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山西省公安张绍华同志的一封公开信
案情梗概
2013年4月2日,山西翼城程虎雷以“翼城县回族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名义与我以“济源市普和经贸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程虎雷提供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位于山西省翼城县清真寺对面约5600 平方米土地),我向其支付140万元土地出让金,或按照楼层平均价每平米1300元折抵部分土地出让金,1号楼路边面铺12 间归程虎雷所有,二层以上及面铺后配套房归我所有,我负责开发建设,所需资金自筹、自负盈亏。1号楼竣工后,程虎雷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将1号楼所有房屋强占出售,将售房款400 余万元据为己有;2号楼施工我已无处筹款,程虎雷竟然将约 200 立方米土方堆积在2号楼工地,强迫我给其6万元将土方拉走后,程虎雷强迫我向其儿子程子家借高利贷120万元(月息5分)施工,擅自将2号楼22套房屋每套作价10万元(每套售价20 余万元)折抵高利贷本息;3号楼—7号楼主体及附属主体工程,程虎雷唆使其弟弟程岗强行施工、强行销售,不但将售房款 400 余万元据为己有,至今仍然强占部分房屋和车库,造成我经济损失高达近千万元(详见《翼城县恶霸程氏家族涉黑涉恶事实举报材料》《关于程虎雷、程子家、程刚利用家族黑恶势力强行向他人发放高利贷、故意伤害他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犯罪事实的控告信》)。
案情进展
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4月12日,我就向翼城县公安局、临汾市公安局举报程虎雷等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5月28日,翼城县公安局郭姓警官(手机号13700584756)和另一民警对我制作询问笔录,案件没有进展;2018年8月19日,我又向山西省公安厅举报,临汾市公安局指派曲沃县公安局两名民警(手机号18035759962、13835758494)对我制作询问笔录,告知我程虎雷等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其会将调查结果上报临汾市公安局,案件还是没有进展;之后,黎城县公安局两名民警(手机号18735530013、18635559028)对我制作询问笔录,也告知我程虎雷等人已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仍然没有进展。
2022年6月20日,我发网帖《谁来攻克长期盘踞在山西翼城以程虎雷为首的“程氏家族关系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6123052116936033&wfr=spider&for=pc),爆料翼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问题,翼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侯斌(手机号18536003855)和另一民警(手机号18536003833)对我制作询问笔录后,于2022年8月4日给我打电话,告知我该案属于经济纠纷,并认可程虎雷欠款的事实(详见1.翼城县公安局侯斌的录音)。2022年11月24日,我给翼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侯斌打电话,要求其出具受案回执和不予立案通知书,侯斌称其是核查线索,不侦办案件,也不认可程虎雷等人强占出售楼房的事实,让我起诉程虎雷等人(详见2.翼城县公安局侯斌的录音)。第二天(2022年11月25日),我将翼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问题,向翼城县信访局申诉求决,至今长达一年零五个月之久未果。
2022年12月13日,我再次拨打翼城县公安局110电话报警,徐姓警官将书面报案材料递交至郭姓队长、口头告知不予立案后(详见尹红军报警电话录音),我又将翼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问题,向临汾市公安局巡察组反映,巡察组安排我将报案材料递交给翼城县公安局督察科长杨杰,杳无音讯(详见临汾市公安局巡察组举报录音)。
2023年1月10日,临汾市公安局巡察组电话回复,其是内部巡察组,巡察公安局内部人员有无吃拿卡要、违法违纪现象,我反映的问题调查报告也看了,调查过程没有任何问题,都已经下了结论,其不再核查,也不在其职权范围之内(详见临汾市公安局巡察组回复录音)。
2023年8月,我通过网上信访形式向山西省公安厅、公安部投诉举报翼城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问题,2023年8月29日,翼城县公安局督查科苗姓工作人员向我电话回复公安部网上信访事项后(详见翼城县公安局督查科录音),山西省公安厅至今长达8个月之久,未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进行办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规定: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工作流程:1. 健全接报案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二)强化监督管理:2. 形成监督合力。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4. 严格追究责任。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虚假诉讼
我控告程虎雷等人长达5年之久未果,致使其更加肆无忌惮、无法无天,2023年4月19日,程岗公然恶人先告状,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翼城县人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状告我和黎建设欠其工程款140余万元,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避法律责任。
2023年7月15日,我再次发网帖《河南开发商近千万元房产被强占出售长达十年难讨公道》(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923882720330421),再次爆料程虎雷等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程岗涉嫌虚假诉讼罪,请求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实行法律监督。
2023年9月25日,翼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晋1002民初616号民事裁定(审判长:纪胜利,人民陪审员:翟玉强、盖晓栋,法官助理:侯春虎,书记员:刘朋朋),驳回程岗的起诉,程岗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我和黎建设积极应诉,2023年11月13日(开庭前一天),黎建设亲自将上诉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递交至临汾中院材料收转窗口、填写《诉讼材料收转登记表》后,并拨打电话(03572189131)告诉书记员李琪,2023年11月14日下午开庭前,临汾中院合议庭工作人员给黎建设打电话时,黎建设也明确告知其昨天已将上诉答辩状放至(诉讼服务中心)大厅(详见临汾中院工作人员录音。)2023年12月4日,临汾中院作出(2023)晋10民终3058号民事裁定(审判长:贾芝真,审判员:李芳、梁祥伟,书记员:李琪),公然认定我和黎建设无答辩意见,临汾中院合议庭工作人员严重违反了《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诉讼服务中心设置材料收转窗口,负责收转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交的证据、答辩状、代理词、送达回证等诉讼材料。”、第五条:“材料收转窗口向各业务庭转交诉讼材料的程序:(一)每工作日下午最后一小时为固定转交时间,各审判庭内勤到诉讼服务中心签收诉讼材料并确认时间,逾期责任自负。”材料收转工作之规定,根据《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工作细则(试行)》第八条:“ 材料收转工作的督促落实由值班主任负责,材料收转工作的监督惩处由督查室负责。对违反材料收转规定的工作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均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法依纪追究岗位责任。”之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我举报程虎雷、程岗、程子家、买邵东、丁子明、孙瑞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与翼城县唐兴镇下高村李某跃和儿女李某、女婿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如出一辙。2011年下半年,李某跃以下高村委不归还其欠款为由,伙同儿女李某、女婿马某强占工程建筑承建商郝某彩开发的山西省翼城县梦成园小区二期部分房屋和车库,违法出售一部分房屋和车库,非法所得70余万元,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翼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跃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详见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8)晋1022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0刑终118号刑事裁定书)。
程虎雷等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比李某跃父子三人所犯罪行,有过之而无不及,2018年至2020年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控告举报,其竟然毫发未伤;2021年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控告举报,其仍然我行我素;2022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法治化,我控告举报,其至今逍遥法外。程虎雷等人与李某跃等人同样的犯罪行为、同样的罪名(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其至今长达十年之久仍然逍遥法外,其背后的“保护伞”到底有多大?!
程虎雷等人气焰嚣张、无法无天,纯属藐视和挑衅国家法律权威,冒天下之大不韪,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抚伤痕,不严惩不足以护尊严,不严惩不足以儆效尤,不严惩不足以树法威。
请领导您在百忙之中责成翼城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惩治程虎雷等人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我的合法财产,彰显法律的尊严。
a、翼城县公安局侯斌
b、翼城县公安局侯斌
c、尹红军报警电话@110
d、临汾市公安局巡察组举报
e、临汾市公安局巡察组回复
f、翼城县公安局督查科
g、临汾中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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