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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入狱悬案九载的耄耋老校长致山西省委林武书记并省纪委王拥军书记的一封实名申诉求助信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2-02-07
导读: 摘要: 山西省原平市崇实中学2012年5月14日发生了一场不可抗拒的肺结核疫情,同年8月中国疾控中心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全国学校疫情分析研讨会,参会的五所学校全部定性为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会后其它四所学校按会议精神作了妥善安排,校长无责学校照办,只有原平
摘要:
      山西省原平市崇实中学2012年5月14日发生了一场不可抗拒的肺结核疫情,同年8月中国疾控中心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全国学校疫情分析研讨会,参会的五所学校全部定性为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会后其它四所学校按会议精神作了妥善安排,校长无责学校照办,只有原平市由于上级官员官僚腐败,以权力干涉司法下面官员被迫明哲保身全面造假,导致学校停办,校长全家坐牢,并牵连处分了有关部门23名干部。这一全省乃至全国教育领域的一大悲剧,一大冤案,至今悬拖九年,相互踢皮球压案不判。
 
尊敬的林武书记并王拥军书记:你们好!
      我叫杜润栓,今年七十九岁,是一名五十多年党龄的老党员。我一生从教,历任校长、联校长、重点中学校长、轩岗矿务局教育处处长,毕生献给了教育事业。吕日周同志任原平县委书记时,曾在县委工作动态刊物上撰写题为《教育战线上的常胜将军——杜润栓》,对本人的工作进行了肯定。
      1999年退休之后,个人独资创建了原平市民办崇实中学。到2012年,已经由初期的6个教学班300余名师生,发展到中小学寄宿制班级65个,在校师生3500余名,学校房产、设施、设备等资产高达4500万元左右。我校成为忻州地区师资力量雄厚、教学成绩优异、规模最大的民办学校,中考成绩连续三年获得原平全市第一,生源来自11个县市,太原市还有近200名学生也纷纷慕名而来。多次荣获县、市、省“群众满意学校”、“民办学校先进单位”、“质检考核第一名”、“平安校园”、“营房管理模范单位”、“先进单位”、“时代英才”、“十大爱心大使”、“三十年改革开放杰出贡献人物”等荣誉称号。并先后为贫困学生减免学杂费200多万元,深受群众欢迎。
      2013年厄运降临,建校15年来,历年均被原平市政府评为质量考核第一名的崇实中学,突然在原平市政府变得一无是处,他们不但将我民办崇实中学非法强行关闭,强行驱离在校3500名学生,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千余万元。并且将本人及三个儿女关进了监狱,岳母遭受惊吓,含冤离世,老伴因受惊吓,夜不能寐,我在狱中受尽煎熬,大腿根长了鸡蛋大的瘤子做了手术,脑出血两次,险些惨死在狱中。这一闻名全国的冤案,不但致使我倾家荡产,历时九年的失去人身自由,痛苦的精神折磨的日子至今仍在继续延伸。
      2012年5月14日,我校发现了一起非人为不可抗拒的肺结核疫情,当天我就向防疫部门及时进行了汇报,卫生防疫站第二天就及时派出7名防疫人员进驻我校一个月进行了排查。由于当地政府对疫情隐瞒不报、处置不当,导致造成学生家长2013年群体进京上访事件,由此引起了中纪委的高度重视,当时担任忻州市委书记的董洪运为了推卸对重大疫情隐瞒不报的责任,责令安排其下属阴谋设计、栽赃陷害,拿我民办崇实中学及全家四口充当他的“替罪羊”,并以此欺骗党中央、山西省委、省政府。
      2012年8月28日,山西省委、省政府的信访局就以(2012)08099号“来访事项转办函”明确认定:我校发生的肺结核疫情的一切医疗等费用应该由政府、卫生部门负责承担!
      国家权威机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又于2012年12月份以(2012)398号文件形式,明确认定我民办崇实中学发生的肺结核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但原平市司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了追随董洪运,无原则、无党性、无底线,罔顾国家权威机构、省委省政府的定性报告与文件,抛弃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采取“先画靶后射箭”的卑鄙恶劣手段,于2013年7月10日将我及全家四口人枉法刑拘,其后紧接着枉法批捕、枉法公诉、枉法裁决判刑。该案历经原平法院三次庭审,三次判决;忻州市中院一次判决两次裁定。
      山西省高院于2019年6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将原平、忻州两级法院的所有裁决全部撤销,裁定责令忻州中院再审此案。忻州中院再次将此“皮球”踢回了原平法院,原平法院第四次对该案进行了庭审,庭审的调查、质证、辩论程序已经全部进行完毕,但却将此案又以“因疫情及适用法律问题需请示上级”的为借口,再次违背法定程序,枉法裁定“中止审理”,将该冤案企图永远束之高阁。妄想以时间玩弄法律!以时间来磨灭公平公正!以时间来掩盖他们的丑陋枉法恶劣行径!
      一、原平市公诉机关的再一再二再三再四的标点符号均无任何变化的四次虚假公诉,纯属枉法公诉;原平市法院的四次裁决更属枉法裁决。
      1、原平市的司法机关有什么资格和权力来否定山西省委省政府、国家权威机构对我崇实中学2012年发生的疫情做出的“定性及赔偿主体”的文件与报告?
      2、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演变、篡改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其科学依据何在?原平市的司法机关是否有资格、有资质对我崇实中学2012年发生的疫情进行“定性”认定呢?
      2012年8月9日,中国疾病预防控中心结核病预防控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学校结核病疫情分析研讨会,参会的有:江苏科技大学、辽宁省丹东市振安高中、安徽省经县二中、湖北省咸丰县一中、山西省原平市崇实中学;中国疾控中心将该“疫情”定性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会后其他四所学校都按会议精神作了妥善安排,校长无责,学校照办。
      上述报告与文件既明确认定2012年崇实中学发生的肺结核疫情是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又清楚表明该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原平市政府。但原平市政府为了给本全家四口人“定罪”,藐视国家权威机构及省委省政府的定性与认定,采取颠倒是非的手段,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150号联席会议红头文件形式,将此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认定”为我崇实中学。所以,强迫崇实中学垫付了500多万元治疗费用,至今分文未退。原平市检察院与原平市法院在四次公诉、四次判决裁决中坚持一错再错,始终以篡改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名,对本人全家四口进行枉法公诉、枉法判决。
      试问:原平市政府、原平司法机关有什么资格与权力来否定国家权威机构做出的定性认定及省委省政府做出的赔偿主体认定?这是其一;其二、教育设施是否能够引起肺结核疫情?医学科学依据何在?
      二、为保“乌沙”,不惜以权压法、多方造假,可谓丧尽天良。
      原忻州市委书记董洪运为推卸自己的责任,行政干涉司法,派纪委副主任某某某在原平黄河大酒店召开会议,参会的有原平市委领导、教育局长、卫生局长、司法部门领导等十余人,会议上传达了“书记指示”,把责任全部推到学校。于是参会单位的领导心领神会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威逼之下,无奈昧着良心开始造假,并强行关闭我崇实中学!
      1、教育局造假
      (1)2013年六月份的一个夜晚,教育局三名领导到学校“倒签”2011年整改通知(有文字、视频作证)。
      (2)吊销学校的五条理由全属虚假,尤其是主要一条说2011年学校不合格。市委领导和校长见面会上,校长拿出2011年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五证齐全,还有2011年校长与当时局长史金寿、纪检书记李万军签的责任状。完全证明了2011年学校是合格的。
      2、卫生局造假
      卫生局说学校没有汇报、校长拿出当时汇报人宋建青,接收汇报人赵官林亲笔证明。汇报第二天卫生局派了七名医务工作人员进驻学校一个月进行了排查。当时在校生3500余名,只排查了450名,结果蔓延开这是谁的责任?
      3、公安局鉴定中心造假
      人所共知疫情患者是不能伤情鉴定的,而公安局鉴定中心假捏了6名重伤、7名轻伤定的罪,都有虚假。校长与律师多次提出重新鉴定,法院一推再推,最终没有再重新鉴定。
      4、原平市“崇实中学肺结核患者信息统计(211份)造假”:
      (1)凡是在崇实中学读过几天书的,中途不管转到怀仁、朔州市等学校多长时间,得了肺结核病都算在崇实中学头上这合理吗?
      (2)不是学生花名,而是家长或干部姓名。如:编号177:刘反梅是成人而不是学生。编号184:宣利平是成人而不是学生。编号219:元增堂是成人而不是学生。编号97:姚某某从未得过肺结核,而领款68000元。
      (3)疑他人造假领巨款、如:编号5:王某某无治疗费,但领到各种补贴,58924元。编号18:白某某无治疗费,但领到各种补贴58924元。编号110:杨某某只在门诊治疗花费2858.96元,但借款和各种补偿款共计111270元。
校长多次向政府要支出花费名细表,却一直推脱不敢给。因为这里鬼太多,漏洞太大,假学生、冒领钱,其它地方下不了帐的,就从这里乱支乱花。
      三、庭长谢美珍为讨好高官无法律底线无罪重判,制造了一个悲剧——老百姓叫苦连天
      本案第一次开庭,庭长是谢美珍,明知全案造假,但不采纳律师提供的有效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管校长一家死活,更听不进家长、学生、百姓呼声,校长无罪重判七年,想让七十多岁的老校长死在狱中完事。大儿判三缓五,二儿媳判10个月;女儿在市急诊室监视居住四个月!
      四、明知冤假错案,而一审再审、三审四审,历经九年,至今压案不判。
      本案最后一次开庭是2020年12月21日,庭审的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控辩双方最后的陈述等全部程序结束完毕。本应该及时果断的下无罪判决书,但却编造“因疫情”为由,下达了“中止审理”的裁定。
      近一年过去了,原平法院仍然压而不判,想用拖黄、拖死的办法、来掩盖他们此前采纳伪证、玩弄法律、对我全家四口人栽赃陷害、枉法判刑知法犯法的犯罪行为,并充当真正制造冤假错案等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所以说原平法院以前腐败,现在仍不收敛,仍不收手,继续顶风作案,是典型的“抱团取暖”塌方式的腐败。
      原平市法院执法违法,审委会委员已多次参与有罪判决的认定,依照法律依据,本应依法回避,但这一审判委员会至今仍不回避;故意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篡改定性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将“天灾”转变为“人祸”的全国知名的典型的“人造冤案”。因事实不清发还三次,公诉机关未提交补充任何新的证据,九年来,在每次开庭时,公诉员拿着一个连标点符号都没有变化的公诉书反复宣读。在原平市人人都明白这是一个错案、冤案,但原平司法机关的相关办案人员都在“认认真真”走“程序”,想方设法拖时间,千方百计推责任!
      五、因我崇实中学2012年的“疫情”,原平市委市政府对卫生、教育以及分管领导23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分管教育卫生的原平市副市长雷霆、教育局局长解所军,分管民办学校的副局长陈栓堂、卫生局长李海军四人被免职;乡镇卫生监督站站长马晋平、乡镇卫生监督站崞阳分站站长郭勇军、教育局分管民办学校的股长范培明三人分别刑拘九个月,开除党籍,这23名干部有苦难言,打击太大。雷霆年纪轻轻就离开人世;陈拴堂双目失明,郭勇军眉毛、头发全部脱光。马晋平突发脑梗赛,母亲收到沉重打击,突发离世。
      假设民办崇实中学“教育设施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成立的话,试问:原平市委市政府,为何要处理这23名公职人员呢?
      原平市委市政府对这23名公职人员不同程度的处罚恰恰充分证明:这次肺结核“疫情”是“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而不是民办崇实中学“教育设施”所造成的。
      同时,对这23名公职人员的处罚,又充分说明:原平市委市政府及其辖区的司法机关为董洪运寻求替罪羊,不惜采取“张冠李戴”的手段,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事实十分清楚明白!
      六、成立所谓崇实中学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纯属欺骗社会、欺骗当事人。
      2020年8月31日迫于社会压力,原平市政府召开市长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秀文同志为组长,市政府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宣传、司法、信访、科教、卫生、疾控等部门负责人及原“善后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崇实中学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但该工作组成立一年多来,没有进行过任何工作,更没有办过一件实事。挂羊头不卖狗肉,欺骗社会,欺骗群众。
      七、中国青年报、新京报等11家媒体在全国公开报道了这个全国唯一的因不可抗拒的疫情校长全家坐牢,学校关停的冤假错案。在北京来自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10家新闻媒体,郭道辉、夏家骏等12个法学大专家(其中4个国家法学泰斗)参与的论证会,并且都签了字。郭道辉还亲自给国家最高检写了信,会议一致认为本案是人为制造的典型冤案,是“新的拍客惊奇”,是失败的公共危机管理案例,它掩盖了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责任;诉州市前领导嫁祸于人,制造了刑事冤案,有关法院任意扩大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教育局骗取资金,败坏了政府的形象;校长杜润栓无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成立;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封闭学校错误,成立清算组错误。
      八、2020年10月27日,原平市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原平市委李贵增书记“实事求是还原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回应舆论关切”的指示,对杜润拴是否构成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论证结果是:杜润拴无罪。理由是:杜润栓不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决杜润栓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错案冤案,应予纠正。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由重审法院原平市人民法院宣判杜润栓无罪。第一,本案是因崇实学校发生肺结核传染病重大疫情引发,而不是崇实中学的教育设施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引发。校舍拥挤是肺结核传染病爆发的条件,但不是肺结核传染病爆发的原因,肺结核病爆发的原因是该病是传染病,是一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果关系是民事上侵权行为和刑事上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我国民法上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刑法上采取必然因果关系说。在民法上,原因和条件均可成为构成侵权行为并追责的因素,但是在刑法上,只能是必然的原因才能成为构成犯罪并追责的客观方面要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应有相关司法鉴定证明,但是本案中,并无崇实学校的肺结核导致学生重伤和轻伤与教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危险之间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因此,杜润栓不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二,本案中崇实学校突发肺结核传染病疫情属于自然原因引发的不可抗力。《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据此,杜润栓不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崇实学校突发肺结核传染病疫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包括数十种犯罪,其中并无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因此,认定杜润栓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法无明文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杜润栓在崇实学校发现肺结核疫情苗头后第一时间即安排人向镇卫生院报告,并主动采取防疫措施,垫付疫情检查资金,履行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的法定职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学校结核病疫情分析研讨会上将崇实学校的结核病定性为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但原平市2012年5月18日上报忻州市卫生局后,忻州市卫生局决定不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报。与原平崇实学校同时发生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其他三省的学校校长均未给予任何处分,更未定罪量刑。
      第二,关于行政方面的诉求: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经仔细查证2013年8月29日原平市教育局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由教育科技局和杜润栓提供的支撑材料,可以证实:原平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第5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2项、第3项规定对崇实学校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未达到法定条件,证据不足,有的互相矛盾,且有造假行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也明显违法。所以原平市教育局作出的原教行处字(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成立或者无效,对相对人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一、给予崇实学校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五条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第5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2项、第3项规定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2项、第3项规定: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也就是说,
      法律规定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是: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2、情节严重;3、鲁理提.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4、教学案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描施:5、校含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但是,在原平市教育局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时,无崇实学校情节严重的证据;无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据;无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证据。
      实际上,原平市教育局是把崇实学校发生聚集性肺结核病疫情和部分患病学生家长在2013年6、7月份两次聚集三四十人赴京在中纪委上访当作了“情节严重”,也当作了“恶劣社会影响”。
      原教行处字(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列举了五个违法行为,即1、学校严重超规制超容量办学;2、校舍存在D级危房;3、消防设施不齐全;4、连续六年年检存在问题但不进行彻底整改、直到2011年年检为不合格,整改不达标;5、2012年不执行教育局禁止招生的决定。
      关于第1条,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学校存在超容量办学情况,但超规制办学杜润栓不认可。
      关于第2条,现有证据虽有鉴定机构在2008年鉴定为危房的鉴定报告,但是杜润栓提供的材料显示该鉴定是根据领导安排后补的。且学校原只有60多间平房,现建造了教育综合大楼四栋,平房100多间,取得了房产证,取暖全部改为地暖。
      关于第3条,杜润栓申辩也做过整改。
      关于第4条,所称2011年年检不合格与原平市教育局于2011年5月30日给崇实学校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基本合格相矛盾,也与2011年9月原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合格相矛盾。2013年原平市教育局对全市23所民办学校进行年检评估打分,最高分为87分,最低分为60分,崇实学校得分84分,名列前三分之一。所称六年年检存在问题,整改不达标,杜润栓提供了2012年9月13日原平教育局主管领导深夜到崇实学校要求杜润栓补签往年整改通知的视频文字材料,申辩所称往年整改通知都是伪造的,存在倒签问题。原平教育局提供的1999年至2011年崇实学校历年年检情况显示,除2011年外,其余年度为基本合格或者合格。
      关于第5条,所称2012年不执行教育局禁止招生的决定,杜润栓申辩崇实学校招生在5月份,2012年6月教育局开会禁止招生时,已经给学生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费用也已经交完。杜润栓当时问领导怎么处理,无人表态,怕引起学生家长闹事,所以学生未退学,9月1号正式开学。
      二、给予崇实学校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情形
      1、违法事实不清即给予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0条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处罚的规定。
      2、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时,未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
      3.《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受送达人是何彩风,而何彩凤并非崇实学校法定代表人,也无证据证明其为崇实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违反《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26条和《行政处分法》第40条规定。
      4、2012年8月23日,在送达何彩凤《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崇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杜润栓正在看守所被羁押(见F30)。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前,原平市教育局必须充分听取杜润栓的申辩、陈述意见,保证其申辩权和陈述权。但因杜润检被羁押,而何彩风又非适格代理人,所以,原平市教育局事实上剥夺了杜润栓的申辩权、陈述权和要求听证权.给予吊销力学许可证是最严重的行政处罚,未告知被处罚人有听证权利,违反《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条和《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
      5.对果实学校立来调查终结后,无《教育行政处罚调查处理意见书》即予以处罚,违反《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26条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据此,原平市教育局给崇实学校作出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或者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崇实学校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九、原平是文化大县,自古以来就有北有范中,南有康杰之美称。
      崇实中学在15年兴办期间,全校师生3500余名,中考连续三年全市第一,生源来自原平临近11个县市,太原还有近200名学子,舍近求远慕名而来。大家有目共睹,时任教育局长谢所军、民管办主任孟永亮非常明白崇实中学深得人心,所以两次到忻州地区请求崇实中学继续办下去,但贪官为保自己乌纱帽,不考虑群众利益无情的拒绝了。崇实中学关停后教育逐年滑坡,现在原平市学子到怀仁、朔州等外地读书的近10000名;这给家长带来多大的困难,这给原平经济带来多大的损失啊!老百姓看在眼里,疼在心上。所以原接见董洪运的孙二、黄景凤、陈巨才三名同志和57名家长代表主动签字,坚决要求恢复崇实中学;教师、家长、学生一百多名代表纷纷签字,强烈要求恢复崇实中学。 
      尊敬的林武书记及王拥军书记:司法腐败导致的冤假错案不仅玷污了国家的法律尊严,败坏亵渎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声誉,更加毁坏了人民群众对法制的崇高信仰。因此,中央政法委早于2013年就已颁布了《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及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系列规定。我坚信你们一定会在百忙之中,对我的反映进行关注!责成忻州、原平市的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还原事实真相,公平公正判决、终结该案!并尽快恢复崇实中学的教学,早日为民造福。
以上所言如有半句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名反映人:杜润拴  泣书
      身份证号:142224194205120974
      联系电话:18535093922
      2022年2月6日
 附相关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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