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反映人:不服从安排就损坏私人财物,权力竟然随意滥用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7-28
导读:
因不服从瓜分补偿款而惹怒别有用心之人,使补偿横生枝节致补偿款近七年未能到位,为施以颜色价值十几万完整无缺的财物竟被彻底损坏。 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马村乡关东村潘东海向媒体反映,2016年6月28日甲方: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叶岗村委会;乙方:源汇区空冢郭
因不服从瓜分补偿款而惹怒别有用心之人,使补偿横生枝节致补偿款近七年未能到位,为施以颜色价值十几万完整无缺的财物竟被彻底损坏。
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马村乡关东村潘东海向媒体反映,2016年6月28日甲方: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叶岗村委会;乙方:源汇区空冢郭镇叶岗村第八村民组;丙方:漯河市鑫中化工有限公司,为抵偿其施工等欠款与其签订了《土地租赁转让合同》,合同标注:如果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土地归乙方所有,地上附属物归潘东海所有,可2016年年底该地块被征用,而在地上附属物赔偿时却横生枝节,本该顺理成章拿到的补偿款,可因未听从其安排将补偿款瓜分而得罪负责人时任空冢郭镇镇长吴学民,因此在补偿过程中被人为干扰,原本清晰的协议在几番操作后,被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判了个补偿对向不清,而后来接管补偿工作的空冢郭镇武装部黄部长也因潘东海未言听计从依然延续原镇长的操作,更是将潘东海价值十几万元完整无损的钢构架安排人彻底毁坏。
据潘东海讲:“因未听从原负责拆迁补偿的空冢郭镇时任镇长吴学民和现负责人空冢郭镇武装部黄部长安排将本属于我的补偿款欲分给一些毫不相干之人及杜撰的债权人,他们便恼羞成怒在我的补偿过程中设置重重障碍,甚至安排人将我价值十几万完整无缺的钢构架彻底毁掉,而在损毁的前一天空冢郭镇武装部黄部长还电话里说清场地,要把钢构架挪一下,可第二天去看时已经变成废品,我报警后警察告诉我是政府行为,他们管不了,这不就是因我未听从他们安排气急败坏恼羞成怒故意损坏的吗?钢构架被损坏后,那块地到现在还依然闲置着。公示牌上标注占用该地块的并非什么国家大型项目,而是一家私人企业。
2022年12月份媒体以标题《河南漯河:拆迁补偿款拖延六年之久如今还阻碍重重》报道后更是惹怒现负责人黄部长以致再与其联系时根本不接电话,这些人为民办事心怀鬼胎,可恶意损坏私人财物却毫不手软,不就是滥用职权吗?”
律师解析:
指使别人损坏公私财物属于教唆行为,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25、26、29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如果因补偿款未顺从安排,便损坏个人财物泄愤而滥用职权,不仅触犯了法律,也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指使别人损坏公私财物属于教唆行为,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25、26、29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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