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举报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4-27
导读:
附带举报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黄立飞。 2011年下半年,我在邳州承包工程,因需要周转资金,经由徐伯成介绍并做担保,认识了邳州当地人冯召五,我和徐伯成二人分两次从冯召五那里借了400万,其中350万归徐伯成使用,50万归我使用,月利息是四分五厘。我借
2011年下半年,我在邳州承包工程,因需要周转资金,经由徐伯成介绍并做担保,认识了邳州当地人冯召五,我和徐伯成二人分两次从冯召五那里借了400万,其中350万归徐伯成使用,50万归我使用,月利息是四分五厘。我借的这个50万当时冯召五先期扣掉了头三个月的“砍头息”67500元,我实际只拿到了432500元。后来因为费用紧张,又从冯召五处借了20万元,后来我分四次从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3月份按照70万四分五厘利息利息连本带息共计74万转给了冯召五。收到钱后的冯召五带着曹建永找到我,让我给曹建永出具特别委托书,说他们要帮我。判决书下来后也没有给我,压在他们手中,直至过了上诉期好久,经由委托人曹建永陈述,我的74万还款就成为了“替徐伯成偿还350万利息65万,剩余9万支付我借的70万部分利息”。
邳州法院一审判决【(2016)苏0382民初4262号】结果为:“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予保护。原告冯召五出示的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被告曹建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关于利息,《借据》两份均为转据,在转据之前的利息双方已经结算完毕,转据后约定的借款期限均为2个月,月利息四份五厘,被告曹建平没有履行偿还70万元本息的义务……”。明明是我偿还70万的,却变成了替徐伯成还利息,加上一审判决书下来后一直放在我的特别委托人曹建永那里搁置多天,故意拖延使得上诉时效届满,故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已过诉讼时效期”予以驳回。
为了正当化其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行为,2017年11月28日,我在邳州法院执行局“被自愿”与冯召五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根据(2016)苏0382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曹建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冯召五)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约94万元),迟延履行利息25万元, 诉讼及执行费2万元,律师费2万元,总计193万元。经双方协商, 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偿还190万元以达成执行和解……”。自此,我之前的被扣掉的三个月砍头息67500元、分四次转给冯召五的74万,通通都随风而去,重新背上了190万的新债。
我向领导提出以下要求恳望解决:1、邳州法院法官李振的行为是否妥当,判决内容是否合法合规;2、邳州法院执行局强迫我认定190万欠款是否合法?3请求认定我支付的74万是归还冯召五70万并真实有效。
责任编辑:百姓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法治纵横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