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尊敬的各级领导及网络等媒体:
我古南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副团级退役参战军人,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本科生,在部队为国家服役16年,98年副团级干部退役后,自主创业,先做摩配生意,后从事小额贷款,先后任重庆四川商会常务副会长,重庆内江商会执行会长,历任重庆四川商会党委书记,现任重庆内江商会党支部书记。2018年被评为重庆工商联优秀共产党员。身份证:510213196501022030 。
2004年四川省玖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我个人借款150万元。从2006年开始就不向我支付利息,本金也不退还。从2007年至2020年十多年来本金150万元加利息(按民间借贷最低的月利率2%来计算),已达到了3013万元(具体计算公式符后,见证据一)。
长年来,玖福源公司借款不还,我无数次催债无果,我于2010年全权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该公司借钱不还,导致我心力交瘁身体不佳,只好全权委托律师处理此事,2007年至2010年4年来,玖福源公司已欠我本金和利息(按月息2%的计算)已达到353万元)。通过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及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审终审,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最终作出(2013)川民提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玖福源公司该公司赔偿我350万元,表面上多判决了200万给我。实际上我的本全加利息是353万),我还要损失了万元。法院虽然判决给我350万,可至今我没得到一分钱,法院判决只是一个符号。2013年法院判决生效后,我无数次向南充顺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在长达十余年的执行过程中,屡屡受阻,可见南充地区司法之腐败。更令人惊讶和气愤的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玖福源公司不但不还钱,就该案还向南充顺庆区公安局报案,说我涉嫌诈骗他们公司的钱。于是南充市顺庆区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我,经过长达两年多的侦查后,后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涉嫌诈骗罪,所以未能立案。
玖福源房公司曾经假冒自己是香港的公司,来骗取国家优惠政策,该公司经常欺骗购房者和业主不履行合同,从而导致购房者和业主,多次向当地政府维权,在南充地区闹得沸沸扬扬。玫福源公司目前还有30多个民事官司,十几个执行案件都没有解决(详细经过,附后,见证据2)。该公司不但欠了我的钱,还欠别人和其它公司的钱至今也不还。由于该公司到处骗钱,营业执照都被吊销了。这家臭名昭著的公司,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说我诈骗玫福源公司的钱。顺庆检察院居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理由是法院上次判决,我律师提供作废了的收据,导致法院多给我判决了200万元。如法院判决有误,检察院也只能抗诉法院,不应该直接针对我进行刑事立案。所以,检察院的公诉行为,是违法行为。法院多给我判决了200万元。实际上我的本金加利息已是353万,我还亏损3万元,况且我至今没得到一分钱。玖福源公司10多年来欠我本金加利息已达3530万元,检察院为什么不去追究,真是太荒唐!
综上所述,本案属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并未涉及刑事犯罪。玖福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本应承担违约责任,反而恶意诬陷控告我涉嫌合同诈骗,这是典型的贼喊抓贼颠倒是非的行为。
让我感到吃惊和气愤的是,玖福源公司10多年欠我本金加利息3530万元,我才是本案最大的受害者,还要被检察院诬告追究刑事责任,而玖福源公司作为借钱不还的违约方却逍遥法外?我本无过错,却遭受立案受审,还要无辜被传讯被羞辱蒙受冤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法释〔2018〕7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为此,我现在依法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人民法院申请,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此案,希望参观旁听人数不限,届时我还将邀请新闻媒体到法庭参观审案,只求法院公平、公正、公开审理此案,还我公道!
该案件具体经过如下:
2004年玖福源公司先后向古南驰借款250万元,我古南驰有收据证明玖福源公司收到这些借款,借款合同上写明:玖福源公司正在修建的新天地文化广场负一楼部分门面作为借款担保,因在建工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双方达成合意。玖福源公司主动提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进行借款担保,且双方到房管局进行备案登记。玖福源公司与古南驰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明确约定,若玖福源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古南驰有权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行使权利。由于玖福源公司有其它原因,主动向古南驰提出将新天地文化广场负一楼部分门面,变更为一楼部分门面做抵押,同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诉机关指控古南驰实际为借款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诈骗之嫌”。因借款人玖福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建工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且达成合同是玖福源公司与古南驰双方的合意,民事合同的签订讲求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这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古南驰是真实将自己的钱出借给玖福源公司,为了出借资金的安全要求其提供担保,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其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古南驰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通过法院庭审调查查明,玖福源公司仅仅只返还了借款100万元,仍有欠款本金150余万元未偿还。无论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古南驰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自己的合法债权,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古南驰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玖福源公司向古南驰借款,用玖福源公司开发的新天地文化广场门面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玖福源公司收到借款后出具了收条并加盖了法人章及公章。因玖福源公司一直未足额偿还欠款,古南驰将所有材料交给其委托的律师进行诉讼,律师根据案件材料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诉讼,类似于这种名为买卖实为借款的民事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比比皆是,最终如何认定法律关系是由审理法院进行裁决。关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这一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也对此进行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该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求履行买卖合同,若将实为借贷名为买卖这种关系认定为合同诈骗,那完全不需要民事法律来进行调整。公诉机关认为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古南驰作为原告举示了两份票据,与古南驰出具的《说明》中载明的该两份票据遗失不符,且在民事诉讼中未提及到实际为借款,而一直主张的是房屋买卖,就认为是虚构事实,即使在民事诉讼中提交了作废的票据,也不能证明其构成诈骗行为,提供该票据是为了证明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古南驰并没有以该作废票据为由要求玖福源公司偿还借款,而是按照合同约定起诉的要求其将抵押的新天地文化广场一楼门面进行过户。报案人玖福源公司的真实目的是通过刑事立案来中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古南驰才是真正的实际受害人。玖福源公司最初股东为文世联、何云龙、陈锦强,法定代表人为赵素芬,实际控制人为文世联。后股东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晓敏。古南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给玖福源公司,一直未足额收回借款。玖福源公司因内部人员发生变化,新实际控制人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认为出借人古南驰虚构债务,而进行刑事控告,这完全是颠倒黑白。公诉机关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要求过户的新天地文化广场一楼的门面现在价值比较大,而玖福源公司实际尚未归还的借款为150万元,认为虚增了金额。玖福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50万元,从2007年至2013年,即使按照民间借贷中规定的最低的月利率2%来计算,利息就达到了500多万,加上本金150万元,玖福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加利息就有650多万元。可以说,古南驰才是实际的受害者。古南驰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玖福源公司为了中止民事执行程序,向顺庆区公安局报案,严重损害了古南驰的合法利益,不仅逃避其义务,还使古南驰蒙上不白之冤。本案证据不充分,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的“套路贷”方式,完全是与本案证据不符,与法律规定不符,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是玖福源公司主动提出并同意的,利息也是经过双方确认的,古南驰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到期债权也是合理合法的,且远远不足以偿还这十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符合套路贷的刑事犯罪理念,且刑法具有谦抑性,作为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法律,应当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标准,而不能以刑代民。如前所述,本案是典型的经济纠纷,并未涉及刑事,玖福源未履行合同义务,本应承担违约责任,可其却为了逃避债务,恶意控告古南驰合同诈骗,这是典型的贼喊抓贼;而本是合同纠纷检察机关却以合同诈骗进行立案监督,也是在我们的办案经验当中少见的;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更让我们感到吃惊。古南驰才是最终的受害者,玖福源作为违约方逍遥法外,古南驰本无过错却无辜受冤,法院是坚守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信尊敬的审判员和陪审员一定能明察秋毫,执神之权柄,给古南驰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涉及的是有罪无罪的原则问题,“疑罪从无”作为我国刑事司法的适用原则,并非就是放纵犯罪,而是对司法公权力的合理制约和规范使用。刑事案件能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必须依赖现有证据和证据规则行事,本案多个证据链条的断裂,已经非常清晰的呈现出本案的“疑罪”特性。基于此,公诉机关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打击效果,从而背离“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而应当在这一精神的感召下努力践行并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彰显法律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本案应当按照最高院《关于建立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见》,坚持“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原则,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通过上述的事实证明,我古南驰才是真正的受害人,为此希望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习总书记在十九大再次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始终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足、幸福感更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申请人:古南驰 (注:判决书和相关证据附后)
2021年7月20日
上述文章属实,若不属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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