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重点招商项目法人庭中怒吼众官员
造伪证 设陷阱 断贷款 卖土地
永仁丽石石材公司法人刘柏华,退役团职军官,中国企业家协会理事,中国石材工业协会理事,云南石产业促进会副会长,原楚雄州政协委员,中国保护投资者权委会会员,多个商会的副会长。企业被招商引资到永仁县投资开发“中国苴却石艺城”被永仁县自然资源局伪造证据陷害,历经十多场诉讼,铁证如山面前竟官官相护,装聋作哑,为此刘柏华当庭作了以下振聋发聩怒吼……
作为一名受害者,我站在这庄严的法庭上十分的愤怒和震惊。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殿堂上,享受着国家权利的官员,演绎着罗刹海的故事,在这庙堂之上指鼠为鸭。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招商引资大冤案”。为了能搞垮这个省级的招商引资项目,县、州政府两级个别官员不惜费尽移山心力、挖空心思、据伪力作。好在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感谢省高院为了公平公正审理此案将重任交给了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宣言:“法的核心价值是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恪守法官职业道德,献身司法神圣使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历经两次听证、三次复议、十次庭审。就这么一个千疮百孔、漏洞百出、页码不全、首尾不接的《延期开工补充协议》,被告方几十个官员、法官、律师历经四年、还是在西南政法大学司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报告指导下、竟然无法分辩真伪,不知道“皇帝新装”是如何披上的。如此“智障人士”又是如何混进政法与公务员队伍的,如何为民请命、为国分忧,如何对得起国家和人民!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柏拉图说:在我看来失手杀人事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面对《延期开工补充协议》这样一份伪证,如同面对“皇帝新装”但凡有点良知,你不至于见不到“秘密”?还自嗨“该协议对丽石公司有利”造假证据的目的居然是为包屁受害人?真是此地无银三佰俩?是不是把“丽石公司”也当傻子!当然,弱智,基因进化不够。我来教你:
一、单凭肉眼即可辨别该证据为3页,但盖章页标注为第4页;第1、2页无页码,第3页缺失,且字体不一。称谓前后不一,前为甲方、乙方;后为出让人、受让人;如同一件破衣、洞洞可见,特征明显。时隔一个月两份文件犯“不是一次性连续性打印”“第1、2页无页码,第3页缺失,且字体不一,称谓前后不一”的同错。世界奇葩,不是伪证又是什么?被告《关于原告要求提交13份证据原件的答复》为何被告没法向法庭提供一式三份文件《延期开工补充协议》及相关证据;这样重要的造假岗位竟造出如此不堪一击的伪证来,看看起草人、打印人、保管人、签字人不敢出庭的表演,真是令人贻笑大方!
二、项目地分四宗地出让,2017年5月四宗地均未开建,为何2012年出让两宗地不签《延期开工补充协议》、偏偏2014-2016年出让的两宗处罚土地签《延期开工补充协议》,而且这两宗地为何要分签2017年5月31日和6月30日又是何意?我们可以确定这两份《协议》是原国土局打着应付国土部成都督察局的“情况说明”骗取我司员工盖章,但又不给我司原件,说是与我司无关,应属前两宗地的文件。由于前两宗地已开工,处罚后两宗地无依据。于是便偷梁换柱、移花接木、企图瞒天过海裁赃陷害丽石公司。但拼接过于粗糙露了马脚。据盖章员工称仅去盖过一次章,如何有两个日期呢?证据的价值在于相互印证,它印证了什么?不是很清楚吗?《关于原告要求提交13份证据原件的答复》已得到了充分验证。
三、被告为了掩而盗铃,用障眼法让伪证《延期开工补充协议》更真实,于2019年8月15日。泡制好了一份所谓《调查笔录》,对一个没有《协议》在手的人让其按手印,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根据常识“无意识大脑留存影像”是无法记清二年前这些数字细节的,这个证据有协迫诱签之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1)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法律效力。
四、被告多次并在本复议中决定书中第20页第11行声称经申请人申请后,第三人与申请人签订《延期开工补充协议》,但丽石公司多次要求被告举证“申请协议”却不提供。为何不提供?压根就没有,《关于原告要求提交13份证据原件的答复》再次充分证明被告编造伪证的事实,前审法院竟多次采信。
“三通一平是出让土地随附义务”这是国土资电发(2007)36号明确的法定责任,最高法有判例,无需说明,法官也知道如何判决。即便当事人知道土地现状也不一定知道法律,更不是免责的借口。如同购房者参观工地,当时没水没电无门无窗不等于“交房没水没电无门无窗”就合规。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470万”“总投资包括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请土地出让方自己计算去吧?永仁县政府《行政答辩状》“丽石公司所谓8550万元投资实际属于其四块土地的全部投资额。”已作了回答,当然该数据尚不包括已封顶7000平方多房产及已完工的部分房屋基础投资。
至于2016年2月30日的处罚通知,我公司并不理解自然资源局是不是发自阴间文件,阳间暂时没有这个日期。
在本案中行政程序严重违法:请看永仁县政府《答辩状》第4页三、行政程序2022年11月14日开始对“丽石公司闲置土地调查处置”案件进行立案处置。其描述的全部内容。充分表述了永仁县政府违反程序的全过程。因为永仁县自然资源局尚未进行闲置违法事实调查的2020年4月23日就已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永自然闲认定01、02号且进行了一系列的违法操作,并在法庭打了四年官司。
当然该案更可笑的是行政时效问题,2008年的项目光供地就用了8年,何时交付都不知道。到底时效从何而计?从2020年2月18日永仁县自然资源局就对该项目进行处罚、冻结,指使鼓动信用社起诉收回贷款,协助法院2021年快速贱价拍卖了(2021)云2327执字606号、607号两宗土地。而后,又在2023年3月31日听证会上得出:扣除疫情期“丽石公司”已有两年未开工的结论!此等弥天大谎的强盗逻辑连起码羞耻感都没有吗?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2)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3)徇私枉法;(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依据最高法《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号,“三通一平是土地出让的附随义务”最高法《行政判决书》(2013)行提字13号,“因政府原因动工延迟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政府无权收回”。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永自然资决(2023)1、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该项目被云南省委、云南省政府、省发改委先后三次列为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遭受重大破坏令人痛心、我也将用终生维护合法权益,不胜诉不收兵。我相信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定不会辜负上级法院重托,还投资者公平公正与法律的尊严。
注:该案最终丽石公司胜诉,撤销了收回土地行为,但未能认定伪造证据事实,没有依据最高法院同案同判,于是丽石公司再次上诉请求判决分清责任。当地政府在诉讼未果的情况便五马分尸卖掉了部份项目用地,希望媒体予以关注,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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