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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法律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如同废纸侵害百姓利益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3-13
导读: 截留村民征地补偿款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如果村委会一直拿着补偿款不分配或者截留过多比例的补偿款,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可责令村民委员

       截留村民征地补偿款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如果村委会一直拿着补偿款不分配或者截留过多比例的补偿款,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可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该项信息。对于查证后发现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如果村委会截留的拆迁补偿款过多,并且未经村民表决,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近日,媒体接到河北张家口市阳原县张玉的实名反映,承包的阳原县浮图讲乡泥泉堡村与张玉签订的河滩荒地,在承包期间村委会违背承包协议强行收回动工。没有给任何补偿,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多次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无果,特反映致媒体并提供承包协议等相关证据,希望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接到反映后领导非常重视为履行媒体职责,特安排专人进行明察暗访,得知张玉与阳原县浮图讲乡泥泉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09年7月1日、2009年11月10日签订二份《河滩荒地承包协议》,承包河滩总面积分别为5300亩和 4000亩,共计9300亩。承包期限均为50年,承包费均为20万元,共计40万元,已于签订承包协议时付清。现根据提供的河滩区域图纸,发现只实际交付4000余亩,尚有5000亩没有交付。故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河滩荒地承包协议》中的河滩区域图纸履行合同。
     
张玉与阳原县浮图讲乡泥泉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09年7月1日、2009年11月10日签订二份《河滩荒地承包协议》,并经过阳原县浮图讲乡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同意。承包期限均为50年。二份《河滩荒地承包协议》第一条均有承包河滩地具体范围,有明确的四至。2009年7月1日签订《河滩荒地承包协议》双方均认可有效。2009年11月10日签订《河滩荒地承包协议》的土地双方均认可由张玉实际占用并种着树。
     
并有阳原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张玉与阳原县浮图讲乡泥泉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09年7月1日、2009年11月10日签订二份《河滩荒地承包协议》,并经过阳原县浮图讲乡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同意,且2009年11月10日签订《河滩荒地承包协议》的土地亦由张玉占用,并种着树,视为已实际履行。故二份《河滩荒地承包协议》属有效合同,应予继续履行。二份《河滩荒地承包协议》对有承包河滩地具体范围,有明确的四至,依法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双方于2009年7月1日、2009年11月10 日签订二份《河滩荒地承包协议》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更离谱的是,2023年6月25日,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张玉接到浮图讲乡泥泉堡村委会的开工通知书。

      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地被占用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9,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土地被非法占用,承包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等。如果构成犯罪,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经法律论证了解得知,任何文件和法律发生冲突,以法律为准。开工通知严重的违背法律,村委会和相关人员的胆子不是一般的大违背法律侵害百姓利益竟敢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当赌注,村委会和相关人员其行为符合被刑事追责的要件。
      
经媒体得知,这是一起由上级官员参与和村委会串通侵害百姓利益巨款的典型案件,已经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和众多媒体关注,百姓利益是否得到依法保护,相关人员是否依法得到追究。众多媒体将跟踪关注,随时报道。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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