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的关于沪0113民初4764号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书,特别奇怪!!奇怪之处主要有:
1. 判决书后付的法律条文中,具体的法律规定一条都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规定,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都不要遵守了吗??
2. 判决书第6~9页显示,虽然原告提供了诸多证据并经被告认可真实性,法院却没有支持原告;反而完全支持了没有任何证据的被告,给了被告免于举证的特权,被告说啥就是啥,这是为什么??
3. 判决书第8页显示,原告的第2、第3项证据经被告认可真实性,证明被告实际实施了不支付巨额补偿金(即中止履行合同)的逼迫手段。但是,上海宝山法院却不认为是胁迫解除,反而支持“口说无凭的”被告 把原告被迫签的解除协议硬说是平等协商一致签的!这是为什么??(北京的京0101民初19950号案,用人单位只是口头威胁不支付补偿金,法院就认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胁迫解除)
4. 判决书第10页第一行显示,法院明知原被告双方对医疗期满时间一直存在巨大异议,最后却把原告要求确认医疗期满时间的相关诉请都驳回了!!做出这样让原告“死不瞑目”(不知道自己医疗期到底满没满)的判决结果,法院的依据是什么??
5. 判决书第4页显示,被告把原告从2013年7月底~2020年10月共计87个月(7年多,2个以上的累计周期)内的病假时间累计到一起,而认为原告超过了医疗期!被告认为上海只要遵守对按工龄计算医疗期额度的地方规定,不要遵守国务院劳动部发布的在规定时间范围内累计病假时间的2个规定(劳发94-479号第四条、劳发95-236号第一条),单位可以把员工合同期内的所有病假时间都累计到一起,不管累计周期是几个,都按1个累计周期对应的医疗期额度来判断医疗期是否届满!被告的这个主张显然很不合理,不仅对上海的劳动者太过苛刻,也不符合没有地方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实施的法律原则,更等于是违反了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法院却支持了被告的明显违法的无理主张,这是为什么??
上述国家规定的意义是:在累计周期内病休时间不超过医疗期额度的,之后再次病休就是新的累计周期和医疗期额度,就是说劳动者可以再次享有医疗期!
6. 判决书第1页显示,法院在第1个诉请内容的开头处,遗漏了原告要求确认上海要否遵守医疗期累计周期和在累计周期内统计病假时间的国家规定的重要诉请!这是为什么??
7. 判决书第5页的“又查明”内容中,遗漏了原被告双方于20年10月26日达成“如果医疗期满解除合同并给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口头协议的关键事实(判决书第3页第5行起有此内容),还遗漏了双方于20年11年30日面谈中被告拒绝跟原告继续对话等关键事实(判决书第6页中第4项证据)。
除了判决书特别奇怪之外,本案还发生了2件特别奇怪的事情:
1) 一审网上立案时遇到障碍(要求限期补充材料,却不给提交接口);
2) 仲裁调解员反复欺骗原告撤销仲裁申请(原告的第9、第10项证据)。
原告顾国英 已于2023年4月27在12309中国检查网上举报了主审法官(忘了添加举报对象审判长)。期待检察院及时处理,派专人督促、跟踪、参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保证判决“合法、公正、及时”!!
原告近日还会提起上诉!如果上诉败诉,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如再审申请失败,会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并向纪检监察部门、人大等举报,直到把妨碍司法公正、妨碍仲裁公正的黑保护伞和爪牙都法办为止!!
来源今日头条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2913182733469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