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据中纪委网站指出:“刘新云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热衷政治投机;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在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滥权妄为造成重大损失”。
8月16日,刘新云被双开。前不久,已对刘新云实施逮捕。
刘新云落马后,山西省委召开常委会,称:“切实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全面彻底肃清刘新云违纪违法的流毒影响”。
最近,中央又指令彻底肃清刘新云在山西的流毒。今年9月8日,《今日头条》转载北京青年报题为《继续肃清流毒影响:三位省委书记与当地政法系统领导集体谈话》的报道,其中山西省委书记林武说:“深刻汲取刘新云严重违纪违法,特别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教训”。同时,林武书记表态:肃清刘新云流毒,是山西的一项重要工作。
9月9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第六次主任会议,暨第四次省级教育整顿办召开主任会议。会议旨在“研究全国和省级教育整顿办职能作用发挥问题,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推动第二批教育整顿走深走实”。会议提出了八个短板弱项,其中一个就是“肃清流毒影响不彻底”。
百度百科显示,2018年1月,刘新云调到山西,2021年4月9日落马。在这3年多时间,就赶上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刘新云究竟有哪些流毒?又如何彻底肃清?只能从中纪委对刘新云的定性上入手。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刘新云被留置的当天,全省各地欢欣鼓舞,鞭炮齐鸣。特别是具有一万多名员工的长治兆盛集团,他们含着眼泪奔走相告,激动地说:“总算铲除了山西一大祸害”!
刘新云如何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滥用职权在案件办理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滥权妄为(中纪委语)。拔高凑数,疯狂打击被山西长治市委、市政府树立起来的标杆民营企业家陈兆平的严重违法违纪情况”。
一、程晚英公开索贿,陈兆平实名举报,竟多次遭到贪官的联手打击报复。
2012年9月15日,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土地分局拟对史家庄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并在《长治日报》刊登了出让公告。随后,山西长治兆盛公司中标。
然而,谁也没想到,此次中标却给陈兆平带来了灭顶之灾。
时隔不久,长治市高新区纪工委书记程晚英以检查落实史家庄城中村改造为名,公开向陈兆平公开索要价值6000多万的15亩地和一套住房,被陈兆平婉言拒绝。之后,程晚英又托长治市高新区土地分局局长何光明与史家庄主任、书记,再次找陈兆平索要房产和土地,仍未果(有录音可证实)。
2017年7月18日,程晚英发现通过中间人传话不行,便亲自出马,她找到陈兆平说:“我与你要点东西,是给你面子,你不要给脸,不要脸。我罚你公司2个亿,判你坐7年大牢,也就是我一句话的事”!
据媒体调查,程晚英的程氏家族在长治市号称“权力帝国”,他们家族有15人都在公检法等权力部门,其夫担任检察长。
次日,陈兆平准备到长治市高新区管委会,找领导反映程晚英索要地和住宅问题,又与程晚英发生争执。
2017年7月20日,程晚英以“冲击纪检委”为借口,立刻指令高新区公安分局对陈兆平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9月21日,长治市纪检委书记马彪又指令潞城市公安局对陈兆平以及兆盛公司“以串通投标罪”进行调查。
据公司员工反映:“自9月21日至年底,办案人员既不出示证件,又不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几乎每天都要到兆盛公司调查讯问,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
在采访中陈兆平无奈地说:“当时,我还怀疑是不是我拒绝程晚英的要求惹的祸?但又想,在2012年10月在公开招拍挂现场,程晚英作为高新区纪工委负责人就在现场,而且全程实施监控录像。为什么5年过去了,又说我串通投标呢?在调查中我积极配合他们,后来潞城公安局以证据不足撤了案”(有通知书为证)。
2018年4月,对于这起涉嫌公开索贿的事情,《法律与生活》杂志、大白新闻、《纳税人报》《中国商报》等几十家媒体相继报道。中央电视台白岩松主持的《新闻周刊》1+1派记者到长治采访,再次证实程晚英涉嫌公开索贿的事实,并在央视13套新闻栏目进行了公开播出。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长治市纪检委书记、监察委主任马彪不仅对程晚英不予批评教育,竟然把她调回市纪检委担任干部监察室主任。
随后,一连串耐人寻味的事情相继发生:
2018年上半年,山西兆盛公司邀请北京一些专家学者,以及中央办公厅、中宣部等领导到长治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人民网、环球网、山西网、政府法制等50多家中央及山西媒体都在第一时间做了报道,唯有长治的媒体集体沉默。
据不愿透露名字的记者爆料:活动前夕,也有一些当地的记者参加了活动。始料不及的是,事后,当地主管部门居然让参加该活动的报社、电视台记者作出书面检查(有证据)。
2018年4月19日,据《纳税人报》记者在一篇题为《山西:长治市的“黑”官场市区两级纪检干部官官相护》https://www.163.com/dy/article/DFONQH3S05149HKS.html一文中提到,程晚英到市纪检委后,不但不收手,而且“指使侄儿程琦(长治市房管局局长)找各种理由不给兆盛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该公司房屋不能销售。2000多市民回迁安置无法进行,6000多农民工面临失业,进而涉及到整个城中村改造工程搁浅,给社会带来重大的不安定因素”。
由于陈兆平的举报,牵出长治诸多触目惊心的腐败案件。比如:长治市政府某些人违规违法,乱批乱建,全市双违项目竟达729家,占长治房地产项目的99%,致使国有资产流失高达2000多亿;
长治市政府公务员小区违法占地500亩;
长治老顶山森林风景区建洋房别墅200余栋。
特别是某些人竟然在古仰韶文化遗址上,采取先建后批的暗箱操作方式,在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古迹上建造了了58栋别墅,50多栋高楼,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和土地法。
2018年,山西长治市委常委、纪检委书记马彪被免,程晚英被调离纪检系统。他们本应痛定思过。然而,马彪、程晚英恼羞成怒,在党内四处找关系,找靠山,终于找到山西省公安厅长刘新云。
于是,刘新云借扫黑除恶之名,滥权妄为,拔高凑数,一场更加残酷的打击报复拉开了序幕。
二、马彪、程晚英上下窜通、四处反扑。刘新云急功近利、滥权妄为、硬将长治兆盛集团定为涉黑组织。
2019年4月30日,陈兆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刑拘,再到后来又定性“领导黑社会组织犯罪”。
长治许多人们不解,多年来,一个为国家纳税几十亿的公司;一个多次被长治市委、市政府树立的标杆民营企业家,被中央、省市多家媒体争相报道表扬的优秀民营企业;一个白天一身土,雨天一脚泥,不会唱歌歌,不会打麻将,只懂埋头苦干,老实巴交的老汉竟然被定为黑社会集团的老大?
山西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金2亿元人民币,是拥有国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的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设天津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5亿元)、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注册资金2亿元)。
公司年开发能力45万平方米,年施工能力达50万平方米,是长治市最大的房地产企业和纳税大户。据财务数据记载:2016年纳税1.788余亿元;2017年纳税2.34余亿元;2018年纳税2.974余亿元;2019年,即使该公司董事长陈兆平被抓,全体员工努力奋斗,积极工作,仍为国家纳税3.233余亿元(有据可查)。
长治市史家庄村城中村改造以来,仅此一个项目山西兆盛集团就向国家缴纳税金达8亿多元。
奇怪的是,在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长治市政府、政法委违规到陈兆平公司宣布:陈兆平被列为山西省第二大黑社会头目,要求全部接管公司并登报废除公司印章。在办案初期,刘新云给专案组下指标,定框架,要求抓够100人,没收金额达100亿元,判两到三个无期。
案发后,家属聘请了北京大成所的律师,请求会见当事人。但办案机关均以刘新云不同意为由拒绝。直到一年以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其家属多次要求会见并向上级部门反映了此事 。刘新云又出奇招,指示办案机关冻结律师账户,以达到逼迫律师退出该案件,以便肆意妄为制造冤案(有律师证言)。
陈兆平等54人被抓后,山西省公安厅长刘新云亲自担任陈兆平案(4.30案)组长。在刘新云的强权下,办案单位为迎合刘新云“热衷政治投机、好大喜功”(中纪委语)的思路,滥权妄为,罔顾法律。将一个社会公认的优秀企业在帮助村委拆迁过程中,仅出现个别的“软暴力”,即无限拔高凑数为涉黑。全然不顾兆盛公司在帮忙中,遭受钉子户的打骂、威胁、敲诈(有5人因敲诈陈兆平3000万元不等,已被长治中院分别判刑15年、8年、5年),以及造成几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的客观情况。
众所周知,程序违法,实体就不会公正。在陈案的审判程序中,罔顾法律,滥权妄为,我行我素。本案在程序上的严重违法程度,令人触目惊心!
1、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3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然而,二审法院却我行我素、置若罔闻。
2、在本案中,由于山西省公安厅长刘新云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在审判程序中,曾出现大量刑讯逼供、同步录音录像不相符的讯问笔录等非法取证的严重违法问题;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上就证据合法性,未达成一致就草率开庭。
3、在法庭调查时,陈兆平、王建平、陈瑞民等人多次提出侦查人员以暴力殴打、威胁抓捕家属、诱供、逼供等违法获得的供述,并提供了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和侦查人员等线索,希望法庭不予采。而且辩护人开庭前就依法提交了新的证据,结果法庭一是不予调查;二是不予评判;三是在判决书上只字未提;四是法院不组织当庭举证、质证,从而导致大量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4、本案在社会上属于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可是一审法院罔顾法律,径自决定由该院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在没有一个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情况下,进行了长达14天的庭审。
5、关于涉案财产的核查权、处置权问题。两高两部规定:公安机关在审判之前,只能对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作出甄别和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即无甄别、核查的权力,更不能有处置财产的权力。奇怪的是,一审法院无视法律规定竟然交给公安机关处置,明显属于滥用职权,违法裁判。
在没收个人财产方面,混淆界限将合法财产也予以没收。比如:临汾中院判定陈兆平黑社会形成时间是2012年12月27日,却将之前陈兆平个人全部财产及配偶大部分财产没收;将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也予以没收;陈兆平三子女的财产列为核查部分至今仍处于冻结状态。据说刘新云还要求没收大部分子女财产。
这严重地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公然违背中央保护民企、发展经济的精神和政策,给全国各地的营商环境和企业家带来严重的损害。中央要求对十恶不赦的黑社会“打财断血”,而山西则是冒用法律和政治之名打家劫舍,让山西诸多民营企业家无不寒心掉泪。
6、刑讯逼供,惨无人道,屈打成招。
2019年4月30日,陈兆平等人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带到长治县公安局看守所。不久,被山西省公安厅长刘新云批准移交临汾市公安局,并转押到翼城县看守所,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分管。不知是巧合还是故意,翼城县隶属于侯马市,而被山西省纪检委免职的长治市纪检委书记马彪曾在侯马历任市长、书记。
陈兆平在入狱前,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安了二个心脏支架,并伴有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等症。据陈兆平反映,直属分局的毛海宏、史卫东经常暗示看守所的牢头狱霸,对陈兆平进行惨无人道的体罚、折磨,轮番拷问。一是长时间罚站、不让休息、睡觉。一个64岁的干瘦老人,腿和脚肿的发胖发亮;二是大冬天,监室里不送暖气,还开着冷风空调,又不让穿棉衣棉裤,只能穿件单衣,冻的浑身哆嗦。三是每次提审时,将陈兆平带到一个进三道门的黑屋里,没有窗户,只有一个用报纸挡着的摄像头,也不开执法记录仪,先进行“预演排练”,按他们的意图做记录。倘若不从,就威胁把他全家都抓进来。陈兆平抱着“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心态,只能答应,别无选择。
兆盛公司的员工张军贤、法律顾问王建平在看守所,被严刑拷打更是痛不欲生,办案人员给他们上“老虎凳”、“站马步”、“坐飞机”、指甲里插竹签、用皮鞋打脸,用电棍电击,将其耳膜打穿,导致失聪,全身水肿,神志不清,屈打成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于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组织了庞大的律师团队。他们明确表示,本案在程序上就多处出现了严重违法行为。他们所指控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完全是扑风捉影,空穴来风,根本不能成立。连其他指控的个罪也是牵强附会:适用法律错误,指控逻辑混乱,证据严重不足。
三、一审法院为“拔高”、“凑数”,背离证据裁判原则,枉法认定关键事实,肆意定性陈兆平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但是,它必须有组织、经济、行为、非法控制四个特征,而且四个特征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1、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组织特征”
据刑法第294条之规定,“组织特征”必须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即黑社会性质组织需有明确的三级管理结构。处于顶级结构的是组织者、领导者;处于第二级的是积极参加者;处于第三级的是一般参加者。
对照本案,根本不存在稳定的犯罪组织。他们所指控的54人分别是政府人员、村委成员、公安民警、开发商,以及为了自身利益的上访人员。其中,政府人员、公安民警是履行职责,帮助、配合、协助、协调相关建设工程;村委是拆迁的主体,村民是拆迁的主力,他们的目的就是为拆迁而来,住房而去,没有稳定的组织、领导、骨干。判决书认定兆盛公司有明确的规约和奖惩措施,我们从判决书可见,除了给本公司的人发正常的工资外,其他人所获取的利益都是向兆盛公司索贿和敲诈的钱财。
纵观全国,大凡拆迁哪里没有矛盾、冲突?而赢家往往是开发商。而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证明,陈兆平不仅不是“黑老大”,反而是被钉子户多次威胁,甚至被掐脖子、打骂的受气包,是被钉子户敲诈勒索的受害者。世上哪有这样的“黑社会头目”?
结果他们罗织罪名,一是把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加油站让兆盛公司拆掉,给扣上破坏财物罪;二是在拆迁中,陈兆平让员工帮拆迁户搬了一下东西,被定为寻衅滋事罪和非法入侵住宅罪;三是兆盛公司让原来送货的公司补开税票,偷换概念定为虚开增值税,等等。
2、黑社会性质组织之“经济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犯罪组织,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2015年中央会议纪要,对黑社会组织的敛财方式、获利数额,作了原则和宽松性的规定,而把认定的重点放在了获利之后的用途上。实际上,与一般的犯罪组织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不断的做大做强。因此犯罪组织就需要利用经济利益来支持犯罪组织活动,而认定犯罪组织利用经济利益来支持犯罪组织活动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认定。 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常常会通过非法经营活动或暴力犯罪,扩展犯罪组织的经济来源,比如通过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攫取经济利益。以公司化经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的方式以达到“以黑养商、以商护黑”的目的。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陈兆平在主观上,以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组织活动为目的;在客观上,也没有利用经济利益支持犯罪活动的行为。而有证据证明,山西兆盛集团及其陈兆平董事长常常被钉子户敲诈勒索的被害人。
判决书认定,兆盛公司及陈兆平排挤竞争对手,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一期土地,以及二、三、四期土地及拆迁改造工程项目。可笑的是本案连一份证据都没有,何其荒谬!
本案中,公诉人认定兆盛公司在拆迁中有犯罪行为。首先我们要弄清楚的是,政府是拆迁的主体。兆盛公司仅仅是协助、帮忙、帮助。兆盛公司不仅没有得到好处,反而替政府承担了上亿元的拆迁补助款。世上有几个这样的老板?
更奇怪的是,法院既没有甄别也没有梳理,反而冻结了兆盛公司2000年之前已经积累的一定资金,这怎么能说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得。明显违背了罪刑相一致的原则,有失基本的客观公平。 3、黑社会性质组织之“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实质上是暴力性。根据刑法第294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只有实施了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犯罪组织才能更好的控制该行业或区域。
公诉人认为,山西兆盛公司及陈兆平通过强拆等暴力行动,攫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
山西兆盛公司是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他们无论开发哪块楼盘,拆迁、安置、三通一平等都归政府负责。而长治市政府为了简便“一勺烩”,把矛盾交给开发商。结果开发完了,开发商却成了被告人。开发商挣的钱是几千农民工用辛勤的汗水换来的,也是政府认可的。史家庄在这次拆迁中,大多数人都积极配合政府完成了拆迁任务,仅有18个钉子户刁难耍赖不愿意拆,结果得到了其他老实本分村民得不到的额外收益。兆盛公司为了政府及广大百姓的利益,不但没有按协议获得应该得的利润,反而被敲诈损失了几个亿。公诉人怎么能指控“山西兆盛公司通过强拆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
更蹊跷的是,公诉人指控兆盛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等攫取利益,究竟虚开了多少?一是未经税务机关税务稽查;二是没有税务机关认定书;三是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鉴定报告。为何就将供货商补开的税票,偷换概念定为虚开增值税?仅此项罪名就判了陈兆平15年?据查,是办案机关前期故意隐匿财物资料等证据而造成的。
在审判中,公诉人所说的是软暴力而不是暴力。在本案中实在找不出暴力。如果有暴力,就要有打手,就会出现轻伤、或重伤,甚至死亡。这些情况都不存在,也没有事实和证据。反而是陈兆平和他的儿子被打。因此本案中的暴力性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暴力程度,如果没有严重的暴力性手段,那怎么能叫黑社会?
暴力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最重要的属性,暴力手段不仅是黑社会起家的手段,也是其后不断发展壮大的保证。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不具有暴力性,犯罪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对社区民众的心理产生威慑和恐惧,就无法抑制社区内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行为,也无助于形成对某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因此,违法犯罪行为不具有暴力性,犯罪组织即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很难形成非法控制,至于其他罪就另当别论了。
4、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非法控制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
“非法控制”泛指具有竞争性的码头、车站、市场等容易被黑社会所控制。其控制的手段使用暴力、威胁,比如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实现对一定地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其目的是为了从控制状态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反过来又利用此经济利益来支持犯罪组织活动。 但是,2009年中央会议纪要中强调:“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是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本案中,公诉人指控陈兆平非法控制史家庄两委,却没有一份证据来证明,这完全是捏造事实。山西兆盛及陈兆平从来不认识他们,仅是在这次拆迁中才相互联系与合作。也没有插手两委除拆迁以外的任何工作,仅仅一次合作岂能说成非法控制?
“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核心的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最显著的区别。
令人震惊的是,三年前,长治市史家庄几个村民在拆迁中,因涉嫌敲诈勒索兆盛公司3000多万元、800多万、100多万元不等,并纠集30多人拿着砍刀、洋镐、消防斧将陈兆平和他儿子打倒在地,陈兆平将他们告上法庭,长治市两级法院已分别判处他们15年、10年、5年、3年。
作为山西省“扫黑除恶”办公室主任、“山西长治4.30专案组”组长的刘新云,为了拔高、凑数,将兆盛公司和陈兆平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竟然在“非法控制”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核心特征上做文章,不择手段地伪造、拼凑“非法控制特征”的证据链条,竟然指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一日推翻了长治市中院已经判决生效的五起案件。并将5名罪犯予以平反,却给陈兆平及相关人员定了诬告陷害罪等罪名。
在推翻这五起案件过程中,据说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样做是无法律依据的。可是对刘新云的强势,无人敢阻止,只能噤若寒蝉。
对于本案案情,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的7位法学专家出具了署名的法律意见书,分别就是否构成涉黑、虚开增值税发票、托管公司、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将案情分析的一清二楚(附图)。
山西陈兆平冤狱案,是山西在这次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拔高”、“凑数”、好大喜功、虚报战果的一起非常典型案例,而且是震惊全国的一起贪官上下联手,涉嫌栽赃罪名,制造伪证,打击报复,有罪推定的恶性枉法冤案。
早在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落实习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首先必须从马彪、程晚英等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打击报复严重违法乱纪开刀。倘若没有他们作祟,就不可能有山西省公安厅厅长刘新云等部门的打击报复、枉法裁判。这就是水源与河流的关联,水源被污染了,河流绝不会干净。这也是程序与实体的关系,程序违法,实体也不会公平正义。
2018年1月23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次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强调:“在依法严惩的同时,要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
2018年10月16日至17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指出:“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有多少打多少,打多少是多少,绝不允许好大喜功、虚报战果”。
2019年4月21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表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 同时,他强调:“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决不能前面扫黑除恶,后面再纠偏、再解决申诉问题”。
2019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明令,既要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又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一个彰显治国安邦的战略谋划,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是一个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考量。
习总书记强调,以扫除黑恶势力为切入点,刀锋所指是黑恶势力背后的不良政治生态,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另一个重要战场。“以拍蝇打伞带动政治生态不断好转、社会生态更加优化,促进党的执政根基更加稳固,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部署,触动利益之深、影响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然而,山西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山西省“扫黑除恶”办公室主任、“山西长治4.30专案组”组长的刘新云违背中央政策,为了自己的政绩及与某些官员的交易,罔顾事实、无视法律、肆意拔高、凑数,制造了这起冤假错案。
2020年,本案一审二审结果相继出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刑终345号刑事裁定书判决陈兆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结果甫定,拥有上万人员工的山西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山西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们悲愤异常,哭,苍天无眼,不辨良善。气,腐败掣肘,黑白颠倒。贪官污吏们则暗暗地弹冠相庆,终于拔了陈兆平这颗“眼中钉”,看哪个敢不服,这就是例子!
但善良的人们始终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正义永远不会缺席”。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合法公民非常拥护党中央政府扫黑除恶’的英明决策。但是以刘新云为首的犯罪集团,却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变成了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不二利器,捞钱、捞政治资本的工具。严重违法违规刑讯逼供,罗织罪名,真令人发指。
刘新云的落马让百姓看到了中央反腐打虎拍蝇的决心,也让百姓看到了希望。本案之冤,世间罕见,涉事贪腐官员手段之残暴黑暗、恣意妄为简直无以复加。(赵胜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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