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煤炭销售合同纠纷案探析虚假诉讼的危害性
本网7月7日锐评;近年来,虚假诉讼呈现出多发趋势,不仅困扰着审判人员,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更由于这类诉讼掩盖了利害关系人的真正目的,损害了大量无辜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4月18日,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输有限公司刘家渠煤矿因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初43号判决该申请人连带赔偿3亿余元的案件涉嫌虚假诉讼,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提供证据目录如下:
1、证据名称,受案回执;证明目的—— 张家口万全区泰盛煤炭销售中心、杭州振华贸易有限公司、华某明涉嫌虚假诉讼公安机关受案表。
2、证据名称,立案告知书;证明目的—— 张家口万全区泰盛煤炭销售中心、杭州振华贸易有限公司、华某明涉嫌虚假诉讼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3、证据名称,退煤款确认表;证明目的—— 证明杭州华某明将款按照奚保利要求将购煤款退回,判决书所涉3亿余元钱款债务不属实。
4、证据名称,给陈友旺退款确认表;证明目的——证明杭州华某明将款按照奚保利要求将购煤款退回其指定的收款人,判决书所涉3亿余元钱款债务不属实。
5、证据名称,购煤款总表;证明目的——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刘家渠煤矿已经给买方张家口万全区泰盛煤炭销售中心出售价值4.7亿余元的煤炭,证明判决书所涉款项数额不属实和原判决原被告对他们之间的买卖事实明知而故意隐瞒真相,向法院作不实陈述,骗取判决的事实。
6、证据名称,(2018)冀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证明该判决虚假诉讼的事实存在。
7、证据名称,执行通知书(2019)冀执07执2号;证明目的——上述判决书已经对申请人的财产构成重大经济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甲乙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并与2016年3月18日多方签订了“煤炭购销补充协议”,值得一提的是,该补充协议增加了丙方和丁方,丙方杭州振华贸易有限公司为受托收款开票及担保方,丁方华福明为担保方;由华福明亲自签名摁手印的一份承诺书显示,“在2017年10月14日前,华福明本人以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输有限公司刘家渠煤矿名义签订的所有文件及合同形式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均由华福明本人承担及负责,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输有限公司刘家渠煤矿概不承担及负责”,华福明在承诺书空白处补充手写一行字,“由我的债权债务引起的煤矿停产、停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我华福明承担并负责处理”。
还原炮制虚假诉讼案的基本过程:原告起诉、被告自认,拉无辜者入案
从虚假诉讼行为发生的目的来看,虚假诉讼必然要骗取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必然要追求一定的非法利益,非法利益多数时候是财产利益。
从虚假诉讼行为的手段分析,虚假诉讼必须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事实上整个诉讼行为是虚假的,表现为诉讼主体虚假,案件事实虚假,关键证据虚假。
从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分析,虚假诉讼行为必然要侵犯司法秩序,妨碍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正常工作,同时也可能侵犯了公私财产权益、公权力的纯洁性等其他客体。
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分析,行为人主观上均是直接故意,积极追求法院错误裁判的发生。简言之,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诱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案申请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大量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杭州振华贸易有限公司、华某明已经将4.8亿余元的购煤款中的大部分款项,退回给了被申请人张家口万全区泰盛煤炭销售中心陈有旺(张家口万全区泰盛煤炭销售中心实际控制人奚保利的亲戚),另有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张家口万全区泰盛煤炭销售中心已经收到价值煤炭4.5亿余元的煤炭。值得一提的是,原判决一审审理期间,几个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先共谋互相配合互相隐瞒这一事实,欺骗法院、造成原判决错认定和判决3亿余元的事实。
不难发现,该案系被申请人华某民和秦盛煤炭公司共同勾结合谋形成了“原告起诉——被告自认——拉无辜者入案再到执行无辜者”这样一个具体现象,导致了虚假诉讼案件的形成,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为此,该申请人提请检察院抗诉,目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已正式立案。
值得一提的是,原判决对新证据(1)的认定有这样一段表述:“……系其单方制作,未经泰盛煤炭等相关主体确认”;而其后又出现一段与之前互相矛盾的表述,即“……与其在一审中辩称与泰盛煤炭没有履行煤炭买卖合同的资金往来和煤炭交付的主张相悖”!
诉讼活动中,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在庭审中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庭审程序中权利的保障来实现实体的公正。质证活动虽然发生在法庭,但是实质要求贯穿于整个庭前审查和开庭审理过程中。只有对证据审查、质证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够保证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
证据是诉讼的脊梁,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审查证据的能力是法官裁判纠纷的“基本功”、破解难案的“金刚钻”。一个关键证据的认定偏差可能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证据审查与公平正义紧密相关。提升法官审查证据能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事关审判的质量和效果,这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公正期待的必然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已是公安机关从另外角度的审查。其中,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东公(刑)鉴通字(2018)172号鉴定意见书显示,案涉“授权委托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盖有的“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输有限公司印章”与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印纹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2018年3月27日,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法人吕勇在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询问并做了笔录,吕勇在笔录中提到:“……2018年1月份,我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通知书。我公司委派人员到山西省高院应诉,才明白是中铁三局集团屋子供应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全区泰盛煤炭销售中心有供货纠纷,而在法庭出示的证据中有我公司的一份受权委托书,授权内容显示我公司名下的位于伊金霍洛旗的刘家渠煤矿与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张家口煤炭中心签订了一份担保补充合同。该合同上有人伪造了我的签名,和盖有我公司的印章,经过我公司核实,发现所盖印章是别人伪造的,我公司从来没有出具过法庭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所以我公司就报警了。”
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报案称,“因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和张家口万全区泰盛煤炭经销中心(以下简称泰盛公司)、张永军和华福明、奚宝利等人故意串通,私刻假公章伪造鄂尔多斯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伪造鄂尔多斯广厦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刘家渠煤矿的担保合同,骗取中铁三局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购煤款1.6亿元,同时也伪造和虚构一些文件进行经济担保,骗取法院民事判决,导致刘家渠煤矿停产三年,造成煤矿经济损失5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机关已发现该民事判决中存在明显的瑕疵及犯罪行为,不料,原民事判决却隐匿相关证据【证据3)】,从而导致3亿余元非法财产的产生……
大量的虚假诉讼没有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产生的原因较为的复杂,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内因源自公民个人的诚信缺失,人格素养较差,外因在于整个社的诚信体系严重缺失,同时又有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不完善的缺憾。
2015年11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为第 307 款第2款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事实提前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发【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意见》第一条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非法利益为自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入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人为助长了虚假诉讼者获取非法利益的野心。由于部分公民的价值观、利益观扭曲,人格素养差,他们习惯利用法律漏洞获取非法利益。又由于虚假诉讼者获得的不法利益与付出的成本相比,有着天壤之悬殊……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案件的情形有限,而且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存在监督机制后滞,导致大量的虚假诉讼没有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
值得注意的是,那些进行虚假诉讼的人必然是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人,或是以这类人为幕后指使的人,一个不懂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人是不具备虚假诉讼的条件的。这些敢于知法犯法、铤而走险的人,通常是高智商的法律专业人士,而并非是不惧怕法律的无知者。为此,虚假诉讼的进行也是这些人对非法利益与法律风险进行衡量后的选择!
另外,虚假诉讼的最终得逞有赖于法院的司法权 ,即必须利用诉讼手段获得裁判。司法权的实质就是法官的审判权。简言之,虚假诉讼的得逞,必须要越过法官这一关。因而法官职业素养的高低或法官贪污受贿与虚假诉讼的多少有直接关联!
以法律的名义行不法之事,虚假诉讼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
虚假诉讼之所以有隐蔽性和迷惑性,在于参与者中往往有法律行业“圈里人”。这些人知法犯法,把国家治理的公器变为牟取私利的工具,无疑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
治理虚假诉讼乱象,必须有“零容忍”的法治态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刑事打击。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纠正虚假诉讼10090件,对涉嫌犯罪的起诉1352人,同比分别上升27.9%和6.5%。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近年来从立法到司法的一系列组合拳,提高了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压缩了虚假诉讼赖以生存的非法利益空间。确切地说,只有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才能维护司法公正的形象和公信力。
对于虚假诉讼,关键是要行治本之策。一方面,对症下药,提升法律从业者职业操守,遏制其唯利是图、钻法律空子的苗头。对此,《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通过建设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让虚假诉讼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并将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而且要有经济上的惩罚措施,才能压缩虚假诉讼的生存空间,实现司法可信赖、正义可期待、权利可保障!
这里,我们也希望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对鄂尔多斯市广厦煤炭运输有限公司刘家渠煤矿申请抗诉发挥检察监督最大效能,让该虚假诉讼案的下套者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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