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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州汪清县一企业法人:县农商行涉嫌套路贷致本企业倒闭!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4-24
导读: 上图为吉林省延边州汪清县农村商业银行 2013金光浩(吉林省远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华鑫小贷公司贷款1120万元,期间金光浩说:要在汪清农商行贷款偿还华鑫小贷公司贷款。把土地抵押取出后到汪清农商行贷款,汪清农商行放款3500

      上图为吉林省延边州汪清县农村商业银行

          2013金光浩(吉林省远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华鑫小贷公司”贷款1120万元,期间金光浩说:“要在“汪清农商行”贷款偿还“华鑫小贷公司”贷款。把“土地抵押”取出后到“汪清农商行”贷款,“汪清农商行”放款3500万(其中2500万被金光浩挪作他用。另1000万被“汪清农商行”违规挪用。)金光浩向有关部门状告“汪清农商行”挪用1000万事宜,于是“汪清农商行”又以金光浩提供的假销售合同(金光浩亲口法庭承认)严重违法违规又给金光浩贷款1000万元。

         至此金光浩还不上华鑫小贷公司贷款,于是办理债转股,曲国臣代持“远东公司”30%股份。后金光浩还不上“汪清农商行”贷款被起诉 ,金光浩无法还款,“汪清农商行”起诉金光浩追款并主张曲国臣(汪清县华鑫小额贷款公司(简称:“华鑫小贷公司” 董事长) 附有连带责任,曲国臣被迫帮助金光浩偿还贷款,造成700余万元损失。

         后来,曲国臣发现“汪清农商行”有涉嫌造假行为,随着事情的发展,曲国臣发现自己正掉入到一个多人精心策划编织的骗局当中。于是曲国臣向有关部门反映“汪清农商行”宋光日(延边州汪清农村商业银行公司、简称:“汪清农商行”原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延边州和龙农村商业“汪清农商行”股份公司 法人代表)和“远东公司”金光浩一起涉嫌套路贷骗取曲国臣房子和钱款问题。

       正当曲国臣向有关部门反映宋光日和金光浩问题时,有人神秘的告诉曲国臣,你不要在反映问题了!你的损失会有人给你补上。你不要问是谁!也不要问钱从哪里来!果然随后就有几百万元汇入了曲国臣的银行账户!!!

上图为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县农村商业银行

       具体事实:

        2019年1月“汪清农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原告“汪清农商行”向延边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曲国臣为远东公司贷款1000万元(第二笔贷款)进行担保的补充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两年,于2018年到期。

      1、曲国臣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了解到有此笔贷款的担保可能与自己有关(远东公司15年向农商行借款到起诉时19年9月三年多一次没有联系、告知、催收其所谓担保人曲国臣)。经曲国臣多方了解远东公司的借款本身为重大违规发放。

      2、该笔贷款远东公司金光浩伪造多项贷款申报材料(伪造购销合同、股东会决议等)。“汪清农商行”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贷前调查,远东公司实际没有真正运营,属于未经营企业,“汪清农商行”严重违规发放该贷款;并且该笔贷款为重复抵押贷款,信贷员、信贷科长、“汪清农商行”董事长宋光日涉嫌与金光浩串通伪造贷款材料、违规发放贷款,形成套路贷。

        远东食品在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借款下(借给他人倒贷)、企业并未正常运营。

上图为“汪清农商行”信贷科长王某洲录音记录文字版

       3、正营情况下,“汪清农商行”又给远东食品追加借款1000万元系严重违规发放贷款。如果没有违规发放第二笔借款,曲国臣就不可能产生“借款担保”情况。

      4、“汪清农商行”正常到期时按照正常催收程序应第一时间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曲国臣本人并未进行担保行为,贷款及贷款到期三年期间也未收到“汪清农商行”任何形式的催收 (电话、文字催收),“汪清农商行”存在违规行为在未对曲国臣进行任何告知后对其进行起诉处理,对曲国臣个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5、在诉讼材料中在2015年8月19日曲国臣本人的个人征信授权材料(曲国臣并未本人签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流程,1:“汪清农商行”需要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授权书。2:需要本人签字授权。签字完成银行工作人员举起授权书与授权本人合影备案。“汪清农商行”并没有上述合影备案等手续,“汪清农商行”存在严重违规.

       6、“汪清农商行”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签订时应在“汪清农商行”或借款人、担保人指定的地点进行业务办理行为,并且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进行照相、视频录像(根据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内部催收出现多处违规)。在“汪清农商行”起诉后“汪清农商行”未进行任何的举证说明曲国臣在何时、何地、与何人签订上述担保合同(实际曲国臣并未到任何地点签订担保合同)。

上图为“汪清农商行”信贷员田某伟录音记录文字版

      7、在第一、二次庭审中,远东公司金光浩,承认在“汪清农商行”借款时递交的股东会决议中股东曲国臣的签名系其伪造。(后附庭审笔录),另在递交“汪清农商行”借款基础材料中的购销合同曲国臣的签字也为金光浩及其会计进行的伪造,并且金光浩并未一同与曲国臣到任何地点签订“汪清农商行”征信证明及“汪清农商行”贷款任何手续。

       8、因曲国臣因其企业华鑫矿业公司运营需要在2014年在“汪清农商行”贷款人民币一千万元。贷款时各项手续曲国臣本人仅签字就用时2个多小时,曲国臣爱人、儿子、儿媳均与农商行签了大量贷款手续,此笔贷款曲国臣恰恰以担保人身份贷的款。所以在“汪清农商行”留存有曲国臣大量的字迹。另外,“汪清农商行”向法院递交的曲国臣个人担保的材料仅仅一张纸,这根本说不通。

上图为涉嫌造假合同原始材料

       9、即使曲国臣是担保人,“汪清农商行”根据其《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远东公司贷款时到起诉远东公司3年多期间年内,应当进行贷款贷前调查、贷款管理、贷后检查、催收、审计、查询企业股东变更情况等等大量的材料,以证明曲国臣及远东公司的个人及企业运营情况,“汪清农商行”并没有按照《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纯在严重违规。按照其规定曲国臣应收到大量纸质催收、调查报告等回执、签名,曲国臣并未收到回执等大量相关手续,况且曲国臣连“汪清农商行”催收电话也没有收到,所以“汪清农商行”严重违规。

上图为涉嫌造假合同原始材料

       10、2015年9月10日曲国臣时任“华鑫小贷公司”公司董事长,在2015年9月10曲国臣正在“华鑫小贷公司”公司开当年的全体股东大会,当天自然人王国华、李明徽、宋文春等均能证明曲国臣不会去“汪清农商行”签字。

       在上述曲国臣成为远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股东后,在曲国臣不知情的情况下,金光浩及其公司工作人员违法将远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曲国臣所拥有的股份,进行多次私自伪造手续、在曲国臣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伪造曲国臣签字,将工商执照、注册资本、曲国臣股本金予以私自变更,金光浩等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应当调查、立案。

       11、据“汪清农商行”信贷员田堂伟说当时担保合同等手续是曲国臣在延吉市签订的,具体时间、地点记不清了,而曲国臣当天正在汪清县“华鑫小贷公司”开股东大会,有开会的股东证明曲国臣未到延吉签字;另田堂伟找曲国臣签字金光浩也应该同信贷员一同到场,因金光浩是借款人。我们又找到时任“汪清农商行”信贷科长的王献洲,他也说没同曲国臣签过字,那么签字何处而来?!

       吉林省“汪清农商行”、“远东公司”、在严重违规、违法的情况下串通一气,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家曲国臣的权益,导致曲国臣企业“华鑫小贷公司”破产倒闭,同时导致主体公司资金链断裂濒临倒闭!请求相关领导予以重视、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还曲国臣一个清白。

       对以上曲国臣(我)反映的事实,完全属实,若有不实我曲国臣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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