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坚称:无罪案件,被告人获刑另有重大隐情
借款被认定为受贿
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海涛“以借为名,收受贿赂。”其中分9次向郑某成收受贿赂500万元;两次向季某索取400万元;1次向黄某发索取200万元,共计1100万元。但值得指出的是,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是1285万元,其中向郑某成收受贿赂685万元。而该案辩护律师胡定锋称:“原一二审法院颠倒黑白,对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视而不见。”
理由是,被告人张海涛与郑某成的“借款”,在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海涛便委托他的秘书潘某玉与郑某成指派的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过对帐,并且按照时间顺序制作了一份《借款费用统计表》,经被告人与郑某成确认后,潘某玉按照郑某成的要求,在《借款费用统计表》下方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575万元的汇总《借条》,并将这份汇总《借条》交给了郑某成指派的公司财务人员,而且这份汇总《借条》的借款在2020年12月连本带息全部还清。
胡定锋律师称:“如果是受贿,谁会蠢到双方坐下来对受贿金额进行对帐?如果是受贿,谁会蠢到制作一份《借款费用统计表》?如果是受贿,谁会蠢到,写下一张汇总借条?如果是受贿,谁会蠢到,让第三人作为见证?一切贿赂都是秘密进行,明显不符合常理!”
证据显示:2018年5月21日,郑某成女儿郑某某向张海涛秘书潘某玉发送微信信息,“我过去拿那个10万的借条”,潘某玉回复“可以”。2018年8月15日上午09:51分,郑某成女儿向郑某成发送微信信息,“爸,说写一个汇总的借条”。同时,郑某成女儿向潘某玉发送微信信息,潘某玉回复:“收到,借条写好发给你哈……”以上这些证据均能证明双方是真实的借款关系。
胡定锋律师称:该案庭审期间,曾多次申请对汇总《借条》形成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也曾多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法院均不予采纳,法院对这些原始凭证既不作司法鉴定,也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去头掐尾,颠倒黑白,结果可想而知,无罪也会变成有罪!”
同时,胡定锋律师另称:“被告人郑某成被刑事拘留后,郑某成的家人在公司财务室里,找到了《借款费用统计表》和《借条》原件,连同当时的微信记录,一起作为证据交给了深圳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办案人员立即对潘某玉进行了传唤,并就汇总《借条》之事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然而,这份重要的证人证言却没有随卷移送。”
那么,为什么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不进行司法鉴定?为什么对重要证人证言不随卷移送?究竟是隐藏什么?还是掩盖什么?或许说受贿之事原来就是“莫须有”?
网络检索:胡定锋律师,湖南湘阴人,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以“敢言、敢想、敢干”著称,曾因代理“谭秦东案”而广受社会好评!
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一切贿赂的本质都是利益输送,没有利益输送的贿赂都是空中楼阁,一点也经不起推敲。
胡定锋律师称:“该案二审裁定后,报案人W K公司自己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其内容证明张海涛在业务审批上没有违规操作,也没有为出借人谋取利益,原审判决对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存在重大错误。
1、关于出借人郑得成所在的裕灿公司承接万村及泊寓城中村改造项目,W K并未提前100%向裕灿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该工程合同价格为1126万元,实际结算金额为1088万元,在2018年11月28日首次请款650万元,实际付款552.5万元,后W K又对该项目支付了4笔款项,截止2020年12月31日,W K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仅969.7 万元。若2018年首次请款就达到了100%,后续又怎会持续支付呢?原审判决认定张海涛提前超额100%向裕灿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纯属子虚乌有。
2、关于季某所在的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接W K项目的情况。该《情况说明》显示:圳通公司是深圳W K2012-2014年度集团采购单位,双方签订的《深圳W K2012-2014年度铝合金工程集中采购协议》,是由深圳公司原采购决策委员会成员及时任总经理周某审批签订,与张海涛无半点关系。
关于出借人黄某发所在的宏泰达公司签订合同及履约情况。该《情况说明显示》:① 2016年签订的上角环旧改拆除工程合同采用直接委托,这份合同加盖的是公司时任法人周彤的印章;②2014年6月15日,回龙埔旧改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流程显示审批决策者为范某;③2019年11月1日,上角环村旧改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合同签订,采用直接委托,最终审批决策者为蔡某金。那么,为什么把所有的事都扣到张海涛头上,岂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胡定锋律师称,“上述新证据均能表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对案件定性和处理结论有着重大影响,被告人张海涛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院提出申诉时提交了上述新证据,但遗憾的是,广东高院在申诉审查时对上述新证据未举行听证,也未作任何评价。”
案件另有重大隐情
胡定锋律师称,“该案背后另有重大隐情,张海涛身陷牢狱之灾的原因是,是某些人要他闭嘴,他是举报人涉嫌巨额行贿犯罪的证人。”
本案中,令人不解的是,张海涛早已向出借人归还了全部借款,并支付了相应利息,为什么这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出借人与被告人均也不承认受贿,不知道这样的“贿赂交易”怎么判成了“铁案”?!此外,公安机关对重要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为什么不随卷移送?辩护人多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多次申请对《借条》进行司法鉴定为什么被法院一次又一次驳回?这一连串的问号撞击着律师和家属的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庭审期间,陈卫东、车浩、汪海燕、李奋飞等全国知名刑法学专家,对本案曾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研究和论证,一致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信法学专家的正确定案结论能够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绝不能向不法让步。若司法不公不平,带给当事人不仅是灾难,于社会来说,也是灾难。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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