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政府涉嫌违法行政,公民权益何去何从?
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园区办《关于瓦窑寨标准厂房区相关土地房产及配套保障性住房有关事宜的请示》的批复
时间来到2013年9月6日,兴仁县人民政府与贵州闽昇资产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昇公司”)签订《兴仁工业园瓦窑寨标准化厂房综合招商开发合同书》,将1200亩工业用地和6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出让给闽昇公司,并为其办理了相关土地使用证、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2013年11月27日,黄晓辉通过民生银行向黄文耕等人提供贷款。为保障债权,闽昇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和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民生银行依法取得房屋他项权证。这一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5年9月,因黄文耕等人未按时还款,黄晓辉提起诉讼。此后,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确认闽昇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黄晓辉对抵押物享有4000余万元优先受偿权。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然而,2016年2月5日,兴仁县政府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闽昇公司损害国家利益和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批复,同意注销闽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随后,兴仁县国土资源局陆续注销了相关证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整个过程中,兴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未征询过抵押权人民生银行或黄晓辉的意见,完全把黄晓辉的合法权益当作儿戏。这直接导致黄晓辉在申请执行时,因相关证件已被注销,执行程序无法推进,其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
房屋他项权证
从法律层面看,兴仁市政府的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而兴仁市政府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形下注销闽昇公司证件,仅凭主观臆断便注销了相关权属证书,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黄晓辉作为抵押权人,因政府违法注销行为导致其优先受偿权受损,完全有权要求兴仁市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赔偿。然而,时至今日,黄晓辉的合理诉求仍未得到回应。
黄晓辉的遭遇并非个例,它如同一面镜子,照出了部分地方政府法治意识的极度缺失。政府随意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仅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更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法治根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政府部门应以身作则,成为守法的楷模,严格依法办事,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兴仁市政府却背道而驰,这怎能不让人痛心?怎能不让人对当地的法治环境感到担忧?
在此,我们呼吁兴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正视自身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撤销违法的注销行为,依法保障黄晓辉的优先受偿权,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同时,希望上级政府部门和相关监督机构能够介入调查,督促兴仁市政府纠正错误,还黄晓辉一个公道,为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注:当事人免责声明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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