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实质危害了民企但《浮沉曾建斌》等文章妄图洗白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03-11
导读:
我先后阅读了《浮沉曾建斌》、《批办曾建斌案的原绵阳市委书记罗曾斌落马,曾建斌案内幕》、《曾建斌案|保护我们值得保护的企业》和《杜家迁:曾建斌的罪与罚》。这些文章全部都是把曾建斌说成,不但不构成犯罪,绵阳市政法委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曾建斌涉
我先后阅读了《浮沉曾建斌》、《批办曾建斌案的原绵阳市委书记罗曾斌落马,曾建斌案内幕》、《曾建斌案|保护我们值得保护的企业》和《杜家迁:曾建斌的罪与罚》。这些文章全部都是把曾建斌说成,不但不构成犯罪,绵阳市政法委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中,曾建斌涉黑犯罪是完全错误,而且他是一个优秀的企业家。对此我有如下疑问:
第一、上述多篇文章均是曾建斌花巨资聘请的多位律师所写,古语曰“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据悉,曾建斌所请的律师团队,所花费的律师费是大几千万,如此巨大的辩护代理费用,换着是谁恐怕都会帮助曾建斌“洗白”“上岸”。一个和曾建斌关在看守所的人员出来后说:“曾建斌说过,谁能给他取保出来,不管法院怎么判他,他都会付给此人3亿元。”在法院审判阶段,曾建斌说:“谁能搞掉他的黑社会罪名,就给20亿元。”如此的资本运作,使众多律师趋之若鹜,律师所写文章的真实性、客观性,我心中难免打了个巨大的问号!
第二、生于1961年的曾建斌,在1981年参加绵阳市供销社工作,1995年任绵阳市供销社下属企业花园公司总经理,以当时的工资水平,曾建斌工作14年不吃不喝,就10万元左右,1997年供销社改制,曾建斌有什么资金实力购买供销社的股权?从绵阳市中院的判决认定,曾建斌是侵吞了供销社的国有资产共计539万元,后在供销社的职工上访控告下,18年后即2015年曾建斌才迫不得已退出了侵占的赃款。不难想象在90年代,有500多万元的巨额资产,就是一条猪站在了风口,也一定会飞上天的,换着谁都会发财的,但曾建斌侵占国有资产来发不义之财就是犯罪,而律师所写的文章全部回避了这些问题。后来曾建斌给提拔他的恩人供销社主任刘升禄行贿,就是对刘升禄放纵他侵占539万元国有资产的回报,也印证了曾建斌和刘升禄之间的权钱交易,曾建斌这些行为能算良心企业家吗?
第三、从绵阳市中院判决书认定来看,曾建斌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505万元,其中供销社主任刘升禄受贿407万元,绵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颜超受贿25万元,绵阳市治规局副局长张洪宇受贿70万元,同时还给金融、国土、住建领域的79名公职人员行贿209万元,在曾建斌被举报涉黑犯罪时,还采取不法手段向民警打听案情,曾建斌拉拢腐蚀了一大批国家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这些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均被判处刑罚和依法依规处理,而曾建斌却未受到任何刑事追究!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曾建斌涉足哪一项领域,就会扰乱这一领域内的管理秩序,就会把党和国家多年培养的领导干部拉下马,这样的行为难道算得上良心企业家吗?我认为他就是一个害群之马,不但破坏了国家法律,而且腐蚀了原本兢兢业业为党和国家做贡献的公职人员,让其家庭支离破碎,同时曾建斌通过他的行贿行为获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我记得79《刑法》是只有拐卖人口罪,也就是实施拐卖行为的人要被判刑,由于收买的人不判刑,造成拐卖妇女儿童活动异常猖獗,后来收买的人也要被刑事处罚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率直线下降,对比行贿、受贿而言,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行贿、受贿同罪,都应该依法追究,而绵阳市中院判决书中,只看出追究了受贿人的法律责任,对行贿人曾建斌未做任何刑事追究。
第四、曾建斌的第三任妻子陈思宇的《与夫书》,为曾建斌喊冤叫屈。据了解,曾建斌2016年与陈思宇结婚,曾建斌大陈思宇31岁,陈思宇就是以前曾建斌的售楼员工,陈思宇目前也是犯罪嫌疑人员,涉嫌洗钱罪。陈思宇抛开与曾建斌巨大的年龄代沟能走到一起,肯定是有他们追求的共同点,同是违反国法的犯罪嫌疑人,一个犯罪嫌疑人为另一个犯罪嫌疑人喊冤叫屈,只能说明他们夫妻感情牢固,并不能证明确实存在冤屈。
第五、正如曾建斌的律师所书写的几篇文章可以看出,曾建斌进军房地产产业已经赚得盆满钵满,为什么他会转向进军放贷业呢?我们老百姓对放高利贷都深恶痛绝,特别是“套路贷”更如吸髓魔鬼,害得全中国有多少人都被“套路贷”害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曾建斌将其主业转为高利贷,并通过其经营的房地产企业不断向曾建斌成立的金辉小贷公司注资转账,通过金辉小贷公司和曾建斌的手下人员对外实施“套路贷”,发放“高利贷”,获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我认为这就是曾建斌对金钱的无限贪婪所致,而并非曾建斌想实实在在的帮助需要资金的借贷人。纵观曾建斌的金辉小贷公司对外放贷的记录,他没有给任何一个平头百姓借钱,他所瞄准的全是有大量资产、有大量升值空间的民营企业家,通过对这些人实施“套路贷”,可以榨干他们身上最后一滴鲜血。在曾建斌一案庭审中,其辩护人多次提到,金融办规定小贷公司单笔放贷金额不允许超过750万元,曾建斌为什么要突破这一法定红线放贷给其他民营企业家勒?难道是他想做善事吗?非也,拿一句民间俗话来说,借贷人想的是曾建斌的“马褂子”,也就是用曾建斌的贷款来解决企业的困难,而曾建斌想的是借贷人的“长衫子”,曾建斌就是让借贷人在其处借款,然后控制借贷人及其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最后将这些企业家的所有资产据为己有,这难道算是一个良心企业家的作为吗?
第六、小善和大恶之分。律师所述文章中,采访所谓的购房者和材料供应商,均称曾建斌是一个很好的人,那么却忽略了曾建斌对整个绵阳民营企业界造成的破坏。其施小善而行大恶,这是曾建斌的真实人身写照。
总结,曾建斌第一桶金是通过行贿犯罪所得,应追究其行贿罪,同时其用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就是孳息,均应全部没收;曾建斌从主业为房地产转为放“高利贷”和“套路贷”,更能说明曾建斌是个吃人不吐骨的奸商,我们的国家不需要这种披着人皮,干着丧尽天良,行禽兽之事的所谓“企业家”。最后问广大读者一句:“试问全世界哪个放高利贷的人能算有良心的企业家?”
众多受害人强烈呼吁,严查严惩“套路贷”罪犯。尽快给受害人一个公平正义的裁决。
第一、上述多篇文章均是曾建斌花巨资聘请的多位律师所写,古语曰“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据悉,曾建斌所请的律师团队,所花费的律师费是大几千万,如此巨大的辩护代理费用,换着是谁恐怕都会帮助曾建斌“洗白”“上岸”。一个和曾建斌关在看守所的人员出来后说:“曾建斌说过,谁能给他取保出来,不管法院怎么判他,他都会付给此人3亿元。”在法院审判阶段,曾建斌说:“谁能搞掉他的黑社会罪名,就给20亿元。”如此的资本运作,使众多律师趋之若鹜,律师所写文章的真实性、客观性,我心中难免打了个巨大的问号!
第二、生于1961年的曾建斌,在1981年参加绵阳市供销社工作,1995年任绵阳市供销社下属企业花园公司总经理,以当时的工资水平,曾建斌工作14年不吃不喝,就10万元左右,1997年供销社改制,曾建斌有什么资金实力购买供销社的股权?从绵阳市中院的判决认定,曾建斌是侵吞了供销社的国有资产共计539万元,后在供销社的职工上访控告下,18年后即2015年曾建斌才迫不得已退出了侵占的赃款。不难想象在90年代,有500多万元的巨额资产,就是一条猪站在了风口,也一定会飞上天的,换着谁都会发财的,但曾建斌侵占国有资产来发不义之财就是犯罪,而律师所写的文章全部回避了这些问题。后来曾建斌给提拔他的恩人供销社主任刘升禄行贿,就是对刘升禄放纵他侵占539万元国有资产的回报,也印证了曾建斌和刘升禄之间的权钱交易,曾建斌这些行为能算良心企业家吗?
第三、从绵阳市中院判决书认定来看,曾建斌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505万元,其中供销社主任刘升禄受贿407万元,绵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颜超受贿25万元,绵阳市治规局副局长张洪宇受贿70万元,同时还给金融、国土、住建领域的79名公职人员行贿209万元,在曾建斌被举报涉黑犯罪时,还采取不法手段向民警打听案情,曾建斌拉拢腐蚀了一大批国家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这些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均被判处刑罚和依法依规处理,而曾建斌却未受到任何刑事追究!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曾建斌涉足哪一项领域,就会扰乱这一领域内的管理秩序,就会把党和国家多年培养的领导干部拉下马,这样的行为难道算得上良心企业家吗?我认为他就是一个害群之马,不但破坏了国家法律,而且腐蚀了原本兢兢业业为党和国家做贡献的公职人员,让其家庭支离破碎,同时曾建斌通过他的行贿行为获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我记得79《刑法》是只有拐卖人口罪,也就是实施拐卖行为的人要被判刑,由于收买的人不判刑,造成拐卖妇女儿童活动异常猖獗,后来收买的人也要被刑事处罚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率直线下降,对比行贿、受贿而言,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行贿、受贿同罪,都应该依法追究,而绵阳市中院判决书中,只看出追究了受贿人的法律责任,对行贿人曾建斌未做任何刑事追究。
第四、曾建斌的第三任妻子陈思宇的《与夫书》,为曾建斌喊冤叫屈。据了解,曾建斌2016年与陈思宇结婚,曾建斌大陈思宇31岁,陈思宇就是以前曾建斌的售楼员工,陈思宇目前也是犯罪嫌疑人员,涉嫌洗钱罪。陈思宇抛开与曾建斌巨大的年龄代沟能走到一起,肯定是有他们追求的共同点,同是违反国法的犯罪嫌疑人,一个犯罪嫌疑人为另一个犯罪嫌疑人喊冤叫屈,只能说明他们夫妻感情牢固,并不能证明确实存在冤屈。
第五、正如曾建斌的律师所书写的几篇文章可以看出,曾建斌进军房地产产业已经赚得盆满钵满,为什么他会转向进军放贷业呢?我们老百姓对放高利贷都深恶痛绝,特别是“套路贷”更如吸髓魔鬼,害得全中国有多少人都被“套路贷”害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曾建斌将其主业转为高利贷,并通过其经营的房地产企业不断向曾建斌成立的金辉小贷公司注资转账,通过金辉小贷公司和曾建斌的手下人员对外实施“套路贷”,发放“高利贷”,获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我认为这就是曾建斌对金钱的无限贪婪所致,而并非曾建斌想实实在在的帮助需要资金的借贷人。纵观曾建斌的金辉小贷公司对外放贷的记录,他没有给任何一个平头百姓借钱,他所瞄准的全是有大量资产、有大量升值空间的民营企业家,通过对这些人实施“套路贷”,可以榨干他们身上最后一滴鲜血。在曾建斌一案庭审中,其辩护人多次提到,金融办规定小贷公司单笔放贷金额不允许超过750万元,曾建斌为什么要突破这一法定红线放贷给其他民营企业家勒?难道是他想做善事吗?非也,拿一句民间俗话来说,借贷人想的是曾建斌的“马褂子”,也就是用曾建斌的贷款来解决企业的困难,而曾建斌想的是借贷人的“长衫子”,曾建斌就是让借贷人在其处借款,然后控制借贷人及其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最后将这些企业家的所有资产据为己有,这难道算是一个良心企业家的作为吗?
第六、小善和大恶之分。律师所述文章中,采访所谓的购房者和材料供应商,均称曾建斌是一个很好的人,那么却忽略了曾建斌对整个绵阳民营企业界造成的破坏。其施小善而行大恶,这是曾建斌的真实人身写照。
总结,曾建斌第一桶金是通过行贿犯罪所得,应追究其行贿罪,同时其用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就是孳息,均应全部没收;曾建斌从主业为房地产转为放“高利贷”和“套路贷”,更能说明曾建斌是个吃人不吐骨的奸商,我们的国家不需要这种披着人皮,干着丧尽天良,行禽兽之事的所谓“企业家”。最后问广大读者一句:“试问全世界哪个放高利贷的人能算有良心的企业家?”
众多受害人强烈呼吁,严查严惩“套路贷”罪犯。尽快给受害人一个公平正义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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