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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法院的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还是故意枉法裁判?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7-25
导读: 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判决引起关注 近日,黑龙江省海伦市共荣乡民生村 7组村民王某二姐妹俩来本报投诉,诉说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杨晓涵故意适用废止法条、枉法裁判。案子虽然很小,但从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能看出杨晓涵作为法
--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判决引起关注

      近日,黑龙江省海伦市共荣乡民生村7组村民王某二姐妹俩来本报投诉,诉说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杨晓涵故意适用废止法条、枉法裁判。案子虽然很小,但从中可以明显感觉到,即使不懂法律的人,也能看出杨晓涵作为法官的荒谬和轻率,以及她作为审判官的不公正与胆量之大。
     
让我们了解一下事情的经过。1998年3月6日王某姐妹俩的父亲王海臣因无钱看病,将其家中分得的民生村朱万宝屯屯前8亩和东山5亩田地转包给了亲哥哥王海青,并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我自愿把我家四口人的承包田和口粮田转让给王海青耕种三十年为止,如果我在三十年内有变动,就把王海青给我还给大队的五千五百元欠款和给我贰仟玖佰元的现金全部退回,方可自己耕种土地,本协议自九八年三月六日起为效。
    
协议签订后,耕地开始由王海青耕种。2004年王海臣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王某姐妹的母亲带着未成年的姐妹俩到二伯家商量还钱赎回土地。二伯母不归还土地态度强硬,不久申诉人王某二姐妹的二伯去世。
    
2017年,王某二姐妹的母亲去世后,她们听说堂哥王超已将自家承包的地出租,就不间断的向二伯母和王超追要耕地,均被拒绝。宁可还给村委会也不归还俩姐妹,无奈,姐妹俩于2023年11月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庭依据《民法典》140条、465条、466条490条、502条、509条、562条和565条的规定,判决解除王海臣与王海青1998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书,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姐妹俩耕种至本承包期结束。
     
谁料王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杨晓涵独任审判。二审法庭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认为一审判决解除王海臣、王海青在1998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书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并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23)黑1283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驳回王奇、王雪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为附解除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但该土地已履行多年,王雪、王奇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土地在履行过程期间发生了面积或其他变动,双方解除条件未成就,双方应按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从一、二审法院判决对比,不难看出杨晓涵法官滥用法官裁判权,明知一审法院判决适用“附解除条件合同”法律正确,但是,却在为王超找理由牵强认为“该土地已履行多年,王雪、王奇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土地在履行过期间发生了面积或其他变动”。然而,事实是,合同的履行不因履行长短作为判决依据,而是因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判决依据,面积虽没有变动,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已过世,而且原来的协议约定“如果我在三十年内有变动,就把王海青给我还给大队的五千五百元欠款和给我贰仟玖佰元的现金全部退回,方可自己耕种土地”,就是一个明显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变动。杨晓涵是忘记了除了面积后面的其他变动的法律规定,并忽视了王雪、王奇姐妹及已过世了的母亲多年如一日四处奔波索要耕地的经历的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王雪、王奇俩姐妹认为杨晓涵法官的判决有失公平公正原则,故意显失公平,明显滥用裁判权。、
     
王雪、王奇认为,杨晓涵法官适用已废止的《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本案,是适用法律错误。作为一名资深老法官,适用已废止的法律作为判决依据,是错误适用还是故意适用不得而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在民法典生效后发生的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民法典的约束。
     
在本案中,法官杨晓涵适用另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司法解释规定撤销原判决,我们看一下这一条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在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杨晓涵法官认为本案是在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那么,我们看一下四十五条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该条规定,王超为了将王奇、王雪讨要的自家耕地租赁出去从中获取利益,阻止王奇、王雪讨要耕地的行为,符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的规定。
     
为此,不难看出,杨晓涵法官即使适用废止前的法律规定,也无法无视判决错误的事实。现王奇、王雪已提起再审申请,本报将继续关注再审情况。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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