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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求学途中惨遭车祸成植物人 救命执行款法院扣押五年不发放

来源:未知 编辑:fazhi 时间:2022-05-23
导读: 2006年18岁的农村女孩谢俊越从乡村考上黑龙江大学本硕连读,在她乘坐哈尔滨百通公司长途客车,赴学校报到途经绥化兰西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遭遇3死10伤的重大车祸,经抢救和大小八次的手术治疗,虽然挽回了生命,但左眼撞坏失明,面目全非,花季少女已变成使

 2006年18岁的农村女孩谢俊越从乡村考上黑龙江大学本硕连读,在她乘坐哈尔滨百通公司长途客车,赴学校报到途经绥化兰西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遭遇3死10伤的重大车祸,经抢救和大小八次的手术治疗,虽然挽回了生命,但左眼撞坏失明,面目全非,花季少女已变成使人目不忍睹的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没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

  16年来为了方便女儿的治疗、康复,我们一家离开家乡在哈尔滨租房。面对女儿巨额的治疗和每天需要多种药物维持生命的费用,我们夫妇二人不仅年事已高,都是六十多岁的老年人了,更可怕的是如果我们老两口没了,可怜的孩子怎么办!而且已经家徒四壁,面临生活的绝境。

      本案从2010年开始,经过了兰西县法院和绥化市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诉讼程序一审、二审、终审我都胜诉了,共判赔偿款360、2万元。生效的判决进入执行程序!

     2014年兰西县法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先将诉讼保全在百通公司账户内的一百多万元执行给我。再执行发现百通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发现案件诉讼过程中,百通公司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将其公司所有财产3600多万元无偿转让给益通公司。兰西法院经过调查取证,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追加益通公司为被执行人承担百通公司的联带赔偿责任,赔偿253万元。并下达了34号执行裁定。益通公司上诉后,绥化中院也下达10号裁定支持了兰西法院的裁定。

      益通公司和案外人又经过长达五年多的时间进行了七次执行异议之诉,结果是所有诉讼都支持了绥化中院的执行裁定。至此,法律规定的全部诉讼程序都已走完。

1、 2018年9月份己经将其剩余的执行赔偿款235万元执行到兰西法院账户,经过多次讨要,于11月份家属应法院的要求出具了收到了执行款的收条,但该款至今五年未给发放!

        2018年和2019年我分别到北京上访,兰西县法院为了安抚我息访,先后两次分别给我发放执行款5万元和10万元。这完全证明他们执法的随意性。

  2、2019年5月兰西法院院长任建春指使执行局局长肖茂武两次在法院找我说要少支付我执行款50万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执行款就不可能发放!

    任建春又指使肖茂武多次找我,并追到我家,谎称他代表两级法院的决定,让我原告主动向法院撤销生效的追加益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判决。并重新起诉益通公司,为了维护我的利益,承诺保证我赢。肖茂武说,生效的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书中,依据的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追加益通公司为被执行人是适用法律错误,并要撤销兰西法院34号和绥化中院10号裁定,请问肖局长你又依据什么撤销两个裁定?(录音证据)

    3、任建春院长又断章取义的以2014年4月21日省法院立案庭关于我申请再审而做出的第236号裁定书,作为违法办案的借口,该裁定书结论是"驳回谢俊越等人再审申请"。而任建春确以该裁定,本院认为部分的叙述做依据:不给执行。最高法(2004)执他字第19号复函,明确规定,"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不能作为执行依据",这个案例已载入当年最高法案例精选汇编,所以,省法院立案庭236号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不构成不能执行的法律依据,况且本裁定书是程序审查,而不是实体判诀书。并且被告以我的省法院立案庭236号不予立案裁定书作为证据,又经过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等合计八次两级法院的审理,结果是原审判决,追加被执行人裁定是正确的,都维持了原判决。

     4、2019年7月,绥化中院搞了对该案件的评查,审管办主任李贵廷通知中院执行局伊淑娟局长和信访办王国发主任,说评查结束,该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伊淑娟电话告知肖茂武局长,让他尽快执行。但汇报到任建春那还是不让执行,后来在中院又搞了一个见面会,有一个初步意见但需向院领导汇报后生效。任建春院长提出让我少要一部分执行款,不然无法执行。这是这次见面会的关键点。

     在十月份的时候,我在绥化中院信访大厅再次见到李贵廷主任,他亲自向我说执行的事,让我就找兰西法院,我们没有权利不让执行,我们也没有下达任何意见和文件让该案中止执行。兰西法院不要拿我们当挡箭牌和借口不给执行。

   2020年10月接到肖局长的电话,他说着急见到我,极为荒唐可笑的是,让我写一个申请,是写给第三人益通公司履行债务的申请。益通公司己经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且已经执行完结了,诡异的是为什么还要强迫原告向被执行人写申请?(录音证据)

      5、2020年5月,由于我多次去有关部门上访,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杜广伟副院长受王双进院长的委托召开了有我和律师,还有兰西法院的任院长和肖局长参加的信访案件协调会,会上杜院长要求兰西法院给出,法律规定的不给支付执行款的法定事由,兰西法院的两位领导,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就是支支吾吾的啥也说不出来。最后杜院长说此案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执行支付,我现场向中院领导控告二人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然后也没了动静!(录音证据)

      6、2021年9月我找到了兰西法院新任院长刘立斌,刘说已经多次去绥化中院向领导汇报我的案件,应该很快有结果,不让我再去上访,回家等消息!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多次电话联系,都不接!我不明白为什么要多次汇报,而且都没结果呢?

     7、近半年来,我多次电话沟通负责督办我案件的,绥化中院执行二庭张学滨庭长,他告诉我他己多次督促兰西县法院的院长和执行局局长,本案有程序抓紧时间走程序,没有程序就抓紧时间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都已穷尽,就是执行生效的判决)

     2021年11月27日,绥化中院吕学军法官告知我,省法院通知他们院领导由纪委监委和执行局,对本案启动了一案双查程序,但到后来也没了音信。

 8、2022年4月我给兰西法院,主抓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刘显臣打电话,他说我的案子想直接执行走近道不行,(称所谓的近道是直接执行已经生效的兰西法院的34和绥化中院10号的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不行)必须是由省法院重新提起再审追加益通公司为被执行人,这样才能执行。(被告已经启动不了诉讼程序,因为法定的程序已经走完,案子被你们操作的如此离奇,怪异)。          

      本案兰西法院34号和绥化中院10号追加被执行人裁定的原审判决依据的是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请问刘显臣副院长法条明确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而你们两级法院的判决都是直接追加的被执行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瑕疵。你是当年本案最后一次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的主审法官,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之诉,对己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任何异议。而现在你身为副院长为什么一定要省法院重新提起再审再追加一次益通公司为被执行人,本案有原告和被告,你作为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应该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这些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亵渎法律的行为,有何居心和目的,这不是滥用职权吗?

刘显臣也承认多次接到绥化中院执行二庭张学斌庭长督促办案电话。 但是没人让他执行,我问他那谁不让你执行,他不做答。(很难理解的是绥化中院对兰西法院没有任何约束力还是有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有录音证据)

我向社会公众和负责任的有关部门求助,求解!

     人民法院是主持公平正义依法维权的地方,十五次审判,四十多位法官参与审理,生效的法律判决,却被兰西法院院长和执行局长当儿戏,明知道法律规定该案程序穷尽了,还胁迫我主动撤案,从新起诉,并保证我还赢,这不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吗?

       如果我按照他们的好心帮助,撤销生效判决,我不但没有机会起诉,反而是被法院扣押的执行款被退回给被告,属于主动放弃权利!如此卑鄙荒唐的陷阱,如果没有利益勾结,那是组织派你们来搞笑的吗?  

    充满艰难 和血泪的十年十五次诉讼之路,赢了官司却又被无良的法院院长与执行局局长滥用职权,制造借口丧心病狂的扣押了执行款五年之久,却没有一次给我一个法律规定的事由和解释!

      你们手中的职权被肆意妄为滥用不是犯罪行为吗?车祸毁了我们幸福的一家人,我们依法维权想得到赔偿款活下去,却又遭遇你们这样的人民好法官,权利掌握在手里,你们自己和上级法院经过十多次判决的案件,已经把执行款执结到法院账户,在没有任何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说无效就无效了,什么书面的说法都没有,就用一张嘴哄骗了我们五年!你有权你任性,法律在你们面前还有何尊严?

    真是生如蝼蚁,命比纸薄如此悲惨的境遇还有活的希望吗?

 
责任编辑:fa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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