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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秀波:请看密山市法院孙丽群在我的案件中做了什么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8-02
导读: 事实理由:本人于2017年5月1日与密山市惠民经济适用住房指挥部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2022年12月5日被密山市首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22)黑0382民初4116号和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
         事实理由:本人于2017年5月1日与密山市惠民经济适用住房指挥部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2022年12月5日被密山市首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22)黑0382民初4116号和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3民终742号案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嫌存在偏袒一方,违反法律强审硬判行为,事实如下:    
       一、 原审法院涉嫌违背违反法律规定
    
1、 一审法院对本人及代理律师依法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未予依法调取案涉房屋投标、开发、建设及销售等相关政府、机关的批复文件,涉嫌偏袒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强审硬判。
    
2、 一审法院对2017年5月1日本人与密山市惠民经济适用住房建楼指挥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在原告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依法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且违反(建房[2014]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合同编号:GF-2014-0172《(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以及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开发商未本着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隐匿违法违规事实并私自篡改、变造的(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本人签订,该合同属于无效欺诈合同。
     
法官孙丽群明知原告开发商在原审庭审(及再审听证会)过程中,原告对法官提问:恒达公司对案涉房屋是否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问题,原告陈述(一审第二次开庭庭审笔录第9页第17-19行)明确记录原告回答:没有,但是政府将惠民一二三期项目交给我公司开发建设时,准许我销售门市房和车库。的前提下,本人及代理律师在一审庭审中对该问题明确抗辩,但一审法官未依法依据本人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给予调查取证和审查,直接判令要求本人承担责任,明显错误。
    
3、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密山市惠民经济适用住房建楼指挥部作为密山市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一部分,享有销售权利。其与廉秀波本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但上述认定的事实违反国家上位法相关规定,严重缺乏证据证明,与真实事实不符,侵害本人的合法权益。
     
原审法院置本人代理律师所提出的原告在没有销售房屋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预售商品房,应按一栋一项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活动,不得预售商品房。第十六条 下列房产不得转让: (六)商品房未办理预售审批手续的。第三十六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之规定。开发商违法先以欺诈方式承诺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本人五年,本人装修投入约八万元,在租用10个月后反悔,原告谎称要出售逼迫让本人腾房,本人因装修费用还没有收回,无奈与原告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
    
4、 原告不具备房产开发资质,销售行为违法,涉嫌欺诈和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下列房产不得转让:第(六)项:商品房未办理预售审批手续的。第六十七条 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责令停止出售、补办手续、按出售商品房规定缴纳税费外,并可处以罚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房产,转让无效,没收非法所得。的规定,应予严格禁止和处罚,不应该受法律保护。
     
二、经本人依法调取本案卷宗证据和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显示案涉房屋招投标、开发、建设及销售行为存在违法的事实如下:
     
经过我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显示,发现密山市首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密山首成建筑”)以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在招投标、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涉嫌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变相开发商品房销售获利问题,故恳请领导予以调查纠错。
     
1、我在购买的案涉房屋,开发商在没有依法办理《商品房买卖许可证》的前提下租售该房屋,违反《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下列房产不得转让:第(六)项:商品房未办理预售审批手续的。第六十七条 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除责令停止出售、补办手续、按出售商品房规定缴纳税费外,并可处以罚款。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房产,转让无效,没收非法所得。
     
违反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第十二条和《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08〕38号 第十二条指出:“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销售。”的规定。
     
2、通过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三期立项的批复》中显示开发商系:密山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信息说明开发商违反《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九条: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定。
     
3、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7号,第(六)项: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的规定。
     
4、另据密山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获得的《密山市经济适用房一、二、三期情况说明》书面显示:密山市经济适用房一、二、三期小区的供地方式为划拨、协议出让,并非指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所以无招拍挂相关文件。
     
该信息说明原立项开发商系密山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无任何招拍挂审批手续,暗箱操作直接由密山首成建筑公司开发建设并销售,违反《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08〕3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第(六)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九条的规定。
     
5、另据密山市自然资源局信息显示密山市经济适用房三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由40年改为33.53年。说明被开发公司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存在故意隐瞒房屋使用限欺诈购房人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法官孙丽群,置密山市惠民经济适用住房三期开发商与相关部门涉嫌串通,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强制性法规的行为,系私自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并私自篡改、变造的(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本人签订属于无效欺诈合同,变相开发商品房并违法违规销售,以此谋取利益的问题于不顾,违反《法官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偏袒一方判令本人败诉,故恳请领导依法调查纠错。
    
此致
    
投诉举报人:廉秀波,性别:女,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231025196307300023,电话:13159954611
   
住址:密山市惠民经济适用住房三期七号楼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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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审卷宗证据及政府公开信息      

            
  2、一审庭审笔录和二审判决书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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