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 如此陪审员是否合适?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6-25
导读:
最近一段时间,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让该院涉案人员高锦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事引起热议。 据悉,高锦云是连云区墟沟镇居民,2011年至2012年间,陈守霞和王士靠向其借款54万元。由于超期未还,高锦云向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 连云区法院于2012年7月作出(2012)港
最近一段时间,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让该院涉案人员高锦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事引起热议。
据悉,高锦云是连云区墟沟镇居民,2011年至2012年间,陈守霞和王士靠向其借款54万元。由于超期未还,高锦云向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
陈守霞诉述,早在2012年,高锦云就保全了她1套学区房、3套公寓房和没有产权证的养老院。直到2015年8月4日,连云区法院才作出(2013)港执字第0229-1号执行裁定书(卷中档案无此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陈守霞位于连云区陶庵街道410.78平方无产权的养老院以流拍价67.1万元的价格抵给高锦云。并把不在执行范围的80多平方房子私授于高锦云。
对此陈守霞提出异议,连云区法院执行局为什么放着手续齐全的学区房不执行,偏偏违规执行无证养老院房子?
陈守霞陈述,“执行那天是2015年8月4日早上,连云区法院通知我去法院,我到法院,法官二话没说,直接没收掉我的手机和包,并把我关铐起来,中午到家才知道法官伙同高锦云采用调虎离山,暴力执法,趁我被关在法院,砸坏我家门锁,清除我屋内财物,还抬走保险柜,柜内有现金1. 31万元,各种金、银、玉、首饰价值13万元的财产,仅拍3.3万元,还有四张126万欠条被遗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本案的执行中,连云区执行局王宗其法官伙同被申请人高锦云趁申请人不在家时,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砸坏被执行人房屋门锁,抬走屋内保险柜,执行法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执行人陈守霞的合法利益。”
陈守霞诉述,“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我始终没有收到执行裁定书,房产评估报告及房产拍卖和财产执行清单等任何材料。我多次向承办法官王宗其索要,他回复,让我拿自己的身份证到法院档案室去调档,我在不同时间内调了两次都没有。
我又向王宗其法官咨询为什么调不到时,他又辩称“我忘送了,有时间电话联系,到我这拿。” 当陈守霞责问高锦云,“这部分不在执行范围内的房屋你有什么权利来强占?高锦云扬言道:“有连云区法院替我撑腰,你这一片房子都是我的!”
陈守霞诉述,“为此她第一时间联系法官王宗其,王称“现在全法院上上下下关系都被高锦云走动过,我们都支持她,她这次去就是我叫的,这件事就这样了,你有本事去上告吧!”后来在高锦云朋友的朋友圈中也看到她发布“法院这个钱花的值”,具体花什么钱?这个值又在哪?”
陈守霞诉述,“为了保全房产,2017年夏天,我找到当时负责本案执行的张智鑫法官提出用现金偿还执行金额,他同意可以将没有产权证的410平方养老院房屋退还给陈守霞,用现金偿还。 当我女婿从南京带回80万元现金到法院后,张智鑫法官又拒不收款。”
2018年7月16日,陈守霞向连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销(2013)港执字第0229-1号执行裁定书。 但法院没有理会,也未对当事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作出回应。2018年,连云区法院执行局先后将陈守霞位于连云区陶庵环山路8号楼强制执行到申请人高锦云和王庆玲的名下。 连云区法院执行法官不按法律规定的期限执行案件。当事人在2013年有可供执行的资产,法院应当及时执行。
《民诉法》226也有执行期限的规定。但是,直到2015年8月4日,用了两年零七个月时间为第一次执行,从2015年8月4日至2018年9月7日又用了三年零一个月时间第二次执行,如果一直拖而不结,岂不是还要还上几百万? 本应在2013年(或是2014年)就应当办理执行案件,拖了几年,导致债权人利息(加倍利息)执行金额增大,且对房屋价格作价极低,法官利用合法形式为债权人争取不当利益,严重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在2013年,法院对陈守霞房屋进行评估,但没有评估报告,根据当时的房屋价值,四幢600多平米的房屋价值为200多万元,申请人多次要求法官清算结案,可法官法不理睬,直到2015年8月4日,才将流拍的房屋以67. 1万元的价值抵给高锦云。
责任编辑:百姓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法治纵横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