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公职人员帮助张凯侵吞巨额国有资产、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1-06-05
导读:
信访人:张琦,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0103196302232814 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83号6单元603室 政治面貌:群众 电话:13836178029 信访人:王泉松 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0102197501110017。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167号1单元401室 政法面貌:
信访人:张琦,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0103196302232814 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83号6单元603室 政治面貌:群众 电话:13836178029
信访人:王泉松 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0102197501110017。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167号1单元401室 政法面貌:群众 电话13359708987
被信访单位:
哈尔滨市规划局
被信访人:
1、郎晓侠 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2、康广泉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法官
3、徐冶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警察
信访请求:
哈尔滨市规划局有关领导疑有见不得人的勾当让张凯控股国有公司88.658%的股权。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徐冶助纣为虐,威胁、恐吓企业股东和职工。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确认《产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道里区人民法院康广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郎晓侠枉法裁判,帮助犯罪分子张凯恶意侵吞国有资产近亿元,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请求上级领导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们是哈尔滨市现代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现代公司”)职工股东代表和实际出资人,是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确认《产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案件的利益关联人及知情人。现代公司前身为国有哈尔滨市兴市土地房屋开发公司(下称“兴市公司”),2001年6月,当时国有兴市公司经理张凯向规划院提出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改制期间,张凯采取隐匿资产、债权、虚列债务的形式,骗取哈尔滨市规划局与其签署《国有哈尔滨市兴市土地房屋开发公司产权转让合同》,国有兴市公司被张凯以诈骗手段零价款违法占有,并以虚假方式出资,占有企业88.658%的股权及实际控制公司,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职工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张凯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上述事实已由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核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确认。后又经市国资委委托,哈尔滨市明天会计事务所对兴市公司的原资产进行重新审计,最终确认张凯隐匿资产包含在法院查明事实中,数额实际为7005万。
张凯被判刑后,我们选举了李东来为公司负责人,但张凯在2013年刑满释放后(按照最高院判决应剥夺他贪污得来的88.658%股权)于2013年11月带领十几名黑、恶人员到公司殴打负责人李东来及职工赵洪全、恐吓驱赶其他职工、抢夺公章,并扬言职工如不妥协,福利待遇及股东身份全部取消。张凯因贪污国有资产被判刑后,本与现代公司已无任何关系却来强行抢夺公司,于是公司负责人李东来带领我们50余名股东去相关部门告张凯,但哈尔滨市规划局、规划院却对此不管不问,我们还遭到张凯疯狂的打击报复。因李东来带领我们去告了张凯,张凯还在2013年12月-2014年4月间找来黑、恶人员多次对李东来进行殴打,为达到进一步迫害李东来及阻止我们继续告状的目的,张凯还找来他的朋友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警察徐冶对其他职工股东进行威胁、恐吓。徐冶甚至在公司出纳员辛勤家的地下车库中,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后,竟然和张凯一起共同询问,问询时间长达24个小时。之后徐冶又将公司会计杨春从公司带到哈尔滨市看守所,并强迫杨春穿上看守所的犯人服装,之后才进行询问,并恐吓威胁杨春说:衣服都给你穿上了,你要再告状,直接就给你送进去了,违法至此,嚣张至极!我们终日生活在恶势力威胁之中,无力反抗!最终公司被张凯强占独揽大权!我们也一无所有的被张凯踢出公司,连我们的股本金也全部被张凯霸占,从国企职工变成了老无所依,连看病都看不起的三无人员,却在张凯恶势力的威胁、恐吓下,每日胆战心惊,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哈尔滨市规划局、规划院作为主管部门却对张凯违法霸占公司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既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追回被张凯贪污的国有资产,也没有任何后续补救措施,放任贪污犯张凯继续贪污国家资产,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张凯随后更加有恃无恐的贪污国家财产,在全体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所属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西四、西五道街15000平方米商服租赁给流光溢彩宾馆、太平洋保险等大型公司等获得的数千万元收益,出售公司房产获得的巨额收益全部占为己有,据现代公司财务人员透露,公司账上现在也就几千元钱!至此,当时在现代公司名下的6300余万元国有资产也全被张凯贪污殆尽,国家的7000多万元就这样变成了张凯的家财,我们职工却连生计都成了大问题!张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样肆无忌惮的犯罪行为,我们多方举报、反映,落实到哈尔滨市规划局后却至今无人去管!
张凯以零价款受让兴市公司产权,属于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利益,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产权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
对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2014年8月11日《关于原兴市公司与现代公司产权处理有关情况的报告》(哈政法呈[2014]22号)经市长宋希斌批示,认为改制确有不妥,将兴市公司以零资产转让损害了国家利益,应由市规划局为主,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4年2月向市政府呈报并经的市长宋希斌批示《关于原兴市公司改制为现代房地产公司有关改制及资产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哈国资呈[2014]3号)也提出该合同将国有资产以零价格转让,应当视为无效,应由规划局提起诉讼撤销该合同,追回原兴市公司应享有的国有权益。
本案已历时近二十年,国有资产、职工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没有实现,且目前现代公司被张凯占为己有,职工没有工资及社会保险,生计面临重大困难。经我们多次信访,2019年10月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产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道里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康广泉无视法律规定,不顾国家利益、企业职工利益及企业出资人利益,在诉讼期间,职工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主审法官康广泉不予接待及追加,剥夺我们的合法权利。不按照最高院的法律文书枉法裁判,按照张凯编造的谎言,帮助张凯达到继续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对此案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就以裁驳的形式,以该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于2019年12月4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郎晓侠在审理此案时,对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68号民事判决书断章取意,采纳了判决书中第17页中叙述的一审法院不予审理的错误理由,在该判决书中第22-23页中,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指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但郎晓侠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事实视而不见,篡改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下达了(2020)黑01民终28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上诉,保护了张凯的个人利益,使其继续侵占国有资产,严重损害国家、职工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该司法解释第六部分还专门规定了涉及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的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国有企业所签署的协议属于企业出售合同,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内,企业出售合同效力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审理。
国有企业出售合同项下,出售方必然是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企业出售合同项下,行政机关与企业受让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签署合同的行为及签署合同签履行的前置程序均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已有明确阐述(例:香港大一企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番禺市财政局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番禺市财政局是一级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是经番禺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处分权行为,而非实施行政行为,故双方作为本案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收录的齐齐哈尔市畜牧水产局与崔英民企业产权出售合同纠纷案((1999)经终字第391号)等案件,也是行政机关作为主管机关出售国有企业所签署的企业出售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
在另案吴振庆作为实际出资人诉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哈尔滨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张凯一案中,吴振庆曾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确认《产权转让合同》无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产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后,(2016)最高法民终149号裁定书第12页中纠正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指出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来解决问题,并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68号民事判决书第22-23页中,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时,又再次确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综上,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产权转让合同》提出的确认无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内,人民法院应予审理。道里区人民法院康广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郎晓侠在此案件事实清楚,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判决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情况下,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精神枉法裁判,并致巨额国有资产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国家利益、职工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利益无可逆的受损。康广泉、郎晓侠这么明目张胆的帮助张凯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实属张凯背后的保护伞。(另据我们所知哈尔滨市中院主审此案件法官郎晓侠在多起案件中存在贪赃枉法和受贿行为,此次与该案被告张凯也存在接受请托收受巨额贿赂问题!)
现代公司被张凯据为己有后,我们已7年没有发工资,医疗及养老保险也没有缴纳,生活困苦连生病都没钱医治。此次实名向领导反映此事,诉求领导关注,让本案按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精神,依法公正审理,制止张凯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资产、职工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
在申诉无门,无处维权的情况下,我们此次实名向领导举报此事,请求领导关注此事,追究涉事原哈尔滨市规划局、规划院相关人员责任,追回国有资产。将贪污转移国有资产犯罪分子张凯绳之以法,还我们职工股东公平、正义,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归还我们应享有的生活权利。
情况反映人:张琦13836178029
王泉松13359708987(后附职工代表名单)
2021年5月25日
信访人:王泉松 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230102197501110017。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167号1单元401室 政法面貌:群众 电话13359708987
被信访单位:
哈尔滨市规划局
被信访人:
1、郎晓侠 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2、康广泉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法官
3、徐冶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警察
信访请求:
哈尔滨市规划局有关领导疑有见不得人的勾当让张凯控股国有公司88.658%的股权。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徐冶助纣为虐,威胁、恐吓企业股东和职工。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确认《产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道里区人民法院康广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郎晓侠枉法裁判,帮助犯罪分子张凯恶意侵吞国有资产近亿元,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请求上级领导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们是哈尔滨市现代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现代公司”)职工股东代表和实际出资人,是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确认《产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案件的利益关联人及知情人。现代公司前身为国有哈尔滨市兴市土地房屋开发公司(下称“兴市公司”),2001年6月,当时国有兴市公司经理张凯向规划院提出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改制期间,张凯采取隐匿资产、债权、虚列债务的形式,骗取哈尔滨市规划局与其签署《国有哈尔滨市兴市土地房屋开发公司产权转让合同》,国有兴市公司被张凯以诈骗手段零价款违法占有,并以虚假方式出资,占有企业88.658%的股权及实际控制公司,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职工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张凯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上述事实已由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核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确认。后又经市国资委委托,哈尔滨市明天会计事务所对兴市公司的原资产进行重新审计,最终确认张凯隐匿资产包含在法院查明事实中,数额实际为7005万。
张凯被判刑后,我们选举了李东来为公司负责人,但张凯在2013年刑满释放后(按照最高院判决应剥夺他贪污得来的88.658%股权)于2013年11月带领十几名黑、恶人员到公司殴打负责人李东来及职工赵洪全、恐吓驱赶其他职工、抢夺公章,并扬言职工如不妥协,福利待遇及股东身份全部取消。张凯因贪污国有资产被判刑后,本与现代公司已无任何关系却来强行抢夺公司,于是公司负责人李东来带领我们50余名股东去相关部门告张凯,但哈尔滨市规划局、规划院却对此不管不问,我们还遭到张凯疯狂的打击报复。因李东来带领我们去告了张凯,张凯还在2013年12月-2014年4月间找来黑、恶人员多次对李东来进行殴打,为达到进一步迫害李东来及阻止我们继续告状的目的,张凯还找来他的朋友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警察徐冶对其他职工股东进行威胁、恐吓。徐冶甚至在公司出纳员辛勤家的地下车库中,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后,竟然和张凯一起共同询问,问询时间长达24个小时。之后徐冶又将公司会计杨春从公司带到哈尔滨市看守所,并强迫杨春穿上看守所的犯人服装,之后才进行询问,并恐吓威胁杨春说:衣服都给你穿上了,你要再告状,直接就给你送进去了,违法至此,嚣张至极!我们终日生活在恶势力威胁之中,无力反抗!最终公司被张凯强占独揽大权!我们也一无所有的被张凯踢出公司,连我们的股本金也全部被张凯霸占,从国企职工变成了老无所依,连看病都看不起的三无人员,却在张凯恶势力的威胁、恐吓下,每日胆战心惊,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哈尔滨市规划局、规划院作为主管部门却对张凯违法霸占公司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既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追回被张凯贪污的国有资产,也没有任何后续补救措施,放任贪污犯张凯继续贪污国家资产,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张凯随后更加有恃无恐的贪污国家财产,在全体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所属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西四、西五道街15000平方米商服租赁给流光溢彩宾馆、太平洋保险等大型公司等获得的数千万元收益,出售公司房产获得的巨额收益全部占为己有,据现代公司财务人员透露,公司账上现在也就几千元钱!至此,当时在现代公司名下的6300余万元国有资产也全被张凯贪污殆尽,国家的7000多万元就这样变成了张凯的家财,我们职工却连生计都成了大问题!张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样肆无忌惮的犯罪行为,我们多方举报、反映,落实到哈尔滨市规划局后却至今无人去管!
张凯以零价款受让兴市公司产权,属于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利益,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产权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
对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2014年8月11日《关于原兴市公司与现代公司产权处理有关情况的报告》(哈政法呈[2014]22号)经市长宋希斌批示,认为改制确有不妥,将兴市公司以零资产转让损害了国家利益,应由市规划局为主,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4年2月向市政府呈报并经的市长宋希斌批示《关于原兴市公司改制为现代房地产公司有关改制及资产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哈国资呈[2014]3号)也提出该合同将国有资产以零价格转让,应当视为无效,应由规划局提起诉讼撤销该合同,追回原兴市公司应享有的国有权益。
本案已历时近二十年,国有资产、职工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没有实现,且目前现代公司被张凯占为己有,职工没有工资及社会保险,生计面临重大困难。经我们多次信访,2019年10月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产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道里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康广泉无视法律规定,不顾国家利益、企业职工利益及企业出资人利益,在诉讼期间,职工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主审法官康广泉不予接待及追加,剥夺我们的合法权利。不按照最高院的法律文书枉法裁判,按照张凯编造的谎言,帮助张凯达到继续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对此案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就以裁驳的形式,以该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于2019年12月4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郎晓侠在审理此案时,对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68号民事判决书断章取意,采纳了判决书中第17页中叙述的一审法院不予审理的错误理由,在该判决书中第22-23页中,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指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但郎晓侠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事实视而不见,篡改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下达了(2020)黑01民终28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上诉,保护了张凯的个人利益,使其继续侵占国有资产,严重损害国家、职工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该司法解释第六部分还专门规定了涉及国有小型企业出售的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国有企业所签署的协议属于企业出售合同,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内,企业出售合同效力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审理。
国有企业出售合同项下,出售方必然是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企业出售合同项下,行政机关与企业受让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签署合同的行为及签署合同签履行的前置程序均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已有明确阐述(例:香港大一企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番禺市财政局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番禺市财政局是一级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是经番禺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处分权行为,而非实施行政行为,故双方作为本案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收录的齐齐哈尔市畜牧水产局与崔英民企业产权出售合同纠纷案((1999)经终字第391号)等案件,也是行政机关作为主管机关出售国有企业所签署的企业出售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审理。
在另案吴振庆作为实际出资人诉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哈尔滨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张凯一案中,吴振庆曾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确认《产权转让合同》无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产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后,(2016)最高法民终149号裁定书第12页中纠正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指出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来解决问题,并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68号民事判决书第22-23页中,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时,又再次确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综上,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产权转让合同》提出的确认无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内,人民法院应予审理。道里区人民法院康广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郎晓侠在此案件事实清楚,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判决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情况下,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精神枉法裁判,并致巨额国有资产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国家利益、职工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利益无可逆的受损。康广泉、郎晓侠这么明目张胆的帮助张凯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实属张凯背后的保护伞。(另据我们所知哈尔滨市中院主审此案件法官郎晓侠在多起案件中存在贪赃枉法和受贿行为,此次与该案被告张凯也存在接受请托收受巨额贿赂问题!)
现代公司被张凯据为己有后,我们已7年没有发工资,医疗及养老保险也没有缴纳,生活困苦连生病都没钱医治。此次实名向领导反映此事,诉求领导关注,让本案按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精神,依法公正审理,制止张凯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资产、职工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
在申诉无门,无处维权的情况下,我们此次实名向领导举报此事,请求领导关注此事,追究涉事原哈尔滨市规划局、规划院相关人员责任,追回国有资产。将贪污转移国有资产犯罪分子张凯绳之以法,还我们职工股东公平、正义,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归还我们应享有的生活权利。
情况反映人:张琦13836178029
王泉松13359708987(后附职工代表名单)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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