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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和:一对夫妻拥有四本结婚证?一起房产确权案经过再审多项关键证据亟待查明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1-17
导读: 一位大嫂(香港居民)因丈夫老家一处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房屋,起诉小叔子和小姑子,主张该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丈夫与小叔子、小姑子共有。案件审理中,大嫂杨少芳先后向法院提交了四本《结婚证》(复印件)和已不存在的某工程处出具的一份证明书,以显示
       一位“大嫂”(香港居民)因丈夫老家一处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房屋,起诉小叔子和小姑子,主张该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丈夫”与小叔子、小姑子共有。案件审理中,“大嫂”杨少芳先后向法院提交了四本《结婚证》(复印件)和已不存在的某工程处出具的一份证明书,以显示“夫妻”关系合法存续,以及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出资建设。该案(涉港澳)虽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作为被告一方的小姑子——张桂英,仍然认为上述关键证据法院并未查明,同时对于自己提供的,大哥曾在案涉房产抵押贷款时,亲笔签字捺印确认过该房屋系自己与小叔子、小姑子三方共有且没有争议的关键证据,法院亦没有查明。
      案涉房屋最初拥有三个房本显示兄妹三人共有
      上世纪90年代初,福建漳州平和县一户张姓居民取得了该县小溪镇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盖起了一座约1500平米的5层楼房(以下简称:案涉房屋)。1997年6月,经政府公示,案涉房屋产权以共有形式登记在张振生(香港居民)、 张桂英(女)、张振阳三兄妹名下(共三个房本),每个房本对应的建筑面积平均约为500平方米。    
图为《(平字第6617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张振生;共有人:张桂英、张振阳
图为《(平字第6618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张振生;共有人:张桂英、张振阳
图为《(平字第6619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张振生;共有人:张桂英、张振阳
       当地政府产权登记部门对案涉房屋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三人共有)约21年后,2018年9月,原告杨少芳以“大嫂”的身份将小叔子和小姑子告上法庭,主张案涉房屋为其和张振生(大哥)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振生被列为第三人。    
      “夫妻”二人共有四本“结婚证”??为何没提交香港婚姻关系认证材料??
      案件审理后,小姑子——张桂英发现,在平和法院一审中,这位大嫂向法院先后提交了四本结婚证(复印件)。“结婚证”显示的登记日期为同一天(1984年10月22日),但版本却不尽相同。其中,杨少芳的籍贯信息和字体在两种版本中出现矛盾(简体字一版显示籍贯是福建省平和县;繁体字和英文一版显示籍贯是香港)。此外,两版结婚证的编号也不尽相同,简体字一版结婚证字号为:平小字第166号;繁体字和英文一版结婚证字号为:(84)平字第001号。
结婚证字号为:平小字第166号,内芯儿及封面
涉外结婚证字号为:(84)平字第001号,内芯儿及封面
       2021年9月7日,针对简体字版字号为平小字第166号结婚证,平和县档案馆作出“经查,我馆无此份婚姻档案”的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涉及港澳台人士,杨少芳和张振生经常居所地均在香港,系香港永久居民,且香港居住时间超过36年,虽然案件审理时香港已经回归,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8号)第十七条,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据此,杨少芳和张振生作为香港居民在大陆进行诉讼,并涉及夫妻关系,其二人应当提交由“香港中国公证人”公证,并经香港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认证的婚姻关系存续证明,该案已经一审二审再审及其他诉讼程序,时间长达5年,居然至今没有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公证文件,难道另有隐情吗?其二人夫妻关系是真实的吗?!    
2021年9月7日,平和县档案馆作出的证明
      对于四本结婚证且证号不一致,杨少芳一方解释前后不一:
      案件最初,杨少芳向法院提交的是繁体字和英文版的《结婚证》复印件。后,杨又提交了简体字版字号为平小字第166号《结婚证》复印件。    
      2019年11月12日,杨少芳的代理律师笔录显示,出现四本结婚证字号不一致系“政策规定原因所致”。
       杨少芳代理律师笔录显示:“……之所以出现结婚证字号不一致,主要是基于原告杨少芳是香港居民,按照80年代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时,除了需要办理内地结婚证外,必须得办理一本涉外结婚证。出现两本结婚证字号不一致的情形主要也是政策原因所致……”。
      案件在福建高院再审时,杨少芳、张振生对于一婚四证书面质证显示“登记结婚当时杨少芳户籍是香港的,张振生户籍是平和县的,登记机关第一次以为双方都是平和县户籍,所以办理了166号结婚证,之后才发现是涉外婚姻,才在同一天又办理了001号结婚证,杨少芳、张振生是合法婚姻关系。”   
       福建省高院再审裁定书(局部)平和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张桂英认为,对于以上存疑的一婚四证问题,据庭审录像及案卷材料显示,杨少芳一方提交的全是复印件,始终不见原件,法院仅依据复印件进行质证和认定,涉嫌程序违法。
      关于杨少芳一方就出现四本结婚证字号不一致曾表示“系政策原因导致”这一说法,平和县民政局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则显示,“未执行过相关政策规定”。
      2023年8月31日,平和县民政局作出的平政民公复〔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显示,我局经核实,我局于1983至1985年期间并未有执行任何关于“平和县居民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平和县办理结婚登记及结婚证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结婚证式样是否存在发放中英文不同证号结婚证的地方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民政局的官方答复,否认了1983至1985年期间发放过中英文不同证号的结婚证!
      省高院再审就结婚证的质疑一笔带过,张桂英表示无法信服
       就张桂英对杨少芳一方提供的两证号不一的四本结婚证(复印件)的质疑,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的(2021)闽民申3708号民事裁定书仅仅给出“证据1的真实性各方均确认,但被申请人亦作出了合理解释……”。
       张桂英对省高院一笔带过自己对一婚四证的质疑表示无法接受:首先,杨少芳一方对四本结婚证(复印件)在省高院的质证意见与其在平和法院的说法完全不同;其次,平和县档案已出具无“平小166号结婚证”的事实,且杨少芳一方自始未提供结婚证原件给法院核查,而最终省高院对涉及诉讼合法性的结婚证只是轻描淡写(被申请人亦作出了合理解释)一带而过,没有任何解释说明。同时,本案是涉港澳案件,平和法院、漳州市中院和福建高院,不知为何都按国内一般案件进行审理;身为香港居民的杨少芳作为原告更是不按涉港澳程序诉讼,向法院提供经公证的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证明……张桂英表示,以上种种问题亟待有关单位查明。若该案涉及了伪造证据及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相关司法机关应对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    
     《证明书》被指内容虚构,公章涉假,省高院裁定对此仍未查明
      案卷中,有一份支持杨少芳诉请的关键证据——联星村村委会与某工程处共同出具于2018年7月25日的《证明书》。再审期间,张桂英曾质证该《证明书》内容、公章涉假,福建省高院对此关键证据则未查明。
该份《证明书》显示,兹证明(案涉)房屋……系于1994年由香港张振生、杨少芳夫妻发包给原联星村委会下属的福建省平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承建,工程款全部由香港张振生、杨少芳夫妻支付给原联星村委会下属的福建省平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
      据2019年5月30日的庭审笔录显示,《证明书》中签字人之一的黄其生曾表示:《证明书》系由张振生事先写好,自己确认无误后签字,房屋具体由黄庆良建造,自己并未去(施工),款项为现金支付,没有进入公司账。
2021年4月29日,黄庆良就案涉房屋的建造过程,经公证出具的说明书显示,案涉房屋是张桂英创办投资兴建,系本人与张桂英接洽并谈判,由安琪中英文幼稚园支付工程款给福建省平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
《证明书》中另一签字人李富成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经公证的《声明书》显示,本人对《证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一概不知。本人在《证明书》上签字盖章是根据黄其生的口头陈述和口头承诺(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由黄其生自己承担),之前与《声明书》不一致的任何文件或口述陈述均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3年6月26日,经张桂英委托律师查询《证明书》中福建省平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工商档案,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档案查档证明》显示:福建省平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已于2003年11月3日更名为福建锦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6月4日福建锦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迁移到漳州。
      张桂英认为,2018年7月25日《证明书》中的盖章单位——福建省平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四工程处,该单位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更名并迁出了平和县,相关印章已经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知该印章从何而来。
      令张桂英不解的是,福建省高院作出的再审裁定,仅对上述证据给出“不属于新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的结论,相关案件事实仍未查明。    
          
案涉《证明书》被指公章、内容涉假《证明书》签字人之一黄其生的庭审笔录(局部)
黄庆良就案涉房屋的建设经公证出具的说明书(局部)《证明书》另一签字人李富成作出截然相反的公证声明    
2023年6月26日,平和县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档案查档证明》
      张振生曾亲自签名捺印确认案涉房屋无权益争议且系兄妹三人共有
     张桂英表示,就案涉房屋的一笔抵押贷款,2011年2月19日,张振生曾亲自在《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承诺书》和《房地产抵押物清单》等文件中签字捺印。其中《抵押承诺书》明确显示,张振生兄妹三人对于抵押的案涉房屋“无权益争议,同意抵押”。同时,张振生在《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中“同意抵押财产共有人”一栏,与张桂英、张振阳共同签字捺印。可见,张振生对于案涉房屋系兄妹三人共有早已知晓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对此关键证据,三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均未涉及。
          
             
2011年2月19日,张振生兄妹三人共同签署《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显示:案涉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
2011年2月19日,张振生兄妹三人共同签署《房地产抵押物清单》显示:案涉房屋无权益争议且系兄妹三人共有    
2011年2月19日,张振生兄妹三人共同签署《抵押承诺书》显示:案涉房屋没有权益争议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张、杨二人出资建造,但未明确资金来源与如何交付
      平和法院一审庭审笔录中,张振生表示,案涉房屋系其和妻子杨少芳共同出资建设。经核算,建设资金约五十多万,且部分工程款是其从香港回来直接交给施工方的。张桂英表示,案涉房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彼时香港尚未回归,张振生、杨少芳是如何将港币(外汇严格管制)带入内地,又如何进行兑换支付工程款,三审法院均未予以查明。目前能够证明张、杨二人出资建造案涉房屋的证据仅仅是一份前述内容虚构、公章涉假的《证明书》。
       鉴于案件存在上述问题,福建省漳州市检察机关已受理本案进行民事检察监督,张桂英希望该案得到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公开审理,让正义回归……
      来源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HrXLwHuv6e6DZ39cBFbO5A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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