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文明征收”标语下的违拆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5-22
导读:
高宅村多户村民的权益谁来守护? 近日,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高宅村多 户村民 房屋 被强拆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不仅 涉及 村民的切身利益,也引发了人们对当地政府和相关责任方是否涉嫌多项违法行为的质疑。 高宅村 多 名群众实名反映 称,
—高宅村多户村民的权益谁来守护?
近日,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高宅村多户村民房屋被强拆的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不仅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也引发了人们对当地政府和相关责任方是否涉嫌多项违法行为的质疑。
村民反映,在这次强拆事件中有人被强拆人员打伤造成骨折,经有关部门鉴定为轻伤二级。被拆迁村民房屋内价值数百万的物品也“不翼而飞”或者破坏殆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却拿不出任何有效的拆迁审批手续,仅凭镇政府和当地征迁公司在网上发布的一封信和预征迁公告,便大肆在高宅村强拆,导致数十户村民房屋被强行拆除,当地村民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多次向当地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至今无果。
据记者调查了解,征地之初,仓山区政府并未公示正式的征地公告以及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2023年8月13日,建新镇政府于“遇见建新”公众号发布了《致海峡体育中心项目周边收储地块七(洪湾路东侧)项目被征收人的一封信意!》,其中包含了安置补偿方案。同时,在征地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征收工作已然全面启动;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经和部分被征收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实施了拆除工作。对于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当地政府被指采取逼迁手段等,背离了“先补偿后搬迁”“不得暴力逼迁”的原则。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建新镇人民政府没有职权发布安置补偿方案,而且在法定征收程序都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就先行直接启动征收工作,村民质疑被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涉嫌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当地群众反映,按照建新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安置补偿方案内容,直接导致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且即使是签订了协议的被征收人,在补偿还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征收方就直接实施了房屋拆除工作,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与陈家寿有着相同遭遇的不在少数,高宅村村民陈明贵、陈家永、陈松坚等村民被强拆的经过也显得很“梦幻”。有的村民在外务工回家后突然发现房屋被拆除,而事先却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有的村民家属因知识文化较低被村委会骗去签字未果,还有更多的村民面对被强拆的房屋无可奈何。
高宅村村民陈家寿前期对个人房产进行了测绘,第三方测绘公司测量的结果显示陈先生家房屋建筑面积为1465.23平方米。陈先生表示:“我家房屋被强拆时没有得到任何提前通知,所以房屋内的大量精密仪器、名人字画、收藏品、部分名酒、手表等奢侈品都没有来得及取走。房屋被强拆后,他们始终未出具物品清单,没有任何保存物件的收据,最后导致我房屋内的财产有数百万元的损失。一开始我去当地派出所报案,镇政府回复我东西肯定丢不了,有多少损失我们可以赔给你。当我把清单列出来并把之前保存的房屋内物品的录像给他看过后,他们也没有再联系过我了。大白天破门而入进行强拆,殴打被强拆村民,最后被强拆村民的个人财产还得不到有效保障,我感觉他们太无法无天了!”
据走访调查及当地村民提供的材料显示,在今年年初便已经有工程进行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营者补偿外,还应当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和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拆迁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处以被挪用资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袒护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把相关情况反映给了福州市仓山区住建局、仓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仓山区金山派出所、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及福州市直相关部门。截至发稿,均未得到任何回复。记者对此事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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