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在“滇”投资人:招商企业办手续难,此营商环境谁还敢投资?
河南省南召县石门乡竹园村王世雷向媒体反映,他们与云南省麻栗坡县招商引资企业“云南河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马鹿塘水库水产养殖合作协议,可因企业受到诬陷政府会议决定终止项目经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撤销决议后,几年来多次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却相互推诿扯皮,手续再也没有办下来。
据王世雷讲:“2011年云南河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河丰)通过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进入马鹿塘水库发展水产养殖,县政府作为甲方于2011年8月23日与云南河丰、麻栗坡县荣雨鱼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了《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其中第四条:2011年、2012年县人民政府暂缓办理养殖使用证,但因生产需要同意办理补捞使用证。当日云南河丰与麻栗坡县荣雨鱼业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了《马鹿塘水电站二期水库鱼业养殖合作协议》,可因每年4至7月库区网箱养殖户大量鱼不明原因死亡,网箱养殖户集体上访,2014年5月9日麻栗坡县政府作出会议纪要(第15期)要求云南河丰终止经营,理由是云南河丰投放肥料至鱼死亡(云南河丰公司离开,鱼仍大量死亡),云南河丰公司不服会议纪要决定,2015年7月1日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7月13日文山州中院作出判决:确认麻栗坡县人民政府2014年5月9日作出的《麻栗坡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15期违法,2014年7月9日县政府撤销了2014年第15期《会议纪要》决定,但从此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证和船检便重重受阻。
我们于2019年6月24日前向甲方持河丰公司100%股权的李强预交现金90万元,2019年9月10日黎曙光为代表和李强,双方签订了《马鹿塘水库合作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必须于合同签订之日预付现金50万元,至10月15日止,含2019年6月24日前预付的90万元,按约定我们如期付完200万,前后共计支付2057060.00元(细节: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4民初1006号判决可见),第一笔预付款交过我们开始进入投放鱼苗、买船、艇及生产设备,到捕捞期麻栗坡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执法大队等部门以没有捕捞证、未船检为由禁止捕捞,2019年7月25日捕捞渔网被割,8月18日再次割网并警告再捕捞便抓人,以后我们多次向渔政和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递交手续申请办理捕捞证、船检证,可两部门却相互推诿至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能尽职尽责为企业服务,而是抱着你“你到我这投资,我让你破产”的心态,这样的营商环境谁还敢去当地投资?如今我们已经停止经营四年之久现在只想尽早办理好手续,抓紧恢复生产,也能挽回一些损失。”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其中要求:
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二、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
律师解析: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处罚如下:
在行政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若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或者不争取履行,属于渎职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
国家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招商引资也是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可如今却处处受到有关部门刁难,这样的营商环境怎么能吸引外来投资?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编辑: 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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