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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级法院:司法公正伤不起,莫让冤假错案再上演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2-05-17
导读: 刘甲龙,这个老实憨厚的农村小伙,分包建设了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西朱汪社区的2#商住楼,西朱汪居委会因无力结算工程款,将2#商住楼部分房产抵顶给了刘甲龙,并与西朱汪居委会签订《西朱汪居委会北区2#刘甲龙购房抵工程款明细》,刘甲龙一直实际
       刘甲龙,这个老实憨厚的农村小伙,分包建设了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西朱汪社区的2#商住楼,西朱汪居委会因无力结算工程款,将2#商住楼部分房产抵顶给了刘甲龙,并与西朱汪居委会签订《西朱汪居委会北区2#刘甲龙购房抵工程款明细》,刘甲龙一直实际占有该房产,结算后将抵顶给自己以外的房产交付给了西朱汪居委会,却因孔令令与西朱汪居委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导致该房产被查封。
       刘甲龙陈述,2014年西朱汪居委会进行商住楼建设,自己与人合伙垫资分包建设了西朱汪居委会2#商住楼,2015年6月份2#商住楼建成后,西朱汪居委会迟迟不能结算工程款,自己一直实际占有2#商住楼。2016年2月开始自己就与西朱汪居委会协商以房抵顶工程款,因房产抵顶价格问题一直协商未果,2016年5月19日西朱汪居委会与自己最终达成一致,将2#商住楼部分房产抵顶给了自己,2016年5月24日西朱汪居委会也出具了房屋款收据,因房产是小产权房所以该房产至今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到自己名下。2016年6月,因孔令令诉西朱汪居委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沂南县人 民法院执行查封了该房产,实际在查封前这些房产西朱汪居委会已经抵顶给自己,后来,沂南县人 民法院经过网络拍卖最终以物抵债将房屋抵给孔令令。刘甲龙不服,请求沂南县人 民法院依法处理。2020年12月11日,沂南县人 民法院审理后下达(2020)鲁1321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不得执行位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西朱汪社区2号楼的6号沿街房(2号楼3单元西商铺)。
       刘甲龙并没有高兴起来,孔令令不服沂南县人 民法院的判决,又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甲龙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于是下达了(2021)鲁13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山东省沂南县人 民法院(2020)鲁1321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
       刘甲龙不服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又诉至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8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审理下达(2021)鲁民申6596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书部分载明:“对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而言,以房抵偿工程款本身带有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因而申请人通过抵偿工程款的方式取得的涉案房产能否排除执行,应在查明前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认定”。并判定指令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再审本案。
       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又依法再审了该案。刘甲龙认为,临沂市中院并没有采纳山东省高院的意见,并且在再审判决书中认为查明的事实同一、二审查明的一致。最终,再审时又维持了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2021)鲁13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
       针对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的两次判决,刘甲龙提出诸多疑点,认为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枉法裁判,希望能引起政法部门、媒体单位的高度重视,呼吁司法公正,莫让冤家错案再在临沂上演。
       一、(2022)鲁13民再14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刘甲龙提交的《西朱汪居委北区2#商住楼结算》《西朱汪居委北区2#刘甲龙购房抵工程款明细》有西朱汪居委负责项目的人员签字,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予以印证,具体为:西朱汪居委会出具的案涉房屋《收款收据》。虽然《西朱汪居委北区2#商住楼结算》《西朱汪居委北区2#刘甲龙购房抵工程款明细》未加盖西朱汪居委公章,但是有西朱汪居委副书记刘永领签字,在庭审中西朱汪居委会及证人刘永宽均证实刘永领负责案涉房屋的建设、结算事宜,刘永领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西朱汪居委会也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同时有西朱汪居委会出具的案涉房屋《收款收据》予以佐证,该收款收据上加盖有西朱汪居委公章且有财务人员签字,(2022)鲁13民再143号民事判决认定“未加盖西朱汪居委会的公章、未有当时西朱汪居委会负责人签字、亦未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印证”的理由明显不符合事实。
       《收款收据》载明的交款人系王增志,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刘甲龙与案外人苗文永、王增志合伙建设涉案房屋,并实际建设完工。在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2021)鲁民申6597号民事裁定书审查认为部分载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西朱汪居委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争议的案涉房产确系申请人施工建造。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西朱汪居委会欠付其工程款,被申请人西朱汪居委会以部分房屋,包括案涉的房屋抵偿了欠付申请人的工程款,并且申请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案涉房屋,二审判决对该事实不予确认与事实不符”。(2022)鲁13民再143号民事判决依然不顾客观事实,以所谓:“未加盖西朱汪居委会的公章、未有当时西朱汪居委会负责人签字,亦未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印证”维持了(2021)鲁13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
       西朱汪居委财务人员李汉玲、尹增蕊、刘永宽出具的《事实说明》中对于财务交接及工程款抵楼的情况进行了说明,通过这三份《事实说明》及、尹增蕊、刘永宽的出庭证言证实申请人工程款折抵购楼款的相关证据与(2016)鲁 1321 执异 51号执行裁定书中查明的事实不存在矛盾,而是一致证实刘甲龙工程款折抵购楼款是真实存在的。
        二、(2022)鲁13民再143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2021)鲁13民再143号民事判决在已经查清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尹增蕊签字并加盖西朱汪居委公章的“收款收据”上是尹增蕊签字的情况下,依然否定以房抵顶工程款的事实。依据2016年5月19日《西朱汪居委北区3#商住楼结算》、2017年9月13日《西朱汪居委北区幼儿园及南配房小平房车库配套结算》、西朱汪居委出具的案涉房屋收款收据。可以得出案涉房产买卖的双方是刘甲龙与西朱汪居委会,标的是案涉房产,内容是以案涉房屋抵顶部分工程款。同时对于价款也是明确的。完全能够证实案涉房屋买卖已经完成。
       针对该查封刘甲龙一直在提出异议,(2021)鲁13民再143号民事判决不顾客观事实,以刘甲龙举证不足维持原二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刘甲龙说:“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2021)鲁民申659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二审判决对该事实不予确认与事实不符”等,后指令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再审,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再审做出(2021)鲁13民再143号民事判决依然不顾事实维持(2021)鲁13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存在明显枉法裁判。我愿意承担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恳请临沂市中级人 民院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错误的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刘甲龙表示,他最终相信法律会公平公正判决的,近期已向临沂市人 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虽然继续走下去的路还很坎坷,他将坚定不移地在维权路上走下去。。。。。。
       网络搜索发现,近几年,临沂市有多例经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最终改判:2006年3月6日,16岁的张志超被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入狱13年后,经过再审改判!
       有媒体报道,2011年山东临沂发生一桩投毒案。一年内,一家4口相继中毒身亡。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两次审判任艳红均获死缓。2019年1月,山东高院作出裁定,“任艳红投毒案”因一审程序违法,将案件再次发回重审。山东高院则两次发回重审,之后检察机关撤诉,被羁押近8年的任艳红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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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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