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企业员工遇“乱扣官帽”被上亿业绩下重判,到底冤不冤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1-12
导读:
近日,广州市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件中,一名普通员工因支援其他公司被侦察机关任命为副总经理,然而在短短74天内,其业绩被爆满上亿,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重判九年。同案的陈顺勤一审被判六年,二审时却被判四年。此案中,廖斌被戴上官帽,成为业绩
近日,广州市一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件中,一名普通员工因支援其他公司被侦察机关任命为副总经理,然而在短短74天内,其业绩被爆满上亿,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重判九年。同案的陈顺勤一审被判六年,二审时却被判四年。此案中,廖斌被戴上官帽,成为业绩被爆满上亿的背锅侠引发热议。
然而,此案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从知情人了解到,这名员工在74天内对业务并不熟悉,因此被终止支援。法院对此的描述与背锅侠所述完全不符。显然,办案人员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对于被副总理和被业绩爆满的行为没有进行正确的处理。
对此,我们深感痛心。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是社会的基石,任何形式的枉法裁判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依法监督,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公正对待,也是对法治社会的尊重和维护。
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此案,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所有受害人带来公正的审判和赔偿。
据知情人介绍:临时支援被带上项目副总经理官帽却成判刑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廖斌为“婕斯项目”的“副总经理”,与事实不符。廖斌参与“婕斯项目”期间的职务为广东益邦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益邦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其从未在广东贝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贝鼎公司”)或香港贝多分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贝多分公司”)任职,更非刑法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请求再审法院予以纠正。
廖斌自 2019年5月1日起职务为益邦公司总经理助理,向肖俊磊汇报工作。益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益集司[2019] 033号”《关于广东立可链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和人事任命的通知》)。2019年8月上旬,益邦公司总经理肖俊磊被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永杰抽调参加“婕斯项目”前期工作,廖斌于2019年8月至10月14日期间根据实际控制人牛永杰及该公司总经理肖俊磊安排,被临时抽调支援“婕斯项目”前期仓储物流相关辅助性工作,在支援“斯项目”期间仍以益邦公司工作为主,一审法院认定廖斌为“婕斯项目”的“副总经理”职务有误。
“婕斯项目”由内地的贝鼎公司及香港的贝多分公司具体负责实施,上述公司均未设置“副总经理”岗位,根据本案正卷第3册第54页刑事开庭笔录,牛永杰供述其没有印象廖斌有在贝鼎公司、贝多分公司任职,而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廖斌在贝鼎公司或贝多分公司有任职。事实上,廖斌是本案被告人中唯一没有在上述公司任职的人员。
廖斌参与“婕斯项目”期间仅是基于益邦公司的职务行为,其并非该项目负责人之一,其没有决策权,没有上述公司任何人员需要向其汇报工作,其没有在任何相关文件上审批签名,也没有代表任何一家公司与第三方签约等,因此,一审法院对廖斌“婕斯项目”“副总经理”的项目负责人员身份认定有误,廖斌并非刑法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请求再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专业不熟74天不退出项目
一审法院认定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时间为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底,与严重与事实不符。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时间应为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14日止,仅仅74天,从来港出关记录可以查,但一审法院对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时间认定有误,请求再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2019年10月14日,因“精益供应链运营板块”业务需要,廖斌被总经理肖俊磊任命为副总经理(见廖斌提交证据2:广东益邦供应链有限公司益集司供[2019]067号《关于精益供应链运营板块部分组织架构调整及人事任命通知》),廖斌从此接手新工作任命,退出“婕斯项目”工作,并于2019年10月15日从香港返回内地,此后没有再去香港(廖斌出入境记录可以证明),而是继续在益邦公司上班。本案补充侦查卷1第8页,肖俊磊供述廖斌退出“婕斯项目”的原因是“因为不够专业,牛永杰安排他去做其他事情了。”
一审法院认定廖斌参与“婕斯项目”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底的理由是根据廖斌在“HK自由行”及“贝多分-威易速递-从化”微信群的最后发言的时间是2019年12月底,这是一种典型的推定行为,极不严谨,不符合刑事案件应严格以事实为依据、“疑罪从无”等基本原则。
事实上,根据一审法院认定廖斌自2019年10月15日后至2019年12月底仍参与“婕斯项目”的上述两个微信群聊天记录,从中也相反可以看出,廖斌在此期间已经退出“婕斯项目”。理由如下:
自 2019 年10月15日后,廖斌在“HK 自由行”微信群中发言如下间偷逃税额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原斌参与“婕斯项目”的时间认定有误,请求再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认定廖斌参与"婕斯项目“前期的开发和沟通协调工作,并未具体分析廖斌参与的具体工作本身的性质:根据本案证据证明:更试参与“婕斯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均为职务行为,且具均没有决策权。在本案中的作用非常轻微,若廖斌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也只是从犯,一审法院对其量刑仍畸重,罚不当其罪,请求再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改判。
根据本案证据证明,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具体工作包括:1,相赁仓库,用于存放美国婕斯公司待清关商品,筹备仓储物流的运营;2、参与前期与美国婕斯公司的洽谈:3、介绍聚合平台给贝多分公司,并参与前期的洽谈。下面针对上述廖斌的工作内容分别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肖俊磊供述(案卷B2第32页),廖斌前期工作是租仓库,与聚合平台董杨谈平台的事。仓储物流运营,这是廖斌担任益邦公司总经理助理协管的工作内容,这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水杰及总经理肖俊磊之所以安排抽调廖斌到香港支援“婕斯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原因,廖斌对于“婕斯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期间并不知情,其到香港租赁仓库及筹备仓储物流运营事宜本身是正常的履职行为,并非违法犯罪行为,不应该苛求廖斌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无理由拒绝执行上级的工作安排。
根据牛永杰供述(案卷B1第46页),是牛永杰安排肖俊磊与美国婕斯公司约见洽谈事宜,肖俊磊便带廖斌等人参与了一次与美国婕斯公司的洽谈,可见廖斌并非负责人,只是陪同人员。再根据肖俊磊供述(案卷 B2第31页),这次与美国婕斯公司洽谈并未达成协议。且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本次跟美国婕斯公司的洽谈涉及“低报价格”相关违法犯罪事宜,根据廖斌供述,事实上,其是在退出“婕斯项目”两个月后,即2019年12月底才从一次会议中听说“低报价格”的事实存在。
廖斌介绍聚合平台给贝多分公司,仅参与前期的治谈,这点聚合平台负责人董杨已经证实(案卷B26第8页)廖斌是“项目的前期治谈人"。洽谈内容只是涉及合作报酬,未涉及“低报价格”相关违法犯罪事宜,且最终并非由廖斌与聚合平台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正卷第3册第54页刑事开庭笔录,牛永杰供迷廖斌的工作是由肖俊磊安排。综上,廖斌上述行为均是基于益邦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永杰及总经理肖俊磊的工作安排的正常职务行为。
律师看法:被官帽被上亿业绩是徇私枉法行为
廖斌代理律师认为,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均为正常职务行为,且没有决策权,其作用非常轻微,退一万步说,若廖斌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也只是从犯。我国《刑法》第再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6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请求再审法院对廖斌予以改判,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廖斌应当对2019年12月及之前的犯罪数额负责,且包含五个电商平台的偷逃税额,即117974180.54元承担刑事责任。这与廖斌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廖斌退出“婕斯项目”的时间及其参与洽谈的平台严重事实不符,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请求再审法院对廖斌应承担责任的偷逃税额重新进行核定,对廖斌从轻改判。
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时间应为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14日,退一万步说,若认定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构成犯罪,应当以廖斌实际参与“婕斯项目”的时间,即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14日止为限,并应当以廖斌实际参与洽谈的跨境电商平台即聚合平台涉及的偷逃税额为限。此外,廖斌在本案中并无决策权,并非刑法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其对其退出“婕斯项目”后及其他平台的偷逃税额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请求再审法院对廖斌应承担责任的偷逃税额重新进行核定,对其从轻改判。
廖斌并没有跨境电商工作经验,在参与“婕斯项目”期间对该项目存在“低报价格”行为并不知情,其参与“婕斯项目”主观上没有犯罪或辅助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程度低,请求再审法院根据主客观相适应原则,对其从轻改判。
廖斌在参与“婕斯项目”时,牛永杰已经事先安排肖但精对该项目是否合法进行了调研(见正卷第3册第51页刑率开磨笔录),廖斌因从没有跨境电商工作经验,在参与“婕斯项目”期间对请项目存在“低报价格”行为毫不知情,基于对上司前期合规调研的信任,一直认为该项目是完全合法的。廖斌在参与“婕斯项目”期间的工作,并未涉及涉嫌犯罪的推单,定价、缴税等内容。本案补充侦查案卷!中,针对廖斌是否对“低报价格”知情展开调查,其中第7页,侦查人员讯问肖俊磊“你和牛雪、廖斌、邢倩楠等人是否知道向海关备案的价格是美国婕斯公司提供的官网价格?"肖俊磊供述“我知道,其他人我不清楚。”本案无证据证明廖斌在参与“婕斯项目”期间知悉该项目存在“低报价格”的事实。综上,廖斌主观上没有犯罪或辅助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程度低,请求再审法院根据主客观相适应原则,对其从轻改判。
廖斌未从“婕斯项目”中或贝鼎公司、贝多分公司中获得走私利益分配或其他任何分红或预期收益等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廖斌承担 1500万元罚金刑违背刑法对罚金刑设定的初衷,对廖斌量刑畸重,罚不当其罪。
廖斌参与“婕斯项目”期间,其身份仍然是益邦公司总经理助理,其只是基于与益邦公司的劳动合同获取劳动报酬,除此之外,未获得其他任何利益,更未从“婕斯项目”中或贝鼎公司、贝多分公司中获得走私利益分配或其他任何分红或预期收益等违法所得。廖斌只是一个工薪阶层,上有父母,下有妻儿,根本无法负担如此高额的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再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6号]第再条第(四)款规定:“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廖斌在本案中没有取得任何违法所得,廖斌及其家庭也根本无力负担如此高额的罚金刑,该罚金刑可能导致廖斌一家妻儿老小正常生活难以为继的严重后果,恳请再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依法对廖斌从轻判处,并对其附加罚金刑予以从轻改判。
廖斌没有犯罪前科,若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只是初犯、偶犯,其到案后一直积极配合侦查,如实稳定地供述了参与“婕斯项目”的过程及案件相关事实,深刻悔罪,愿意将被抽调参与“婕斯项目”期间从益邦公司获得的工资技酬交给法庭反收提交国库。崖斌犯罪情为经数,悔罪既到.依法对其适用级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廖斌大学毕业后进入华为公司工作。之后到中欧国际工新学院继续深造。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还有一个别上个年的孩子。一直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对家庭负费。反有犯罪前料。没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故意,没有获得任何违法所得。其参与“婕斯项目~本意完全基于兢兢业业工作履职的初衷。其是在对跨境电商业务不熟悉的情况下铸成大错,现在已深刻反省悔罪,其愿意将被袖源参与“婕斯项目~期间从益邦公司获得的工资报酬交给法庭没收提交国库。廖斌的行为为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深刻,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让其回归社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请求再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就廖斌相关事实认定错误及量刑畸重依法予以纠正,若再审法院仍认定廖试构成犯罪,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X法发(2021)26号]的相关规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廖斌的客观犯罪事实和情节,罚当其罪,对廖斌依法从轻予以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支持家庭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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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此案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从知情人了解到,这名员工在74天内对业务并不熟悉,因此被终止支援。法院对此的描述与背锅侠所述完全不符。显然,办案人员存在徇私枉法行为,对于被副总理和被业绩爆满的行为没有进行正确的处理。
对此,我们深感痛心。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是社会的基石,任何形式的枉法裁判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依法监督,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公正对待,也是对法治社会的尊重和维护。
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此案,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所有受害人带来公正的审判和赔偿。
据知情人介绍:临时支援被带上项目副总经理官帽却成判刑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廖斌为“婕斯项目”的“副总经理”,与事实不符。廖斌参与“婕斯项目”期间的职务为广东益邦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益邦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其从未在广东贝鼎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贝鼎公司”)或香港贝多分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贝多分公司”)任职,更非刑法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请求再审法院予以纠正。
廖斌自 2019年5月1日起职务为益邦公司总经理助理,向肖俊磊汇报工作。益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益集司[2019] 033号”《关于广东立可链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和人事任命的通知》)。2019年8月上旬,益邦公司总经理肖俊磊被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永杰抽调参加“婕斯项目”前期工作,廖斌于2019年8月至10月14日期间根据实际控制人牛永杰及该公司总经理肖俊磊安排,被临时抽调支援“婕斯项目”前期仓储物流相关辅助性工作,在支援“斯项目”期间仍以益邦公司工作为主,一审法院认定廖斌为“婕斯项目”的“副总经理”职务有误。
“婕斯项目”由内地的贝鼎公司及香港的贝多分公司具体负责实施,上述公司均未设置“副总经理”岗位,根据本案正卷第3册第54页刑事开庭笔录,牛永杰供述其没有印象廖斌有在贝鼎公司、贝多分公司任职,而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廖斌在贝鼎公司或贝多分公司有任职。事实上,廖斌是本案被告人中唯一没有在上述公司任职的人员。
廖斌参与“婕斯项目”期间仅是基于益邦公司的职务行为,其并非该项目负责人之一,其没有决策权,没有上述公司任何人员需要向其汇报工作,其没有在任何相关文件上审批签名,也没有代表任何一家公司与第三方签约等,因此,一审法院对廖斌“婕斯项目”“副总经理”的项目负责人员身份认定有误,廖斌并非刑法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请求再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专业不熟74天不退出项目
一审法院认定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时间为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底,与严重与事实不符。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时间应为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14日止,仅仅74天,从来港出关记录可以查,但一审法院对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时间认定有误,请求再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2019年10月14日,因“精益供应链运营板块”业务需要,廖斌被总经理肖俊磊任命为副总经理(见廖斌提交证据2:广东益邦供应链有限公司益集司供[2019]067号《关于精益供应链运营板块部分组织架构调整及人事任命通知》),廖斌从此接手新工作任命,退出“婕斯项目”工作,并于2019年10月15日从香港返回内地,此后没有再去香港(廖斌出入境记录可以证明),而是继续在益邦公司上班。本案补充侦查卷1第8页,肖俊磊供述廖斌退出“婕斯项目”的原因是“因为不够专业,牛永杰安排他去做其他事情了。”
一审法院认定廖斌参与“婕斯项目”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底的理由是根据廖斌在“HK自由行”及“贝多分-威易速递-从化”微信群的最后发言的时间是2019年12月底,这是一种典型的推定行为,极不严谨,不符合刑事案件应严格以事实为依据、“疑罪从无”等基本原则。
事实上,根据一审法院认定廖斌自2019年10月15日后至2019年12月底仍参与“婕斯项目”的上述两个微信群聊天记录,从中也相反可以看出,廖斌在此期间已经退出“婕斯项目”。理由如下:
自 2019 年10月15日后,廖斌在“HK 自由行”微信群中发言如下间偷逃税额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原斌参与“婕斯项目”的时间认定有误,请求再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认定廖斌参与"婕斯项目“前期的开发和沟通协调工作,并未具体分析廖斌参与的具体工作本身的性质:根据本案证据证明:更试参与“婕斯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均为职务行为,且具均没有决策权。在本案中的作用非常轻微,若廖斌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也只是从犯,一审法院对其量刑仍畸重,罚不当其罪,请求再审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改判。
根据本案证据证明,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具体工作包括:1,相赁仓库,用于存放美国婕斯公司待清关商品,筹备仓储物流的运营;2、参与前期与美国婕斯公司的洽谈:3、介绍聚合平台给贝多分公司,并参与前期的洽谈。下面针对上述廖斌的工作内容分别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肖俊磊供述(案卷B2第32页),廖斌前期工作是租仓库,与聚合平台董杨谈平台的事。仓储物流运营,这是廖斌担任益邦公司总经理助理协管的工作内容,这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水杰及总经理肖俊磊之所以安排抽调廖斌到香港支援“婕斯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原因,廖斌对于“婕斯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期间并不知情,其到香港租赁仓库及筹备仓储物流运营事宜本身是正常的履职行为,并非违法犯罪行为,不应该苛求廖斌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无理由拒绝执行上级的工作安排。
根据牛永杰供述(案卷B1第46页),是牛永杰安排肖俊磊与美国婕斯公司约见洽谈事宜,肖俊磊便带廖斌等人参与了一次与美国婕斯公司的洽谈,可见廖斌并非负责人,只是陪同人员。再根据肖俊磊供述(案卷 B2第31页),这次与美国婕斯公司洽谈并未达成协议。且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本次跟美国婕斯公司的洽谈涉及“低报价格”相关违法犯罪事宜,根据廖斌供述,事实上,其是在退出“婕斯项目”两个月后,即2019年12月底才从一次会议中听说“低报价格”的事实存在。
廖斌介绍聚合平台给贝多分公司,仅参与前期的治谈,这点聚合平台负责人董杨已经证实(案卷B26第8页)廖斌是“项目的前期治谈人"。洽谈内容只是涉及合作报酬,未涉及“低报价格”相关违法犯罪事宜,且最终并非由廖斌与聚合平台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正卷第3册第54页刑事开庭笔录,牛永杰供迷廖斌的工作是由肖俊磊安排。综上,廖斌上述行为均是基于益邦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永杰及总经理肖俊磊的工作安排的正常职务行为。
廖斌代理律师认为,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均为正常职务行为,且没有决策权,其作用非常轻微,退一万步说,若廖斌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也只是从犯。我国《刑法》第再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6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请求再审法院对廖斌予以改判,从轻、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廖斌应当对2019年12月及之前的犯罪数额负责,且包含五个电商平台的偷逃税额,即117974180.54元承担刑事责任。这与廖斌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廖斌退出“婕斯项目”的时间及其参与洽谈的平台严重事实不符,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请求再审法院对廖斌应承担责任的偷逃税额重新进行核定,对廖斌从轻改判。
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时间应为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14日,退一万步说,若认定廖斌参与“婕斯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构成犯罪,应当以廖斌实际参与“婕斯项目”的时间,即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14日止为限,并应当以廖斌实际参与洽谈的跨境电商平台即聚合平台涉及的偷逃税额为限。此外,廖斌在本案中并无决策权,并非刑法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其对其退出“婕斯项目”后及其他平台的偷逃税额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请求再审法院对廖斌应承担责任的偷逃税额重新进行核定,对其从轻改判。
廖斌并没有跨境电商工作经验,在参与“婕斯项目”期间对该项目存在“低报价格”行为并不知情,其参与“婕斯项目”主观上没有犯罪或辅助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程度低,请求再审法院根据主客观相适应原则,对其从轻改判。
廖斌在参与“婕斯项目”时,牛永杰已经事先安排肖但精对该项目是否合法进行了调研(见正卷第3册第51页刑率开磨笔录),廖斌因从没有跨境电商工作经验,在参与“婕斯项目”期间对请项目存在“低报价格”行为毫不知情,基于对上司前期合规调研的信任,一直认为该项目是完全合法的。廖斌在参与“婕斯项目”期间的工作,并未涉及涉嫌犯罪的推单,定价、缴税等内容。本案补充侦查案卷!中,针对廖斌是否对“低报价格”知情展开调查,其中第7页,侦查人员讯问肖俊磊“你和牛雪、廖斌、邢倩楠等人是否知道向海关备案的价格是美国婕斯公司提供的官网价格?"肖俊磊供述“我知道,其他人我不清楚。”本案无证据证明廖斌在参与“婕斯项目”期间知悉该项目存在“低报价格”的事实。综上,廖斌主观上没有犯罪或辅助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程度低,请求再审法院根据主客观相适应原则,对其从轻改判。
廖斌未从“婕斯项目”中或贝鼎公司、贝多分公司中获得走私利益分配或其他任何分红或预期收益等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廖斌承担 1500万元罚金刑违背刑法对罚金刑设定的初衷,对廖斌量刑畸重,罚不当其罪。
廖斌参与“婕斯项目”期间,其身份仍然是益邦公司总经理助理,其只是基于与益邦公司的劳动合同获取劳动报酬,除此之外,未获得其他任何利益,更未从“婕斯项目”中或贝鼎公司、贝多分公司中获得走私利益分配或其他任何分红或预期收益等违法所得。廖斌只是一个工薪阶层,上有父母,下有妻儿,根本无法负担如此高额的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再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6号]第再条第(四)款规定:“判处罚金刑,应当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决定罚金数额。”廖斌在本案中没有取得任何违法所得,廖斌及其家庭也根本无力负担如此高额的罚金刑,该罚金刑可能导致廖斌一家妻儿老小正常生活难以为继的严重后果,恳请再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依法对廖斌从轻判处,并对其附加罚金刑予以从轻改判。
廖斌没有犯罪前科,若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只是初犯、偶犯,其到案后一直积极配合侦查,如实稳定地供述了参与“婕斯项目”的过程及案件相关事实,深刻悔罪,愿意将被抽调参与“婕斯项目”期间从益邦公司获得的工资技酬交给法庭反收提交国库。崖斌犯罪情为经数,悔罪既到.依法对其适用级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廖斌大学毕业后进入华为公司工作。之后到中欧国际工新学院继续深造。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还有一个别上个年的孩子。一直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对家庭负费。反有犯罪前料。没有犯罪动机,没有犯罪故意,没有获得任何违法所得。其参与“婕斯项目~本意完全基于兢兢业业工作履职的初衷。其是在对跨境电商业务不熟悉的情况下铸成大错,现在已深刻反省悔罪,其愿意将被袖源参与“婕斯项目~期间从益邦公司获得的工资报酬交给法庭没收提交国库。廖斌的行为为构成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深刻,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让其回归社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请求再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就廖斌相关事实认定错误及量刑畸重依法予以纠正,若再审法院仍认定廖试构成犯罪,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X法发(2021)26号]的相关规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廖斌的客观犯罪事实和情节,罚当其罪,对廖斌依法从轻予以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支持家庭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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