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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程虎雷为首的“程氏家族关系网"长期盘踞在山西翼城谁敢铲除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2-06-20
导读: 导读:山西省翼城县长期盘踞着一伙以程虎雷为首的回民支队,其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实施了多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018年至2020年为期三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竟然未曾伤及其皮毛;2021年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顶风作案,发展
      导读:山西省翼城县长期盘踞着一伙以程虎雷为首的“回民支队”,其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实施了多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2018年至2020年为期三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竟然未曾伤及其皮毛;2021年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其顶风作案,发展壮大;2022年5月1日《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法治化,岂能使其再逃脱法律的制裁!
      山西省翼城县唐兴镇北关村,回民共有1400多口,程虎雷利用国家少数民族保护政策,凭借家族宗族势力野蛮生长、坐大成势后,在翼城县各个行业垄断经营、攫取巨额利益的同时,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案件。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国家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程虎雷深知自己明火执仗的恶行难以久长,便以翼城县唐兴镇北关村清真寺的名义,经过多年“经营”,构筑了一条“以黑蚀权、以权护黑、权黑勾结”的利益链条,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但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十二种“黑恶势力”,而且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开发商尹红军实名举报:
      2013 年 4 月 2 日,程虎雷代表翼城县回族清真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尹红军代表济源市普和经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虽然程虎雷和尹红军约定了合作分配方式,但程虎雷竟然严重违反约定,唆使其手下黑恶势力团伙,采取侵占、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几乎全部鲸吞其开发的翼城县北关民族小区财产,尹红军至今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身患脑梗、不能自理(详见《翼城县恶霸程氏家族涉黑涉恶事实举报材料》《关于程虎雷、程子家、程刚利用家族黑恶势力强行向他人发放高利贷、故意伤害他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犯罪事实的控告信》)。
     《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清真寺应当成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寺管会),实行民主管理,负责教务、寺务和其他有关事务的管理。”,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寺管会是清真寺的民主管理组织,由寺坊穆斯林代表等组成,并在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与伊斯兰教协会指导下成立。”天眼查、企查查,根本查询不到翼城县回族清真寺管理委员会的工商登记信息,且天眼查、企查查显示,翼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已被注销,主体资格完全灭失,翼城县回族清真寺管理委员会是如何在翼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导下成立的?
程虎雷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程虎雷以虚构的“翼城县回族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名义与尹红军代表济源市普和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擅自将位于翼城县唐兴镇北关村清真寺对面约5600 平方米的土地、以140 万元币出让合作开发,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的规定,程虎雷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程虎雷、程子家父子涉嫌“套路贷”犯罪。
       翼城县北关民族小区1号楼房刚建成,程虎雷就严重违反《合作开发协议》“三、合作分配:2、(1)号楼路边面铺12 间归甲方(程虎雷)所有,二层以上及面铺后配套房归乙方(尹红军)所有。”将1号楼所有房屋全部出售,霸占售房款,据为己有,为了2号楼房正常施工,程虎雷又迫使尹红军向其子程子家借款 120 万元,月息 3-5 分,2 号楼竣工后,程虎雷父子竟然威逼尹红军将22 套房屋每套作价 10 万元(每套房屋售价 20 余万元)折抵其高息借款,陷入其设计的“套路贷”。
根据《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 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和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 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的规定,程虎雷、程子家父子涉嫌“套路贷”犯罪,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程虎雷、程刚兄弟涉嫌强迫交易罪。
      (1)程虎雷迫使尹红军向其子程子家借款 120 万元高利贷,2 号楼即将开工时,程虎雷又故意从外边拉了约 200 立方米的土,强行堆积在 2 号楼施工场地上,强迫尹红军以 10 万元的价格收购这堆严重影响其正常施工的土堆,尹红军迫于程虎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淫威,只好以 6 万元的价格接受程虎雷的强迫交易罪。
      (2)翼城县北关民族小区 3-4 楼及其附属工程,尹红军以每平米 900 元的价格承包给牛红才后,程虎雷强迫尹红军将该工程以每平米 940 元的价格承包给其弟弟程刚施工,工程竣工后,程刚不交尹红军验收、不与尹红军结算,私自出售房屋,将售房款据为己有,至今仍然强占尹红军 19 个车库(每间售价 10 万余元)、10 套房( 2号楼 1 单元1层 101 室,117 平方米;2 号楼 1 单元 2 层 201 室 ,117 平方米;2 号楼 1 单元 5 层 501 室, 106 平方米;3 号楼 1 单元1 层 101 室, 106 平方米;3 号楼 3 单元 4 层 、5 层两套,每套 96 平米;6 号楼偏房 4 套,每套 110 平方米;合计1078平方米,每平米售价2000元,合计售价215.6万元)。程刚总共强占尹红军价值 400 余万元的房产,拒不归还。
根据《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第五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 诉:(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的规定,程虎雷、程刚二人涉嫌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程虎雷、程子家、买邵东、丁子明、孙瑞涉嫌寻衅滋事罪。
     (1)翼城县北关民族小区1号楼房刚建成,程虎雷严重违反《合作开发协议》“三、合作分配:2、(1)号楼路边面铺12 间归甲方(程虎雷)所有,二层以上及面铺后配套房归乙方(尹红军)所有。”将1号楼所有房屋全部出售,霸占售房款,据为己有,仅2 层以上及面铺后配套房的售房款就多达 442 万元。除此之外,程虎雷还强行霸占 2 号楼中单元 4 楼西户一套房屋,供其情妇小姣(小名)居住。
     (2)陈虎雷伙同买邵东强行霸占翼城县北关民族小区5号楼 2 层两套房屋、面积 228 平方米、价值 45.6 万元,2 号楼东单元 6 楼西、面积110 平米、价值 22 万元;陈虎雷伙同丁子明强行霸占翼城县北关民族小区5号楼 3 楼两套房屋、面积 228 平米、价值 45.6 万元。
     (3)2015 年 9 月 3 日,程虎雷、程子家唆使孙瑞带领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强行闯入翼城县北关民族小区售楼部,赶走工作人员,撬开办公室房门和抽屉,将所有房屋钥匙和全部账本、票据抢走,长期霸占售楼部,擅自出售强占的房屋,严重影响尹红军正常的经营,造成 其经济损失高达400 多万元。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一款:“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的规定,程虎雷、程子家、买邵东、丁子明、孙瑞涉嫌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程虎雷、程刚、程子家、买邵东、丁子明、孙瑞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4.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10.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11.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
       针对程虎雷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4月12日,尹红军就向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和临汾市公安局举报,2018年5月28日,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郭警官(手机号13700584756)等二位民警前往尹红军河南老家调查核实未果,2018年8月19日,尹红军又向山西省公安厅举报,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民警(手机号18035759962、13835758494)和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曾经陆续向尹红军调查询问,至今长达4年之久,没有处理结果。
       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规定:“5.严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7.严禁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决不允许对黑恶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充当‘保护伞’。”山西三级公安机关公然对程虎雷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纯属藐视和挑衅国家法纪,冒天下之大不韪。
       2022年6月13日,最高检察院召开党组会,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提出工作要求,为党的二十大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犯罪特别是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就要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 诉,从重打击。
程虎雷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末日即将来到,全国翘首期盼、备受关注。
     (相关证据材料附后)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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