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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房子出问题了,克东县自然资源局回应房照还在房子没了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2-29
导读: 本人张作民(身份证23023019670329021)现反映齐齐哈尔市克东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以职务之便将我私有房屋并入他人名下,开发商拆迁后、将补偿款和补偿房屋补给他人,造成我至今无房居住,无家可归给我造成经济损失近五十多万元。几年来本人多次向克东县有关
      本人张作民,现反映齐齐哈尔市克东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以职务之便将我私有房屋并入他人名下,开发商拆迁后、将补偿款和补偿房屋补给他人,造成我至今无房居住,无家可归给我造成经济损失近五十多万元。几年来本人多次向克东县有关部门反映此事,至今未果。

      事实与理由:
     
1993年9月本人通过宝泉镇杨新茂购买宝泉镇居民刘凤军所有的坐落在克东县宝泉镇西南街四委一组的平房两间,房屋面积 51平方米,占地面积 127.5平方米,总占地面积178.5平方米卖给本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书”,(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私有房屋产权执照为证)购买该房屋后,实际占有使用至1998年,由于家庭生活贫困所迫,全家外出打工,每到年底才能回家。2006年本人在大庆市定居。2009年本人获知该房屋被拆除了,土地被克东县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开发建设成“鸿泉家园”楼区。本人得知情况后,曾多次找到“诚达公司”要求赔偿,“诚达公司”解释称:该建设用地“2010年6月取得土地证”“我单位是从土地挂牌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出示相关证据,本人申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克东县宝泉镇第一派出所调查:2009年本人房子被克东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以职务之便将我私有房屋并入他人名下,“诚达公司”拆迁后、将补偿款和补偿房屋补给他人,造成我无房居住、无家可归,给我造成经济损失近五十多万元。
       本人有关部门将此事依法立案侦查,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追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之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还本人一个公道!
       此致
            各级领导及媒体界人士

              反映人:张作民(身份证23023019670329021)

             2024年2月29日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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