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法院法官孙某不满媒体曝光错误判决,动用法院资源处罚原告5万元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9-04
导读:
汉阳区法院法官孙娇不满媒体曝光错误判决,动用法院资源处罚原告5万元,省市残联支持原告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 尊敬的媒体领导、记者: 我是浠水县汪岗镇水雷咀村二等精神残疾人谈飞翔,无业、靠政府低保生活。去年9月,我在浠水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无端地
前言:官本位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封建王朝的官僚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官员被认为是最高的政治精英,享有特权和权力,甚至可以决定人民的生死存亡。这种思想在中国历史上持续了几千年,渐渐深入人心,成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
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向媒体提供新闻报料也是公民监督政府执法官员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有效的舆论监督。公司上诉和向媒体报料就是感觉孙娇的判决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而孙娇利用自已所在单位汉阳区法院直接处罚原告5万元。即使是与汉阳区法院的纠纷。当事单位应当要避嫌,没有权力直接作出处罚。只能是由第三方法院或其它政府部门作出处罚。汉阳区法院应当向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是由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汉阳区法院直接作出处罚是与“运动员与裁判为同一个人的做法”如出一辙,暴露了抹杀民意的官僚本位主义思想。请上级有关部门揪出这个法院的保护伞。
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媒体:
我是浠水县汪岗镇水雷咀村二等精神残疾人谈飞翔,无业、靠政府低保生活。去年9月,我在浠水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无端地受到了汉阳区人民法院罚款我五万元的处罚。使我的名誉和精神受到了很大的伤害,病情不断加重,工作和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湖北省残联、武汉市残联鼓励支持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权益。我先后8次去汉阳区法院和武汉市中院申诉,均遭到无理拒绝,不予复议、起诉侵权、申请国家赔偿立案。汉阳区法院对武汉市残联的维权商请函置之不理。走投无路、山穷水尽之际,请求媒体曝光。申请人:谈飞翔,男,出生年月:1991年3月5日,汉族,身份证号码:421125199103054013 ,现任武汉军地书画艺术中心法人经理,住址: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后官湖社区东方夏威夷第五大道。
手机号码:13339993873
赔偿义务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郭龙梅
我本人不服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司惩1号决定,现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伍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伍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残疾,改善环境,安家费及交通费、请人护工费、误工费、失业补助等拾捌万元。
申请国家赔偿总额二十八万元。
我是2013年从浠水县农村来武汉创业的农民工,经过打拼,至2020年,我已注册了武汉庄园天下房地产纪经公司、武汉军地书画艺术中心两家公司。2021年4月和6月我们先后投资一百多万元先后在武汉革命博物馆和淮安市周恩来纪念馆举办两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名家共和国将军书画艺术展。遭到同行竞争对手北京军地企业管理集团军地书画研究院的嫉妒,他们指使在非法机构中国军地书画研究院谋生的无业游民路朝辉在我们两场活动开幕式前夕,疯狂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举报武汉军地书画艺术中心(中国军地书画院)是非法单位并举办非法活动。由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来不及调查核实,两场活动都是在全国各地的代表巳经全部入住酒店,第二天准备出席开幕式前夕被迫取消。使我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以路朝辉诬蔑诽谤,侵犯名管权向汉阳区法院起诉。审理这宗案件的法官就是孙娇。因我们不服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孙娇承办的(2022)鄂0105民初358号判决书的错误判决,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汉阳区人民法院2023)卾0105民申18号已经发现了孙娇的判决有错误,启动了再审程序。媒体记者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诉状实事求是地进行了客观报道,没有任何不实言论,更没有诽谤、诬陷孙娇的文字出现。
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向媒体提供新闻报料也是公民监督政府执法官员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有效的舆论监督。公司上诉和向媒体报料就是感觉孙娇的判决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媒体上的文章完全是对孙娇个人判决不公的客观报道,没有涉及到汉阳区法院的字句,与汉阳区法院毫无关联。即使有汉阳区法院认为的诽谤、诬陷承办法官孙娇的字句,那也是对孙娇个人的名誉侵权,由孙娇个人来起诉媒体或者是公司。公司在网络媒体上没有发布任何侵犯汉阳区法院名誉的言论。汉阳区法院在完全没有实事根据的情况下,违法动用法院公权力对我进行打击报复,欺压孤立无援的弱势群体残疾人。
决定书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没有庭审笔录,没有本人的签字,擅自将孙娇与媒体和公司的名誉纠纷,升级为法院与我个人的名誉纠纷。汉阳区法院未经调查核实,未传唤我本人到庭的情况下,直接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纪、违规、违法。
第一、决定书没有讲明文章发表在几月几日的巜人民热线》网上;
第二、决定书没有指出文章哪些字句对承办法官孙娇构成了诽谤和诬陷;
第三,决定书没有提供能证明巜人民热线》网上的文章就是我发布的证据;
第四、我从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一直在浠水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有医院病历为证。我从未收到汉阳区法院的传票、电话,从未在决定书上面签字,更没有见到立案卷宗;
第五、汉阳区法院既未将决定书及时送达,也没有发布决定书公告,整过处罚决定书的形成过程完全是没有让我知道,程序违法。
第六、我始终没有在网上搜索到汉阳区法院决定书中所讲的诽谤、诬陷承办法官孙娇的文章;
第七、汉阳区法院以决定书超过复议期限为由,拒绝了我的多次复议申请。
第八、即使是与汉阳区法院的纠纷。当事单位应当要避嫌,没有权力直接作出处罚。是由第三方法院或其它政府部门作出处罚。汉阳区法院应当向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是由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汉阳区法院直接作出处罚是与“运动员与裁判为同一个人的做法”如出一辙。所以汉阳区法院直接作出处罚是违法行为。
汉阳区法院在毫无实事根据的情况下,捕风捉影,牵强附会、贸然作出的(2022)鄂0105司惩1号决定书巳对我构成了名誉侵权,加重了我的病情,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名誉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特恳求媒体曝光,并督导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恳求媒体领导、记者为我作主,还我一个公道。
请求人:
武汉军地书画艺术中心谈飞翔
2023年9月4日
附带资料图片证据:
来源百家号: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6074180201417215&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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