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安:法院执行程序疑多处违法 相关部门是否应该追责(三)
来源:未知 编辑:nv0410 时间:2022-04-25
导读:
违法评估 严重失实 损害股东利益 一、福安法院直接委托福建智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对林丽云持有的景江公司股权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1、福安法院未给予报告人林丽云指定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也未通知报告人林丽云参与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就直接委托福
违 法评估 严重失实 损害股东利益
一、福安法 院直接委托福建智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对林丽云持有的景江公司股权评估,程序严重违 法。
1、福安法 院未给予报告人林丽云指定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也未通知报告人林丽云参与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就直接委托福建智宏士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智宏公司)对报告人林丽云持有的景江公司股权进行评估,程序严重违 法,严重损害林丽云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福安法 院明知智宏公司与报告人林丽云存在利害关系。仍委托智宏公司对报告人林丽云持有的股份进行评估,违反法律规定。
二、智宏公司出具的本案评估报告严重失实,也不具有合法性,福安法 院采纳该评估报告严重损害报告人林丽云的合法权益。
1、案涉评估报告将不属于景江公司的债务列为景江公司的债务,导致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景江公司财产净值严重减少。
2、案涉评估报告故意不核实验证景江公司的流动资产情况,导致景江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严重少于实际价值。
3、案涉评估报告故意不列公司债权,导致景江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严重少于实际价值智宏公司未对《2008年7月1日一一2019年12月31日止收支总表》所列的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进行核实验证,即在评估报告中予以确认,被告智宏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林丽云的利益。
福安法 院未依法提取和提交评估景江公司股权价值所需的材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1、智宏公司的评估报告前提假设是:福安法 院提交的委托评估材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而福安法 院明知提交给委托公司的材料不具有完整性,更无法保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福安法 院仍采纳该评估报告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林丽云的合法权利。
2、福安法 院提交给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材料未经报告人林丽云质证,智宏公司据此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在2008年7月1日一一2019年12月31日止收支总表,林丽云、许建、尤细雪、林荣忠、苏品柏、徐秋声、肖招胜支款共计1103000均未返还景江公司,对于《2008年7月1日一一2019年12月31日止收支总表》所列的费用支出合计994288.91元,也未返还景江公司,既然是借款为什么不归还,故意不将景江公司的债权列为公司资产,客观上也导致景江公司的评估价值严重少于实际价值。
本案中,福安法 院提交给智宏公司的所有评估、鉴定材料均未组织报告人林丽云进行质证,因此,智宏公司据此评估材料出作出的评估报告也必然不具有合法性。报告人林丽云已要求将股权评估交由行业协会评审,评估公司无会计审计资质,股权评估未经会计审计,评估程序违 法,评估结果不真实、不合法。报告人林丽云已申请公司清算,且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已经于2008年11月26日成立清算小组进行解散清算,福安法 院应当中止执行,因此拍卖股权行为违 法。林丽云在福安法 院执行章俊德案件中享有中拍房屋到期债权,该债权可抵偿对报告人林丽云的系列案件债权执行款,福安法 院应当中止执行,但福安法 院未中止执行,程序违 法。涉及林丽云作为报告人的借贷案件均系违 法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再审,应当中止执行林丽云股权。
设置障碍弄 虚作 假暗中签发营业执照,福安市市场监 督管理 局算不算帮 凶?
2008年11月26日景江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决定共占公司三分之二股权的许健与林丽云表态同意解 散公司,原因是由于担任公司监事的林荣忠以及担任公司出纳的林荣忠妻尤细雪从不公布和结算公司的财物状况。
景江公司解散清 算小组长林丽云于2014年3月5日再向市场监 督管理 局工作人员张鸰递交了景江公司解散清 算登记申请的全部材料。市场监 督管理 局于2014年4月10日才第一次书面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附后),竟然敢于说“不予受理理由如下:1、该申请材料不全;2、该申请材料时间为2008年11月26日,超过受理期限。”为何会超过受理期限?为什么不提2008年11月29日许健递交申请材料的时间?
景江公司清算小组长、股东林丽云于2012年7月26日向市场监 督管理 局呈交举报信,举报景江公司三年未依法年检,要求依法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又于2017年7月3日向市场监 督管理局呈交《关于强烈要求准予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清算小组备案并停止审批公司营业执照的报告》。于2017年9月6日,向各有关机关呈交《强烈要求督促福安市市场监 督管理 局撤销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登记,并停止审批公司营业期限的报告》指出:“报告人就上述事项已多次向福安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提出请求,但其仍违 法不予审批,9月29日,再向有关机关呈交《强烈要求停止审批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期限的报告》指出:“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未参加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企业年度检验。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吊销营业执照,但福安市工商局仅作出罚款23000的行 政处 罚,反而对景江公司进行补充年检,其行为已经违 法。“2015年4月27日景江公司其他股东伪造本人林丽云向福安市工商局申请变更公司章程,其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东会决议均是虚假的,应当撤销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可是,市场监 督管理 局不但视若罔闻,反而先行年检(2012年7月3日颁发新营业执照),后才弄虚作假导演处罚闹剧(2012年8月1日巡查发现三年未年检,故在8月3日责令补办年检并处罚23000元)!
综上所述,市场监 督管理 局个别领导长达十年来,明知景江公司股东会早已决议解散清算,不但不依法给予支持,反而设置障碍,拒绝备案,甚至帮助小股东,暗中签发营业执照,直至补办年检。如此弄虚作假,实在罕见!
景江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股权评估程序严重违 法,某些职能部门是否有欲盖弥彰之举?
1、景江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本身并不复杂。任何公司均有权依据《公司法》第181条第2项的规定,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解散清算,任何外人无权反对。其决议解散的法律效力纵使法 院也无法否决!
2、景江公司解散清算小组的备案登记仅是市场监管部门对景江公司的管理措施,无论有否备案,均不影响景江公司解散清算小组的成立。长期拒绝备案登记,是否是为其后补办年检预留缺口呢?
3、景江公司解散清算小组不但已经于2008年11月26日依法成立,而且已经在2009年5月15日之前行使职权,委托评估,委托拍卖,乃至与竟拍人吴锦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拍卖对价150万元。仅是由于苏品柏与林荣忠拒绝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无法及时交付拍卖标的物而已。但是,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合同迄今为止未能履行,纯属苏品柏与林荣忠恶意干扰破坏的结果。该种明显违 法的行为,市场监 督管理局为何会大力支持?
4、景江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7月3日经市场监 督管理局重新颁发于其三年未曾年检的事实尚未处理之前,市场监 督管理局领导为何如此高速签发营业执照?景江公司连续三年未报企业年检,罗江工商所居然到2012年8月1日才“巡查”发现,是否罗江工商所过于疏荒职守或者纯属市场监 督管理局欲盖弥彰之举?领导8月3日签发的《行 政处 罚决定书》责令9月1日前补办年检,其下属是否隐匿了景江公司6月29日的《申请延期年检的报告》和7月3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当时领导不想看见该两份文件?否则怎么能够如此荒唐行事?
特具此报告请求人 大代表监 督福安法 院纠正错误,执行回转,撤销违 法拍卖股权的执行裁 定 书,并将股权返还报告人林丽云。福安法 院直接委托福建智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林丽云持有的景江公司股权评估,程序严重违 法。福安法 院未给予报告人林丽云指定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也未通知报告人林丽云参与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就直接委托福建智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报告人林丽云持有的景江公司股权进行评估,程序严重违 法,严重损害林丽云的机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福安法 院程序违 法是否追责,16年诉讼无果?
林丽云于2000年拍卖的福安法 院坐落于福安市赛岐镇永安西路36号,但福安法 院长达18年拒不交付拍卖房屋,错误作出撒销委托拍卖的裁 定,林丽云申 诉多年无果,于2018年7月4日向福安法 院吴世平院长出具紧急报告,强烈要求福安法 院交付林丽云法拍房屋赛岐镇永安西路36号请求依法监 督。2001年5月9日,福安市人 民法 院作出(2000)安执字第637号民事裁 定 书,以“本案在被执行人没有收到本院委托和监狱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赛歧镇永安西路36号的房屋,该执行程序不合法”为由,裁 定“一、撒销本院(2000)安法执字第260号执行通知书、(2000)安法执字第50号委托拍卖函;二本案重新开始执行程序”。报告人认为,福安市人 民法 院(2000)安执字第637号民事裁 定 书认定庭实与适用法庭错误,应当撤销。
一、本案执行程序已按法律规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程序并不违 法。二、福安市人 民法 院委托拍卖合法有效,应维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将拍卖房屋交付给报告人。
林丽云随后向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 诉。宁德中院审委会讨论认为,买卖人林丽云竞买程序合法,应维护拍卖行为的合法性,维护法 院的公信力,并明确指出:福安法 院应交付房屋给买卖人林丽云。可是,林丽云没有想到,福安法 院以申请执行人已经与张俊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拒不执行宁德中院的指示。这下,宁德中院也近于无奈,遂向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请示。
2003年1月22日,省高院在复函中以《委托拍卖函》与《执行通知书》同时制作,而委托拍卖函是以一审未第一次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认定福安法 院委托拍卖行为无效。福安法 院以此为依据,拒绝交付房屋。幸运的是,林丽云的材料引起了全国人 大代 表张书华女士的注意。2005年1月6日,全国人 大 常 委会办公厅信 访局给张书华复函,表示当天已把材料转送最高人 民法 院办公厅办理。张书华对本报表示,在收到林丽云反映的材料后,她也咨询了很多法律工作者,很多律师都一致认为,房屋应该交付林丽云。
林丽云在事情发生后,曾给福安市纪 检陈为忠书 记、福安市政 协林 志生主席、福安市黄其山市长、福安市人 大常 委 会陈昌东主 任,福安市 委周祥祺书 记一一递交过监 督福安法 院违 法拍卖林丽云景江商贸公司股权并督促执行回转的紧急报告,但未有明显效果。
从2000年10月至今,时间一晃过去了21多年,林丽云还在等待。林丽云几年来花费了10多万,光请律师就花了很多代理费,但是一直没有开庭申 诉的机会,因为一直以来各级法 院都是以内部函的方式在处理这件事情,没有立案,没有通知,对于她来说,难道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吗?真的没有公平、公正可在了吗?法律到底是正义公平的象征,还是强者的保护伞呢?
综上所述,福安法 院在评估报告虚假的情况下依然坚持拍卖股权,程序是否违 法?又在不符合程序的情况下虚假诉讼、违 法审判,作何解释?希望福安法 院能够依据事实重审此案,希望相关部门监 督执行回转,重新向符合条件的资质评估机构发送评估委托书合法合规进行公司清算,并退还拍卖的房产,返还林丽云合法法拍房屋,维护林丽云的合法权益!事件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
一、福安法 院直接委托福建智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对林丽云持有的景江公司股权评估,程序严重违 法。
1、福安法 院未给予报告人林丽云指定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也未通知报告人林丽云参与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就直接委托福建智宏士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智宏公司)对报告人林丽云持有的景江公司股权进行评估,程序严重违 法,严重损害林丽云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福安法 院明知智宏公司与报告人林丽云存在利害关系。仍委托智宏公司对报告人林丽云持有的股份进行评估,违反法律规定。
二、智宏公司出具的本案评估报告严重失实,也不具有合法性,福安法 院采纳该评估报告严重损害报告人林丽云的合法权益。
1、案涉评估报告将不属于景江公司的债务列为景江公司的债务,导致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景江公司财产净值严重减少。
2、案涉评估报告故意不核实验证景江公司的流动资产情况,导致景江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严重少于实际价值。
3、案涉评估报告故意不列公司债权,导致景江公司股权的评估价值严重少于实际价值智宏公司未对《2008年7月1日一一2019年12月31日止收支总表》所列的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进行核实验证,即在评估报告中予以确认,被告智宏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林丽云的利益。
福安法 院未依法提取和提交评估景江公司股权价值所需的材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1、智宏公司的评估报告前提假设是:福安法 院提交的委托评估材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而福安法 院明知提交给委托公司的材料不具有完整性,更无法保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福安法 院仍采纳该评估报告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林丽云的合法权利。
2、福安法 院提交给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材料未经报告人林丽云质证,智宏公司据此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
在2008年7月1日一一2019年12月31日止收支总表,林丽云、许建、尤细雪、林荣忠、苏品柏、徐秋声、肖招胜支款共计1103000均未返还景江公司,对于《2008年7月1日一一2019年12月31日止收支总表》所列的费用支出合计994288.91元,也未返还景江公司,既然是借款为什么不归还,故意不将景江公司的债权列为公司资产,客观上也导致景江公司的评估价值严重少于实际价值。
设置障碍弄 虚作 假暗中签发营业执照,福安市市场监 督管理 局算不算帮 凶?
2008年11月26日景江公司《股东会会议纪要》决定共占公司三分之二股权的许健与林丽云表态同意解 散公司,原因是由于担任公司监事的林荣忠以及担任公司出纳的林荣忠妻尤细雪从不公布和结算公司的财物状况。
林丽云,许建案件撤 销裁 定 书图片
2009年5月15日景江公司与中标人吴锦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150万元出价款,但福安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长达10年多次拒绝清算小组的备案登记申请,占三分之一股权的苏品柏、林荣忠极力反对公司解散清算,并百般阻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实施,需退还吴锦通100万元,并被吴锦通起诉赔付141万违约金,苏品柏、林荣忠利用关系捏造事实,陷害大股东许健和林丽云刑 事犯 罪,自2009年6月18日许健被刑 事拘 留,林丽云被网上追逃到2013年12月31日案件被撤销,长达4年半!为了阻止景江公司的解散清算,2009年7月许健、林丽云被 捕后,宁德市经侦支队指令林荣忠妻尤细雪管理市场为由,霸占市场收取租金,直至2011年底,2008年11月29日许健向市场监 督管理 局刘建芳递交了景江公司解散清 算登记申请备案的全部,但林丽云陪同拍卖公司工作人员。
汤何容案件裁 定 书
于2009年5月12日向宁德市工 商行 政管理 局申请拍卖备案时发现网上没有景江公司解散清算备案材料,许健获悉后当即打电话催促刘建芳重新备案。市场监 督管理 局又伪造证据在没有清算且三年未年检的情况下,为景江开出新的营业执照?目的何在?股东苏品柏等人以市场监 督管理 局与2012年7月3日补发的营业执照为依据,向福安市法 院分别提起诉 讼,状告罗江农贸市场承租户汤何容与罗水忠同景江公司清算小组签订的《租赁合同》和《承包合同》无效。该两起诉讼均历经福安市法 院一审、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二审,福建省高级法 院再审均撤销两审判决,指令重审。最终均被福安市法 院于2017年2月13日下达的《民事裁 定 书》以原告苏品柏等人所代表的景江公司申请撤销诉 讼结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吊销营业执照,但福安市工商局仅作出罚款23000的行 政处 罚,反而对景江公司进行补充年检,其行为已经违 法。“2015年4月27日景江公司其他股东伪造本人林丽云向福安市工商局申请变更公司章程,其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东会决议均是虚假的,应当撤销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可是,市场监 督管理 局不但视若罔闻,反而先行年检(2012年7月3日颁发新营业执照),后才弄虚作假导演处罚闹剧(2012年8月1日巡查发现三年未年检,故在8月3日责令补办年检并处罚23000元)!
综上所述,市场监 督管理 局个别领导长达十年来,明知景江公司股东会早已决议解散清算,不但不依法给予支持,反而设置障碍,拒绝备案,甚至帮助小股东,暗中签发营业执照,直至补办年检。如此弄虚作假,实在罕见!
景江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股权评估程序严重违 法,某些职能部门是否有欲盖弥彰之举?
1、景江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本身并不复杂。任何公司均有权依据《公司法》第181条第2项的规定,行使意思自治的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解散清算,任何外人无权反对。其决议解散的法律效力纵使法 院也无法否决!
2、景江公司解散清算小组的备案登记仅是市场监管部门对景江公司的管理措施,无论有否备案,均不影响景江公司解散清算小组的成立。长期拒绝备案登记,是否是为其后补办年检预留缺口呢?
3、景江公司解散清算小组不但已经于2008年11月26日依法成立,而且已经在2009年5月15日之前行使职权,委托评估,委托拍卖,乃至与竟拍人吴锦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拍卖对价150万元。仅是由于苏品柏与林荣忠拒绝交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导致无法及时交付拍卖标的物而已。但是,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合同迄今为止未能履行,纯属苏品柏与林荣忠恶意干扰破坏的结果。该种明显违 法的行为,市场监 督管理局为何会大力支持?
4、景江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7月3日经市场监 督管理局重新颁发于其三年未曾年检的事实尚未处理之前,市场监 督管理局领导为何如此高速签发营业执照?景江公司连续三年未报企业年检,罗江工商所居然到2012年8月1日才“巡查”发现,是否罗江工商所过于疏荒职守或者纯属市场监 督管理局欲盖弥彰之举?领导8月3日签发的《行 政处 罚决定书》责令9月1日前补办年检,其下属是否隐匿了景江公司6月29日的《申请延期年检的报告》和7月3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当时领导不想看见该两份文件?否则怎么能够如此荒唐行事?
林丽云股权拍卖截图
林丽云随后请求人 大常 委陈主 任监 督福安法 院纠正违 法拍卖林丽云景江商贸公司股权,并督促执行回转的紧急报告:福安法 院执行局违 法拍卖林丽云所有的福安市景江商贸有限公司33.3%股权,拍卖人员是2020年分管执行局陈开廉院长,执行长杨曦、执行员彭跃华、李琳;2021年9月后分管执行局的王林清专委、许健斌局长,审判长叶林、审判员孙浩章、黄健涌,法官助理李琳,造成重大损失。特具此报告请求人 大代表监 督福安法 院纠正错误,执行回转,撤销违 法拍卖股权的执行裁 定 书,并将股权返还报告人林丽云。福安法 院直接委托福建智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林丽云持有的景江公司股权评估,程序严重违 法。福安法 院未给予报告人林丽云指定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也未通知报告人林丽云参与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就直接委托福建智宏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报告人林丽云持有的景江公司股权进行评估,程序严重违 法,严重损害林丽云的机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福安法 院程序违 法是否追责,16年诉讼无果?
一、本案执行程序已按法律规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程序并不违 法。二、福安市人 民法 院委托拍卖合法有效,应维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将拍卖房屋交付给报告人。
林丽云随后向宁德市中级人 民法 院申 诉。宁德中院审委会讨论认为,买卖人林丽云竞买程序合法,应维护拍卖行为的合法性,维护法 院的公信力,并明确指出:福安法 院应交付房屋给买卖人林丽云。可是,林丽云没有想到,福安法 院以申请执行人已经与张俊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拒不执行宁德中院的指示。这下,宁德中院也近于无奈,遂向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 院请示。
2003年1月22日,省高院在复函中以《委托拍卖函》与《执行通知书》同时制作,而委托拍卖函是以一审未第一次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认定福安法 院委托拍卖行为无效。福安法 院以此为依据,拒绝交付房屋。幸运的是,林丽云的材料引起了全国人 大代 表张书华女士的注意。2005年1月6日,全国人 大 常 委会办公厅信 访局给张书华复函,表示当天已把材料转送最高人 民法 院办公厅办理。张书华对本报表示,在收到林丽云反映的材料后,她也咨询了很多法律工作者,很多律师都一致认为,房屋应该交付林丽云。
林丽云在事情发生后,曾给福安市纪 检陈为忠书 记、福安市政 协林 志生主席、福安市黄其山市长、福安市人 大常 委 会陈昌东主 任,福安市 委周祥祺书 记一一递交过监 督福安法 院违 法拍卖林丽云景江商贸公司股权并督促执行回转的紧急报告,但未有明显效果。
从2000年10月至今,时间一晃过去了21多年,林丽云还在等待。林丽云几年来花费了10多万,光请律师就花了很多代理费,但是一直没有开庭申 诉的机会,因为一直以来各级法 院都是以内部函的方式在处理这件事情,没有立案,没有通知,对于她来说,难道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吗?真的没有公平、公正可在了吗?法律到底是正义公平的象征,还是强者的保护伞呢?
综上所述,福安法 院在评估报告虚假的情况下依然坚持拍卖股权,程序是否违 法?又在不符合程序的情况下虚假诉讼、违 法审判,作何解释?希望福安法 院能够依据事实重审此案,希望相关部门监 督执行回转,重新向符合条件的资质评估机构发送评估委托书合法合规进行公司清算,并退还拍卖的房产,返还林丽云合法法拍房屋,维护林丽云的合法权益!事件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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