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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确认容城县公安局大河镇派出所注销本人户籍的行为错误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2-06-15
导读: 本人周素楼(又名周素辉),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容城县大河镇大河村人,本人份证号132435690521086,现身份证号150428197204122724。 请求:请依法确认容城县公安局大河镇派出所注销本人户籍的行为错误,并责令大河镇派出所恢复我在容城县大

      本人周素楼(又名周素辉),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容城县大河镇大河村人,本人份证号132435690521086,现身份证号150428197204122724。

    请求:请依法确认容城县公安局大河镇派出所注销本人户籍的行为错误,并责令大河镇派出所恢复我在容城县大河镇大河村的户籍。
事实和理由:
         我本人原籍在内蒙古喀喇沁旗美林镇大店村,使用的名字为周素辉。1988年6月2日,我与河北省容城县大河镇大河村的村民何会良结婚,并在该村落户,户籍姓名登记为周素楼,分得承包地,长期在该地居住生活。当时,我原户籍地并未注销我的户籍进行注销。
        2009年5月26日,我与何会良经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双方离婚前后,我一直在外地打工。我对法院判决,我与何会良离婚当时并无知情。我在容城县大河镇大河村有子女,且分得承包地,我并未考虑回户籍生活。
        2017年,我才得知自己的户口被注销,且注销原因是死亡。多次联系当地的派出所要求恢复户籍信息未果。
        本人认为,我一直外出打工,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本人死亡,大河镇派出所即注销我的户籍明显错误,即便存在双重户籍,也应按照《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的规定,尊重我本人的意愿,保留与实际联系更多的地方的户口。大河镇派出所擅自以我本人死亡为由注销我的户口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且及时回复我的户口。

附带相关图片:

本人承诺以上所述属实,如有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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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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