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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法院“副院长”:隐藏在幕后的“法治”实力

来源:百姓 编辑:百姓 时间:2024-04-29
导读: 假如你借钱了,把钱还了,对方还找你要,你会怎么样? 假如你没借钱,对方却提供假证据说你借他钱了,并起诉了你,你会怎么样? 假如你没借钱,对方提供假证据说你借他钱,起诉并拍卖了你的房子,你会怎么样? 在山东省聊城市,如果是周树智、左金凤夫妇起诉
      假如你借钱了,把钱还了,对方还找你要,你会怎么样?
      假如你没借钱,对方却提供假证据说你借他钱了,并起诉了你,你会怎么样?
      假如你没借钱,对方提供假证据说你借他钱,起诉并拍卖了你的房子,你会怎么样?
      在山东省聊城市,如果是周树智、左金凤夫妇起诉你,你还真不敢怎么样,因为她有一个“市法院副院长的同学”。
       张福山曾在2012年4、5月份向周树智、左金凤夫妇借过3万元和2万元钱,月息5分,用了几个月连本带息就还了(有证人)。还款时张福山跟周树智要欠条,周树智说欠条已经撕了,让张福山放心,当时张福山不信,周树智就赌咒发誓:“谁要是没撕欠条就是大闺女生的。”所以张福山便认为自己还钱了,周树智又说把欠条撕了,这件事便也没再追究。
       但在时隔五年后的2017年9月15日,张福山却被周树智以“欠款330500元”为由起诉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接到法院传票的张福山直接蒙圈了:我根本不欠周树智钱,怎么这么大一笔欠款金额呢?
      起诉书中,不仅有3万元和2万元周树智说曾撕掉的欠条,还有2013年1月8日张福山向周树智借款157500元以及2013年1月28日张福山向周树智借款123000元的借条,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张福山说,2013年1月初,周树智带我去搞一个投资项目,我没钱,就向周树智借十万元钱,当时周树智说,你看能用多长时间,咱们按时间、月息打欠条。张福山觉得回款大约需要一年时间,当时便约定月息4分,用一年利息是4.8万,周树智说要从左金山(周树智内弟)那里周转,再要1万元的居间费,所以本、息、居间费一共是15.8万,扣除吃饭花的500元,周树智要求张福山打了15.75万元的欠条。
       本该一手交条一手交钱,收到欠条的周树智却说钱要下午才能给张福山,张福山一听就想把欠条拿走,但周树智却说,条子先放这里下午就给你钱,你怕啥啊?因有求于周树智,张福山也不好坚持,所以条子就放在了周树智那里,等着下午拿钱。
      谁知这一等就是十几天,心急火燎的张福山几乎每天跟周树智要钱。直到2013年1月28日,周树智对张福山说他又找了一笔钱,这笔钱利息低,月息3分,看这两笔钱哪个先到就用那个,于是又让张福山以用款10万、月息3分、用时半年、居间费5000元,共计12.3万元打了一个欠条。
      两个欠条交给周树智后,周树智说钱弄不到了。张福山要条,周树智又赌咒发誓说欠条撕了,最后这事也就不了了之了,期间两人交往,谁也没再提过借款欠款的事。谁知时隔近五年,周树智一纸诉状将子虚乌有的借款当成事实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周树智提供的四张“借据”,时间跨度9个多月,而四张借据上的利息约定却是同一支笔、同一时间、同一字体书写的。其中2013年1月8日张福山向左金山“借款”157500元的欠条还改债权人为周树智,拟证明周树智介绍被告向左金山借款12万元,2013年1月8日经本息结算是157500元,后左金山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周树智,利息由月息2.5分变为2分。四张“欠条”利息的计算均是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合计为372150元,本息合计为703450元。对于给钱方式,周树智说都是给的现金,他家做生意。”
      面对周树智漏洞百出的“证据”和“证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年11月8日(2017)1502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审查,周树智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判决张福山败诉。
       面对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周树智的民事上述状、庭审笔录、判决书,张福山提出了六处质疑:
      一、周树智2017年9月15日民事诉状上说“张福山因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四笔。”,而在开庭及判决书上又称“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别向原告借款四笔”,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又改为“张福山因购买位于东昌府区卫育路香岸雅居13号楼501室房屋向其借款。”张福山香岸雅居的房子是2006年10月份买的,房管局都有备案,怎么会在六年以后再借款重新买一次呢?一个诉讼,原告自己说了三种理由,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只要稍微一调查就能搞清楚,难道法官就判断不出来这是明显的撒谎吗?
       二、本身这个诉讼就是虚假诉讼,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根据周树智所提“证据”应该能够甄别真假,即使“欠条”为真,根据法律规定也已过了诉讼时效,为无效诉讼,难道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不懂吗?
       三、四张“欠条”书写时间跨度九个多月,但四张“欠条”上的利息却均为同一支笔、同一时间、同一人所写,肉眼可辨,法官难道连这也看不出来吗?
      四、起诉书称:“由张福山在原始借条上把左金山改为周树智”的2013年1月8日的所谓“欠条”,债权人由左金山改为周树智了,但借款日期却是2013年1月8日。如果是张福山直接向左金山借款,“欠条”日期一定在2013年1月8日之前,如果张福山向周树智借款,绝不会先写左金山再改为周树智,这明显的造假,法官也看不出来吗?
       五、即便周树智所提“欠条”为真,四张欠条的本息在庭审及笔录中一会是702650元,一会又是703150元,这种错误如果法官有一点责任心也不会出现吧?
       六、起诉书、判决书和庭审笔录针对“2013年1月8日借条,拟证明周树智介绍被告向左金山借款12万元,2013年1月8日经本息结算是157500元,后左金山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周树智,利息由月息2.5分变为2分”这一条,均未显示向左金山借款的时间、利息,这样没有常识的造假都得到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认可,这难道不是笑话吗?
       无独有偶,邢同召、李月君在向周树智借款时也遭遇了和张福山一样的经历,那就是写了欠条不给钱。
       2012年5月份,邢同召和李月君联系了一项工程,当时没有启动资金,就准备向李月君的熟人周树智借20万元。几天过后说钱准备好啦,你们先写个借条,二人按周树智要求写了 20万元的借据交给周树智后,周树智却说:“钱给你们准备好啦,现在没有带来,我拿着你们的借条去拿钱,明天把借的20万元给你俩。”
       接连三天,周树智都说正在办理中。
       第四天晚上,感觉被骗的邢同召和李月君去周树智家,要求先把借据收回,等周树智把借款备好了,双方再兑现。周树智说与李月君这么多年的朋友了,差不了事,但就是坚持不给二人借据。
      第七天时,仍没拿到钱的邢同召和李月君要求周树智写一个反借款的证明字据,但遭拒绝。
      第八天,周树智说钱准备好了,你们这20万元需用多长时间,根据时间与借款数算一下本息多少钱,给我写一个保证(与张福山情景一样)。当时邢同召和李月君考虑工程约计一年时间。就这样,根据周树智的强烈要求,用钱心切的二人又给周树智写了一个保证。保证写完后,周树智还是说要等等。
       当天晚上,深感上当的邢同召和周李月君再次到周树智家催借款,见周树智还没钱给付,二人在周树智家吵闹着强烈要求把两个字据要回。周树智说你们的借据给人家拿钱去了。周树智赌咒发誓,明天再没钱我不把两个借据还给你们,就不是娘养的、是大闺女生的。
       第九天,二人再次到周树智家要钱或俩字据。周树智说钱借不到了,我把你们的两个字据(借据与保证)丢了,撕了。二人不信,让周树智写一份两个字据都撕了的说明,周树智不说话,后又发誓:如果从今以后拿着欠条跟你们要钱,我就没爹、不是娘养的……
       二人信了。从这以后6年多时间周树智也从没有提起借钱的事情,三人还时有走动。
       事隔六年之后的2018年12月11日,周树智手持自己亲口说“已经撕了”的字据,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09年邢同召、李月君、秦爱民曾共同在周树智处借了20万元,约定好利息后一直没还,于是邢同召、李月君在2012年又重新打条借款20万元以还2009年借的20万元,但这笔钱的本息二人也没有还。”
      支撑其如此荒谬理由的,也是周树智在法庭上出具的一系列的“证据”、“证言”和“证人”。
       庭审中周树智说,被告李月君、邢同召出具的借条一张,是两被告在2009年为了偿还一个名为秦爱民的工程保证金……两被告与秦爱民在借据上签名按印。
      试想,如果是李月君、邢同召两人向周树智借款还秦爱民的工程款,秦爱民还会在借据上签字吗?这起码的逻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会甄别吗?
      接着,周树智又称这一笔借款来自于2009年两被告的担保,借款人是秦爱民,担保的是两被告,当时钱给两被告。从2009年6月3号借贷20万至2012年5月2日22日出具借条,期间的利息二被告不给结算。
      再想,以放贷谋生的周树智,20万元3年的时间,最低也会产生36万元的利润,如果事情属实,他会白白扔掉这几十万元的利润?如果有人相信,除非他是聊城市以及东昌府区法院的法官。
      面对一个问题在法庭上的两种回答,法官没有察觉到其中的“隐情”吗?

      周树智说:“在保证书中对于2012年5月22日至2013年8月22日利息进行结算。利息数额为15万元,这个利息正是前一个借据中约定的加倍利息。”此句中“前一个借据中约定的加倍利息”指的应是周树智所称“从2009年6月3号借贷20万至2012年5月2日22日借条”中的加倍利息, 20万元近3年时间的加倍利息为15万元,不加倍的正常利息应为7.5万元,照此计算,周树智“借贷”给邢同召等人的正常利息应为月息1.07,这个数字有常识的人谁会相信?相信的应该只有聊城市以及东昌府区法院的法官。
      在李月君最初的证言中也提到,周树智要给他10万元让他做伪证,如果事情属实,周树智岂能下如此血本。至于后来李月君的倒戈,邢同召说周树智的弟弟对李月君进行了恐吓,李月君拿到钱了。
       为了证明中间时间的延续性,周树智找了白洪元做“证人”。周树智说“自己叫白洪元去找被告要款”但反过来又说对于白洪元找被告要款不清楚;周树智说白洪元帮其给邢同召要钱没好处,却向法庭展示了给付白洪元40%好处费的“协议书”; 在庭审时,白洪元明确说与周树智系朋友关系,不认识二被告(邢同召、李月军),却又说多次去找邢同召要钱,并且六次收到邢同召的还款45000元;白洪元证明其跟邢同召“要”回来45000元,却对要款的时间、当时场景都不记得;白洪元证明跟邢同召要每一笔钱时出具的收款收条都是自己亲手所写,但在白洪元“亲自”书写的六张借据中,却写的是白洪元、白洪圆还有白红光,书写手法也完全不相同……
      对于该笔款项的资金来源,在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周树智说“在顺义自己开的店,经营家具”,而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周树智又称“是我弟弟的拆迁款”
      对于2009年6月3日的借款证据,邢同召回忆说:“2009年6月3日这个借条主债务人是秦爱民,我和李月军是担保人。据我后来了解秦爱民把借周树智的钱已分多次还清,原始手续也给了秦爱民。后来李月君、周树智、秦爱民在闸口路北吃饭的时候,周树智以“看看原始手续和秦爱民每次付款收据”为由,把所有秦爱民的字据一并拿走了,但这笔钱秦爱民已经还完了。”
      钱还完了,还能把借据要回去重新再要一次,邢同召说的这种事简直匪夷所思,但周树智为了证明这种匪夷所思能在他的能力范围内实实在在的存在,又用与范永岭的诉讼“完美”的演绎了一遍。
      范永岭2011年9月26日跟周树智借款10万元,但欠条写的是借赵晓东的,几个月后还款时转到了赵晓东的卡上,范永岭要欠条,周树智说欠条撕掉了(和邢同召、张福山情形一样)。
      2013年1月3日向周树智借款的10万元,也于几个月后将还款还至周树智工行领取退休金的存折上,范永岭要欠条,周树智同样说欠条撕掉了。
       2013年9月29日、2014年10月6日分两次向左金凤借款20万元,在左金凤居住的乐园小区楼下还了左金凤十万元现金,左金凤承诺回家将条撕掉。
      以上40万元的借款中,范永岭分三次还了周树智、左金凤夫妇本金30万元,还有10万元本金未还,期间还了几万元的利息。
       范永岭还曾签字替彭涛经左金凤借了赵晓东10万元,后来这笔钱由彭涛本人偿还,左金凤认可后签了字。
       后来,左金凤声称范永岭还的都是利息,不堪骚扰和5分月息重负的范永岭让员工任世海中间说和,左金凤范永岭达成一致,范永岭未还的10万元加上以前的利息,一次性给周树智、左金凤夫妇30万元,由范永岭所在的聊城市林贸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水电安装保证金的形式偿还;彭涛的借款由本人偿还。
       2017年11月11日,左金风和周树智将四张(含当时说已经撕掉的三张)10万元、共计40万元借条(没有范永岭替彭涛签字的借条)送达聊大花园西苑明苑10号楼,当时任世海给左金凤出具了“今同意支付左金凤(身份证号372501195905082461)水电安装施工保证金叁拾万元整、落款为聊城市林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范永岭签章”和“剩余10万元的条子有彭涛偿还。2017年11月11日(左金凤签名)”的两张证明条。至此,由范永岭个人承担的左金凤、周树智、左金凤介绍的彭涛的债务已经彻底没有了。
      2019年2月3日、2019年农历12月29,任世海以聊城市林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向左金凤还款5万元(左金凤为公司出具了收条)、1万元,共计6万元的本金。
      后来,左金凤几次打电话询问任世海原来收回的那40万元欠条撕了没有,引起了范永岭和任世海的警觉,于是便说她当时归还的欠条已经撕了,于是左金凤再一次故伎重演,拿着范永岭当初写的、已经了结的40万元的欠条(包括范永岭替彭涛签字的借条)起诉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并获得了胜诉。这里面更惊人的情节在于,范永岭替彭涛签字借赵晓东10万元的条子,是彭涛去左金凤家时,左金凤亲自给彭涛、彭涛当着左金凤的面撕掉后扔到窗外的,后来又奇迹般的作为借据出现在了法庭上。
      对于左金凤和证人任世海在通话录音提到“你把条子给我,我把5万元还你”说辞,左金凤在法庭上前面说是给任世海的好处费,后面又说是还的利息,前言不搭后语。
      在本案中,面对每一笔借款均出现两个借条的情况,范永岭提出本案是已涉及虚假诉讼和诈骗的刑事案件,建议法庭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法院不但没有采信,反而判决左金凤胜诉。
      在张福山案件的在二审中,庭审法官问周树智,你说借款是10万元,怎么出来的15.75万元和12.3万元这两个数呢?周树智却怎么也回答不上来。
      在邢同召案件中,周树智竟然能将聊城市下辖的、邢同召的另一个欠款案件买过来,一同执行,手段不可谓不强大。
      在张福山、邢同召、范永岭三人的案件中,有几处相同的情节:
      一、无论周树智、左金凤夫妇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再荒谬,一律采信,无论张福山、邢同召、范永岭提供的请求再合理,一律驳回。像笔迹鉴定、测谎,均是保证判决公平公正的有效依据,均被聊城市及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驳回了。
       二、执行均是快、狠、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对邢同召说,您抓紧和周树智协调,中院领导要求拍卖您的房子。于是邢同召怀着冤屈找周树智协调,结果没出来,区法院的电话又来了:“中院领导又打电话了,我扛不住了,房子已经挂出去了”。
       当张福山的房款因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执行时,在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的张福山被法警强行送至看守所,看守所因张福山病情拒收后,第二天又一次被法警强行送看,直到又被拒收,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法警才无奈放弃。一分钱没借到,房子却被执行了,出院后倍感窝囊的张福山买了尖刀,准备跟周树智、左金凤同归于尽,在家人苦苦哀求下,张福山才放弃了这个念头。
      在范永岭案件中,也是在范永岭小腿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法警强行带至看守所,被看守所拒收,法警直言不讳的告诉范永岭“今天必须拘你,中院领导来电话了”,气愤至极的范永岭说,你们今天拘留了我,出来我就把他两个(周树智、左金凤)杀了。
       张福山、邢同召、范永岭说,周树智、左金凤夫妇的借款一般都是月息5分,即使借条上写2分3分,也是按5分付息。
       给还款的债务人假证据,留下真借据进行起诉,且假借据伪造的可以乱真,伪造证据全被采信;还款后九起虚假诉讼全部获胜;几个家庭支离破碎;差一点引出几起命案,周树智、左金凤夫妇到底有多么深的心机?背后是否有“高人”指点?是否涉嫌共同犯罪?
       相同的遭遇,使连续几年逐级上访的张福山、邢同召、范永岭三人无意间走到了一起。他们通过代理人查询,发现在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周树智、左金凤夫妇相同的起诉案件竟有九起之多,而且都是胜诉后很快被执行,于是他们决定联手揭开这块左金凤多次炫耀的“我同学是(聊城)市法院副院长”的这块黑幕。
      也许左金凤所言不虚,否则怎么会连虚假诉讼都能胜诉,而且是九连胜?否则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都直呼“中院领导来电话了、扛不住了”、“今天必须拘你,中院领导来电话了”?否则张福山等人准备收集证据时,聊城市以及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官网上竟然找不到周树智、左金凤的诉讼信息了?否则另外几个周树智、左金凤案件中含冤的当事人宁可打掉牙往肚里咽,也不敢再去拧左金凤这个大腿了?左金凤和“聊城市法院副院长”的同学到底是什么关系,才能让副院长罔顾事实肆意违法而为?
      在法律日益健全、人民法治观念日益加强、法制信息覆盖全网的今天,在水如明镜的山东省聊城市,左金凤口中的“(聊城)市中院副院长同学”真的能翻云覆雨,以一己之力撑起左金凤虚假诉讼的一片“情天”?以一己实力改变山东聊城的“法治”建设?
      我们期待一个回答。
      我们期待一个真诚满意的回答。
      我们期待聊城政法部门的一个回答。
     
我们期待聊城政府及检察机关的一个回答。





 


责任编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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