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在“豫”投资人:河南杞县自损营商环境在打谁的脸?
有政府批文,又有着行政部门背景本以为是最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然而却是一个早已设计好的陷阱,不仅没有赚到利润,想取回投入的设备都已经十分困难。
安徽省蒙城县岳坊镇樊戴伟向媒体反映,他代表四川中瑞道全建设有限公司(已更名:中腾铭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腾铭聚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与杞县圣仕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已更名:杞县豫资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杞县豫资环保建材公司),签订了《沥青拌和站生产加工战略合作合同》,本以为这家有着政府背景的公司值得信赖,可没想到利润没有赚到,如今投入的设备想取回都已经是个难题。
据樊戴伟讲:“经考察,杞县豫资环保建材公司最大股东是杞县财政局,而且还有杞县政府的批文。因此,2021年9月25日,我们作为乙方与杞县豫资环保建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沥青拌和站生产加工战略合作合同》,曾祥勇作为甲方代表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合作成立“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合作项目主要针对杞县市政公路、周边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的养护,供应各种规格的沥青拌和料。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提供生产用原材料(如沥青、燃料、石料、抗车撤剂等所需所有原材料)及流动资金,不能因为原材料问题影响正 常生产:乙方提供合资4000型沥青拌和楼一套,并派出技术人员负责安装、调试、操作,投资约1.100万元。沥青拌和厂的联营 合作期限为长期(不低于10年),即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15日。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对该整套设备(含沥青拌和站、乳化沥青车间、前场摊铺设备、洒布车及其他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整套设备对外抵押或扣留,双方合作期满后,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甲方保证每月月底前支付40万元给乙方用于支付乙方设备的贷款需求,若是未能施工生产则按照每月月底前支付20万元给乙方。超过两期未能支付该款项给乙方,则乙方有权拆除该套设备并赔偿给乙方该套设备的进出场费用60万元及拆装费用 40万元。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因此次拆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该款项首次支付的时间为该套设备安装当月起,时效18个月。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协议条款经双方充 份协商一致后共同达成,因此双方必须共同信守。 任何一方违反 本协议的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违约方按给对方造成 经济损失赔偿给对方。 如果甲方届时不能上述第七条甲方责任中 第7段落的要求按时付款, 将按照总价的金额每日向乙方支付千 分之一的违约金, 并且乙方有权对设备进行相应的处理; 签订合 同之后、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执行、 属于甲方违约、由甲方 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整给予乙方作为违约赔偿。 其他按《合同法》 有关条款执行。 当事人未按合作协议约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 承担违约责任。如:1. 不能按期生产出协议要求的产品。2、在 合作协议履行期内,中途擅自退出合作。3. 在施工过程中从其他 地方购买基地能生产的产品的。4. 违反协议相关条款的。5、因 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如期正常生产, 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由甲方承担。6.不能按期支付合同约定相关款项。 2021年12月17日, 杞县圣仕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四川 中瑞道全建设有限公司转账40万元, 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附言 载明:购沥青设备款。同日, 杞县圣仕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更 名为杞县豫资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8月3日,四 川中瑞道全建设有限公司更名 为中腾铭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
可设备安装好后,一年半多时间杞县豫资公司未付一分钱,其中还生产五个多月,2023年6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0104民初3118号判决,解除了2021年9月25日签订的《沥青拌和站生产加工战略合作合同》及2022年8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并判决杞县豫资新型环保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设备进出费60万元及拆装费40万元,设备贷款300万元,以及违约金60万元,现在判决生效已经两个多月,进出费,违约金等依然没有支付,而撤出设备也遇到了难题,当初合同约定撤出设备需要甲方配合,可和豫资公司沟通他们表示不管不问,现在因他们未支付相应费用还拖欠着农民工工资以及当地供货商的材料款如果他们不配合,肯定会有人阻拦,作为有政府背景的企业,如此不负责任,这不是自损营商环境,打自己的脸吗?”
媒体梳理:
杞县豫资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最大股东是杞县豫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占股51%,而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持有豫资商贸100%的股份,杞县财政局持有杞县豫资城乡发展建设有限公司65%的股份,有着如此特殊背景的企业,应该为当地树立良好形象,为当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起到表率,可豫资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此番操作“吃相”着实有些难看。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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