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警官李健桦被实名举报
滥用职权用伪证串通嫌凝人谢小燕逃避花都区人大、政法委
作逃避终止监督的违法侵权材料
尊敬广州市花都区人大、区政法委领导:
您们好!我叫谢炜青,现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民路58号,身份证号:440121196807190324,现实名举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公安局分局城东派出所警官李建桦用伪证回复花都区政法委作逃避终止监督的违法侵权行为。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我接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邵演扬法官的电话,说我和谢伟勤共同购买的位于花都区龙珠路33号云港花园13栋802房,被拍卖后要去法院签财产分割协议,我才知道该套房子被拍卖了。我就去广州农商银行(公益路)了解情况,农商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是因为我拖欠了银行33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后根据广州市仲裁委的裁定将该套房子拍卖。后来我又去了广州市仲裁委,我说我没有向银行借款,所谓的借款合同是伪造的,广州市仲裁委就要求我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0月,我向城东派出所报案控告广州农商银行张金星、凌游、张运锐、賈爽、梁志森、邝国鹏及叶路和谢小燕共同伪造一份《个人借款合同》、伪造一份开庭笔录,因为开庭笔录第一页注明开庭时间在2016年9月13日下午5时30分是下班时间,仲裁员和记录员(书记员)都是:叶路兼任,开庭笔录也只有梁志森和叶路两人签名,即开庭庭审只有原告一人梁志森和叶路两人在场开庭,是法律不允许的,详见証据清单的証据2为证,根据行政执法规则规定:一私、二公、三监督,因此仲裁员和记录员(书记员)都是:叶路一人兼任是叶路私自个人行为,充份证明开庭笔录叶路伪造,城东派出所在受理案件后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4月12日上午9时0分,李健桦给了我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事后觉得不妥在2021年4月12日20时0分出具一份手写伪造一张A4纸的《鉴定报告书》给我们。投诉人不服到广州市中院申请立案,立案庭法官告知是刑事案,让投诉人到信访反映投诉,信访又指导将广州仲裁委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进行笔迹鉴定。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12月30日因疫情严重,我每个月被赋黄码,详见証据清单的証据20为证,再加上2023年初又遇大规模患阳,无法正常出行,直到2023年4月才将广州仲裁委提供《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及有关素材送到《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2024年5月5日,《鉴定报告书》清楚注明《个人借款合同》所签名的笔迹均不是谢炜青、谢伟勤签的笔迹,详见証据清单的証据9为证,充份证明李建桦提供手写制作的《鉴定报告书》是假的,随后我向广州花都区人大信访投诉,人大将证据转交区政法委督办,政法委转交给区公安信访督办,区公安信访又转交给城东派出所李健桦督办,但李健桦死性不改,瞒着区公安信访,为逃避区人大、区政法委监督,再次串通伪造《个人借款合同》嫌凝人成员之一的投诉人原公司财务谢小燕作自我证人,用作答复逃避监督的依据。说我名下的银行卡曾收到一笔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下发的33万元贷款,后转账给谢小燕,这是我要向城东派出所报案的重点,现在李健桦串通谢小燕伪造《个人借款合同》成员之一作为证人,即犯罪嫌凝人自我作证是不具合法性、不具真实、不具关联性,是无效的,将伪造《个人借款合同》所贷的33万元,嫁祸给我投诉人是不实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主观意断的推断,因为《个人借款合同》》第13页备注规定,謝炜青的银行卡号621522100002077790是收还款的,但謝炜青到农商行营业厅打流水,核查该贷款33万的去向时,却被告知该卡号己注销,并出具一份《卡非核算交易明细及换卡信息清单》,详见証据清单的証据1为证,当时我要求出具签名确认本人办理注销该卡的证据时,他们无法出具,证明该卡不是謝炜青开的,不是謝炜青使用的,还说谢小燕和謝炜青是亲人,长期和謝炜青共同居住,户口本也是和謝炜青共同的,谢小燕到謝炜青公司任职前,謝炜青与谢小燕互不相识,谢小燕在謝炜青公司上班期间,一直是住公司宿舍的,更不可能和謝炜青共用户口本,是血口喷人,李健桦可自行调取謝炜青户口本档案就知真相大白,证明李健桦和谢小燕串通共同作伪证,企图通过用伪证回复花都区政法委逃避监督是伪造《个人借款合同》的保护伞,证明李健桦有案不查,有案不立,再加上谢小燕早在2018年9月14日,因为犯诈骗及职务侵占,被謝炜青向花都公安经侦控告并立案。详见証据清单的証据15为证,谢小燕被《立案告知书》、2020年9月5日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花都区政法委在2023年12月5日出具文件内容,详见証据清单的証据17为证为证。
因2023年12月8日,花都区公安信访才出具《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给投诉人,2023年12月20日,花都区公安信访认为案件复杂,又出具《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给我,告知本案由花都公安局《监督窒》侦办,正常程序是城东派出所李健桦向花都区公安信访回复后,再由公安信访回复政法委的,但现在颠倒调转来,充份证明公安信访是不知道城东派出所李健桦回复政法委的歪曲事实,再加上谢小燕在《个人借款合同》第11页还充当装修方老板,在《广州仲裁委》送达回执实物返还退件上签名接收退件,活生生证明谢小燕也是参与伪造《个人借款合同》的成员之一,详见証据清单的証据14谢小燕在《广州仲裁委》送达回执上签名签收退件为证。证明谢小燕既是装修老板又是《广州仲裁委》成员,所以《个人借款合同》里谢小燕也是伪造《个人借款合同》的成员之一,但谢小燕在《个人借款合同》里没有身份证号、没有地址、没有收款账号、没有联系电话等,但谢小燕为什么能在《广州仲裁委》送达回执上签名签收退件呢?这才是焦点,才是要李健桦追查到底的责任,现反过来,李健桦把嫌凝人谢小燕作证人是不合法、不真实和无关联的,李健桦说伪造《鉴定报告书》所用的素材是我们《购房合同》的笔迹作素材,现我再次提供《购房合同》作李健桦伪造《鉴定报告结果》的依据,现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伪造《鉴定报告书》素材及真正《鉴定报告书》、《个人借款合同》原件给我质证,并要求重新鉴定,详见《购房合同》为证。充份证明李健桦是伪造《个人借款合同》团伙“包庇”的保护伞。
2024年2月2日,我按照花都区公安信访开具《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的指导,向区公安刑警报案,过了6天才通知我做笔录,做笔录时,不知为什么经办刑警周警官,却不按我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在笔录上记录,详见証据清单的証据18《询问笔录》、电话录音问责指证花都区刑警扫黑办周警官,故意伪造笔录骗取我签名作回复花都区公安信访阻止监督为证。当时我要求记录真实的证据及陈述内容时遭周警官拒绝,并威协不签名就当作放弃报案,如果签名了还可以随时找他补充证据及做笔录,我信以为真无奈在笔录上签名,随后再找周警官时就不听电话不接待,找其它警官又说要找经办周警官才可以,区公安信访分别开具4份《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但至今没有用过一次法律程序答复我,直到2024年3月27日,共162天都没有给我报案回执,无法了解案情进展,没有立案。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笫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纵容”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这就是李健桦做保护伞的依据。
因此,我希望花都区人大、区政法委、纪检监察委等各级领导能够高度关注和重视我所反映上述事实。依法组成联合调查组,严肃彻查此案,督办花都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扫黑除恶办依法立案,追究李建桦滥用职权执法犯法胡乱作为,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徇私舞弊、故意拖延,纵容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或滋生蔓延、坐大成势的法律责任,挽回我的所有损失500多万元。还花都区司法机关一片净土,还我一个公道!
202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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