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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建波:我这个当代“窦娥”,为何难以讨回公道?

来源:华讯 编辑:华讯 时间:2021-07-06
导读: 近日,山东滨州的闫建波诉说了自己的遭遇,他陷入了滨州第一中学足球进校园暨中小学运动场地建设项目的合同纠纷,在整改维修和税金发票问题对簿公堂。几场官司下来依旧没有讨回他认为的公道! 滨州第一中学足球进校园暨中小学运动场地建设项目由山东民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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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滨州的闫建波诉说了自己的遭遇,他陷入了滨州第一中学足球进校园暨中小学运动场地建设项目的合同纠纷,在整改维修和税金发票问题对簿公堂。几场官司下来依旧没有讨回他认为的公道!

     滨州第一中学足球进校园暨中小学运动场地建设项目由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后整体转包给闫建波,闫建波又与董艳国签订了塑胶跑道、人造草皮、硅PU等项目的分包合同,董艳国是足球运动场塑胶跑道、人造草皮、硅PU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工程完工后,山东民生建设有限公司、闫建波、董艳国等三方因为税金发票、整改维修等问题发生争执,最终对簿公堂,闫建波没想到自己这个中间人成为整个项目的背锅侠——自己垫付的大量资金找不到下家承担!

     疑问一:税金承担

     滨州法院(2020)鲁16民终1583号判决认为,闫建波与民生建设公司的合同约定税金由闫建波承担,但董艳国与闫建波签订的合同对税金并没有做出明确约定,不论转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效力如何,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上诉人董艳国没有承担税金的义务。实际上该案一审既确认了闫建波与董艳国签订的合同无效,也确认了董艳国作为足球运动场地项目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地位。董艳国是涉案工程款的领取人和实际受益人,应该具有依法纳税的法定义务。

     从(2018)鲁1602民初4963号民事案件董艳国起诉民生公司索要工程款也可看出,董艳国在民生公司挂靠合同中的地位。既然董艳国享受工程款的收益,就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法律规定向董艳国开具工程款发票和承担税金,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董艳国自始至终也没有就涉案工程向民生公司开具发票,但民生公司作为被挂靠公司已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税金,该含税工程款也全额支付给了董艳国,民生公司有权向董艳国追要已缴纳税金。

     疑问二:开具发票

     (2020)鲁16民终1583号判决认为 ,董艳国收到工程款系基于分包合同产生的,2018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工程款系基于闫建波与董艳国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确定工程款总额5362941.19元,该生效判决仅是判令闫建波承担还款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并没有涉及税金问题和发票问题,基于该生效判决,上诉人董艳国也没有承担税金的义务。该判决还认为,从价格上比较,上诉人董艳国的结算单价远低于被上诉人民生建设公司与学校的结算价,因此上诉人董艳国的结算款应为不含税价款。

     (2019)鲁1602民初3063号、(2018)鲁1602民初4963号民事案件已对案外人闫建波与董艳国签订的《分包合同》、民生公司与案外人闫建波签订的《转包合同》全部确认无效,无效合同所约定权利义务如何定性?二审庭审中,主审法官明知“部分单价过低,还有部分单价过高问题”曾要求董艳国解释。闫建波认为,哪怕单价过低与税金承担也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推理得出“结算款应为不含税价款。

     董艳国在上诉中自认最少承担3%的个税及也愿意承担15万元税金,足能说明董艳国是认可自己是缴纳税金承担者。闫建波认为,二审法院作出(2020)鲁16民终1583号判决既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原则不符,又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税负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行业惯例。

     民生公司仅是涉案工程的被挂靠公司,基于董艳国的实际施工人地位,已将含税工程款直接给付董艳国。董艳国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又是涉案工程含税工程款的实际受益人,税金该就应该由其承担。董艳国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发票是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的法定义务,负有开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相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税金。

     质疑三整改维修

     董艳国施工滨州第一中学足球进校园暨中小学运动场地建设项目足球运动场塑胶跑道、人造草皮、硅PU项目完工后,滨州第一中学因质量问题向民生公司发出施工整改告知书,民生公司通知了闫建波,闫建波通知董艳国整改维修未果后,自己找施工队进行了整改维修。闫建波认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董艳国承担,协商不成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审查认为,施工整改告知书中加盖的“滨州市第一中学”的印章是真实的,但该证据中设计的‘翟新峰’的签名,经本院调查及进一步核实,翟新峰否认上述签名系本人所签,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本院不予确认。闫建波认为,滨州第一中学2018年8月15日施工整改告知书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密切关联性,也是本案定案的关键性书证。滨州第一中学作为涉案工程建设方,在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由案涉工程负责人加盖“滨州市第一中学”公章,形成施工整改告知书后就应该按照告知书进行整改,一般人对告知书上“翟新峰”的签名没有辨别能力,无论是否为本人所签,不应影响该施工整改告知书的效力。况且,翟新峰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的负责人,出庭作证时对案涉工程的维修时间及过程及参与情况陈述的清清楚楚。

     目前,闫建波已经收到该案二审结案“维持”的短信通知,他期待着收到判决书后,主审法官能够对他判后答疑,解决他的疑问。

 

来源华讯http://cnnews.net.cn/fazhi/anjian/2021-07-06/2490.html

责任编辑: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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