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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少华致长治市纪委苏春华书记的一封实名举报信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03-10
导读: 尊敬的苏春华书记: 您好! 我叫郭少华,现住长治市潞州区维特小区 12 号楼二单元 302 号,身份证号 1453925513052025。 我怀着无比愤懑与迫切寻求公正的心情,实名举报长治市交警三大队民警冯利民等人在处理我与牛金海交通事故案件时,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
尊敬的苏春华书记:​
        您好!
      我叫郭少华,长治市潞州区人。
     我怀着无比愤懑与迫切寻求公正的心情,实名举报长治市交警三大队民警冯利民等人在处理我与牛金海交通事故案件时,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其行径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一、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
      2024 年 6 月 19 日上午 8:55,阳光普洒在经六路上,我如往常一般,骑着自行车由南向北平稳前行。然而,命运的轨迹在此刻陡然扭曲,牛金海驾驶着电动车,如脱缰野马般从后方猛撞过来。巨大的冲击力瞬间将我掀翻在地,我只觉左腿一阵剧痛,钻心的疼痛让我几近昏厥。此次事故致使我左踝骨关节粉碎性骨折、胫腓骨分离断裂、韧带断裂,伤情极为严重。我被紧急送往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手术,为了治疗伤病,我花费了三万一千余元。可时至今日,牛金海却仅支付两千元的住院费后,便不再理睬,更未进行任何赔偿,让我在身心俱疲的同时,还承受着沉重的经济压力。直至当下,出院已近九个月,我的身体依旧未能痊愈,每迈出一步,都伴随着钻心的疼痛与艰难,日常行动严重受限。​
      事故发生后,120 急救车迅速将我送往医院救治。交警三大队的冯利民随后赶到医院开展调查工作。彼时,牛金海在冯利民(全程佩戴执法记录仪)以及我亲属的面前,亲口承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自己着急上班,途中突然迷眼,在揉眼睛的瞬间,疏忽大意没看路,从而撞上了我。这一关键供述清晰明了,责任归属本应毫无争议。我儿子出于对事故处理公正性的关切,当即提出前往事故现场查看,期望能更全面地了解情况。但冯利民却以现场有监控视频为由,轻描淡写地敷衍拒绝,彼时他的态度与后续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让人不禁心生疑窦。
      果不其然,在后续的事故处理进程中,他竟突然改口,以监控缺失作为借口,于2024年 7 月 3 日直接出具了 “事故证明”,但这份证明中,对至关重要的事故责任划分只字未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牛金海已自认责任且现场存在执法记录的情况下,冯利民警官未按规定进行责任认定,此行为已涉嫌违反相关程序规定。​
      我儿子在得知监控缺失这一情况后,秉持着理性与专业的态度,积极为事故责任认定出谋划策,提出了诸如查看牛金海事发前后的通话记录,以判断其当时是否存在分心驾驶的可能;依据两车的碰撞痕迹,结合我的伤情,通过专业的技术分析来辅助认定事故责任等一系列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然而,冯利民却对这些建议置若罔闻,一概拒绝采纳。不仅如此,他明明知晓牛金海存在未戴头盔这一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以及其所驾驶的电动车与号牌不符的严重问题,却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事车辆进行扣押处理,致使关键证据处于不稳定状态,为后续事故处理增添了诸多不确定性因素。​  面对如此不合理的处理结果,我深感不公,毅然于2024年7 月 8 日向交警支队提交了复核申请。7 月 24 日,交警支队经审查后,依法要求交警三大队重新对该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并明确作出责任认定。这本应是纠正错误、还原真相的契机,可冯利民却故意拖延,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对事故处理工作不管不问,仿佛这起事故从未发生过。我儿子多次主动联系他,试图了解案件进展,每次都遭到其故意刁难,不是推诿不见,就是以各种借口敷衍塞责。后来,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才勉强同意进行车辆痕迹鉴定,此时才通知双方将车辆送检,其拖延行为严重影响了事故处理的正常进程,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最终,经山西省君和司法鉴定所专业鉴定,明确得出牛金海驾驶的欧派两轮电动自行车的右前部撞到我所骑的爱玛牌两轮自行车左后部,且是后车撞向前车的结论。这一科学鉴定结果清晰地揭示了事故发生的真实过程,责任方显而易见。但当我满怀希望,拿着这份具有权威性的鉴定结论找到事故科负责人以及冯利民,要求他们依据事实划分事故责任时,他们却再次推诿扯皮,既不按照规定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也不愿依据鉴定结果和事实撰写合理的事故证明,只是简单粗暴地让我去法院诉讼,试图将本应由他们履行的职责转嫁到我的身上,严重违背了其作为交通执法人员应尽的义务。​ 
      二、处理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
    (一)拒绝受害人查看执法录像​
     在整个事故处理期间,我作为受害人,出于对自身权益的关注以及对事故真相的知情权诉求,多次郑重要求查看现场执法录像。现场执法录像作为记录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情况的关键证据,对于还原事故全貌、明确责任划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法程序规定,当事人有权查看与自身相关案件的执法记录,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过程的公开透明。
      然而,冯利民等人却对我的合理请求予以坚决拒绝,这种行为严重剥夺了我的知情权,使得案件处理过程笼罩在一片迷雾之中,极大地损害了我对执法公正性的信任,让我不得不怀疑其背后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
    (二)篡改事故表述​
     在打印第二份 “事故证明” 时,令人震惊的一幕发生了。办案民警明知我是被牛金海从后方撞倒受伤,这一事实不仅有牛金海的亲口供述,还有司法鉴定结果作为铁证。但在出具证明时,却因王队长的不当指示,将原本准确描述事故情形的 “被” 撞,恶意改成了模糊不清的 “与” 后车相撞。明明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是后车撞向前车,属于单方过错导致的事故,可他们却通过篡改表述,试图混淆视听,歪曲事实真相,将明显的单方责任事故模糊化处理,严重违背了实事求是的执法原则,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进一步的侵害。​
    (三)不执行复核结果​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然而,交警三大队在接到交警支队的复核指令后,公然漠视规定,拖延了长达 100 天,直至 2024年11 月 5 日才下发二次 “事故证明”。且这份证明依旧以监控缺失、找不到目击证人(事实上,120 报警人就是最为关键的目击证人,可他们却从未对其展开调查询问)为由,罔顾已有的牛金海供述、司法鉴定结果等事实依据,拒绝进行责任认定。 
      这种公然违反规定、拒不执行上级指令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执法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我这个受害者的权益诉求无处伸张,承受了极大的痛苦与不公。​
      三、举报诉求​
      综合以上种种情况,冯利民在处理此次事故过程中,种种行为绝非偶然疏忽,而是刻意为之。他刻意规避牛金海的亲口供述这一关键证据,肆意扭曲事故事实,不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故意拖延办案时间,严重违反执法程序,其行为已严重背离了一名交通执法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与法律准则。我高度怀疑他在此次事故处理中存在严重的人情办案嫌疑,背后或许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此,我恳请您能够亲自过问并彻查此事,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还我一个公道。让那些违法违规的执法人员受到应有的惩处,使我这个无辜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与慰藉,重拾对法律公正的信心。​
     特此反映举报!​
     举报人:郭少华​
     联系电话:15392553523

     2025 年 3 月 10 号​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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