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的一封公开求救信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4-30
导读:
尊敬张院长: 您好! 受害人湖北省荆州市荆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恒公司)法人杨锋,男,湖北荆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21023197812282054。与湖北政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辉公司)法人:吴思辉。一起简单的商场租赁合同纠纷,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
尊敬的张院长:
您好!
受害人湖北省荆州市荆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恒公司)法人杨锋,男,湖北荆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21023197812282054。与湖北政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辉公司)法人:吴思辉。一起简单的商场租赁合同纠纷,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屡次遭到下列人员的算计迫害,现已走投无路特实名向您求救,请您高度重视,为民做主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司法一个公平。
1、张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本案一审主审法官)
2.、全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原沙市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本案重审一审主审法官)
3.、潘龙: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本案重审二审主审法官)。
4、谢守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主任、荆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本案一审政辉公司代理人。
5、陈恳:湖北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沙市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其父亲陈仁文是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本案二审及重审一审政辉公司代理人。
6、肖献忠: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其父亲肖自连是原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政辉公司重审二审代理人。
一、受害人公司频遭算计,法人期待含冤昭雪。
因上述人员长期存在特殊利害关系,一手遮天,审判人员涉嫌权力寻租,以权压法等,导致我公司本应胜诉的案件,人为干预插手案件审判,致使本案审判中故意歪曲事实和违背法律,黑白颠倒,漏洞百出。一审判决我公司败诉3250511元,案号:(2018)鄂1002民初2246号。二审由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本案发回沙市区法院重审,案号:(2020)鄂10民终1439号。发回重审后,重审一审法官全华改判我公司败诉2125704元,案号:(2021)鄂1002民初653号。重审一审上诉后,重审二审主审法官潘龙再次改判我公司败诉1263679元,案号:(2022)鄂10民终984号。三名主审法官视法律为儿戏、一意孤行,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最终从3250511元三次改判我公司败诉1263679元。造成以下极其异常现象,重审一审陈恳律师违规代理,审判人员全华故意违反《法官法》任职回避规定没有自行回避,也未向上级上报。重审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严慧玲程序严重违法,审判法官张华、全华、潘龙都是私自违规拿案审理并人为故意拖延办案严重超审期等,判决书朝令夕改,乱象丛生,一案结多案生,审判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劳民伤财,判决明显偏袒不公。2018年10月15日立案到2023年2月9日重审二审终结,审理7年之久。2023年8月6日我荆恒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本案已立案,案号为(2023)鄂民申7396号,主审法官为吴晋。
二、一审承办法官张华存在以下问题:
①张华事先与对方私下勾结,私自强行拿此案审理,没有随机分案。关于张华私自拿案审理,荆州市委第二巡察组及沙市区法院已查实,张华已作了书面检讨。②张华故意人为严重拖延审期,本案2018年10月15日立案、2020年7月15日判决,审限期为1年零9个月。③张华随意收回强行更改判决书,至今未下裁定((2018)鄂1002民初2246号判决书19页第六项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荆恒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一次的判决书中没有“其它”两字,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中19页仍没有“其它”两字)。④张华涉嫌营私舞弊,滥用审判权。本案判决书17页,张华认定了1层17、38、89、6-4、6-12号五个商铺属荆恒公司租赁范围内的商铺,政辉公司就应将该五个门面对应的租金退还给荆恒公司。但张华故意违背法律、扭曲事实并自欺自人认为《商铺租赁合同》系整体租赁,租金不宜分割也无法计算,故政辉公司未交付的情形违约,只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荆恒公司主张退还租金即认定是荆恒公司的也不予支持,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数十万元。⑤张华在审判中涉嫌贪赃枉法,以案谋私。不同意我方残值鉴定,认定我公司与政辉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特意让对方谋取数百万不当利益。重审一审全部推翻。⑥张华在审理本案中及其他案件中与对方政辉公司代理律师谢守成、陈恳、肖献忠等人长期存在特殊利害关系(谢守成其妻彭文与张华及其老公朱超系亲属老乡关系),里应外合,相互勾连。谢守成再经陈恳及其父亲陈仁文法官(张华前领导)斡旋,由政辉公司负责人程望平提供“资金保障”,张华一审判我荆恒公司败诉3250511元。
三、我公司对一审不服上诉到荆州中院,二审因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主审法官全华审理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①全华依然私自拿案审理,没有随机分案,没有主动自行回避,并允许对方代理律师陈恳违规代理。②故意人为严重拖延审期,审判人员颠三倒四,屡次更换。本案于2021年3月2日立案,2022年3月25日才作出判决,审期为1年23天。以上事实荆州市委第二巡察组、沙市区法院已查证属实,关于全华严重超审期已作了深刻的书面检查。③审判合议庭成员严慧玲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一审中审判合议庭成员严慧玲在发回沙市区法院重审后,又再次参与本案重审的审判,审判组织程序严重不合法,全华还在2021年5月7日下午询问笔录中怕人发现还张冠李戴,弄虚作假把严慧玲写为王慧琳,至今沙市区法院仍无此人。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全华不但不纠错改正撤销原审判决,反而背道而驰,一错再错继续审理,还违法强行下定无效判决。④允许陈恳违规代理,陈恳原为沙市区法院书记员,其父亲陈仁文原为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是张华、全华、沙市区法院很多法官原直接领导。依照法律规定陈恳不能在沙市区法院代理案件,主审法官应主动回避主动上报,但是陈恳在她父亲在职、离职期间在沙市区法院违法违规代理案件几十起,涉及关联法官数十人(有关部门已查实)。全华、张华等法官明知其违法事实,故意包庇不予上报。⑤涉嫌以权谋私,靠案吃案:一审((2018)鄂1002民初2246号判决书17页)已明确认定了五间商铺在租赁范围内,政辉公司并承担违约责任,商铺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如政辉公司提供名下的租赁物不实,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是全华法官故意混淆黑白,主观推断仅凭我方签字为由给予驳回,没有对实事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给我公司造成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全华还在本案审理中在残值评估报告确定装修损失为4723500元的情况下,强行刨除一楼装修残值1566800元并错误认定装修残值为3136700元。仅凭合同约定一层原装修不得改变,故荆恒公司主张一层装修残值不予支持((2021)鄂1002民初653号判决书33页)。全华还涉嫌枉法裁判,直接认定政辉公司给与荆恒公司的赔偿按照3136700元的30%(暂且不论该责任比例是否正确)计算赔偿金额941010元。无限扩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以权压法,没有对事实真实性进行认定,也没有进行法庭辩论,胆大妄为作出的荒谬至极的判决,让对方获得几百多万不当利益。⑥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我公司与政辉公司2017年3月3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年租金为2500000元。全华受对方之托帮对方打官司,私自强行在(2021)鄂1002民初653号判决书31页更改合同租金,认定年租金为2943000元,与补充协议第一条前后矛盾,还在荆州市沙市区税务局没有查清的第二项企业所得税,只是初步计算税金应缴税额的情况下(见税务局2022年3月3日出具的税费情况的回复)故意曲改事实,弄虚作假,自行估算税费,还违反了不诉不理原则,超范围的审理,故意将税金862025元判定给对方,全华再次改判我公司败诉2125704元。
四、我公司对重审一审判决不服继续上诉,重审二审主审法官潘龙审理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①本案也是潘龙违规私自拿案审理,没有随机分案。②2020年8月原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决定(有书面会议纪要),在荆州法院内积压一年以上超审限案件无条件结案,为了控制发还率还特别规定上诉到荆州中院的案件由谁发回重审,再上诉仍然由原审判长继续审理。但是潘龙对此案一反常态,本案理应由原二审主审法官继续审理。我公司于2022年6月26日、2022年7月6日分别以书面形式向潘龙提出申请回避,要求原审判法官审理该案,但潘龙置之不理,强行将此案拿到自己手中审理。③关于该案在一审和重审一审中存在程序严重违法,违规代理,严重超审限,上述人员存在的特殊利害关系等问题多次向潘龙反映、申请回避,但他找各种理由搪塞,有损司法权威,涉嫌玩忽职守。④在二审重审判决中,潘龙对一审中及重审一审中存在的下列严重违法事实均未予依法改正。一审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严慧玲在重审一审审判中再次出现,但潘龙涉嫌公器私用,在(2022)鄂10民终984号判决书45页以白为黑违背法律,审判程序虽然严重违法但不构成发回重审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审判程序违法原判决视为无效判决,应予撤销原判决,无任何补救办法,程序不公何谈司法公正?⑤陈恳等人违规代理,充当司法掮客等,其违法事实甚至构成犯罪但未向有关部门上报。潘龙明知在审理案件中张华和全华涉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等违法事实,但未向有关部门或领导上报,也未移交到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知情不举的渎职责任。⑥全华已在荆州市委第二巡查组等如实承认了故意人为超审限等事实,但潘龙在(2022)鄂10民终984号判决书45页中混淆是非,掩人耳目,还故意认定重审一审是因进行了鉴定审限暂停并履行了相应审批手续,并不存在严重超审限情形,涉嫌包庇袒护、徇私舞弊。⑦潘龙明知重审一审中全华违背事实和法律,将涉案商场一楼残值1566800元无正当理由刨除,还同流合污在自己审理中故意遗漏此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审理,欺骗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将案件真相不予汇报,造成经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判决错误,制造冤假错案,涉嫌枉法裁判等问题。⑧令人荒唐至极的是同一个法院,同样案件、同样事实,上述主审法官为所欲为,把法院当自己的家一样。致使本案反复上诉、发回、改判、重审、再审,一直在纠错的路上,基于相同的证据判决认定自相矛盾、错误百出、反复不定,竟然得出多种截然不同相反的判决结果。一审不认定我公司残值鉴定,一审重审又认定残值鉴定,一审认定五个商铺门面属于我公司租赁范围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重审又不予支持;一审认定补充协议无效,一审重审又认定补充协议有效;一审重审认定税金应支付,但是二审重审又认定税金不予支付等等。上述法官对于对方的诉求,以身试法照单全收穷尽一切办法予以支持,对于我方的合理诉求却视而不见,寻弊索瑕采取双重标准子虚乌有、出尔反尔、不予采信,潘龙再次改判我荆恒公司败诉1263679元。
由于上述人员长期内外勾结、沆瀣一气,涉嫌公权创租,经营司法生意等,导致我公司本能胜诉1000多万的案件一次次败诉,像烤烧饼一样翻来翻去反复无常,一审制造的冤假错案维错不究搞成死案,判我公司阶梯式败诉,每上诉一次改一次,每次减少一百多万,拉抽屉式的办案,给我公司造成了上千万的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人身伤害,现公司已关门倒闭,债务缠身,员工下岗失业,企业也列入了失信名录,支离破碎,一直在诉讼的路上,一直被司法阴霾笼罩,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给社会造成了极不稳定因素。事实胜于雄辩,恳请依法严查。
五、上述人员涉嫌靠案吃案,经营司法生意乱象丛生,枉法裁判恶循环,人民群众怨声载道。
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确规定了案件随机分配制度,但是上述人员恃权压众、从不随机分案,都是向主审法官打招呼请托后私自拿案审理。造成那些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只能吃“哑巴亏”,得不到公正的判决,也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人民群众怨声载道。必将助推枉法裁判、司法腐败的恶性循环,必将产生蝴蝶效应。严重激化社会矛盾,破坏法治营商环境,阻碍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谢守成等人身家早已过亿元,谢守成从2008年以来与政辉公司法人吴思辉为案情说情打招呼,插手案情审判。其中,2008年4月9日吴思辉为该涉案商场二楼打官司做工作,领款单费用就高达20万元(证据附后)。现谢守成的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仍有大量在职和离职法官、法官的亲属、子女、配偶及离职的书记员等人员,在其所任职执业(有陈恳、李梅、朱天鹏、潘文智、胡俊、卜诗成等人)。此种勾连下,怎能保证公正裁判?
因上述人员长期涉嫌权力创租,以案吃案,串通作案,欺压百姓,误国殃民,社会反映强烈。2020年9月5日荆州市市委第二巡察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已向荆州市中院区域内进行了点穴式巡察,我荆恒公司实名向荆州市委第二巡察组反映上述人员的违法事实。关于张华私自拿案,全华严重超审期,陈恳违规代理,其父亲陈仁文等法官违反《法官法》任职回避规定等违法问题,上述人员已向巡察组如实交代均予承认,并作了书面检查检讨、警告处分等。关于本案明显判决不公等问题,荆州市委第二巡察组已向荆州市中院下达了整改意见,涉嫌违法问题并作为重点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以上反映仅为冰山一角,如今的人民群众已是天怒人怨,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更好的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精神“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办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该案并没有让人民感受到公平公正。
您好!
受害人湖北省荆州市荆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恒公司)法人杨锋,男,湖北荆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21023197812282054。与湖北政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辉公司)法人:吴思辉。一起简单的商场租赁合同纠纷,在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屡次遭到下列人员的算计迫害,现已走投无路特实名向您求救,请您高度重视,为民做主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司法一个公平。
1、张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本案一审主审法官)
2.、全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原沙市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本案重审一审主审法官)
3.、潘龙: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本案重审二审主审法官)。
4、谢守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主任、荆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本案一审政辉公司代理人。
5、陈恳:湖北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沙市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其父亲陈仁文是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本案二审及重审一审政辉公司代理人。
6、肖献忠: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其父亲肖自连是原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政辉公司重审二审代理人。
一、受害人公司频遭算计,法人期待含冤昭雪。
因上述人员长期存在特殊利害关系,一手遮天,审判人员涉嫌权力寻租,以权压法等,导致我公司本应胜诉的案件,人为干预插手案件审判,致使本案审判中故意歪曲事实和违背法律,黑白颠倒,漏洞百出。一审判决我公司败诉3250511元,案号:(2018)鄂1002民初2246号。二审由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本案发回沙市区法院重审,案号:(2020)鄂10民终1439号。发回重审后,重审一审法官全华改判我公司败诉2125704元,案号:(2021)鄂1002民初653号。重审一审上诉后,重审二审主审法官潘龙再次改判我公司败诉1263679元,案号:(2022)鄂10民终984号。三名主审法官视法律为儿戏、一意孤行,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最终从3250511元三次改判我公司败诉1263679元。造成以下极其异常现象,重审一审陈恳律师违规代理,审判人员全华故意违反《法官法》任职回避规定没有自行回避,也未向上级上报。重审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严慧玲程序严重违法,审判法官张华、全华、潘龙都是私自违规拿案审理并人为故意拖延办案严重超审期等,判决书朝令夕改,乱象丛生,一案结多案生,审判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劳民伤财,判决明显偏袒不公。2018年10月15日立案到2023年2月9日重审二审终结,审理7年之久。2023年8月6日我荆恒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本案已立案,案号为(2023)鄂民申7396号,主审法官为吴晋。
二、一审承办法官张华存在以下问题:
①张华事先与对方私下勾结,私自强行拿此案审理,没有随机分案。关于张华私自拿案审理,荆州市委第二巡察组及沙市区法院已查实,张华已作了书面检讨。②张华故意人为严重拖延审期,本案2018年10月15日立案、2020年7月15日判决,审限期为1年零9个月。③张华随意收回强行更改判决书,至今未下裁定((2018)鄂1002民初2246号判决书19页第六项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荆恒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一次的判决书中没有“其它”两字,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中19页仍没有“其它”两字)。④张华涉嫌营私舞弊,滥用审判权。本案判决书17页,张华认定了1层17、38、89、6-4、6-12号五个商铺属荆恒公司租赁范围内的商铺,政辉公司就应将该五个门面对应的租金退还给荆恒公司。但张华故意违背法律、扭曲事实并自欺自人认为《商铺租赁合同》系整体租赁,租金不宜分割也无法计算,故政辉公司未交付的情形违约,只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荆恒公司主张退还租金即认定是荆恒公司的也不予支持,造成我公司经济损失数十万元。⑤张华在审判中涉嫌贪赃枉法,以案谋私。不同意我方残值鉴定,认定我公司与政辉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特意让对方谋取数百万不当利益。重审一审全部推翻。⑥张华在审理本案中及其他案件中与对方政辉公司代理律师谢守成、陈恳、肖献忠等人长期存在特殊利害关系(谢守成其妻彭文与张华及其老公朱超系亲属老乡关系),里应外合,相互勾连。谢守成再经陈恳及其父亲陈仁文法官(张华前领导)斡旋,由政辉公司负责人程望平提供“资金保障”,张华一审判我荆恒公司败诉3250511元。
三、我公司对一审不服上诉到荆州中院,二审因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主审法官全华审理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①全华依然私自拿案审理,没有随机分案,没有主动自行回避,并允许对方代理律师陈恳违规代理。②故意人为严重拖延审期,审判人员颠三倒四,屡次更换。本案于2021年3月2日立案,2022年3月25日才作出判决,审期为1年23天。以上事实荆州市委第二巡察组、沙市区法院已查证属实,关于全华严重超审期已作了深刻的书面检查。③审判合议庭成员严慧玲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一审中审判合议庭成员严慧玲在发回沙市区法院重审后,又再次参与本案重审的审判,审判组织程序严重不合法,全华还在2021年5月7日下午询问笔录中怕人发现还张冠李戴,弄虚作假把严慧玲写为王慧琳,至今沙市区法院仍无此人。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全华不但不纠错改正撤销原审判决,反而背道而驰,一错再错继续审理,还违法强行下定无效判决。④允许陈恳违规代理,陈恳原为沙市区法院书记员,其父亲陈仁文原为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是张华、全华、沙市区法院很多法官原直接领导。依照法律规定陈恳不能在沙市区法院代理案件,主审法官应主动回避主动上报,但是陈恳在她父亲在职、离职期间在沙市区法院违法违规代理案件几十起,涉及关联法官数十人(有关部门已查实)。全华、张华等法官明知其违法事实,故意包庇不予上报。⑤涉嫌以权谋私,靠案吃案:一审((2018)鄂1002民初2246号判决书17页)已明确认定了五间商铺在租赁范围内,政辉公司并承担违约责任,商铺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如政辉公司提供名下的租赁物不实,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但是全华法官故意混淆黑白,主观推断仅凭我方签字为由给予驳回,没有对实事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给我公司造成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全华还在本案审理中在残值评估报告确定装修损失为4723500元的情况下,强行刨除一楼装修残值1566800元并错误认定装修残值为3136700元。仅凭合同约定一层原装修不得改变,故荆恒公司主张一层装修残值不予支持((2021)鄂1002民初653号判决书33页)。全华还涉嫌枉法裁判,直接认定政辉公司给与荆恒公司的赔偿按照3136700元的30%(暂且不论该责任比例是否正确)计算赔偿金额941010元。无限扩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以权压法,没有对事实真实性进行认定,也没有进行法庭辩论,胆大妄为作出的荒谬至极的判决,让对方获得几百多万不当利益。⑥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我公司与政辉公司2017年3月3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年租金为2500000元。全华受对方之托帮对方打官司,私自强行在(2021)鄂1002民初653号判决书31页更改合同租金,认定年租金为2943000元,与补充协议第一条前后矛盾,还在荆州市沙市区税务局没有查清的第二项企业所得税,只是初步计算税金应缴税额的情况下(见税务局2022年3月3日出具的税费情况的回复)故意曲改事实,弄虚作假,自行估算税费,还违反了不诉不理原则,超范围的审理,故意将税金862025元判定给对方,全华再次改判我公司败诉2125704元。
①本案也是潘龙违规私自拿案审理,没有随机分案。②2020年8月原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决定(有书面会议纪要),在荆州法院内积压一年以上超审限案件无条件结案,为了控制发还率还特别规定上诉到荆州中院的案件由谁发回重审,再上诉仍然由原审判长继续审理。但是潘龙对此案一反常态,本案理应由原二审主审法官继续审理。我公司于2022年6月26日、2022年7月6日分别以书面形式向潘龙提出申请回避,要求原审判法官审理该案,但潘龙置之不理,强行将此案拿到自己手中审理。③关于该案在一审和重审一审中存在程序严重违法,违规代理,严重超审限,上述人员存在的特殊利害关系等问题多次向潘龙反映、申请回避,但他找各种理由搪塞,有损司法权威,涉嫌玩忽职守。④在二审重审判决中,潘龙对一审中及重审一审中存在的下列严重违法事实均未予依法改正。一审审判合议庭组成人员严慧玲在重审一审审判中再次出现,但潘龙涉嫌公器私用,在(2022)鄂10民终984号判决书45页以白为黑违背法律,审判程序虽然严重违法但不构成发回重审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审判程序违法原判决视为无效判决,应予撤销原判决,无任何补救办法,程序不公何谈司法公正?⑤陈恳等人违规代理,充当司法掮客等,其违法事实甚至构成犯罪但未向有关部门上报。潘龙明知在审理案件中张华和全华涉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等违法事实,但未向有关部门或领导上报,也未移交到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知情不举的渎职责任。⑥全华已在荆州市委第二巡查组等如实承认了故意人为超审限等事实,但潘龙在(2022)鄂10民终984号判决书45页中混淆是非,掩人耳目,还故意认定重审一审是因进行了鉴定审限暂停并履行了相应审批手续,并不存在严重超审限情形,涉嫌包庇袒护、徇私舞弊。⑦潘龙明知重审一审中全华违背事实和法律,将涉案商场一楼残值1566800元无正当理由刨除,还同流合污在自己审理中故意遗漏此诉讼请求没有进行审理,欺骗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将案件真相不予汇报,造成经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判决错误,制造冤假错案,涉嫌枉法裁判等问题。⑧令人荒唐至极的是同一个法院,同样案件、同样事实,上述主审法官为所欲为,把法院当自己的家一样。致使本案反复上诉、发回、改判、重审、再审,一直在纠错的路上,基于相同的证据判决认定自相矛盾、错误百出、反复不定,竟然得出多种截然不同相反的判决结果。一审不认定我公司残值鉴定,一审重审又认定残值鉴定,一审认定五个商铺门面属于我公司租赁范围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重审又不予支持;一审认定补充协议无效,一审重审又认定补充协议有效;一审重审认定税金应支付,但是二审重审又认定税金不予支付等等。上述法官对于对方的诉求,以身试法照单全收穷尽一切办法予以支持,对于我方的合理诉求却视而不见,寻弊索瑕采取双重标准子虚乌有、出尔反尔、不予采信,潘龙再次改判我荆恒公司败诉1263679元。
由于上述人员长期内外勾结、沆瀣一气,涉嫌公权创租,经营司法生意等,导致我公司本能胜诉1000多万的案件一次次败诉,像烤烧饼一样翻来翻去反复无常,一审制造的冤假错案维错不究搞成死案,判我公司阶梯式败诉,每上诉一次改一次,每次减少一百多万,拉抽屉式的办案,给我公司造成了上千万的严重经济损失和重大人身伤害,现公司已关门倒闭,债务缠身,员工下岗失业,企业也列入了失信名录,支离破碎,一直在诉讼的路上,一直被司法阴霾笼罩,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给社会造成了极不稳定因素。事实胜于雄辩,恳请依法严查。
五、上述人员涉嫌靠案吃案,经营司法生意乱象丛生,枉法裁判恶循环,人民群众怨声载道。
最高人民法院早已明确规定了案件随机分配制度,但是上述人员恃权压众、从不随机分案,都是向主审法官打招呼请托后私自拿案审理。造成那些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只能吃“哑巴亏”,得不到公正的判决,也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人民群众怨声载道。必将助推枉法裁判、司法腐败的恶性循环,必将产生蝴蝶效应。严重激化社会矛盾,破坏法治营商环境,阻碍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谢守成等人身家早已过亿元,谢守成从2008年以来与政辉公司法人吴思辉为案情说情打招呼,插手案情审判。其中,2008年4月9日吴思辉为该涉案商场二楼打官司做工作,领款单费用就高达20万元(证据附后)。现谢守成的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仍有大量在职和离职法官、法官的亲属、子女、配偶及离职的书记员等人员,在其所任职执业(有陈恳、李梅、朱天鹏、潘文智、胡俊、卜诗成等人)。此种勾连下,怎能保证公正裁判?
因上述人员长期涉嫌权力创租,以案吃案,串通作案,欺压百姓,误国殃民,社会反映强烈。2020年9月5日荆州市市委第二巡察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已向荆州市中院区域内进行了点穴式巡察,我荆恒公司实名向荆州市委第二巡察组反映上述人员的违法事实。关于张华私自拿案,全华严重超审期,陈恳违规代理,其父亲陈仁文等法官违反《法官法》任职回避规定等违法问题,上述人员已向巡察组如实交代均予承认,并作了书面检查检讨、警告处分等。关于本案明显判决不公等问题,荆州市委第二巡察组已向荆州市中院下达了整改意见,涉嫌违法问题并作为重点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以上反映仅为冰山一角,如今的人民群众已是天怒人怨,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更好的响应最高人民法院精神“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办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该案并没有让人民感受到公平公正。
因此,我们敬请尊敬的张院长高度关注此案,此案是否存在“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严重的腐败问题。我们期待在阳光下审判,我们相信中央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
此致
敬礼!
求救人:杨锋
2024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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