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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审理借贷纠纷,被指枉法裁判,遭举报不停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7-30
导读: 日前,媒体接到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区田华实名投诉称,他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文化和旅游局原工作人员刘红云借贷纠纷一案,遭遇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田亚欣枉法裁判。他指控该名法官审理案件时颠倒黑白,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滥用自由裁量权。他

       日前,媒体接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田华实名投诉称,他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文化和旅游局原工作人员刘红云借贷纠纷一案,遭遇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田亚欣枉法裁判。他指控该名法官审理案件时颠倒黑白,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滥用自由裁量权。他在向有关部门不停举报同时,呼吁媒体报道案情真相,以引起上级法院领导重视启动纠错机制。

       案件缘起:帮朋友单位“小金库”放贷惹官司

       据田华提供材料,他与刘红云是朋友关系。2013年,刘红云系尧都区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时任山西帝尧旅游文化中心办公室主任。当时刘红云找到田华,说她单位有个“小金库”归她管,可以把钱弄出来合作放贷赚钱,要田华找客户,田华答应合作。后刘红云为掩人耳目开展放货业务,于2013年11月注册成立了鑫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并任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地址为临汾市尧都区平阳南街108号三和家园西区10号楼004号门店。合作期间,田华帮助刘红云获利不少。

      让田华想不到的是,2019年,刘红云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田华归还借款本金117.35万元本金及利息。尧都区人民法院以(2019)晋 1002 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刘红云的诉讼请求。刘红云不服提出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晋10民终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刘红云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田华立即归还本金694500元,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9年10月18日的利息332995.84元,共计1027495.84元及自2019年10月18日之后的利息。经审理后,尧都区人民法院以(2020)晋1002民初77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刘红云的诉讼请求。

       据田华提供材料,在第一次审理时,他即拿出证据,证明其总计给付刘红云569.15万元,把利息全部算上,都超过了刘红云第一次诉讼所主张的352.35万元本金及利息。第二次重审时,刘红云把一笔他朋友李秀东借的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和只有银行取现记录的一个10万元、一个4万元安到了田华头上。刘红云提供的证人证明,被当庭拆穿为伪证,这一杜撰的事实没被法庭认可。

       诡异的是,刘红云再次上诉,二审争议焦点:一是田华是否有借刘红云 100 万元承兑汇票的事实;二是借款利息的约定;三是田华给刘红云车辆抵顶欠款是按照26.8万元计算还是按照20万元计算。审理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 10 民终 1386 号民事判决,全面支持了刘红云的诉讼请求。

      田华认为,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田亚欣作出的(2021)晋 10 民终 1386 号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严重错误,明显袒护刘红云,涉嫌违法裁判。

   指控理由:“糊涂”法官判决认定事实不成立

       田华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他借刘红云 100 万元承兑汇票的事实及 14万元现金的事实不成立。理由如下:

       依据(2020)晋 1002 民初 7756 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和张海鹏当庭辨认由刘红云出示的照片时,出现拿承兑汇票的人与在承兑汇票签字的人不一致的情形,说明张海鹏在说谎。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承兑汇票复印件上是李正国签名的收条字样,再结合张海鹏的证言是虚假陈述的事实,可得出承兑汇票根本不是田华给李秀东的。

       刘红云提供银行流水显示,李秀东于2014年1月17日、2月18日、3月20日、4月22 日向刘红云支付利息。结合承兑汇票复印件上并没有田华的签字,证明是李秀东向刘红云借了100万元承兑汇票。

        刘红云提供的多份电话录音,仅能证明田华是在帮李秀东还款,但不能证明田华借了刘红云100万元承兑汇票的事实。

       据田华称,一般他寻找到需要借钱的客户时,都是以田华的名义向刘红云打借条。该案争议焦点100万元承兑汇票出借的事实,庭审中刘红云已承认是其直接主动交给李秀东的(卷93页),结合刘红云提供的承兑汇票复印件上是李正国签名的收条事实,证明李秀东并非田华介绍的客户。

       庭审中,刘红云说“截止2014年6月20日还发生过9笔借款,被上诉人逐笔归还了借款本金,双方 100万元的借款仅此一笔(指承兑汇票的这一笔)”,这与刘红云提供的证据“2014年1月15 日刘红云出借给田华100万元(转款显示是818000元这笔款项)”是相互矛盾的。

       由此看出,临汾中院认定田华有借刘红云 100 万元承兑汇票的事实是错误的。

       同时二审中刘红云提供证据材料目录显示:2014年1月15日刘红云出借给田华的100万元(转款818000元),系刘红云向宁涛处拆借,刘红云于2015年4月18日归还宁涛60万元,剩余40万元由田华直接归还宁涛。该笔借款本金尚有60万元田华未归还刘红云。而另一张同样由刘红云提供的田华向刘红云还款明细表显示,田华分2次共归还宁涛70万元。是她认可还宁涛70万元。显然,凡对刘红云有利的证据,临汾中院审理时就采信,否则就不予采信。

       田华另称,临汾中院判决书14万元认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日常逻辑的:首先,刘红云自认田华向其给付518.95万元,这是意思自治表现,符合法律关于自认的规定。但对14万元借款田华并未认可,且在案证据仅有刘红云的取现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14万元是出借给了田华。其次,临汾中院采信山西威尔思会计事务所《关于刘红云与田华民间借款本金及利息专项审计报告》涉程序违法。一是该《审计报告》中的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日期为2019年的3月1日,但《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没有年检过的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资格做鉴定的。二是该《审计报告》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就认定田华借刘红云14万元,程序不合法。所以,临汾中院认定田华向刘红云借款14万元缺乏证据证明。再次,《审计报告》出具方山西威尔思会计师事务所明确说明:“我们不对相关记录和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任何实质审查,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委托人负责,如因本次审计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导致本次审计结论失真,与本所及本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无关”。就是如此不负责任的审计结论,二审法官田亚欣庭审时不作调查,全面采信,一边倒倾向刘红云,显属枉法裁判。

       专家观点:适用法律错误显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据田华向知名律师咨询:临汾中院判决书是依据《民诉法》170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作出的判决,但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一是判决书违背《民诉法》64、65条及《民诉法解释》90条之规定,强行依据《民诉法》172条错误。案中刘红云应当对其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刘红云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田华向其借款100万元承兑汇票及14万元的证据。对此事实,尧都区法院两次一审均已查明,可与二审庭审笔录相互印证。所以,刘红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临汾中院应驳回刘红云的诉求。但临汾中院却违背法律规定,强行判定田华承担还款责任,是一种渎职枉法行为。

       二是判决书违背《民诉法》76条及《民诉法解释》121条之规定,强行采信山西威尔思会计事务所《关于刘红云与田华民间借款本金及利息专项审计报告》错误。刘红云向法院提交的《审计报告》是单方行为,并未得到田华和法院的同意,而临汾中院在审理中并未对其质证,也未查明《审计报告》的形式是否合法,就强行认定100 万元承兑汇票系田华所借,强行认定14万元系田华所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三是判决书违背《民诉法解释》104、105条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85条之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没有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本案在案证据显示,刘红云提供的证据与田华提供的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田华所说具有高度盖然性,判决应对田华有利,但临汾中院的法官作出的判决,明显违背法官职业道德。

       据田华反映,刘红云与临汾中院的法官田亚欣是洪洞老乡。二审裁判后,有当地人提醒田华:你不要告了,刘红云的关系很硬,弄不动。田华认为,如果容忍田亚欣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就是对法律的亵渎!任由这样的法官颠倒黑白,长此以往,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将丧失殆尽。田华决心向各级纪监部门继续举报,以期查处并纠正田亚欣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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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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