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法院涉嫌违背事实纵容包庇执行局长滥用公权
据当事人翁祖仁向媒体反映:自2018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15日,四年多时间里,他向平潭法 院等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邮寄了六十多份反映平潭法 院执行局佘坚局长公权滥用执法乱作为问题的举报信,但大部分都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法 院系统(平潭法 院、福建省高院、最高人 民法 院)全都采取沉默态度。而有关单位(平潭纪工委、平潭政法工作部、福建省政法委、中央政法委、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八督导组、政法干警违 法违 法举 报平台等)及部分领导,也对举报信置若罔闻置之不理。
直到2022年3月26日,他终于收到平潭县法 院《信 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岚法信复【2022】3号》(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但该《答复意见书》不但漏洞百出,而且假话连篇。
一、关于是否存在包庛纵容魏定勇、王水玉伪 造凭证,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问题
据反映:2018年1月18日,被执行人魏定勇、王水玉向平潭法 院执行局出具两张金额分别为30万元、15万元伪造翁祖仁签字的收据。2018年2月23日,魏定勇又向执行局出具了向平潭法 院汇款324676.3元的汇款凭证。当天,执行局318室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翁祖仁,魏定勇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要他去签字结案。他去之后发现魏定勇向执行局提供的三份凭证中,有两份金额达45万元是伪造翁祖仁签字的收款凭证。于是,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王水玉到场落实情况。王水玉到后即承认之前提供的两份金额达45万元的凭证确属伪造。
而《答复意见书》称,“2018年2月22日、23日,我院两次询问魏定勇、王水玉是否偿还了所有款项”,3月12日又向翁祖仁“核实该情况”,又于“2018年3月16日,我院前往魏定勇住处调查该情况”,《答复意见书》上说,翁祖仁是3月12日向法 院“反映,从未收到被执行人偿还的45万元款项,并认定魏定勇、王水玉向我院出具的共计45万元收条系虚假证据……”,那么,平潭法 院怎么会在翁祖仁反映魏定勇伪造行为前的2018年2月22日、23日两次询问魏定勇、王水玉是否偿还了所有款项,难道平潭执行局有违常理的先见之明?
2018年2月23日,翁祖仁在执行局318办公室发现魏定勇、王水玉向法 院提交的两份金额达45万元的凭证是伪造的时候,即将此事向佘坚局长举报,并要求他追究魏定勇、王水玉伪造凭证行为的法律责任。结果,佘坚局长以伪造凭证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由给拒绝了。无奈之下,翁祖仁就将这件事向福州中院反映,因此平潭法 院决定对魏定勇、王水玉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可数天之后,佘坚局长却将平潭法 院对魏定勇的司法拘留决定改为罚款500元,同时认为翁祖仁向福州中院反映魏定勇伪造凭证行为是小题大做浪费司法资源并给翁祖仁做了笔录。而目前,平潭法 院出于包庇佘坚局长的目的,在《信 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说,是违 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并且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末造成严重后果,决定罚款500元,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事实的真相,却是当事人翁祖仁揭露了违 法人员的违 法行为,而并非违 法人员主动承认错误,而违 法人员实际“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的时间是在佘坚局长将法 院的司法拘留措施改为罚款500元之后四个多月后。这种提前认定违 法人员“悔改态度良好”,且罚款时间是在违 法人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前四个多月,平潭法 院居然认为“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岂不荒唐又让人无语?而佘坚局长将法 院的司法拘留决定,改为罚款500元,竟然解释说,是因为违 法人员“外出务工,无法实际拘留到位,经批评教育,因其悔改态度良好”,且不说违 法人员外出务工就可免除司法拘留的决定有多么荒谬至极,既然违 法人员“外出务工,无法实际拘留到位”,那么,佘坚局长又是如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佘坚局长如此胆大妄为,是否涉嫌包庇纵容魏定勇、王水玉伪造凭证违 法行为,有案不立、有罪不究?
二、关于对魏定勇名下房产是否存在压案不查的问题
法 院执法旨在依据法律主持公道,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或依据法律程序及时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而平潭法 院竟在魏定勇的房产被立案查封近三年时间里纹丝不动,没有任何执法行为,《答复意见书》竟然解释说:“之所以末立即对该房产进行处置,主要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这样的解释,还需要各位领导或广大群众再纠结关于对魏定勇名下房产是否存在压案不查这个问题吗?
当时翁祖仁与魏定勇双方都有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的意愿。可最终却因为翁祖仁儿子翁武斌既是申请执行人,也是被执行人,因此当翁祖仁向执行局递交撤销对魏定勇强制执行的申请书时,即被拒绝。那怎么还有可能发生如《答复意见书》中所说的,平潭法 院“先行组织协调”这回事吗?还有“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这样子虚乌有的事发生吗?
三、关于是否存在对被执行人周宏东、翁武斌名下房产采取不同执行方式的问题
周宏东房产2015年6月被立案查封,因“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一、二审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8月8日恢复执行。翁武斌房产2018年3月8日被立案查封。那么,平潭法 院执行局当时为什么不对早于翁武斌半年多的周宏东房产采取执法行动,反而在翁武斌的房产立案查封当天,就将法 院的大封条张贴在翁武斌与案外人(其弟弟翁武强)共用的大铁门上?而周宏东的房产至今未采取张贴封条措施?更为离谱的是,翁武斌房产是2019年3月才进入评估拍卖阶段,但2018年9月即遭断电,而且佘坚局长还带来一队法警和四辆鸣笛警车来督促其尽快腾空房产,那么佘坚局长又为何至今不对周宏东的房产同样采取断电和腾空房产等执法行动呢?而且周宏东一家人至今还正常生活在已立案查封近五年的房产中。而2018年1月5日,周宏东房产拍卖前的《评估报告》出来后,竟还被佘坚局长压在手中一年多不对该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并导致2019年4月30对周宏东名下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时,佘坚局长是使用过期的《评估报告》进行房产司法拍卖。这么显现的执法不公平,还需要《答复意见书》再狡辩什么“执行案件应针对个案进行综合考虑,不能简单地将类似案件进行对比”。如果真的不能对比,那么法律倡导的执法公平与执法公正又有什么意义?
四、关于佘坚局长是否存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翁武斌名下房产是2018年3月8日被平潭法 院立案查封的,而在此之前的2015年9月25日和2015年6月,翁武斌就已将被执行人魏定勇、周宏东等人名下房产向平潭法 院执行局申请立案查封,且他在平潭法 院有一千余万元的债权,正是因为佘坚局长对魏定勇、周宏东等人名下房产的压案不查执法不作为,导致两年后翁武斌的资金链断裂,结果因为三百多万元的债务而成为被告。翁武斌名下被立案查封的房产尚未进入拍卖阶段(2019年3月才进入拍卖阶段,2018年9月即遭断电),佘坚局长就迫不及待地带来一队法警和四辆鸣笛警车来翁祖仁家督促尽快腾空房产。这是很正常的执法行动?况且,翁祖仁家房产尚未进入拍卖程序,在还拥有居住权时,就提前动用司法权,佘坚局长是否涉嫌对翁武斌打击报复?
翁武斌名下被立案查封的房产是2004年建成,2018年拍卖前的评估单价是6250元/平米,当时翁祖仁即对该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但被佘坚局长以评估机构资质齐全,评估过程合法为由拒绝接收翁祖仁的《要求重新评估申请书》。但没过几天,当翁祖仁看到周宏东1992年建成的房产的评估单价竟高达9224元/平米,因此即向佘坚局长递交了《评估异议书》,但被佘坚局长拒绝。他要求翁祖仁自己去找评估机构予以纠正。结果造成翁祖仁在法 院至评估机构的路上反复来回奔波数日,最终,佘坚局长以评估异议期限逾期为由,直接拒绝了翁祖仁要求出具法 院重新评估申请报告的要求。佘坚局长此举是否涉嫌对翁祖仁的打击报复?
《答复意见书》说,2017年11月20日,翁祖仁向平潭法 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后,又于2018年3月12日向法 院申请撤销之前的撤销申请执行,因此被认定为浪费司法资源。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2017年11月20日,翁祖仁向执行局递交了要求撤销对魏定勇的强制执行,希望执行局能允许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但由于翁武斌是被执行人,因此该申请没有得到批准。但由于翁祖仁大意,当时没有及时将这份没有获批准的申请书收回销毁。结果到了次年3月中旬,执行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翁祖仁,之前他提交的申请书虽然没有获批,但已被存档,不能轻易拿回去,现在这个案子即将结案,为了案件能正常进行并顺利结案,要求他写一份要求撤销之前的撤销申请书,因此他就按照工作人员要求,写了一份申请撤销之前的撤销申请的申请书。想不到这两封申请书,竟然被佘坚局长作为他之前因为翁祖仁向福州中院反映问题被他批评训斥的借口。并在笔录中批评翁祖仁浪费司法资源,佘坚局长此举是否也涉嫌对翁祖仁的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佘坚局长涉嫌公开滥用公权,包庇纵容魏定勇、王水玉伪造凭证违 法行为;在几年时间内不对魏定勇、周宏东两人名下早已立案查封的房产采取任何执法行动;多次对翁祖仁打击报复,全都源于对他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平潭县人 民法 院陈兴副院长对他的放任与纵容。2019年4月18日和2021年9月1日,翁祖仁曾就佘坚局长滥用公权、执法乱作为和包庇纵容魏定勇伪造凭证违 法行为,并对本人打击报复等行为写信向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平潭法 院陈兴副院长反映,可至今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平潭法 院漏洞百出的《答复意见书》难以自圆其说,也让平潭法 院形象与尊严受损。至2022年5月13日,翁祖仁向上级有关部门投递的举报信已达九十多份,这些举报信应该由上级纪 检督察部门来调查落实,平潭法 院应该回避。因此,我们希望福州市政法委、纪 检委、中级人 民法 院、检 察院及平潭县政法委、纪 检委等相关部门能够对翁祖仁所反映的上述问题进行严肃彻查。同时:
1.立案调查佘坚局长与魏定勇、周宏东之间背后的利益关系;
2.依法追究佘坚局长包庇魏定勇、王水玉伪造凭证违 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3.责令佘坚局长向上一级纪 检督察部门公开当时带着一队法警和四辆警车到翁祖仁家执法的全程执法视频,并就当时执法乱作为的行为向翁祖仁书面道歉;
4.要求平潭法 院就翁武斌、魏定勇、周宏东三人名下房产采取两套不同的执法方式的真实原因给出书面解释;
5.依法追究平潭法 院陈兴副院长工作不认真、不踏实,对佘坚局长失察、失管的责任;
6.要求平潭县人 民法 院赔偿翁祖仁因为佘坚局长的乱作为而给翁祖仁造成的损失。
还翁祖仁及翁武斌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道!
对此案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报道!
文章来源于法制与廉政观察杂志社官方网站:
http://www.lyhywhcm.com/s/2022/china_0515/2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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