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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兴:魏某彬合同诈骗已伏法,诸受害人仍在奔波维权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1-09-22
导读: 2019年6月11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25号刑初54号判决书,认为魏正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魏正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

       2019年6月11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25号刑初54号判决书,认为魏正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魏正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魏正彬的违法所得13407858元,发还被害人。

      笔者认为,这一份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判决——既严惩了罪犯,也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受害人说,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尽管这些年来他们倾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权,至今仍没有拿回自己被骗的巨额资金。

     2018年9月28日,受害人到博兴县公安局报案并提供魏某彬名下车辆、房产和几百吨镀锌卷等财产线索,接待民警称:“多年以来这种发生在博兴钢铁市场的诈骗案件,没有追回赃款的先例,这种案子也就是完成刑事部分就结案。”案件侦查期间 ,他们每周从不间断的到公安机关了解案件侦办进展,提出要有证据证明高买低卖造成巨额亏空,涉案资金具体的支付明细和项目一定要侦查清楚。

     受害人认为,经济犯罪应该依法进行司法鉴定出具审计报告。办案干警一开始称:“正在做审计。”后来告知钱的去向和用途无法查清,审计部门只是依据银行流水、订货记录、分货记录等做了简单梳理,因魏某彬系个体经营,没有正规公司的账目,无法出具审计报告。进一步说,魏某彬的案子与其它案子不同在于他没有挥霍、没有投资并且唯一的炒作期货还有盈利,综合梳理应该还有钱,但是无法查明钱在哪里(魏某彬不配合,连手机密码拒不交待)欢迎大家提供线索,通过外围打击尽可能挽回损失。

      关于涉案经济问题的审计报告(简单梳理材料)公安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受害人反映给博兴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滨州市公安局,市局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表示积极督导依法办案。后来博兴县公安局提供了十天的情况说明,在众多交易中找出几笔亏空。受害人认为,仅凭少量的交易不能证明其亏空1300多万元的事实。博兴县公安局称:“只要证明其犯罪就可以了,至于追赃挽损那属于帮忙的事。”滨州市公安局否认了这个说法,承诺继续督促。随后博兴县公安局告知,只对该案最后十天进行了梳理,其余时间的经营情况根本就没有审查,将受害人最后十天的订货款数字相加,定性为诈骗金额。

      综上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不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定案的事实予以查明,无法证实“高买低卖”和“亏空”。将应当告知受害人的鉴定意见谎称为“秘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难道侦查人员不懂法吗,不懂刑事诉讼法吗?为什么不全面的查清涉案资金的去向,而是以“秘密”“简单梳理”等来敷衍受害人。当受害人拿出法律规定,质问侦查干警鉴定意见是秘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们提供不出任何法律依据,还以各种理由推诿,侦查机关到底有何“秘密”可隐瞒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逮捕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其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魏某彬高买低卖,司法机关却以“高买低卖造成亏空”来定案,这如何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知识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受害人认为,这就是他们索要司法鉴定、审计报告的法律依据,据此认为没有司法鉴定就是错误的,甚至涉嫌渎职。还认为,“本案侦查环节曾聘请过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审查,但因魏某彬系个体经营,未设立正规财务账目。财务资料严重不全,会计师事务所只是针对魏某彬销售记录及银行账户进行了“简单梳理”分析,不能出具结论性审计报告。”这显然不能证明“高买低卖”,更不能证明亏空1300多万元。

      三年时间过去了,博兴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合办理了一起漂亮的“合同诈骗案”,在其履职中平添了一份工作成绩。受害人被骗的1300多万元却成为他们这一生永远的“痛”!他们要的不是魏某彬伏法,判处多少年,而是他们被骗的资金啥时能回来,能回来多少。笔者认为,追究犯罪和挽回损失应该并重,这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博兴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魏某彬这一案件中,无疑是让受害者失望了——空有一纸判决,1300多万元如何追缴,如何发还无疑成为空谈!

      众受害者希望通过网络的呼吁,社会的呐喊,唤醒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查清事实,弄清涉案资金的去向,以实际行动完成刑罚的安抚功能,实现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和庄严承诺,最大程度挽回损失,实现其切实为受害者追缴、发还、挽损的法定义务和庄严承诺!

      本网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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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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