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居民陈安寿的情况反映书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03-12
导读:
我是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居民,我叫陈安寿,今年73岁,出生于1951年3月15日,身份证号:430426195103150019,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居住于祁东县城香竹小区,联系电话:13975413338. 我要反映的事情主要是祁东县公安局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严重损害法制社会下
我是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居民,我叫陈安寿,今年73岁,出生于1951年3月15日,身份证号:430426195103150019,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居住于祁东县城香竹小区,联系电话:13975413338.
我要反映的事情主要是祁东县公安局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严重损害法制社会下老百姓的权益的问题。我于2022年5月第一次向本县祁东县公安局举报一起我们作为受害人的特大传销/诈骗案,请求公安局机关立案侦查。涉案嫌疑人温勇年、宁海英、刘咪兰,该案中涉案嫌疑人通过诈骗手段骗取我及其他居民人民币共计352余元。当时接案的是祁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大队长接到我的举报信后,经法制大队的研究、口头告知我,传销案要到省公安厅才能立案。根据我举报的情况可以以诈骗案立案,于是,我们在2022年9月21日先后向治安大队以诈骗案举报涉案嫌疑人温勇军、宁海英、刘咪兰。之后,该大队长彭小君每次以各种理由推脱过几天,再过几天会办好,直至2023年2月我们向县公安局信访室提交信访诉求书后,治安大队一名副大队长才安排对我们几名受害人代表做了问话笔录,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又无任何消息。后来又将此案移交到下面一个派出所了。在得知案件由洪桥镇派出所侦办后又过了二个多月,我们了解办案情况时,该所的教导员说这种诈骗案没办过也办不了。就这样作为人民公安为民办案的态度可见是何等的不负责。然而,只好向公安局长以书面诉求书方式请愿。经公安局长在2023年8月4日批转到刑侦电诈中队侦办。电诈中队接案后,根据法制大队要求他们在网上搜查被举报人是否有犯罪前科,但仅而已并未对被举报人事项做任何调查取证。这长达一年多时间先后到公安局跑了近二百余次未果,等待得到电诈中队一句反馈,要我们自己去找经侦大队,我们举报的案件像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2023年10月我们再次向公安局长提出诉求公安局局长又将此案安排到经侦大队侦办。
2024年1月,经侦大队对三名被举报人调查取证后告知我们宁海英、刘咪兰两人被温勇年违法使用她俩的银行账户作为作案工具转移诈骗资金,温勇军在福建省地方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以传销罪判决一年十个月,并予监外执行,对当地受害人的退赃中并没有将我们的352万余元的被骗款项一并做出调查和处理。但截止2024年1月,祁东县公安局仍未对我们的报案作出立案处理。经反复催办,2024年4月祁东县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我们认为:
一、祁东县公安局对受害人的举报立案侦办不重视,长达一年多时间将举报案件压案不立,有案不查,接案踢皮球法制大队没有法律主见,不知此案属于传销还是诈骗哪一类?
二、根据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成立:
1、被举报人温勇军利用国外平台以游戏理财发行电子股票,宣称平台前期市场计划27年无泡沫求大于供,可是在运行六年多时间突然关网使投资人无法提取本金及盈利。
2、温勇军利用无关的她人银行账户作诈骗工具转移收缴被害人352万余元的资金。
3、祁东县公安局在2022年5月收到我们的报案后,压案不查,有案不立,玩忽职守,为维护我们老百姓的权益追回被骗款项,我们综合采用了举报、信访、诉求书等多种方式请求立案,然而最终结果在长期拖延情形下导致被举报人在被异地调查判决期间未能对我们祁东县受害人的犯罪行为一并调查退赃。
最终,我们只好恳求中央台法制进行舆论报导引起地方不作为的公安人员学好法做好执法为民办实事,对我们受害人的举报诈骗案依法立案追回退赃处理!
我要反映的事情主要是祁东县公安局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严重损害法制社会下老百姓的权益的问题。我于2022年5月第一次向本县祁东县公安局举报一起我们作为受害人的特大传销/诈骗案,请求公安局机关立案侦查。涉案嫌疑人温勇年、宁海英、刘咪兰,该案中涉案嫌疑人通过诈骗手段骗取我及其他居民人民币共计352余元。当时接案的是祁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大队长接到我的举报信后,经法制大队的研究、口头告知我,传销案要到省公安厅才能立案。根据我举报的情况可以以诈骗案立案,于是,我们在2022年9月21日先后向治安大队以诈骗案举报涉案嫌疑人温勇军、宁海英、刘咪兰。之后,该大队长彭小君每次以各种理由推脱过几天,再过几天会办好,直至2023年2月我们向县公安局信访室提交信访诉求书后,治安大队一名副大队长才安排对我们几名受害人代表做了问话笔录,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又无任何消息。后来又将此案移交到下面一个派出所了。在得知案件由洪桥镇派出所侦办后又过了二个多月,我们了解办案情况时,该所的教导员说这种诈骗案没办过也办不了。就这样作为人民公安为民办案的态度可见是何等的不负责。然而,只好向公安局长以书面诉求书方式请愿。经公安局长在2023年8月4日批转到刑侦电诈中队侦办。电诈中队接案后,根据法制大队要求他们在网上搜查被举报人是否有犯罪前科,但仅而已并未对被举报人事项做任何调查取证。这长达一年多时间先后到公安局跑了近二百余次未果,等待得到电诈中队一句反馈,要我们自己去找经侦大队,我们举报的案件像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2023年10月我们再次向公安局长提出诉求公安局局长又将此案安排到经侦大队侦办。
2024年1月,经侦大队对三名被举报人调查取证后告知我们宁海英、刘咪兰两人被温勇年违法使用她俩的银行账户作为作案工具转移诈骗资金,温勇军在福建省地方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以传销罪判决一年十个月,并予监外执行,对当地受害人的退赃中并没有将我们的352万余元的被骗款项一并做出调查和处理。但截止2024年1月,祁东县公安局仍未对我们的报案作出立案处理。经反复催办,2024年4月祁东县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我们认为:
一、祁东县公安局对受害人的举报立案侦办不重视,长达一年多时间将举报案件压案不立,有案不查,接案踢皮球法制大队没有法律主见,不知此案属于传销还是诈骗哪一类?
二、根据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成立:
1、被举报人温勇军利用国外平台以游戏理财发行电子股票,宣称平台前期市场计划27年无泡沫求大于供,可是在运行六年多时间突然关网使投资人无法提取本金及盈利。
2、温勇军利用无关的她人银行账户作诈骗工具转移收缴被害人352万余元的资金。
3、祁东县公安局在2022年5月收到我们的报案后,压案不查,有案不立,玩忽职守,为维护我们老百姓的权益追回被骗款项,我们综合采用了举报、信访、诉求书等多种方式请求立案,然而最终结果在长期拖延情形下导致被举报人在被异地调查判决期间未能对我们祁东县受害人的犯罪行为一并调查退赃。
最终,我们只好恳求中央台法制进行舆论报导引起地方不作为的公安人员学好法做好执法为民办实事,对我们受害人的举报诈骗案依法立案追回退赃处理!

反映代表:陈安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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