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云:遭清远英德梁氏三兄弟陷害本人反复起诉终被判无罪并获赔偿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1-28
导读:
2023年6月7日浩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龙云接到广东英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电话,说英德市中实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梁锦坚被合同诈骗案要求本人配合调查。英德市浩丰集团龙云董事长接到这个电话,脑海里瞬间想到了过去的伤痛 早在2013年12月27日龙云董事长就因被梁锦
2023年6月7日浩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龙云接到广东英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电话,说英德市中实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梁锦坚“被合同诈骗”案要求本人配合调查。浩丰集团龙云董事长接到这个电话,脑海里瞬间想到了过去的伤痛……
早在2013年12月27日龙云董事长就因被梁锦坚代表英德市中实投资有限公司诬告合同诈骗而拘。2014年1月24日英德市公安局将龙云董事长定性为妨害作证罪被逮捕,后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刑三年;因此龙云董事长不服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三缓三;然后龙云董事长再上诉,于2017年12月27日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释放,并获得一切剖偿。
而就在2023年6月7日接到英德市公安局打来电话,说重启调查此案,龙云董事长百思不得其解。经信访后被告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因梁锦坚对“被合同诈骗”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变更罪名为龙云涉嫌妨害作证罪、杨伟斌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终审判决龙云、杨伟斌无罪不服,提出申诉为由,于2023年5月10日发清检调证[2023]85号《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英德市公安局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此,龙云董事长认为:梁锦坚等人作为英德市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妄图推翻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龙云董事长的无罪判决,企图逃避广州中院对英德中实公司民事案件强制执行,这是十分荒唐的。 至于清远市检察院受理梁锦坚申诉一案以及英德市公安局重新侦查此案。笔者在这里有四问:首先是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伸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那么梁锦坚或者英德中实公司不是已生效的(2016)粤18刑终237号的刑事判决书中的案件当事人,他们有权对此案进行申诉吗?其二英德中实公司因债权人陈冰锋的申请已经于2021年6月7日进入破产程序,这时有权代表英德中实公司的是清算组,那么梁锦坚能代表英德中实公司申诉吗?第三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七条二款“申查刑事诉讼案件,应当审查诉讼材料、原案法律文书,可以调取相关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可以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意见”三款,“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审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的规定,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时,可以调取案卷等,但是无权要求英德市公安局重新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权利,但只有在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而浩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龙云的案件早已结案,清远市检察院还能要求清远市公安局补充或重新调取证据吗?第四是即使英德市公安局收到清远市检察院调取证据的函件,也只能提供原来的材料,不能重新进行调查取证。浩丰集团董事长龙云的案件早已终结,即使清远市检察院受理梁锦坚的申诉,也只是审查阶段,不存在再次立案,更不存在重新侦查。那么英德市公安局对已经判决的旧案重新立案,这合乎法律情理吗?
现在我们简单回放一下,浩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龙云借款给英德中实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实公司)一案的全过程。看看中实公司梁氏三兄弟同伙如何把地方公检法搅得风声水起,受害人反复起诉终得平反被法院赔偿。英德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焕南、梁焕标、梁锦坚三人如何勾结换证、虚假仲裁、无证销售、突击变卖、虚假破产: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英德中实公司多次向英德市浩丰公司借钱,累计金额约两个多亿,浩丰公司董事长龙云后来多次向英德市中实公司催还余额无果,遂于2013年初将英德中实公司告上法庭。不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英德中实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梁焕南、梁焕标、梁锦坚不顾中实公司之前借钱的事实,与时任英德市委书记的徐建文(受贿判刑十二年)沆瀣一气,英德市公安局将浩丰集团董事长龙云及杨伟斌以合同诈骗为由将二人拘留,经过警方侦查:借钱属实,诈骗事实不成立;但英德市警方认定龙云与杨伟斌正常民事协议形成的证据是指使杨伟斌制作的“伪证”,并对龙云以妨害作证罪关押、起诉,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312号判决书:判处龙云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杨伟斌伪造证据罪有期徒刑一年半。浩丰集团董事长龙云不服,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32号,判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刑字第312号刑事判决,发回英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龙云无罪的指导性意见。
但是,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此案时并没有采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的上诉人龙云无罪的指导性意见,据龙云董事长反应,是英德市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不同意采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龙云无罪的指导性意见。并于(2014)清英法刑字312一1号,判决浩丰集团董事长龙云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杨伟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浩丰集团董事长龙云心知肚明,自已有冤,必须申冤,再次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受理此案,并发(2016)粤18刑终237号,公开宣判上诉人龙云,上诉人杨伟斌无罪。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发文(2010)粤1881法赔2号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英德市人民法院赔偿龙云赔偿金人民币110479.12元;赔偿义务机关英德市人民法院支付龙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整个案件过程让读者一目了然,那么英德中实公司梁氏三兄弟合伙,瞒上欺下,干了多少见不得人的事,谁能知晓?梁氏三兄弟合伙拉拢、蒙骗、腐败相关部门少数官员,我们不想而知……
浩丰集团董事长龙云的刑事案件无罪改判后,双方借款纠纷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浩丰集团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但是英德中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合伙不予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付息义务,经浩丰公司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发文(2018)粤01执5316号执行立案。
本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拍卖一审诉讼期间已经查封的英德中实公西维港半岛花园车位的,当时是2017年12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到英德市房管局办理(2017)粤01执保250号财产保全裁定,本来该局应该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当即办理相应查封,但是该局迟滞到2018年2月6日、2019年1月11日分两次才办理了中实公司名下的位于英德市英城帽子峰三号路南、滨江路西维港半岛花园一期地下室一区、二区、三区、四区车位的查封手续。但没有想到的是,这些车位该局于2017年12月27日根据英德市人民法院的相关手续突去进行了查封,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成了后封。后来经过进一步了解,英德市人民法院是根据清远市仲裁委(2017)清仲字第961号案件的委托而查封上述财产的。而清远市仲裁委又是根据仲裁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公司提出的仲裁保全申请而委托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的。该仲裁案件恰好是在浩丰公司与中实公司诉讼后期,也就是2017牛12月15日才立案的,不仅抢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突击查封,而且还至今不予裁决,已经违反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裁决作出期限: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造成该情况的原因,竟然是江西建工与中实公司协商的意见,由可见该仲裁案件是中实公司为逃避债务与江西建工和及仲裁庭人员相串通,制造虚假仲裁,为之后的换证行为拖延时间及创造时机,以最终达到抗拒执行的目的。由此可见,英德中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在英德市一手遮天,英德市人民法院和英德市仲裁委员会,都在梁氏三兄弟的左右之下,开展工作。由此也可以推断,英德中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可谓是英德市的“包青天”,这个梁氏三兄弟在英德市也可谓是“垂帘听政”呀……
英德市房产局迟滞到2018年2月6日、2019年1月11日才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办理了英德市中实公司名下的位于英德市英城帽子峰三号路南、滨江路西维港半岛花园一期地下室一区、二区、三区、四区车位的查封手续,即便是拖延查封,但查封的时候,这些车位也是完全没有预售证的,当时也没有发现买卖车位的情况。就是按照英德市中实公司当时的手续,即便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查封,这些车位也是不能卖的。
但英德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通过便通关系,暗箱操作,虚假仲裁等手段故意拖延执行时间;而且还通过非法手段,指使英德市自然自规局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整体车位“大(产权)证变小(产权)证”,从而得以在2019年5月2一10日绕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有查封突击秘密出售372个车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后对该批车位又进行了查封,英德市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煽动购买车位的业主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即主张上述车位是在还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就已经提前销售给购买车位的业主了,法院不能认为该车位是中实公司的财产来查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从保护业主的角度,支持了购买车位业主的主张。
2021年5月底,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中实公司另一债权人陈冰锋的申请,受理了中实公司的破产案件,但该破产案件至今未有动静,仅是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受理破产要求停止执行。企图再次阻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
2020年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实公司责任人梁锦坚等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事宜移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立案侦查,该局立案侦查期间,据龙云反应,梁焕南、梁焕标、梁锦坚等人勾结有关人员,严重干扰该案的侦查,解散专案小组,发配专案人员到边缘岗位,致使该案侦查工作停止不前,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人员至今仍逍遥法外。由此可见英德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在广东无孔不入,神通广大,究竟是何方神圣在“保护”他们呢?
浩丰公司董事长龙云先生反应,英德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勾结地方少数不法官员、司法人员,肆无忌惮地制造冤假错案,有关部门少数官员对其打击不力,助长了英德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的器张气焰,扰乱了地方的执法环境,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英德中实公司梁氏三兄弟同伙把地方公检法搅得风声水起,受害人反复起诉终得平反被法院赔偿。笔者认为一个地方司法不公,会严重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一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形同虚设,必然会阻碍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一个地方执法不公,会导致贪官变相贪腐严重;一个地方执法不公,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期盼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自查自纠,采取有力措施纠错改错,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和对公众的法律保护!
早在2013年12月27日龙云董事长就因被梁锦坚代表英德市中实投资有限公司诬告合同诈骗而拘。2014年1月24日英德市公安局将龙云董事长定性为妨害作证罪被逮捕,后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刑三年;因此龙云董事长不服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三缓三;然后龙云董事长再上诉,于2017年12月27日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释放,并获得一切剖偿。
而就在2023年6月7日接到英德市公安局打来电话,说重启调查此案,龙云董事长百思不得其解。经信访后被告知,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因梁锦坚对“被合同诈骗”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变更罪名为龙云涉嫌妨害作证罪、杨伟斌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终审判决龙云、杨伟斌无罪不服,提出申诉为由,于2023年5月10日发清检调证[2023]85号《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英德市公安局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此,龙云董事长认为:梁锦坚等人作为英德市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妄图推翻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龙云董事长的无罪判决,企图逃避广州中院对英德中实公司民事案件强制执行,这是十分荒唐的。 至于清远市检察院受理梁锦坚申诉一案以及英德市公安局重新侦查此案。笔者在这里有四问:首先是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伸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那么梁锦坚或者英德中实公司不是已生效的(2016)粤18刑终237号的刑事判决书中的案件当事人,他们有权对此案进行申诉吗?其二英德中实公司因债权人陈冰锋的申请已经于2021年6月7日进入破产程序,这时有权代表英德中实公司的是清算组,那么梁锦坚能代表英德中实公司申诉吗?第三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七条二款“申查刑事诉讼案件,应当审查诉讼材料、原案法律文书,可以调取相关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可以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意见”三款,“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审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的规定,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时,可以调取案卷等,但是无权要求英德市公安局重新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侦查的权利,但只有在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而浩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龙云的案件早已结案,清远市检察院还能要求清远市公安局补充或重新调取证据吗?第四是即使英德市公安局收到清远市检察院调取证据的函件,也只能提供原来的材料,不能重新进行调查取证。浩丰集团董事长龙云的案件早已终结,即使清远市检察院受理梁锦坚的申诉,也只是审查阶段,不存在再次立案,更不存在重新侦查。那么英德市公安局对已经判决的旧案重新立案,这合乎法律情理吗?
现在我们简单回放一下,浩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龙云借款给英德中实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实公司)一案的全过程。看看中实公司梁氏三兄弟同伙如何把地方公检法搅得风声水起,受害人反复起诉终得平反被法院赔偿。英德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焕南、梁焕标、梁锦坚三人如何勾结换证、虚假仲裁、无证销售、突击变卖、虚假破产: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英德中实公司多次向英德市浩丰公司借钱,累计金额约两个多亿,浩丰公司董事长龙云后来多次向英德市中实公司催还余额无果,遂于2013年初将英德中实公司告上法庭。不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英德中实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梁焕南、梁焕标、梁锦坚不顾中实公司之前借钱的事实,与时任英德市委书记的徐建文(受贿判刑十二年)沆瀣一气,英德市公安局将浩丰集团董事长龙云及杨伟斌以合同诈骗为由将二人拘留,经过警方侦查:借钱属实,诈骗事实不成立;但英德市警方认定龙云与杨伟斌正常民事协议形成的证据是指使杨伟斌制作的“伪证”,并对龙云以妨害作证罪关押、起诉,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312号判决书:判处龙云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杨伟斌伪造证据罪有期徒刑一年半。浩丰集团董事长龙云不服,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32号,判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刑字第312号刑事判决,发回英德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龙云无罪的指导性意见。
但是,英德市人民法院重审此案时并没有采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的上诉人龙云无罪的指导性意见,据龙云董事长反应,是英德市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不同意采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龙云无罪的指导性意见。并于(2014)清英法刑字312一1号,判决浩丰集团董事长龙云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杨伟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浩丰集团董事长龙云心知肚明,自已有冤,必须申冤,再次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受理此案,并发(2016)粤18刑终237号,公开宣判上诉人龙云,上诉人杨伟斌无罪。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发文(2010)粤1881法赔2号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英德市人民法院赔偿龙云赔偿金人民币110479.12元;赔偿义务机关英德市人民法院支付龙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整个案件过程让读者一目了然,那么英德中实公司梁氏三兄弟合伙,瞒上欺下,干了多少见不得人的事,谁能知晓?梁氏三兄弟合伙拉拢、蒙骗、腐败相关部门少数官员,我们不想而知……
浩丰集团董事长龙云的刑事案件无罪改判后,双方借款纠纷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浩丰集团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但是英德中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合伙不予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付息义务,经浩丰公司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发文(2018)粤01执5316号执行立案。
本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拍卖一审诉讼期间已经查封的英德中实公西维港半岛花园车位的,当时是2017年12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到英德市房管局办理(2017)粤01执保250号财产保全裁定,本来该局应该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当即办理相应查封,但是该局迟滞到2018年2月6日、2019年1月11日分两次才办理了中实公司名下的位于英德市英城帽子峰三号路南、滨江路西维港半岛花园一期地下室一区、二区、三区、四区车位的查封手续。但没有想到的是,这些车位该局于2017年12月27日根据英德市人民法院的相关手续突去进行了查封,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成了后封。后来经过进一步了解,英德市人民法院是根据清远市仲裁委(2017)清仲字第961号案件的委托而查封上述财产的。而清远市仲裁委又是根据仲裁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公司提出的仲裁保全申请而委托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的。该仲裁案件恰好是在浩丰公司与中实公司诉讼后期,也就是2017牛12月15日才立案的,不仅抢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突击查封,而且还至今不予裁决,已经违反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裁决作出期限: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造成该情况的原因,竟然是江西建工与中实公司协商的意见,由可见该仲裁案件是中实公司为逃避债务与江西建工和及仲裁庭人员相串通,制造虚假仲裁,为之后的换证行为拖延时间及创造时机,以最终达到抗拒执行的目的。由此可见,英德中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在英德市一手遮天,英德市人民法院和英德市仲裁委员会,都在梁氏三兄弟的左右之下,开展工作。由此也可以推断,英德中实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可谓是英德市的“包青天”,这个梁氏三兄弟在英德市也可谓是“垂帘听政”呀……
英德市房产局迟滞到2018年2月6日、2019年1月11日才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办理了英德市中实公司名下的位于英德市英城帽子峰三号路南、滨江路西维港半岛花园一期地下室一区、二区、三区、四区车位的查封手续,即便是拖延查封,但查封的时候,这些车位也是完全没有预售证的,当时也没有发现买卖车位的情况。就是按照英德市中实公司当时的手续,即便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查封,这些车位也是不能卖的。
但英德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通过便通关系,暗箱操作,虚假仲裁等手段故意拖延执行时间;而且还通过非法手段,指使英德市自然自规局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整体车位“大(产权)证变小(产权)证”,从而得以在2019年5月2一10日绕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有查封突击秘密出售372个车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后对该批车位又进行了查封,英德市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煽动购买车位的业主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即主张上述车位是在还没有预售证的情况下就已经提前销售给购买车位的业主了,法院不能认为该车位是中实公司的财产来查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从保护业主的角度,支持了购买车位业主的主张。
2021年5月底,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中实公司另一债权人陈冰锋的申请,受理了中实公司的破产案件,但该破产案件至今未有动静,仅是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受理破产要求停止执行。企图再次阻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
2020年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实公司责任人梁锦坚等人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事宜移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立案侦查,该局立案侦查期间,据龙云反应,梁焕南、梁焕标、梁锦坚等人勾结有关人员,严重干扰该案的侦查,解散专案小组,发配专案人员到边缘岗位,致使该案侦查工作停止不前,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人员至今仍逍遥法外。由此可见英德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在广东无孔不入,神通广大,究竟是何方神圣在“保护”他们呢?
浩丰公司董事长龙云先生反应,英德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勾结地方少数不法官员、司法人员,肆无忌惮地制造冤假错案,有关部门少数官员对其打击不力,助长了英德中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氏三兄弟的器张气焰,扰乱了地方的执法环境,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英德中实公司梁氏三兄弟同伙把地方公检法搅得风声水起,受害人反复起诉终得平反被法院赔偿。笔者认为一个地方司法不公,会严重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一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形同虚设,必然会阻碍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一个地方执法不公,会导致贪官变相贪腐严重;一个地方执法不公,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期盼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自查自纠,采取有力措施纠错改错,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和对公众的法律保护!
上图为当事人龙云
文/章雁飞
责任编辑:百姓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法治纵横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