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临夏监狱干警王潇的冤案
中央要求依法治国,反腐倡廉。可有的地方依然有个别人心存侥幸还不收手,滥用职权,制造冤假错案。
我叫王芳因家人蒙冤现实名举报。针对甘肃省司法厅原厅长牛纪南、临夏监狱专案组王霭山、赵志强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情况如下:
涉嫌选择性执法
甘肃省司法厅驻临夏监狱专案组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在为期1年的时间内对临夏监狱干警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共查处违纪违法干警38人(不含监狱领导),其中:停职检查11人。据后来了解,涉案民警职工多达70余人。根据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在临夏监狱服刑的赵永贞、陈有龙、马全华等10名罪犯上交书面材料反映临夏监狱监管秩序混乱的事实,为了彻底掩盖监狱系统管理严重混乱的局面和干警严重违纪违法乱象,隐瞞事实真相,采取选择性执法,抓大放小,最后竟然对该监狱二监区分监区违纪行为轻微的王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一些严重违纪违法、与上级领导存在利益输送的干警却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做内部处理(临夏监狱党发〔2019〕132号《关于对朱澎等9名民警有关问题予以了结的通知》、临夏监狱党发〔2019〕131号《关于对李永利等14名民警职工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临夏监狱党发〔2019〕70号《关于对黎鸿耀等15名民警职工违纪问题处分的通知》),企图保护其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作为甘肃省司法厅原厅长的牛纪南为掩盖隐瞒事实真相,不经厅纪检组、厅党委会议研究,私自授意王霭山对一些严重违纪违法、与他们存在利益输送的监狱领导和干警只作了象征性的内部处理。据调查了解,这些监狱领导为了逃避处理,大私行贿省司法厅领导,导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秦进林、边新彦、张小明、刘建智、甘树平、易建文6名监狱领导逍遥法外,从临夏监狱调往定西、金昌、白银、武威、合作等其它监狱,帮助这些监狱领导逃脱法律的制裁,38名涉案达到近200万元、140万元等数额不同、严重违纪违法的监狱中层干警也只作了违纪处理。同时,在对王潇移交白银市检察院、靖远县检察院、靖远县法院、白银市法院的过程中,专案组王霭山坐镇靖远、白银检法两院以省纪委监委驻司法厅纪检监察组的名义指导案件,并私自违法向地方检法两院出具“督办函”,非法严重干扰办案,使市、县两级办案机关承受多重压力,造成了严重的司法不公。此案是人为典型的选择性执法!
收受违法人员钱物
作为时任甘肃省司法厅主要领导的牛纪南,2018年至2020年,在处理临夏监狱干警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任意放纵专案组王霭山、赵志强等人,滥用职权、大搞刑讯逼供,利益输送,对违纪干警王潇进行殴打,将监狱犯罪分子捏造的事实强加于我弟弟王潇身上,逼迫交代问题,立马采取禁闭措施。对他们“不忠”,也要立即采取禁闭措施,诱导我弟弟,承诺尽量多交钱,争取从轻处理或者不处理。将家中存放的手机强加为给罪犯传送的手机,将正常的收入也算做违纪所得,逼迫其承认,在办案后期,王霭山以减轻处理为名,诱导违纪违法干警吃请送礼,接受当事人行贿,经常接受被调查人员宴请,喝五粮液、茅台等高档酒,一部分被调查人员迫于淫威,在王霭山独处时用信封装现金行贿,据临夏监狱专案组办案地点临夏市万隆酒店服务员称,他们经常看到办案驻地被调查人员从王霭山所住房间门缝塞入装有现金的信封。
无视上访压案不查
甘肃省司法厅原厅长牛纪南在临夏监狱干警违纪违法处理过程中,不仅授意在全省监狱系统内影响极其恶劣的王霭山掩盖监狱系统违纪违法和管理极其混乱的现象,而对存在收受财物、欺上瞒下、严重违纪违法的办案人员王霭山放任胡作非为。特别是作为时任厅党委书记、厅长的牛纪南,在我长达2年多时间的上访过程中,始终采取回避态度对我无视处理。特别是牛纪南本人压案不报,我的诉求无法得到保障,严重不公平、不公正,在全省司法系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导致司法、监狱系统怨声载道,对牛纪南这种徇私舞弊、压案不报的行为深恶痛绝。为了应付扫黑除恶,完任务、凑数字,2019年,作为时任厅长的牛纪南,不听取纪检组长和厅党委其他成员意见,私自安排王霭山、赵志强违反办案纪律,捂盖子,随意给普通干警强加罪名,竟然将临夏监狱最基层的普通干警王潇因为给罪犯传递物品,随意错误定性为黑恶势力“保护伞”,提前做出“双开”决定,因为该黑恶势力16年前(2004年)已被公安部门成功打掉,早已不存在。在我上访甘肃省司法厅的过程中,很多人对牛纪南这种徇私舞弊、司法不公的行为表示了严重的不满,并支持我向上级纪检机关进行反映并举报。
律师称:王潇给罪犯传递物品,违反的是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法律,王潇私自给罪犯传递财物,违反了该规定相关规定。王潇的违规行为显然不符合本罪的上述立案标准。
按照相关规定,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有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所以王潇的行为远远达不到规定标准;希望相关部门对本案进行彻查,还当事人王潇清白。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