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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鑫源生公司执行案例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3-07-24
导读: ( 天道 啄木鸟报道)山西鑫源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案研讨会于2023年6月下旬在北京举行,由北京天道法律咨询事务所组织了 中国 政法大学、西北大学、法学社团组织的专家、律师等7人参与了案例研讨。 与会专家和场外专家连线针对该公司被山西省高平
       (天道啄木鸟报道)山西鑫源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案研讨会于2023年6月下旬在北京举行,由北京天道法律咨询事务所组织了中国政法大学、西北大学、法学社团组织的专家、律师等7人参与了案例研讨。

       与会专家和场外专家连线针对该公司被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超标查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会多数专家对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及多份执行法律文书研读,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和解和查封程序中应该严格按照最高法规定执行,本案执行环节存在法官干预当事人和解和超标查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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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务纠纷的原由

       山西省高平市民营企业家杨荷叶因银行贷款到期,于2013年5月8日曾经向鑫玉投资公司借款500万元用来归还银行做续贷,谁知银行以贷款联保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又让贷款人替担保单位还款200余万元后,但银行仍然没有给贷款人续贷,致使借款人未能如期归还鑫玉投资公司的借款,从而鑫玉投资公司指使社会闲散人员非法催债,严重影响了鑫源生公司的正常经营,之后鑫玉投资公司起诉至高平法院。于2015年9月8日经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所借款项除已经归还的本息196.5万元外(有还款票据),还需偿还本息共人民币600万元整。

      二、第二次民事和解受到干预

      后来因小贷公司违法催收被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未能如约归还本息。2019年4月初鑫玉公司主动联系杨荷叶要求和解,除去债务人已归还的196.5万,余款和利息再还350万元即可。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申请终止执行。于2019年5月18日双方书面自愿签署《和解协议》约定:债权方鑫玉公司自愿减免大部分利息,减免后债权本息合计350万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还清。债务人筹齐款项后,于5月30日上午双方持和解协议找到高平市法院执行法官,希望法院见证双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可是执行法官以“损坏第三方利益”为由,不同意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借款人杨荷叶担心由此扩大自己的损失,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的还款义务。

       此案有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并非债务人故意不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和解协议,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和解行为遭到了高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干预与阻止。之后,未经债权人申请,法院重新启动了执行查封、扣押程序。

        根据2018年 2月23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第6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仅可引起中止执行的程序性效力”。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规定,“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债务人杨荷叶与债权人鑫玉投资公司双方协商签订的和解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自治的合意行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具有合法性。由此可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阻止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民事行为于法无据,办案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干预民事和解。

       三、债务担保人资产被超额查封

       因债务人未能如期还款,作为杨荷叶的担保人鑫源生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8月2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又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高国用(2012)第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鑫源生公司未和政府确定补偿金额和未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13日,高平市人民法院就强制在高平市南城街街道办事处账上扣划了鑫源生公司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共计995万元,用于归还鑫玉投资公司的借款和利息。但在杨荷叶履行了全部执行款后,法院并没有及时解除查封的土地,被查封的土地2018年4月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4000万元,因土地查封不仅影响了担保单位开展抵押转贷业务,导致其蒙受利息损失140多万元,而且还严重影响了担保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被执行人的应对策略

       与会专家就本案的诉讼策略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在借贷纠纷应诉策略上被执行人应该吸取教训:(一)借款人杨荷叶与山西鑫源生公司法人的人格混同,导致企业家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深度捆绑,借贷关系直接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家个人借款应该以个人信用和家庭资产担保,这样即便个人资不抵债或者破产,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二)当债务人筹齐借款余额350万元时,应该留有充足的时间与法院沟通,并在和解协议中写明“债权人拿到还款后,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的内容。在法院执行法官不同意双方和解方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该及时向法院领导汇报法官干预民事和解的真实情况,要求纠正执行法官的违规行为。与此同时,债务人可以按照借款协议账户直接汇款给债权方,然后持银行汇款底单,敦促债权人到法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这样完全可以避免本执行案件久拖不结的被动局面,还可以避免经济损失的扩大。

        五、与会专家对被执行人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一)被执行人在被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部门存在超标查封的程序瑕疵。因法院超标的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导致被执行人无法进行抵押转贷,直接影响其及时还款,并造成利息损失140多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二)根据被执行人口头申诉,在双方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后,法院执行法官阻止被执行人归还欠款350万元。民事和解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官不应该利用司法权从中干预和阻拦。如果被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执行法官在民事和解过程中有干预和解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到同级和上级纪委监察委举报、控告,追究涉案执行法官的违法违纪责任。(三)在被执行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法院应该及时对给杨荷叶担保的鑫源生公司、坤鑫公司及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逾期没有解除,被执行人可以持法院执行终结的法律文书到法院内部监督、纪检部门反映、投诉;请求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实习编辑 陈欣雨)
     来源:http://www.tiandaofalv.cn/news_details.html?newsid=4912963&_t=1688610106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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