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杞县、通许群众:化肥作坊非法生产十几年,坑农多少无法计算!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8-08
导读:
三无肥料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农户不仅没有增产增收农作物却枯萎死亡,直至绝收,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生产作坊确实存在,但违法人员不配合工作,我们也没办法。 2023年7月26日,一篇以标题为《河南通许肥料非法生产猖獗种植农户损失惨重》报道了河南省杞县、通许
三无肥料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农户不仅没有增产增收农作物却枯萎死亡,直至绝收,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生产作坊确实存在,但违法人员不配合工作,我们也没办法。
2023年7月26日,一篇以标题为《河南通许肥料非法生产猖獗种植农户损失惨重》报道了河南省杞县、通许县农户因使用假肥料致农户绝产绝收,而有关部门竟称没有办法处理。
文章里:通许县付玲农资店成立于2011年7月12日,位于河南省通许县朱砂镇朱砂村,经营者卢某军在没有办理肥料生产登记等合法手续情况下便非法生产销售有机肥、功能肥。2022年9月21日,杞县柿园乡董寨村农民董世安、潘发力,南陈寨村管继军在通许付玲农资店对“大蒜肥”“家庭农场特供、科学配方、缺啥补啥、减肥增效”虚假宣传诱惑下,三人购买了10000多元钱的“LHJ卢海军”牌大蒜功能肥,可使用后不仅没有增产增收,反倒是二十多亩大蒜全部枯萎死亡,彻底绝收。造成直接损失十多万元,三农户向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执法大队长回复:付玲农资店生产功能肥作坊确实存在,但该违法人员不配合工作我们也没办法。群众举报多日后该化肥作坊还依然在生产。
8月6日媒体到河南省杞县、通许县,实地了解,据杞县柿园乡董寨村、陈寨村群众讲:“董世安、潘发力、管继军三人拿到了大概四五万元的赔偿款,听说通许主管部门对生产假化肥作坊罚款后此事就算了了。”
对黑作坊生产假化肥在当地销售情况,群众:“这个作坊十多年前就虚假宣传,上当的群众还真不少,用过的农户有的农作物死亡,但不像这三户农作物死的那么彻底,有的产量下降,因老百姓不懂法,又没留证据,因此也没有人举报过,而这三家其中一个是村支书,人家经常和乡里、县里的人接触也懂得怎么去维权。这个黑作坊主要在杞县和通许县作宣传,两个县农民至少有二十万户,农田200多万亩,十几年来不知道有多少人上当受骗,造成的损失无法计算。黑作坊坑害的不仅是杞县农户,估计通许农户被坑的也不少,普通老百姓不知道这化肥是假的,主管部门能不知道吗?至少他们知道没有手续加工的化肥没有质量保证吧,可他们却故意纵容。假化肥生产是暴利但却坑农害农,如果他们不把县、乡和主管部门领导及辖区负责人打点好了,怎么可能生存十几年?这次简单的处罚应该就是印证。”媒体又到通许县了解了一些农户,他们所说和杞县群众讲的基本一样。
没有任何手续非法生产销售十几年,不知道是7月26日报道上所说的县长、局长们不重视还是如群众所讲拿到了好处失去监管?执法大队长的不配合,没办法也着实耐人寻味。
律师解析:
销售伪劣化肥罪量刑处罚如下: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农产品不仅是为了农民增收,更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如果都像这样简单处理,违法成本这样低,不追究责任,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需求怎么能得到保障?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没有任何手续非法生产销售十几年,不知道是7月26日报道上所说的县长、局长们不重视还是如群众所讲拿到了好处失去监管?执法大队长的不配合,没办法也着实耐人寻味。
律师解析:
销售伪劣化肥罪量刑处罚如下:
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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