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执行案,胜诉企业2.5亿工程款查封资产,疑似掏空执行无望
北京一企业签下黑龙江一农业公司总价3.7亿余元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完工交付后,后者拒付剩余约2.5亿元的工程款,被诉至当地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查封案涉公司的相关资产。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工程款欠款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负责执行的两级法院法官,先后采用欺骗手段执行案涉资产给第三人、将案涉资产查封给案外人等方式,导致北京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损,资金链因工程款久拖未能执行而断裂,300多名员工工资被拖欠,公司经营举步维艰、陷入了濒临破产的境地。
2017年4月20日,北京东方英宝联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英宝公司”)与黑龙江大庆宏福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庆宏福公司”)签署了《温室及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由东方英宝公司负责大庆宏福公司的大庆林甸智慧温室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377153690元。
合同还约定,正式签约后10个工作日后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13146107元,剩余款项按进度支付,最后一笔3%的合同款项,在项目验收合格满一年内支付。
施工过程中,大庆宏福公司中途又增加了部分项目,以及通过《商洽函》向东方英宝公司购买车辆等,因此,双方产生合同、交易款项合计为390274349.66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案涉合同分项工程陆续验收合格;2018年9月27日,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9月28日,项目整体移交给大庆宏福公司。至此,东方英宝履约完毕。
在移交设备后,东方英宝又无偿为大庆宏福公司提供种植技术服务和指导至2020年初。为此,大庆宏福公司专门向东方英宝公司写了《感谢信》,表示“对东方英宝公司的服务满意”。
但是,截止到2018年9月3日,大庆宏福公司实际仅向东方英宝公司支付了1.46亿元,尚欠244274349.66元没有支付。
实际上,大庆宏福公司从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开始,就没有依约足额支付,在整体项目顺利移交后,该公司却借口各种理由,拒付剩余款项。
无奈之下,东方英宝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大庆中院提起诉讼立案,追讨工程欠款。
经审理,大庆中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0)黑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大庆宏福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东方英宝公司工程款231166,690元,违约金18857684.5元。
前述判决2021年8月13日生效后,东方英宝公司于同年9月10日,向大庆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的大庆宏福公司案涉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大庆宏福公司的核心资产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办公楼和案涉工程建设完成的温室大棚。
然而,就在执行过程中,大庆中院开始给东方英宝公司“挖坑”。
2021年12月27日,大庆中院执行庭梁某晗法官,以“控制年底结案率”为由,请求东方英宝公司同时向大庆中院寄送一份签署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的终结执行申请书,和一份签署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不知是坑,东方英宝公司按其要求照办。但接下来的发生的事情,让东方英宝公司后悔不迭。
2021年12月29日,林甸县宏远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宏远公司”)对大庆宏福公司的部分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
2022年1月14日,大庆中院作出(2021)黑06执8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大庆宏福公司整个温室大棚及土地使用权、相应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三年。
让东方英宝公司意想不到的是,大庆中院执行法官梁某晗,并未按法定程序将此裁定文书送达东方英宝公司(该裁定直到2024年7月5日东方英宝公司调卷后才获悉),也未通知东方英宝公司的查封财产,已被宏远公司不当保全,致使其失去了一次提起执行异议的救济机会。
2022年10月28日,大庆中院就东方英宝诉宏福公司一案,作出由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2)黑06执监43号裁定书。然而,该该裁定书,梁某晗法官拖延至2022年12月9日才送达东方英宝公司。
而与此同时,林甸法院不顾东方英宝公司对工程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将宏远公司诉大庆宏福公司的强制执行案查封财产,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仅经一次拍卖流拍后,就将价值约5400万的财产,在2022年12月10日就完成了以物抵债给林甸宏远公司,终结执行。
东方英宝公司负责人表示,这一系列瞒天过海的操作,我司完全不知情。
上述事实表明:2021年12月梁某晗法官通过拖延强制执行裁决,并诱使东方英宝公司出具终结执行申请书,为林甸宏远公司的诉前资产保全创造了时间窗口;在做出资产查封的裁决后又隐瞒不送达,导致东方英宝公司此后在林甸法院的查封变为轮候查封;林甸法院本应回避此案执行,但在大庆中院坚持做出不合理裁定后,执行局法官梁某晗又拖延裁定书送达,为宏远公司完成以物抵债赢得了时间。
在宏远公司半路截胡,从东方英宝公司查封的资产中,切走了大庆宏福公司价值5400万的财产之后,法院和大庆宏福公司的系列操作,更让东方英宝公司陷入到了有债难追的困局。
东方英宝公司通过调取的证据发现,就在东方英宝公司与大庆宏福公司的诉讼期间,其控股公司北京宏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福集团”),就清空其所持有大庆宏福公司的全部股权,以规避连带责任。
相关证据显示,早在一审诉讼期间的2021年2月1日,大庆宏福公司就召开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宏福集团将其持有的2250万股转让给北京宏福国际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股东黄某某将其持有的出资300万股转让给北京宏福国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宏福科技”),股东李某某将其持有的出资150万股转让给宏福科技。而宏福科技,又是宏福集团100%股权的子公司。
不仅如此,在本案诉讼期间的2020年10月20日,大庆宏福公司(大庆宏福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变更为大庆宏福农业有限公司)、宏福科技、黑龙江宏福农业有限公司(下称“黑龙江宏福”)依据宏福集团的指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被执行人大庆宏福公司“大庆宏福现代农业园一期温室”的全部设备设施,以年租金1000万元的价格,整体出租给黑龙江宏福,租期20年,租金全部用于偿还宏福集团的“借款”。
事实上,在宏远公司以物抵债切走价值5400万元的资产之后,大庆宏福公司的全部资产就是“大庆宏福现代农业园一期温室”,该资产也是偿还工程款债务的唯一来源。
如此一来,该《协议书》签署后,在20年内,被执行人大庆宏福公司的所有债权人,都没有获得偿还债务的可能。
基于上述事实,东方英宝公司认为,宏福集团、大庆宏福公司和宏福科技共同实施了恶意串通转移、掏空被执行人公司资产的行为,使得大庆宏福公司完全丧失偿还其他债务的能力,严重损害了相关债权人的权益,故此,宏福集团、宏福科技、黑龙江宏福,应当对大庆宏福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1月18日,东方英宝公司向大庆中院申请追加宏福集团、黑龙江宏福、宏福科技为被执行人,对大庆宏福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12月5日,大庆中院作出(2022)黑06执异553号执行裁定书,以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尚未评估、处置,故目前无法认定大庆宏福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案涉债务为由,驳回了东方英宝公司的追加申请诉求。
鉴于宏远公司以物抵债拿走宏福公司部分资产、剩余唯一可执行的资产“大庆宏福现代农业园一期温室”,又通过“租赁抵债”的方式,实现债务转移到宏福集团,东方英宝公司坚持认为宏福公司实质性已无资产可供执行偿还债务。
基于此,东方英宝公司曾多次向大庆中院执行法官梁某晗和林甸县法院执行法官赵某国提出申请,调取被执行人执行案卷和和相关证据,但两人均未给予任何答复。
在两级法院法官的多次拖延推诿之间,大庆宏福公司剩余资产在网络的两次拍卖,也均告流拍。
无奈之下,2024年3月14日,东方英宝公司只得向林甸县法院提出同意以资抵债申请。为取得以资抵债的执行书,东方英宝公司相关人员与林甸县法院法官赵某国,约定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9点在林甸县法院办理相关手续。但待该公司人员抵达后,林甸县法院赵某国法官、执行局冯某亮局长、院长陈某等,均以非正当理由拖延办理。
东方英宝公司负责人表示,此间又出了一个幺蛾子,林甸县法院于2024年4月1日,受理了案外人宏远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并拒绝按照约定交付以资抵债的执行裁定书。
更让东方英宝公司没想到的是,在宏远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撤回其提交至大庆中院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后,2024年7月11日,林甸县法院又以受理了北京艺权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为由,中止了(2020)黑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东方英宝公司相关人员表示,此案的吊诡之处在于:在林甸宏远公司诉大庆宏福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审理执行过程中,林甸县法院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立案、调解、强制执行、评估、拍卖(仅一拍)、以物抵债的全部流程;而与此同时,大庆中院先是以诱骗手段取得东方英宝公司的终本执行申请书,为宏远公司查封资产获得时间窗口,而后林甸县法院又无故阻扰该司以物抵债裁定的下达。
为此,东方英宝公司一度认为,林甸宏远公司与大庆宏福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涉嫌虚假诉讼,其目的就是Q占该司的巨额债权。
据了解,由于大庆和林甸两级法院法官的乱作为,与第三方精密计划、处心积虑地给东方英宝公司执行设置套路,违规操作,拖延数年的执行,导致该司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资金断链,300多名员工工资被拖欠,公司经营举步维艰,已经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
公开信息显示,东方英宝公司系国内知名的现代设施农业工程公司,也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企业在职员工300多人,每年上缴税金千万以上。
面对困局,东方英宝公司也在积极自救,依法申告。
该公司的负责人称,“自2024年7月5日发现梁、赵两位法官的违法行为以来,我司分别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信访举报,并提供了详细的证据材料,但时至今日,其W法行为尚未得到制止”。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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