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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违法解除千万保全金额的举报信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12-12
导读: 尊敬的全国各级党政领导、新闻记者及广大人民群众: 你们好! 我是举报人梁东平,现居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道镇米家沟村,身份证号码为 610627197010050254,联系手机号码为 15596934567。在此,我实名举报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该局部分
尊敬的全国各级党政领导、新闻记者及广大人民群众:

        你们好!

       我是举报人梁东平,现居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道镇米家沟村,身份证号码为 610627197010050254,联系手机号码为 15596934567。在此,我实名举报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该局部分工作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罔顾党的纪律与规矩,贪欲膨胀,结党营私,公然违反政治纪律,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枉法裁判执行案件。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案件中的暗箱操作,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此等行径必将震惊全国。

 

     一、案件背景

     贵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苏商公司”)承建了甘泉县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洛河防洪工程项目,我负责向贵州苏商公司供应材料。然而,贵州苏商公司拖欠我的材料款迟迟未付。2015年,我将贵州苏商公司起诉至甘泉县人民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后,2018年甘泉县人民法院判决贵州苏商公司赔偿我材料款3,981,224.4元及利息。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2021年案件被发回重审、再审。漫长而煎熬的审理程序持续了8年之久,最终于2023年10月20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贵州苏商公司支付我材料款2,476,224.4元及利息。

 

      在这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我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因此背负了巨额债务。原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没想到最终遭遇了更为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

     二、财产保全与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一)财产保全申请及其合法性

 

      2021年8月11日,甘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第5号)明确议定:甘泉县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优先解决拖欠的当地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基于这一文件的精神,我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相关款项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2021年8月26日,甘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27执恢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甘泉县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555,734.47元中的1,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的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得到了法院的正式裁定确认。

     (二)执行阶段的违法操作

      然而,当我历经8年的案件审理完毕,交由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时,执行局局长却告知我无钱可执行,原因竟是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申请冻结的1,000万元被甘泉县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挪用了!执行法官向我出示了挪用资金的流水记录,这让我震惊不已,难以置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显然,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并未依法履行其职责,反而放任甘泉县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挪用已被冻结的资金,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疑问与法律依据

    (一)财产保全的合法性

     关于我申请冻结保全的款项是否合法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的申请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得到了甘泉县人民法院的正式裁定确认。因此,我申请冻结保全的款项是合法有效的。

    (二)法院裁定文书的法律效力

     至于法院出具的裁定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答案也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甘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7执恢7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依法送达相关当事人,具备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该裁定,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甘泉县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挪用了已被冻结的1,000万元资金,显然是对法院裁定文书的公然蔑视,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司法腐败与权钱交易

      甘泉县人民法院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大肆进行权钱交易。我历经8年,不但未能要回垫付的材料款,反而因这个案子负债累累,身心极度疲惫。尤其是在执行阶段,依法保全冻结的1,000万元竟不翼而飞,这在新中国恐怕也是极为罕见的案例。

     更令人愤慨的是,2023年甘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孟晓宜答应支付我300万元,条件是让我同意终结案子。为了拿到钱,我只能妥协。但如今,答应支付的300万元款项仍未付完,案子却已被撤销!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五、强烈请求与建议

    (一)彻查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执行法官的违法违纪办案事实

      我强烈请求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彻查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执行法官的违法违纪办案事实,特别是执行局局长及其他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二)彻查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罪、枉法裁判罪、挪用资金罪等事实

     我请求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彻查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罪、枉法裁判罪、挪用资金罪等事实。其中,法官杨金成已被纪委双规,这表明该案件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我希望进一步查明案件真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司法公正。

    (三)恢复我的合法权益

     我恳请甘泉县人民法院尽快支付我申请冻结保全的款项,恢复我的合法权益。我要求甘泉县人民法院对我因该案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备注与说明

     尊敬的全国各级党政领导、新闻记者及广大人民群众,我坚信这是共产党领导的政府,共产党的队伍里还是有青天的。这些领导干部拿着共产党发放的工资,却给共产党抹黑。我梁东平在此恳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彻查这些知法犯法之人,维护我历经八年官司的合法权益。

      以上举报信息全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梁东平
     举报日期: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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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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