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法院法官邱月究竟是在维护谁的利益?
哈尔滨坤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旗下的物业公司在坤腾理想城的公共区域违法搭建了栏杆,经过业主与松北区船口执法中队确认,此栏杆属于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如此,坤腾物业仍然雇佣保安拦截居民通行,严重侵犯了业主自由通行的权利,然而坤腾物业不仅没有拆除违建设施,还继续实施对居民的侵权行为,其中一居民将栏杆抬起试图通过,结果并未造成栏杆电机损坏,物业公司报案谎称电机损坏,松浦派出所民警李昕宇(警号:027675)在出警后的办案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对该居民实施身体摧残长达24小时,随后强行拘留十五天,事后该居民将松浦派出所告上法庭,铁路法院的法官邱月罔顾事实,无视民警李昕宇在办案过程的违法事实,对原告提交的真实证据视而不见,法官邱月的判决结论疑点重重,判决书既无事实为依据,更无法律为准绳,在此列举几点供读者讨论:
第一:松浦派出所民警李昕宇办案过程违法,李昕宇对原告的拘留时间为2023年4月9日,而哈尔滨坤腾理想城物业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才提交所谓的自述报价材料,松浦派出所李昕宇对原告先拘留后补充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违法办案,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第二:松浦派出李昕宇提供的接警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等并不需要原告签字确认,笔录由李昕宇自己随意写,整个过程也没有视频录像,民警李昕宇办案过程违法环节包括:(1)李昕宇的接警登记表中显示接警时间是2023年3月28日,受案登记表中显示的接报时间是2023年3月28日,但在李昕宇提交的案件来源的报案过程,显示电话报警接到的时间是2023年3月27日,所以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的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属于李昕宇人为制造虚假证据;(2)民警李昕宇在办案过程中全过程对原告进行身体摧残,用手铐将原告手腕勒出皮下渗血,铐在老虎凳和长凳上折磨时间长达24小时,导致原告高血压心脏病发作倒地昏迷,原告已经向法官邱月反映了李昕宇的违法事实,而且原告向法官提出,要求办案民警李昕宇提供办案过程的执法视频,对此法官邱月却置之不理,完全无视李昕宇违法办案的事实,既不调查,也不核实事实真相。
第三:坤腾理想城物业故意捏造出栏杆电机损坏,民警李昕宇与坤腾开发公司陈瑞义等人沆瀣一气,捏造电机损坏的事实,违法办案,铁路法官邱月仅凭坤腾物业的自述损坏金额就做出裁定,明显就是违反法律规定。(1)电机根本就没有损坏,原告已经向法院中提供的多组证据,均能证明电机并未损坏,正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法官邱月的裁定罔顾事实,违反法律规定。(2)民警李昕宇对原告强行入室抓捕,办案过程根本没有就损失物品和金额进行依法鉴定,而是直接对原告强行拘留15天,民警李昕宇的办案过程违反法定程序,毫无法律依据。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受损设备的金额确定,应通过物价部门进行造价鉴定,而不是通过报案人自述确定,法官邱月同样无视相关法律规定,不知法官邱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而且涉案道闸杆已投入使用时间较长,确定价款时应当结合物品折旧率,并不能以第三方自述金额为准,对此,法官邱月判决的法律依据由何而来?
众所周知,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尚需要求提供修车发票等相关证据,但一个人被强行拘留15天,民警李昕宇却只凭坤腾物业自述即可完成入室抓人、用刑、拘留等全部过程,不需要提供如鉴定结论、维修记录、购货发票、转账凭证等可以证明真实损坏的法律证据,民警李昕宇仅凭坤腾物业的自述,就能对居民强制拘留15天,即便是诉讼到法院,铁路法院法官邱月也是一路绿灯,倘若如此执法,法律法规的意义何在?依法治国又如何体现?坤腾房地产的陈瑞义长期对维权的居民打击报复,不仅搭设违建栏杆限制居民通行,而且仅凭一纸空文就能让民警李昕宇对居民强行入室抓人、用刑并拘留,坤腾地产的陈瑞义是如何让松浦派出所民警李昕宇无视法规做到这点的?居民自由通行的权益究竟触犯了谁的利益?法官邱月的判决到底是在保护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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