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少数警察办案涉嫌“乱作为,不作为”冉某腾挪出来的1.4亿元给了谁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5-01-22
导读:
上图,神圣的遵义会址 遵义市少数警察,太过荒唐。 对不该立案的,大动干戈,立案侦查;对应该立案的,玩忽职守,不予立案。全部过程在我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过去,每当我听到遵义两字,便有一股庄严在胸中涌动。 一定要去遵义。满满的党国情怀,难以释然
上图,神圣的遵义会址
遵义市少数警察,太过荒唐。对不该立案的,大动干戈,立案侦查;对应该立案的,玩忽职守,不予立案。全部过程在我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
过去,每当我听到“遵义”两字,便有一股庄严在胸中涌动。
一定要去遵义。满满的党国情怀,难以释然。
可悲的是,遵义市在我心目中蒙上的阴影,一层一层,越来越厚重。
欠钱不还,人去楼空
我虽已从国家商务部相关机构退休,还可以发挥余热,知识不可荒废,于是我选定了“赴美上市”辅导工作。协助民营企业,走向纳斯达克,赚回美元来,为国创汇、发展企业。这可是积德行善、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2022年12月,经一位朋友介绍,我们与“贵州某科技公司”冉某董事长签订了《合作上市协议》。辅导、带领他们向着美国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迈进!
上图,冉某与我方代表签订《上市合作协议》
企业上市,前期的主要工作是开展股权融资。企业有了钱,才能做强做大,达到标准后,与我们成立的美国“壳”公司,双方合并上市。冉某表象憨厚老实。最初,合作比较愉快,我们夜以继日协助他们策划、编排、修改、完善BP(商业计划书),经常忙乎到天亮。我在军队工作15年,吃苦耐劳,是基本功。为此,在部队还多次立功受奖。
期间,冉某一直拖欠我方20万元辅导费。他承认欠款,一直表示“等钱进账,第一时间支付”。诚意满满。
上图,冉某发微信表示:“等钱进账,第一时间支付”
金额也不大,我脸皮又薄,基本没有催过他。没有钱,催也没有用。功夫不负有心人。
在我们的全力配合下,投资意向总额2000万元左右。可望超3倍完成融资任务。其中一笔,某某大厦刘总投资1500万元(在百度可搜新闻)。
上图,从百度搜到的新闻:冉某“中科公司”
获1500万元PRE-A轮融资
上图,(网上新闻截图)冉某融资达1500万元,仅这一笔,冉某就超额2倍完成了融资计划。
还有一位孙先生,签了《投资协议》,也交付了投资意向金。超额完成任务,这是我的一贯作风。
成功了、进钱了,皆大欢喜。为此,我还从家里拿来了从不舍得动的几瓶飞天茅台,兴致勃勃,计划举杯同庆。你冉某是遵义人,当然应该喝飞天茅台。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冉某拿到一笔董女士的投资款300万元后,突然失踪,悄悄离开了我们为他免费提供的写字楼。
提到他的办公室,我要多说两句。
冉某在北京没有办公室,我劝导他,路演、谈判不能总是打游击,必须要有落脚之地,否则怎么能称“拟上市公司”?我主动为他在刘总大厦免费安排了一套办公室。附近有3条地铁、十多路公共汽车,迎来送往、上班出行,非常便利。从写字台、老板桌、投影仪、会议桌,乃至旗帜、照片、摆件、茶具、茶叶、饮料,包括垃圾桶、烟灰缸,一应俱全。这些都是我亲力亲为,帮他置办的,所有实木新家具,都是我个人掏钱买的。冉某没有花费丝毫时间精力,没有花费一分钱,也无需交租金,坐享其成。
上图,我们为冉某免费提供的办公室一角。融资路演实况。
此前,我们协调该大厦的刘总,把冉某的公司迁到了大厦908室,刘总还为他花钱装修了500多平米办公室。冉某拿到了我朋友杨某给他介绍的董某芹的300万元投资款后,突然不辞而别,悄悄溜走了。一年多,再不露面。
冉某临走前,扔下一句狠话:“想要钱,法庭上见!”
说翻脸,就翻脸。欠钱的人,反倒那么狂。
更过分的是,他单方面撕毁合同,不但不想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安排股权,还逼迫我们退回此前支付的辅导费40万元。
上图,冉某的律师发来《律师函》,要我们退回40万意向金。
还要“向公安机关控告,追究我们其它相关的法律责任”。冉某之所以“不合作了”,逼迫我们退款,是因为,我们为他所做的基础工作,策划的融资方案,有关上市的操作模式,路演的整套文件,对外所签合同范本,已经全部完成,BP(商业计划书)也非常精美。其中,我方为他们辅导上市的资料,数万字,作为典型案例,选择了其中部分内容,装订成了厚厚的一本书,他完全学会并掌握了,并且拿到了投资款300万元。于是,他悄悄离开了原来的办公楼,另起炉灶,自己开展融资上市工作。
但他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工作程序,继续与我们合作下去,他就应立即向我们支付欠款130万元,还要给我们兑现股份(期权、股票)等其它应付款与待遇1,4亿元以上。
为了达到目的,他向公安局诬告我们的“公司不存在”,属“合同诈骗”。
报案理由与事实,大相径庭
这是一桩最最简单的老赖“欠款不还”的经济纠纷。
冉某不支付欠钱,还倒打一耙,在北京公安局以刑事案立案未果,就利用他老家遵义市务川县公安局的关系,成功立案。
他是这样盘算的:只要公安局能把我们抓进去,做成铁案,不但可以赖掉眼前的欠款、应付款130万元(实际是300万元左右),还要索回40万元意向金,更值得他操作的是,不兑现我方应得股权12%(上市时,12亿元市值),计1.4亿元人民币。
于是,他把我们往死里整,要我们牢底坐穿。用心何其歹毒!
2023年12月15日,冉某给我们单位发来信函,还发来他给公安局的《刑事控告状》,《律师函》威胁我。文件中诬陷我们“签约公司不存在”,涉嫌“合同诈骗罪”,还找出法律依据,反复强调,应该判处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他的律师也经常打电话威胁我:如不就范,后果严重!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明明是冉某诬告陷害,竟能作为刑事案件,在他老家遵义市务川县公安局,对我方立案。
上图,务川县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
冉某报案的理由完全是颠倒黑白的。一、他报案说,我方签约的公司不存在。
1、我方签约公司“某某财富控股公司(BVI)”,是在境外正常注册的离岸公司,凡属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也都必须成立这样的公司,冉某也应成立,只不过,我先走一步,事先已经注册完毕,并以此公司与冉某签订合同。以上内容,双方合同里都有详细表述。冉某也非常乐意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现在他诬告说,我们“公司不成立”。此后,冉某律师已查实,并向北京朝阳法院提供了资料:我公司合法存续。
2、合同约定:我方的职责,可由收款单位我方“海口某某企业管理中心”共同承担。
3、合同还约定:“我方签约代表,负有连带责任。”
我们三个方面都是执行合同的主体,并没有逃避履约责任。但是,公安局不看合同,更不查实公司真伪,竟能作为主要依据,认定我方“公司不存在”、冉某“被合同诈骗”而立案。
二、冉某报案理由还有:我们单位没有为他们做工作。
1、冉某谎称:我们只给他做了2次路演,没有一点效果。
事实是:我们协助冉某开展“天使轮”融资,超额3倍,达2000万元完成计划。其中的一笔为1500万元,在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的新闻照片里,我们都在其中。
上图,(百度新闻) 我们为冉某组织的路演活动,刘总(右三)投资1500万元;本人(左四)。
2、由我方邀请来参加路演的朋友杨某,参加了2次路演(都有照片,不是如她在公安局做《笔录》时说的:只参加了1次路演),是她推荐董女士投资了冉某公司300万元。
上图,董女士投资300万元,工商已变更(企查查 截图)
3、我们开展上市辅导所形成的文字材料,足有数万字。我们选择了其中一部分,作为《成功案例》,装订成册(下图)。
4.冉某还说我们:没有成功案例,冒用身份。其实,只要上网搜,有关我本人的“身份”、论文、上市项目“成功案例”(上市多次敲钟)的大型活动报道、照片比比皆是。
既然是“合同诈骗”,办案警察只要深入了解我公司是否存续?只要对照《上市合作协议》,看看我们的约定是否逃避责职,或是上网搜一搜我们的“上市案例”、冉某的“融资成果”,总之,只要稍微做一点调查了解,就可证实:冉某句句是假话。
可悲的是,警察不作为,就采信了冉某的谎言,草草立案。
我的精神几乎崩溃
2024年3月21日,务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领导卢某亲自出马,千里迢迢带领警察来到北京办案。每天电话狂轰滥炸,气势汹汹说是我们“涉嫌合同诈骗”,叫我去见面,配合调查。
我出差在外,避而不见。
此后,警察还突然到了我单位,据说来了6-7人,找我未成,要我单位人员写材料。
自从2023年12月15日,我单位收到冉某给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的《刑事控告状》、《律师函》开始,到务川公安局2024年5月8日撤案的近半年里,特别是务川警察在北京的10多天内,对我形成了巨大的压力。来者不善。我有家不能回,有班不能上,有病不敢看,精神到了崩溃的边缘。
在这惊心动魄的半年时间内,我的尊严荡然无存,在单位、在我家庭、在客户群、在亲戚朋友中,信誉一落千丈,业务全都荒废,不管我如何安慰,全家人总是处于极度恐惧之中。警察找上门,跳进黄河洗不清,对眼前、对以后的业务开展,做人做事,造成了巨大障碍。
我让我律师提供了上万字的证据资料(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路演的照片等等),说明我们公司是存续的,工作是刻苦的、成效是显著的,从七个方面驳斥了冉某报案、公安立案的荒谬。
警察们永远不听这些道理,天天要求我:见面,必须见面!
警察不离开北京,宾馆开到了我单位附近,不依不饶,不放过我。天天打电话要我“到位”做笔录,说话态度及其恐怖。
我真不敢这样认为:他们目的是不是要找到理由,把我带回遵义,做成铁案,利用公权力协助冉贤,不但不付欠款130万元,还要我们退回40万元定金,更重要的是,不兑现应该给我方的股权。否则,警察怎么不立刻去与冉某核实真情,指出他涉嫌“诬告陷害”、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呢?
万般无奈,我向国家公安部举报了遵义警察的“乱作为”的累累错误。
戛然而止。警察们突然不再要我“到位”“做笔录”了。
2024年4月1日,务川县立刻派出政法委副书记肖某民、公安局政委李某茂,专程来北京找我。虽然那么多朋友仍然劝阻我“千万不能去”,但是,我还是毅然决然的去见面了。李政委向我解释问题,表示歉意。说是务川县公安局,在国家公安部、省公安厅的监督下,正在对相关警察的错误立案,进行查处。
就在谈话的过程中,随即、立马、迅速,当着我的面,撤案了。
上图,务川县公安局此后发来的《撤案决定书》
神速! 太过神速。后来,公安局政委李某茂,亲自告诉我:他们对办案的4名警察(包括经侦大队领导),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在公安局内部,开展3个月的教育整顿。
对诬告陷害,必须立案侦查
冉某的行为,完全属于诬告陷害!
一、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律师观点:
冉某捏造事实,在公安局报案,诬告陷害我,意图使我受到刑事追究,目的明确,一直威胁“判我10年到无期徒刑,”并在公安局成功立案。只要“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只要公安立案查办,此罪即成立。
二、司法解释: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捏造事实,一旦向具有执法权的机关告发,就可能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
律师观点:冉某在主观方面,完全属于“直接故意”,他非常清楚,一经“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冉某追求的就是我能受到刑事处罚的后果。特别是在公安局已经查明事实,断定冉贤属于诬告,作出“撤案决定”后,他仍然“申请复议”,极力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足以说明他的“主观故意”非常强烈。
三、司法解释: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律师观点:冉某已经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在公安局成功立案,虽然经过审理,查明事实严重有误,并撤案。即,我通过自救,没有“受到刑事追究”,但是,这一结果“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司法解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之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
律师观点:在务川县公安局立案前的半年时间内,冉某就给我发来了《律师函》、《刑事控告书》(他原是在北京报案的)、又给我单位领导发来了一堆材料,说我“合同诈骗”,要判10年到无期(这些材料,务川公安局都有),他的律师多次打电话威胁我,使我人身权利受到了极大伤害,加之我血压高、血脂高、心脏病严重,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特别是在务川公安局真正的立了案、警察来北京办案、每日叫我到案做《笔录》的10多天内,我的精神濒临崩溃,有家不能回,有班不能上。我是一生清白廉政,在部队高级机关,在国家商务部机关,工作了一辈子的老党员。冉某的行为导致警察等6-7个人到我单位找我同事谈话,做《笔录》,要求写材料,轰动了整个外交公寓小区。使我颜面丢尽,名声大损,业务荒废,信誉一落千丈。冉某完全是“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侵犯了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他还导致两批警察来北京办案,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与人力、物力、财力,“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综上,足以说明冉某“诬告陷害”罪名的成立;公安局的撤案,也足以佐证冉贤“诬告陷害”罪名的成立。冉某“诬告陷害”、敲诈勒索,涉及金额巨大,必须依法严惩。
公安局不立案,错上加错
我于2024年12月2日专程到遵义务川县公安局举报冉某“诬告陷害”(当日已经受理)。
上图,务川公安局受理我报案的《受案回执》
对于如此简单的案子,按照规定,7天必须作出决定,但是,警方却拖到近一个月于2024年12月30日,通知我:不予立案。
上图,办案杨警官给我发来的“不予立案”微信通知
我并没有感到意外。当初,冉某那么离奇的“报假案”,他们都能草草立案;现在,对明目张胆的“诬告陷害”,不予立案,就应该属于正常现象了。因为,遵义警方就是这样令人匪夷所思、难以捉摸。
公安局对冉某赤裸裸的“诬告陷害”,怎么能够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呢?难道公安局里能有人罔顾事实、一手遮天?
我特别想了解,冉某从我这里腾挪出来的现款与股份(股票)、期权,合计1.4亿元之多,是如何分配的?我严重怀疑:是不是有警察特别是某位高层领导获得了利益,才使得这个最简单的案子如此反常。否则,作为公安局经侦大队领导的卢某,怎么能够对我说出这样的话:没有你的笔录,上面领导是要批评的。说明,事虽小,可能有高层领导在督办,在暗里支持冉某“诬告陷害”。
当时,我就得出结论:《遵义市个别警察,唯上,不唯下;唯官,不为民》,作为标题,并陈述“立案的错误与办案的荒谬”,刊登在了许多媒体上。
现在的问题是:《遵义市少数警察办案,乱作为、不作为》,这又是我深刻的思考,并作为本文的题目发稿。
关键是,冉贤涉及的1,4亿元,我已经视为疑点举报了,公安局有没有借此机会认真调查?
警察出问题,领导应担责
我一向认为,公安人员应该做到“廉洁奉公”、“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务川县警察队伍里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是作为管理者的遵义市委书记李某以及务川县委书记邹某文的问题。请问,你是怎么教育、管理你们公检法队伍的?
我并不认为公安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办案水平低下、思想意识落后、工作粗制滥造,我完全有理由推测,在你李书记、邹书记的眼皮底下,有少数警察,从一开始就利用公权力在精心策划,为不法之徒张目,陷害无故良民,破坏营商环境,存在有损害公信力、损害政府形象、破坏经济发展的行为,并且,使务川县失去了一家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我在与卢某警官通电话、发短信的过程中,一直强调:你们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卢某根本不听这些,他只是反复说:没有你的《笔录》,回去不好交代,领导会批评的。那么,我反过来推断,如果你一错再错,把我带到遵义,做成铁案,领导就会表彰你了吧?
细思极恐!
我一再问自己,这个神圣的遵义,为什么是这样!?为什么?!
当初,在公安局对我立案、警察呼呼啦啦来我单位办案的情况下,万般无奈,我只有求助你这位遵义市委李书记了,并向你检举揭发务川公安局的不轨行为。
按照市委“网站页面”公布的联系方式,我无数次打电话,电话永远不通;我按照市委公布的收件地址,给市委、李书记本人,寄出的材料,“多次派送”,永远无人接收。那些天,快递员多次与我们联系,说,市委一直无人接受信函。无奈,最终还是被退了回来(下图,退回的资料)
还有,务川县政法委肖为民副书记,当时是作为县领导和公安局李政委到北京来找我的,并在与我谈话的过程中,立刻撤案,动作之迅速,令人咂舌。我很清楚,这是迫于公安部的压力而为之。肖为民副书记当时假模三道与我加了微信。此后,我多次发资料给他,有的近万字(分析得那么透彻,写得那么辛苦!)。但是,“为民书记”不为民,对我发给他的21条微信,从未回复过一个字、一个表情,他连最起码的礼节都不懂,太不讲究。看他表面和善,能这样狠心,令人无语,不作为,体现得淋漓尽致。
我先不说事情办得是否得体。遵义的领导怎么是这种工作作风?你李书记是怎么教育他们亲民、你自己又是怎样做表率的?
中央一再要求,我们的干部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时刻将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倾听民声,尊重群众”。肖为民书记对我的微信、我的请求,充耳不闻、丝毫不理;而你本人对我给你寄出的信函,你们办公室连收都不收,干脆是堵塞言路、闭目塞听。你是怎么教育干部提高服务意识的?
具体到冉贤诬告陷害是否应该立案?应该换位思考。
李书记、肖副书记,如果你们下面有人到贵州省公安厅、纪委告发你们是“假党员”“假书记”、“伪造学历”、“贪污受贿金额巨大”,而且在《控告书》、《律师函》中白纸黑字,要判你们10年到无期徒刑。公安也立案了,你们出差在外,不能及时做《笔录》,警察们10多天里,狂轰滥炸打电话,要你们到位,干扰你们正常工作,还前呼后拥到你们办公室,找你们的部下写材料,检举揭发,搞得沸沸扬扬。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轰动了贵州,乃至全国。导致中央的关注,公安了解实情后,得出结论:你们都是清官,廉政模范;报案人完全是明目张胆,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目的,要置你们于死地。那么,请问,你们对诬告陷害者,是网开一面,不了了之,还是将其绳之以法?公安局对这样简单的案件调查,还会拖拖拉拉吗?对诬告陷害者不予立案吗?应该是迅速查办、从重发落吧?
李书记,公检法是你们最重要的基本队伍,关乎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你们作为本地的最高领导,是怎么教育、管理公检法队伍的?
不管理好公检法,一切都是白搭,领导干部就是热锅上的蚂蚁。维护司法公正的意义,你们比谁都清楚,你们又是怎么做的呢?根子是不是在你们这里?
希望你们能够亲自过问此事。不要让办案人员糊弄你们,不要让不法之徒,逍遥法外,更不要“护犊子”。你们要责令务川县公安局,实事求是,查清案由,该立案,必须立案;查清冉某腾挪出来的1,4亿元的现款加期权,有没有利益输送?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遵义的美好形象。
对此案,遵义应该怎么做,大家一起探讨吧。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JEFF(还是用我签订协议时的名字)
电话:13801209856
2025.1.17
注:当事人手持身份证照片(承诺真实性声明)另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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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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