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一副县长以z书记扶持企业不便公开,冤假错案铸就
最高法院于2015年6月1日《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调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仅有复印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竟然未果。冤假错案形成,依据《民事诉讼法》114条理应予以处罚。...
渔民们接受处理调查结果通报的时候,在钟庄街道三楼会议室调查组领导亲口承认,给我们的调查报告不是调查组原件,并且有记录显示从4月初到调查组调查结束(10月初),该公司还在排污,并且无停止排放的趋势。即使经过审理后面临众多惩罚的情况之下,该公司依然肆意排放污水,处罚避重就轻。在2014年10月1号之后,地方领导接见我们渔民处理死鱼事件时,《水质化验报告》明明放在桌子上,仅给复印件并承诺法院调查取证给,同时当面电话联系调查组主要负责人徐某,回答是“要赔的,赔多少,调查报告以于10月1号前给包案负责人孙某”。盐都区法院委托建湖县法院调查取证时,相关主要负责人:“以领导扶持企业为由”,而拒绝公开报告。
我所养殖的这批桂鱼已养近2年时间,土地承包费、鱼苗费等合计损失达到百万元,这对于我这样一位普通渔民而言损失惨重。近万斤新鲜死桂鱼进冷库的照片和冷库单据及8000元冷库收费单据等证据都存在于此,仅仅是冰山一角。多次申诉最终得到的只有无尽的亏损。渔政部门原计划对其处罚二十万,可为何最终却丝毫未罚款?难道对待老百姓损失,只有口头所说的补偿而没有实质性的赔偿吗?
原本只是一起水污染纠纷,可多次申请调查取证均未如愿,非法排污未取得许可,并且我们这些受害百姓得到了打击报复。于是我们不得不以本地管理部门未履行关闭涉事企业而追究其法定职责,可我们的遭遇却被一句“虽有处罚法定,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判决词而驳回导致其关闭未果。虽然要两者相结合,可现如今教育的方式无法使污染企业畏惧,并严重危害了百姓的生活,难道这还不足以让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吗?
而且管理部门领导居然称该纸厂排出的水经过处理后和自来水一样,可他难道不知纸厂环评报告要求污水送往几十公里外的县城污水厂进一步处理吗?该污染从哪里得来的直排的许可呢?(刚投资几千万扩能生产竟然破产,官司连连,谁之过!)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国家基本国策,三级法院、盐城市检察院要么建议信访、要么是集体会办的结果。敢怒不便言。所有法律文书白纸黑字红章均成事实是一面镜子——两面人,即使国家信访局介入也坚决不予纠正。
我恳求相关部门关心、重视此事,明察秋毫,秉公处理,尽快公开上述二份报告,让我们的生态环境早日得到解决。在此,谢谢各位领导的操劳与关注,叩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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