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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河一公司:超范围经营无证办学政府不管,法院违规判我败诉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2-06-08
导读: 河北省三河市青于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范围:不含辅导,为逃避责任已注销)采用虚假广告宣传超范围经营,无《办学证》竟私自建校大肆招生天价收费,市(县级市)教育局、市工商 局、市政 府,均有正当理由,都不受理实名投 诉 举 报,14个月后,市法院下
     河北省三河市青于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范围:不含辅导,为逃避责任已注销)采用虚假广告宣传超范围经营,无《办学证》竟私自建校大肆招生天价收费,市(县级市)教育局、市工商 局、市政 府,均有正当理由,都不受理实名投 诉 举 报,14个月后,市法院下达马拉松式民事判决,颠倒黑白否定我的全部合法主张,一审违法判定我败 诉,制造冤假错案,二审正在进行中

      举报人:孙彦东,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美林湾小区,电话:13522226086.
      被举报人:刘国玉, 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星河皓月小区,
      被举报人:陈素芳,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星河皓月小区。
      第一被举 报单 位:河北省三 河市 政 府
      第二被举 报 单 位:河北省三河市 教 育 局
      第三被举 报 单 位:河北省三河市工 商 局
      第四被举 报单 位:  河北省三河市 法 院
      案情经过:
      我的次子孙博远,系三河市汇福实验学校9年级3班学生(以下简称孩子)孩子平时认真读书,从不迟到早退,也不违反学校纪律,但是就是读书成绩上不去,马上就要中考,决定人生命运的时刻马上到了,我请求汇福学校帮忙给孩子提高读书成绩遭拒,于是我决定向其他家长一起为孩子寻找课外辅导班,通过校外一对一辅导给孩子提高孩子成绩。
      我来到了位于汇福学校门口斜对面的一家三河市青于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门窗上贴“中小学课程一对一辅导”“名师授课”、“名师名校是您和孩子理想的选择“,这类广告打动着我的心。该公司负责人热情接待了我,他们对我说:“我们学校是国家官方批准的正式辅导学校,有宽大的教室,数百台式电脑、数十名持证教师,教学一流,只要在我们学校长期一对一传统式教学辅导,我就保证孩子学校成绩飞速提高,保证考上重点高中,试课免费,成绩不提高,全额退款。”
      他们的话深深地打动了我,他们的能力正式我所急需的,于是,我决定把自己的孩子孙博远送到该辅导班,进行一对一传统辅导初三英语、数学、化学、物理这四科的课外辅导,因为,孩子这四科平时成绩不好,只能通过他们课外辅导来提高孩子成绩。
       于是,我从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2月19日,先后四次付给该辅导学校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初三)四科一对一传统教学辅导费共计23740 元,其中孩子生病没有上课退回1800 元,我实际交给该辅导班辅导费是21940 元。我和辅导学校口头和书面方式确定,每周一到周日为孩子一对一传统方式辅导初三英语、数学、物理、化学,每个课时是一个小时,每科均从初三上学期第一课第一页开始辅导,如一个课时孩子没有学会,不能往下进行,要在下一课时,重新为孩子辅导,直到孩子学会才往下讲新课,每天上午三个课时,每天下午三个课时,每周36课时,一月份第一次缴费时是每个1课时100 元,后三次缴费时,都是每个课时120 元,共近200课时。
2021年3月20日前后,孩子所在学校的开学考试中,数学得 40分,辅导前的初三上学期期末考试中是43分,降了3分,英语是45分,辅导前初三上学期期末考试是30分,提高了15分,物理22分,辅导前初三期末考试是30分,提高了8分,化学是17分,辅导前期末初三考试是14分,提高了 3分。这四科总分辅导前是116 分,辅导后是124分,仅提高了8分,这四科共提高了8分,无法认定是该辅导班的辅导的结果,因为孩子所在学校也是从头到尾的给他上课、辅导。
       我的孩子在该辅导班辅导三个月,都是节假日和整个寒假进行一对一辅导,成绩没有显著提高,按照这样的辅导方式,孩子无法考入重点高中,于是,我马上终止了在他这里继续辅导,并把孩子在三天之内,调回老家 --吉林省通榆县第四中学9年级4班读书,因为该辅导班没有向他当初对我宣传承诺的那样快速高效提高孩子的成绩,止步不前,误人子弟,所以我把孩子调回家乡。
       当时,我多次去三河市(县级市)教 育 局、三河市工 商 局、三河市政 府、廊坊市教育 局、廊坊市工商 局、廊坊市市长热 线,反映该公司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乱收费,无证办学,要求退费等情况,竟然没有任何一个单位受理。相互推诿,我又数十次打廊坊市长热线,廊坊市教育   局,廊坊市工商 局电话反映,均说不归自己管辖……最后,我才起 诉到法院。
    二、 证 据
    1、 多次微 信 付 款凭证 记录。四个收据。
    2、该公司营业 执 照,营业范围显示:教育咨询(不含培训)网上打印件。
    3、教 育 局不准许 乱开各种课后辅导班,要坚决取 缔的政策。
   4、 这四科授课 教 师手续不全,没有 教 师 资 格 证、英 语 达 标 证书、普通 话达标 证书等,都是在网上临时招 聘,匆匆上岗,没有岗前培训。也没有备 课。
    5、孩子辅导前后,学校考试成绩单为凭证附上。
    6、现场一个证人。
    三、 要求:
   1、 要求被告负责 我的起 诉费;
   2、 退 回 我21940 元的辅导 费。
   3、 精神 损 失费2万。
    4、两个月误 工 费1万 元。
     2021年5月31日,三河市 法 院立 案,2022年6月10日,三河市 法院网上开庭,2022年5月16日,下达判决书。从立案到下达判决书,竟然 长达14个月。可称之为马 拉 松 式 诉 讼 案 件。
      

      我不服河北省三河 市 法 院(2021)冀1082民 初6255 号民 事 判 决,要求驳 回 原 审 判 决。
      四、事实与理由:
     1、学校当时为我16岁儿子孙博远办学一对一辅导初中课程时,共分9次收取32740  元,因事共退回7290 元,学校实收我25450 元。(这次与我在起 诉书上写的补课费有所提高,是因为我的手机当时丢失,后来找到了,重新获取了更多证据。)这些与一审二被告认可的实收17150元,还有测试费,1800 元不符。况且我还有学校出具的四张学费收据共计23740 元,也有没有收据的,均有微信 转账为凭。
      2、原审判决表明:“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不认可,不存在原告的虚假广告,工商局也已调查过。”这些严重不符,当时对上 诉人指出的证人在路过这个学校门口时,门口有工作人员说:“我们这里是国家正规学校,保证提高成绩,否则退费。”
      事后,我先后到三河市教 育 局和三河市工 商 局,反映该学校超范围经营时得知。该学校无办学资质,他们的营业执照上写着:“三河市青于蓝教育咨询中心(不含办学)”。即无办学资质,无教师资格证,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全额退款。不能仅凭对方口头说:“工 商 局已经调查,不存在虚假广告,”这一句话不能不加核实就给予认定。他们营业执照上的(不含辅导)又如何解释?
     3、原审法院称:“原告没有工作,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法院在说瞎话,我向一审法院法官牛宝卫、书记员吕凯,递交了由:北京东方崛起文化传媒中心,加盖公章的务工费原件证明书。”我每月5000 元工资,陪孩子辅导两个月,产生误工费共计10000 元,判决书上写着:无工作从何说起?
     4、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捷足先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曾授权三河市青于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授权,其开办的线上智能辅导也在该授权期限内,故一审法院对我的要求退还辅导费以予反驳。这些与事实不符。第一、北京企业无权授权外省企业开展业务。第二、这种授权书我没有看到。第三、我的孩子在这个学校一对一传统教学补课,与其他内容和项目无关,不要鱼目混珠,滥竽充数,逃避责任。第四、只有官方授权方才承认。不要转移视线,没有教 育 局的审批办学证,都是违法。
     5、一审 诉 讼过程中,学校迁走,又将营业执照吊销,为法院取证增加难度。第一企业无权跨省授权,第二授权内容不知,第三被告公司执照上不含办学,为何在一审判决一字不提?为何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没有深入调 查核 实,严 重违 背了尊重事实,尊 重法律,尊重公平 正 义的起码底   线。一审判 决 书上,数十 处睁 着眼睛说 瞎 话,颠 倒 黑 白,指 鹿 为 马,侵 犯 人 权。请二审法院公 正审 理,并准予证人出庭。
     6、一审判决书第4页上数第二行,一审法院认定,其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2021年2月18日交纳的6500 元不予认可,通过查看被告刘国玉手机微信账单的收付款记录,未发现该笔收款。
     第一:微信收款记录是可以删除的,一定是学校领导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其删除。
     第二:被告的全部证据原件,包括手机转账记录,我至今没有看到。一审法院严重违法违规操作。
     第三:二被告每次收取上 诉人费用时,有时用自己的手机微信,有时用他孩子的手机微信,有时用他们招聘的教师微信收取,因二被告无教师证,全部授课由他们在网上招聘授课,三天两头换一次老师,在这种情况下,如学校领导用教师微信收取费用,早以人去镂空,无法核实,但是事实却存在。
      7、一审法院判决书第4页下数第六行:“但证人不能详述现场情况,也不清楚宣传资料内容,而证人与原告又是朋友关系,不予认定。‘’这些与事实严重不符。
      证人付英军在一审法庭作证时说:‘’2020年12月20多号的一天中午,我和孙彦东路过三河市汇福实验学校斜对面,有一个蓝色广告牌子,上面有机器人的宣传字样,门口站着一位中年女人,她正在向一个路人讲解:‘’我们是正规学校,在我们这里给孩子辅导功课,保证快速提高读书成绩,试课免费,不提高,全额退款。我和孙彦东分别拿了几张宣传单就离开了。怎能与法院所认定:‘’事实不清,却与事实不符呢?
       我与证人是朋友,我也是这样在法庭说的。不是亲属关系。当时,付英军去我家中送蔬菜,证人是买菜的,应约上门送菜,何谈亲密朋友关系,只是证人愿意出庭作证,让我感动,所以我才称他为朋友,因认定证人证言有效。
  
   8、一审法庭是网 上开 庭,法官没有出示双方提 供的证 据,违 反 法   律 程 序。
     9、本案与2021年5月31日立 案,2021年6月21日开 庭 时,法 官兰景贺法 官迟 到,女 书 记 员说 话 偏向 被 告,我当场要求法 官回 避。结果,直到2022年5月10日,初 次开 庭时,长达1年2个月。只因第一次开 庭时,要求办 案 人员回 避。后来我通过网 上曝 光才开 庭。
     


                                           反映人:孙彦东
                                                          2022年6月7日

 
民事上 诉状
      上 诉 人:(原审原告)孙彦东,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美林湾小区47-2205室,身份证号码:222327196806040017.电话:13522226086.
      被上 诉 人:(原审第一被告):刘国玉, 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星河皓月D4栋3单 元602号,身份证号码:131082197610010895.
      被上 诉 人:(原审第二被告):陈素芳,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大街星河皓月D4栋3单 元602号,身份证号码:420115198308118342.

      上 诉人因合同纠纷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法院(2021)冀1082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要求驳回原审判决。
     要求重审
     事实与理由:
  • 二被上 诉人当时为上 诉人16岁儿子孙博远办学一对一辅导初中课程时,共分9次收取32740 元,因事共退回7290 元,被上 诉人实收上 诉人25450 元。这些与一审二被上 诉人认可的实收17150 元,还有测试费,1800 元不符。况且上 诉人还有被上  诉人出具的四张学费收据共计23740 元,也有没有收据的,均有微信转账为凭。
  • 原审判决表明:“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不认可,不存在原告的虚假广告,工商 局也已调查过。”这些严重不符,当时对上 诉人指出的证人在路过这个学校门口时,门口有工作人员说:“我们这里是国家正规学校,保证提高成绩,否则退费。”
       事后,上 诉人先后到三河市教育 局和三河市工 商 局,反映该学校超范围经营时得知。该学校无办学资质,他们的营业执照上写着:“三河市青于蓝教育咨询中心(不含办学)”。即无办学资质,有无教师资格证,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全额退款。不能仅凭对方口头说:“工商局已经调查,不存在虚假广告,”这一句话不能不加核实就给予认定,说:(不含辅导)又如何解释?
  • 原审法院称:“原告没有工作,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法院在说瞎话,上 诉人向一审法院法官牛 宝卫、书记员吕凯,递交了由:北京东方崛起文化传媒中心,加盖公章的务工费原件证明书。”上 诉人每月5000 元工资,陪孩子辅导两个月,产生误工费共计10000 元,判决书上写着:无工作从何说起?
  • 一审法院认定:北京捷足先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曾授权三河市青于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授 权,其开办的线上智能辅导也在该授权期限内,故一审法院对上 诉人的要求退还辅导费以予反驳。这些与事实不符。第一、北京企业无权授权外省企业开展业务。第二、这种授 权书被上 诉人没有看到。第三、上 诉人的孩子在这个学校一对一传统教学补课,与其他内 容和项 目无关,不要鱼目混珠,滥竽充数,逃 避责 任。第四、只有官 方授 权 方才承认。
  • 一审诉 讼 过程中,被上 诉人将学校迁走,又将营业执照吊销,为法院取证增加难度。第一企业无权跨省授 权,第二授权内容不知,第三被上 诉人公司执照上不含办学,为何在一审判决一字不提?为何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 院没有深入调查核实,严重违背了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尊重公平正义的起码底线。一审判决书上,数十处睁着眼睛说瞎话,颠 倒黑白,指 鹿 为 马,侵 犯人 权。请二审法院 公  正审理,并准予 证人出 庭。
  • 一审判决书第4页上数第二行,一审法院认定,其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2021年2月18日交纳的6500 元不予认可,通过查看被告刘国玉手机微 信 账单的收 付 款记录,未发现该 笔 收 款。
       第一:微 信收 款记录是可以删 除的,一定是被上 诉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其删除。
       第二:被上 诉人的全 部证据 原件,包括手机转账记录,上 诉人至今没有看到。一审法 院严 重 违 法违 规 操 作。
      第三:二被上 诉人每次收取上 诉人费 用时,有时用自己的手机微信,有时用他孩子的手机微信,有时用他们招 聘的教 师微 信收取,因二被上 诉人无教师证,全部授课由他们在网上招聘授课,三天两头换一次老师,在这种情况下,如二上述人用教师微 信收取 费 用 ,早以人去镂空,无法核实,但是事实却存在。
  • 一审法院判决书第4页下数第六行:“但证人不能详述现场情况,也不清楚宣传资料内容,而证人与原告又是朋友关系,不予认定。‘’这些与事实严重不符。第一,证人付英军在一审法 庭 作证时说:‘’2020年12月20多号的一天中午,我和孙彦东路过三河市汇福实验学校斜对面,有一个蓝色广告牌子,上面有机器人的宣传字样,门口站着一位中年女人,她正在向一个路人讲解:‘’我们是正规学校,在我们这里给孩子辅导功课,保证快速提高读书成绩,试课免费,不提高,全额退款。我和孙彦东分别拿了几张宣传单就离开了。怎能与法院所认定:‘’事实不清,却与事实不符呢?
      上 诉人与证人是朋友,上 诉人也是这样在法庭说的。不是亲属关系。当时,付英军去上   诉人家中送蔬菜,证人是买菜的,应约上门送菜,何谈亲密朋友关系,只是证人愿意出庭作证,让上 诉人感动,所以上 诉 人才称他为朋友,因认定证人证言有效。
  • 一审法庭是网上开庭,法官没有出示双方提供的证据,违反法律程序。
  • 本案与2021年5月31日立案,2021年6月21日开庭时,法官兰景贺法官迟到,女书记员说话偏向被上 诉人,上 诉人当场要求回避。结果,直到2022年5月10日,初次开庭时,长达1年2个月。只因第一次开庭时,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后来上 诉人通过网 上曝 光才开 庭。
  • 被上 诉人所开的公司,营业项目不含培 训,无办学资 质,超范围违法 经 营和收费,仅凭这一条不需要证人,就应全 额 退款。
    
      此致
                              上 诉人:孙彦东

                       2022年6月2日

附带有关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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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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