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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一名交通辅警执勤被撞致残难以维权

来源:未知 编辑:nv0410 时间:2022-04-08
导读: 导读:近日,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辅警张某,为自己的两起案件闷闷不乐。2021年9月1日,张某执勤时被肇事司机驾车撞伤致残的暴击袭警案件,至今长达半年之久,犯罪嫌疑人李阳仍然逍遥法外,翼城县公安局未作出任何处理;2022年3月22日,张某执勤时为超速司
      导读:近日,山西省翼城县公 安局交通辅警张某,为自己的两起案件闷闷不乐。2021年9月1日,张某执勤时被肇事司机驾车撞伤致残的暴击袭警案件,至今长达半年之久,犯罪嫌疑人李阳仍然逍遥法外,翼城县公 安局未作出任何处理;2022年3月22日,张某执勤时为超速司机转述求情,一周后,中共翼城县公 安局委员会竟然以其“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将其解聘。
      张某系山西省翼城县公 安局交通警 察大队四中队一名辅警,其参加工作十多年来,兢兢业业、恪尽职守,最近,张某却为自己的两起案件闷闷不乐。2021年9月1日,张某执勤时被肇事司机驾车撞伤致残的暴击袭警案件,至今长达半年之久,翼城县公 安局没有任何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李阳仍然逍遥法外;2022年3月22日,张某执勤时为超速司机转述求情,一周后,中共翼城县公 安局委员会竟然以其“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将其解聘。两起案件如此处理明显的反差,张某心存芥蒂,案件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阴谋?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益输送职务违法犯罪问题?
      2021年9月1日22时许,翼城县公 安局交警大队统一部署,由中队领导张某刚、刘某虎带队,张某等11人在翼城县解放西街信合大楼路段设卡夜查酒驾时,肇事司机李阳驾驶晋LSN577大众轿车逆行强行闯卡,张某上前拦截,被肇事车辆冲撞、碾轧,致使其左距骨骨折、造成伤残拾级。
      2021年5月19日,网易新闻˙网易视频报道了一则新闻--《太猖狂!交警执法直播中被撞飞,肇事司机应面临什么法律制裁?》(https://3g.163.com/v/video/VE9DONTMM.html?referFrom=baidu&isFromOtherWeb=true),山东任城一名交警正在直播查酒驾时,被醉酒司机杜某强闯关卡撞到绿化带里扬长而去,杜某酒后驾车闯关撞击民警逃逸的违法行为,被山东任城警方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李阳驾车撞伤张某逃逸的违法行为与视频中的司机杜某如出一辙,根据《最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 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的规定,翼城县公 安局应当对李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该案却出现了戏剧性变化,虽然当晚中队领导就拨打110报警、报告指挥中心,虽然当晚翼城县公 安局就已经追缉到肇事车辆、追查到肇事司机李阳,但该案在侦办过程中,竟然将刑事案件转化为行政案件,将该案从翼城县公 安局刑事大队移送至翼城县公 安局城关派出所,张某的伤情鉴定也由“轻微伤”再次鉴定为“未检见明显损伤”,该案即使属于治安案件,案发至今长达半年之久,并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欣慰的是,张某遭受的不法侵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拾级,但还未享受工伤待遇,就要面临着被解聘的危机。
      2022年3月22日18时许,翼城县公 安局交警大队中队领导刘某虎带领6名交警(辅警)在翼城县南梁镇冯史村路段查处车辆违法行为时,尹某军驾驶晋L6251Y大众桑塔纳轿车超速行驶,被张某、李某军拦停后,李某军告知尹某军超速行驶,按规定罚款200元扣6分,张某将其驾驶证、行车证交给亢某军处理时,转述尹某军求情的意思“驾驶证快没分了,第一次遇到此事,能不能警告一下”,对于尹某军驾车离开,是中队领导刘某虎放行的、还是亢某军放行的,张某一概不知;尹某军是如何购买1条芙蓉王香烟、6瓶露露饮料、放到交警执勤车上的,张某更不知情。
      2022年4月1日,张某收到中共翼城县公 安局委员会送达的《关于对辅警张某违纪行为处理的决定》(翼公委[2022]23号),以其“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根据《山西省公 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其予以解聘。对此决定,张某如雷击顶,处理决定载明的事实是:“尹某军到冯史村口饭店,花了270元购买了1条芙蓉王香烟、6瓶露露饮料,放至交警执勤车上。”怎能以其“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为他人谋利,情节严重,”将其解聘呢?  张某通过百度搜索、在山西省人 民政府和山西省公 安厅官网上查询,均未查询到中共翼城县公 安局委员会对其作出处理决定的《山西省公 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根据《公 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公 安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公 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公 安机关不应当受舆论炒作、信 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分、处理。”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公 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民警行为性质,区分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的规定,中共翼城县公 安局委员会根据不公开的暂行规定对张某作出处理决定,不但违背了公 安部制定的上述相关规定,而且严重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公 安部令第153号)第八条:“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 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第二十三条:“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受到公 安机关内部处分、处理的,公 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相关决定并恢复民警公职身份和原职务、职级。”、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和《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六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规定,中共翼城县公 安局委员会应当及时撤销《关于对辅警张某违纪行为处理的决定》(翼公委[2022]23号),并恢复张某的辅警身份。
      2022年4月7日,张某已向中共翼城县公 安局党委会申请复核,希望领导根据当时的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张某的行为性质,区分其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公平公正的责任认定。
      对于李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暴击袭警案件,根据《公 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公 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和《公 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公 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规定,翼城县公 安局至今未将该案的受案回执交控告人张某,严重违反受理案件法定程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第九十九条 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 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和《公 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公 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及《公 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 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 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 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翼城县公 安局至今未对该案作出处理决定,严重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翼城县公 安局承办民警公然无视党纪国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李阳的违法犯罪行为,纯属藐视和挑衅国家法纪、蹂躏和践踏法律尊严,冒天下之大不韪。根据《人 民警 察法》第二十二条:“人 民警 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人 民警 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翼城县公 安局承办民警如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规定,请山西省翼城县纪委监委对翼城县公 安局承办民警上述职务犯罪行为调查处置,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本网密切关注事件进展,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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